18个履行合同案例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案例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案例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出口合同的履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一家中国纺织品企业与一家美国服装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为例,探讨出口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合同的签订中国某纺织品企业与美国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企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纺织品给美国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经过充分的洽谈和协商,确定了产品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条款。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出产的部分纺织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次品率。
美国公司经过检验后发现问题,要求中国企业负责退货、赔偿和重新生产。
针对此种情况,中国企业首先与美国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问题的详细情况,并且承认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中国企业随即提出了解决方案,承诺退货并补足差价。
三、交货期延迟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中国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所订购的纺织品。
美国公司因此面临无法按时生产服装的困境,给他们的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面对这一情况,中国企业立即与美国公司沟通,并向其详细说明了延迟交货的原因,如天气、运输等问题。
同时,中国企业承诺尽快补发产品,并向美国公司提供适当的补偿,以缓解其业务受影响的困境。
四、合同解除纠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为某些原因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引发了合同纠纷。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美国公司则认为中国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合同纠纷,双方首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进行了多次会谈。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
最终双方同意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帮助解决纠纷。
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保证了合同的顺利解除。
五、争议解决的意见分歧纺织品出口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争议解决方式的意见分歧。
中国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美国公司则更倾向于选择国际商会仲裁。
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案例
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李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他与张先生建立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负责将1000吨货物从山东运输到江苏,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保护,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这次运输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合同约定货物将于2008年2月1日从山东发出。
事件经过:2008年2月1日,李先生准备好了货物,并将货物发出。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该在2月5日到达江苏。
然而,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货物未能按时抵达。
根据运输公司的报告,货车在途中发生故障,导致运输时间延误。
李先生与张先生进行了沟通,解释了延误的原因,并承诺尽快将货物送达。
然而,李先生未能兑现自己的承诺。
原本预计的运输时间延误了一个星期。
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李先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2008年3月15日,张先生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李先生赔偿延误导致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协商未果,在4月20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安排了庭审时间。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各自的证据和证人,证实了李先生确实未能按时运送货物,并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李先生辩称,货车故障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并且他已尽力补救。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李先生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延误了货物的运输时间。
其次,法院确认货车故障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但李先生并未尽最大努力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最后,法院决定赔偿张先生因延误发生的实际损失,并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余的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李先生需要赔偿张先生因货物延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按合同继续履行其余的运输义务。
因为李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并可能损害了其商誉。
因此,李先生需要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老张和小李。
老张在城市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正需要一个小窝。
于是啊,两人一拍即合,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租金每个月1500元,租期是两年,小李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里的各种设施啥的。
刚开始的时候,那是一片和谐。
小李每个月按时交租,老张也偶尔过来关心下房子的情况。
但是过了大概半年吧,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他一个远方亲戚打来的。
这个亲戚说自己要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一段时间,想借老张的公寓住住,而且还暗示说可以给老张一些钱,比小李租的价格高那么一点点。
老张一听就有点心动了,心里想啊:“这多几百块钱呢,好像是个不错的买卖。
”于是,老张就去找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亲戚要住这房子,你看你能不能提前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老张啊,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两年呢,我这才住了半年,而且我也没违反合同里的任何规定啊,你怎么能说让我走就让我走呢?”老张呢,就有点耍赖皮的样子说:“这不是特殊情况嘛,我亲戚也是临时决定的。
”小李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不行,咱们得按照合同来,我就要继续住在这里。
”然后啊,小李就拿出合同仔细研究,发现里面有条款明确写着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这违约责任可不小呢,要赔偿好几个月的租金。
小李就跟老张耐心地解释这些条款,老张刚开始还不以为然。
但是小李态度很坚决,他说:“老张,我很喜欢这个房子,而且我也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你非要赶我走,那我只能去法院告你了。
”老张一听要去法院,心里就有点虚了。
他想啊,这要是真去法院,自己肯定理亏啊,而且还得赔不少钱。
再加上他也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就是一时被亲戚说的那点小钱给迷了眼。
最后呢,老张就跟小李说:“行吧,小李,那咱们就继续按照合同来,你就继续住着吧。
”就这样,小李成功地继续履行了原合同,在那个小公寓里安心地住了下去。
附随义务与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
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
"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
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
"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
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
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
"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黄淑华: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
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
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
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
18个履行合同案例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履行承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XX市XX区开发了一项名为“XX花园”的住宅项目。
2010年,开发商与XX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XX花园住宅一套。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面积、配套设施等内容。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双方因履行承诺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2012年1月,开发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表示由于工程延期,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承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1)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承担因逾期交付房屋给业主造成的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开发商)的答辩开发商在答辩中辩称:(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不属于违约行为;(2)已与业主协商,同意赔偿业主一定的损失,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开发商赔偿业主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四、案件结果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业主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业主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履行承诺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履行合同成本过高的案例分析
履行合同成本过高的案例分析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一、甲和乙的装修合同案例。
甲是个业主,乙是个装修公司。
甲和乙签了个合同,要把自己的老房子来个彻头彻尾的大改造,合同里规定了各种豪华的装修标准,什么进口大理石地板啦,实木雕花的门窗啦,全都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材料。
刚开始呢,大家都信心满满。
乙装修公司就按照合同开始采购材料、安排工人。
可没想到啊,这进口大理石在运输过程中出了岔子。
因为是从国外运过来的,遇到了海关严查,关税突然提高了不少,而且运输的船只还因为天气原因耽搁了,这就导致材料成本一下子涨了好多。
然后呢,那些实木雕花门窗,原本找的那家小作坊式的供应商,突然说做不出来那么精细的雕花了,要达到合同标准就得换一家大厂。
大厂倒是能做,可价格比原来的供应商高出了一大截。
这时候啊,乙装修公司就发现履行这个合同的成本高得吓人。
如果继续按照合同做下去,那简直就是在做赔本买卖。
为啥呢?因为当初和甲签合同的时候,报价是基于之前正常的材料成本和工期来算的,现在这么一折腾,工人的工钱还得照付,材料又贵了这么多,这成本蹭蹭往上涨。
从这个案例咱能看出啥呢?首先啊,就是在签合同之前,没有充分考虑到各种外部风险。
像这种进口材料的运输风险、供应商可能出现的变数,都没考虑周全。
再就是在合同里也没有约定好如果出现这些情况该咋办,是双方共同承担成本增加呢,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结果就导致了乙公司现在骑虎难下,履行成本过高,要是不履行呢,又要面临违约赔偿的风险。
二、服装厂和零售商的订单合同案例。
还有一个服装厂和零售商的事儿。
服装厂丙和零售商丁签了个合同,要在某个节日前提供一万件新款的冬装。
这冬装的款式还特别时髦,上面有很多特殊的刺绣和装饰。
丙服装厂就开始紧锣密鼓地生产。
可没想到啊,这新款冬装用到的一种特殊布料,市场上突然缺货了。
为啥呢?因为这种布料的主要生产地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大幅下降。
没办法,丙服装厂只能从其他渠道高价购买类似的布料来代替,这成本一下子就上去了。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履行案例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履行案例咱先来说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哈。
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甲公司,一家是乙公司。
甲公司是卖设备的,乙公司呢,需要一批设备来扩大生产。
他们就签了一个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甲公司得在5月1号之前把设备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乙公司呢,就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10天内把货款结清。
结果呢,甲公司这边出了点岔子。
他们在运输设备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货车司机不小心,和别的车发生了碰撞,设备有点损坏。
虽然甲公司紧急维修了,但是送到乙公司的时候,已经是5月5号了。
乙公司就不乐意了,说你这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送过来啊。
甲公司就解释说,这是意外情况,设备现在也修好了,不影响使用。
乙公司呢,就坚持要扣一部分货款作为甲公司延迟交货的赔偿。
甲公司觉得自己特别冤,就把乙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案子就一路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就开始分析这个事儿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甲公司确实是延迟交货了,这是事实。
但是呢,甲公司延迟交货是因为不可抗力之外的自身原因造成的。
乙公司虽然因为甲公司的延迟遭受了一定的不便,但是设备经过维修确实也能够正常使用,并没有给乙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像那种直接导致生产线停摆很久之类的严重后果。
最后呢,最高院判决乙公司可以扣除一小部分货款,作为甲公司延迟交货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但是不能扣太多。
这个判决就是考虑到了双方的实际情况。
一方面,甲公司有过错,得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乙公司也不能因为这个就过度索赔,毕竟设备还是能用的。
还有一个案例也挺有意思的。
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一个关于水果的买卖合同。
丙公司是果农,丁公司是水果批发商。
合同上说,丙公司要提供500箱优质水果,而且每箱水果的大小、甜度等都有一定的标准。
丙公司把水果送过去的时候,丁公司一检查,发现有一部分水果虽然数量是够了,但是甜度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丁公司就拒绝接收全部的水果,说要解除合同。
丙公司就觉得丁公司太较真儿了,不就是甜度差了一点点嘛,而且这么多水果都送过来了,你不能说不要就不要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小张和小李达成了一个买卖手机的协议。
小张要把自己崭新的某品牌手机卖给小李,价格是3000元。
他们约定在一个咖啡店当面交货付款。
这里小李就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这个买卖合同里,交货和付款是双方应该同时履行的义务。
小张要求小李先付款,小李就可以以小张还没有履行交货并且保证货物合格的义务为理由,拒绝先付款,除非小张先履行自己交货并且保证货物合格的义务,否则小李有权不付款。
案例二:先履行抗辩权。
小王开了一家小工厂,和一家原材料供应商老张签了合同。
合同约定老张先给小王提供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小王收到原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付款。
老张把原材料送过来了,但是小王发现有一部分原材料明显有质量问题,根本就不能用于生产。
于是小王对老张说:“老张啊,你这原材料有问题啊,你得先把有问题的部分给我换了,我才能给你钱。
”在这个案例里,小王就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
按照合同约定,老张有先提供合格原材料的义务,在老张没有完全履行这个义务之前,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没到,小王也可以拒绝付款,直到老张把合格的原材料提供完整。
案例三:不安抗辩权。
小赵开了一家服装店,和一家服装批发商小孙签了长期的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小孙每个季度要给小赵供应一批新款服装,小赵在收到货后的15天内付款。
有一次,小赵听到消息说小孙的服装厂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了,而且还欠了很多工人工资,可能没办法按时供应合格的新款服装了。
在小孙快要发货的时候,小赵就给小孙打电话说:“小孙啊,我听说你那边情况不太好啊,我担心你不能按时给我提供合格的新款服装,你得给我个保证或者先提供一些担保,不然我不能按照以前的方式接收你的货了。
”小赵这里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因为小赵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小孙可能无法履行他的供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小赵可以要求小孙提供担保或者保证,如果小孙不能提供,小赵可以暂时中止自己接收货物的义务,避免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
合同 继续履行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案例
话说有个叫小李的摄影爱好者,他和一家摄影器材店签了个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器材店要卖给小李一台超级炫酷的限量版复古相机,小李呢,也提前交了定金。
这相机啊,可是小李心心念念好久的,就等着拿到手出去拍拍拍,然后在摄影圈里显摆一下呢。
可是啊,到了交货的日子,器材店老板却突然告诉小李,这相机没货了,因为厂家那边出了点问题,供应不上。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心想:“我都等了这么久,合同都签了,定金也交了,你现在跟我说没货?这可不行啊!”
于是呢,小李就去找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看了合同后,跟小李说:“根据这个合同,器材店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把相机给你。
这就好比你在餐厅点了菜,付了钱,餐厅不能因为厨房出了点小状况就不给你上菜啊。
”
小李觉得有道理,就把器材店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拿出合同,还有自己和器材店之前沟通的记录,证明自己早就定了这台相机,而且器材店也答应了交货日期。
器材店老板呢,虽然一脸委屈地说厂家的问题,但法官可不管这些。
法官说:“合同就是合同,既然你们签了,就有法律效力。
厂家的问题那是你和厂家之间的事儿,你得想办法解决,但是你和小李的合同得继续履行。
”
最后呢,器材店老板没办法,只能到处去联系找货源。
费了好大的劲儿,终于从另一个城市的同行那里调到了这台相机,然后乖乖地把相机交给了小李。
小李拿到相机的时候,那叫一个高兴啊,就像打了一场胜仗似的。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不管有啥困难,签了合同就得按照合同来办事儿。
合同履行的原则相关案例
合同履行的原则相关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小摄影师,在摄影圈里也算小有名气。
有一次,一家婚庆公司和他签了合同,让他负责给一场盛大的婚礼做全程摄影。
这合同里就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原则呢。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里明确写了小李要从早上新娘化妆开始拍摄,一直到婚礼结束后的晚宴,要捕捉每一个重要瞬间,而且照片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一定要求。
这就是全面履行原则啦,就像你答应人家做一个蛋糕,从蛋糕的大小、口味,到上面的装饰,都得按照之前说好的来做。
婚礼当天,小李可不敢马虎。
他早早地就到了新娘家,从化妆的细节,到新娘和家人的互动,一个镜头都没落下。
在婚礼仪式的时候,他也是满场跑,各个角度都拍得特别认真。
到了晚宴,新郎新娘敬酒、宾客们欢乐的场景也都一一记录。
最后交照片的时候,照片的数量不但够,而且质量都特别高,每一张都像是精心挑选过的。
婚庆公司特别满意,这就是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办事的好处。
要是小李只拍了婚礼仪式那一段,或者照片拍得模模糊糊、数量还不够,那就是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肯定会惹麻烦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中间还有个小插曲呢。
在婚礼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小李发现他的一个备用电池好像有点问题。
这要是电池没电了,后面的拍摄可就麻烦了。
这时候,他看到旁边有个同行朋友也在参加婚礼(不是来工作的),他就很诚实信用地跟婚庆公司的负责人说了这个情况,并且说想借用一下朋友的备用电池,保证不影响拍摄。
婚庆公司的人很感动,觉得小李特别实在,没有隐瞒这个小问题。
要是小李不声不响,万一后面电池真的没电了,那可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影响整个婚礼的拍摄。
后来呢,婚庆公司因为小李这次拍摄得特别好,还给他介绍了好多其他的业务。
这就是因为小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了这些原则,不仅完成了工作,还赢得了好口碑。
再说说我邻居老张的事儿。
老张想把自己住了多年的老房子装修一下,就找了一家装修公司,签了合同。
一、全面履行原则的违背。
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装修公司要按照老张提供的设计图来装修,包括每个房间的布局、墙面的颜色、地板的材质等等。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话说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一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可是啊,过了大概半年,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电话那头是他的一个远方亲戚,说要来这个城市看病,想借住老张的房子。
老张一听就有点犹豫了,毕竟房子已经租给小李了。
但是亲戚那边又很可怜的样子,老张就动了歪心思。
老张找到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房子我亲戚要用,你看能不能你就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说:“张叔,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租赁期两年呢,我也没违反啥规定啊,我可不搬。
”老张觉得有点理亏,但是又不想得罪亲戚,就想了个馊主意。
他故意在小李交房租的时候,说小李交的钱不够,少了500块。
小李那叫一个冤啊,说:“张叔,我每个月都是按照合同交的1500元,怎么会少呢?”老张就耍赖说:“我不管,反正我收到的就是少了,你要是不补齐,就别住了。
”小李觉得老张这是故意找茬,想要赶他走。
但是小李可不是好欺负的,他拿出合同,还有每个月交租的转账记录,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还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反而是老张故意刁难,想要违反合同约定。
老张呢,在事实面前也没法再狡辩了。
最后啊,法官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老张得按照合同让小李继续住下去,不能再无理取闹了。
这老张啊,也只能灰溜溜地回去,还得给亲戚解释房子不能借住了。
从那以后,老张再也不敢随便打房子的主意了,小李呢,也继续安心地住在租的房子里。
小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那可是个创意满满的小伙子。
他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有个大项目,小王是项目组的核心成员。
他每天都绞尽脑汁想创意,做策划,忙得不可开交。
可是呢,公司的一个高层领导,和小王有点小矛盾。
这个领导啊,就看小王不顺眼。
有一天,这个领导突然找小王谈话,说:“小王啊,你最近的工作表现不太好啊,公司决定辞退你。
合同履行纠纷的案例
合同履行纠纷的案例老张啊,是个水果小贩,一直从老李的水果批发店进货。
有一回呢,他俩签了个合同,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老张每个月月初从老李这儿进10箱新鲜的苹果,每箱价格是50块钱,这苹果得是一级果,个头大、色泽好,没有坏果。
头一个月呢,一切顺利。
老张月初开开心心地把苹果拉走,在自己的小摊位上卖得也不错。
可到了第二个月,问题就来了。
老张按照约定的时间去老李那儿拿苹果。
结果一看,这些苹果虽然数量是够10箱,但是好多苹果个头明显小了一圈,而且还有几个都有点烂斑。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对老李说:“老李啊,你这可不行啊。
咱们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要一级果,你看看这苹果,能算一级果吗?这我拿回去怎么卖啊?”老李呢,却有自己的说法。
他说:“老张啊,最近苹果收成不太好,大个头的苹果不好找啊。
你看这些苹果,虽然是小了点,有点小毛病,但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嘛。
再说了,这价格我都没给你涨,你就别挑了。
”老张一听就火了,他觉得老李这是不讲道理。
合同就是合同,得按照合同来办事啊。
他说:“老李,咱们签了合同的,这就相当于咱们之间的一个约定。
你要是一开始就跟我说苹果收成不好,可能会有变动,咱们还能商量商量。
现在你一声不吭就给我这样的苹果,我这生意还怎么做?我那些老顾客可都是冲着又大又好的苹果来的。
”老李也觉得有点理亏,但是又不想就这么轻易地认了。
他就想了个办法,说:“老张啊,这样吧,这10箱苹果呢,我给你每箱便宜5块钱,你就把这些苹果拿走吧。
”老张想了想,还是不同意。
他说:“老李,这不是钱的问题。
我要是拿了这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苹果,我这名声就坏了。
我的顾客要是觉得我卖的水果质量不行,以后就不会再来我这儿买东西了。
你得按照合同给我换合格的苹果。
”就这么着,两个人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自己占理,老李又觉得自己已经做出让步了。
这时候啊,老张就想到了之前有个朋友也遇到过类似的合同纠纷,是找了一个中间人来调解的。
于是老张就跟老李提议说找个他俩都认识的、在水果市场里比较有威望的老王来当这个中间人评评理。
合同签订典型案例
合同签订典型案例
《合同签订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几个超有意思的合同签订典型案例。
比如说,有一次啊,小李要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
他找到了租户小张,两人谈得还挺愉快。
小李心想,这事儿不就妥了嘛!结果呢,在签合同的时候出岔子了。
小李随口说了一句:“哎呀,这屋里的家具电器啥的你们随便用,但要是弄坏了可得赔啊!”小张也随口应了一声。
结果后面有个电器坏了,两人就因为这个赔不赔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这像不像你跟朋友约着出去玩,随口说了句到时候见,结果谁也没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结果就出乱子啦!
还有啊,小王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上写着工作时间是朝九晚五,结果公司经常让小王加班,还不给加班费。
小王就觉得特别委屈,心想:这合同不是这么写的呀!这就好比你跟人约好去看电影,结果到了那儿人家说改去爬山了,你说气不气人!
再有就是老赵的故事。
老赵要和别人合作一个项目,谈合同的时候一切都好。
可后来对方在执行过程中完全不按合同来,老赵那叫一个气愤啊!这不就像你跟人组队玩游戏,明明说好的战术,那人却自己瞎搞,能不火大嘛!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合同签订可真是马虎不得啊!不管是大事小事,都得认真对待。
每一条条款都要仔细斟酌,不能随随便便就签字了。
因为一旦签字,那可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呀!大家可都得长点心,别让自己在合同上吃了亏。
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把合同当回事儿,就像对待我们最重要的东西一样。
因为它真的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切身利益啊!
以上就是我要给你们分享的合同签订典型案例,希望能给你们一些启发和警示!。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个“小迷糊”。
有一次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张,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两年。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真是风平浪静。
小张按时交房租,小李呢,也保证房子没啥问题。
可过了大概半年,小张突然跟小李说:“哥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离我新工作的地方太远了,我想解除合同。
”小李一听就有点懵,这咋突然就要解除合同呢?
小张就有点无奈,他说:“哥,我也不想啊,但是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受不了。
”
小李灵机一动,说:“兄弟,我有个主意。
你看啊,这附近不是有共享单车嘛,你早上骑个车到地铁站,这样能快不少呢。
而且你晚上回来的时候,路上还能锻炼身体。
”
小张听了之后有点犹豫,小李又接着说:“你要是觉得房租有点贵呢,咱们可以稍微调整一下,每个月给你便宜个一两百块钱。
毕竟咱们合同都签了,你要是走了,我还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我也没收入啊。
”
小张想了想,觉得小李说得也有道理。
而且小李提出的这些办法呢,也确实能解决他一部分的困扰。
最后啊,小张就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了。
你看,本来这合同差点就解除了,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点让步,最后还是继续履行下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遇到合同履行有困难的时候,大家都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很多时候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没必要直接就放弃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案例
合同的履行原则案例
哎呀呀,今天来给咱讲讲合同的履行原则案例!咱就拿买房子来说吧,你看哈,假如你和卖家签了合同,说好了啥时候付钱啥时候交房,这可就是一个双方都得遵守的约定呀!
就像你答应了朋友周末一起出去玩,那你就得做到呀,不然朋友得多失
望呀!买房子也一样,卖家得按时把房子交给你,你也得按约定付钱。
这就是合同履行原则里的诚信原则呀!
有一次我就听说这么个事儿,买家都把钱准备好了,眼巴巴等着交房呢,结果卖家因为房价涨了居然反悔不想卖了!这不是耍赖皮嘛!买家那叫一个生气呀,“我都准备好住进去了,你现在跟我说不卖了?”这卖家就违反了诚信原则嘛。
再来个例子,就像你和别人合作做个项目,你们说好了各自负责啥,那
就得好好完成自己那部分呀,不能偷奸耍滑吧。
合同的履行也得全面呀,不能只做一部分就不管了。
比如租房合同,房东得保证房子的基本设施都能用,租客也得按时交租,不能只交一部分钱就当没事儿了。
记得还有个事儿呢,租客说房子这里有问题那里有问题,可就是不交房租,“哎呀,这房子问题这么多,我怎么交租嘛。
”可房东也委屈呀,“你不交租我怎么修呀。
”这就是双方没有好好履行合同里的全面原则。
咱再说说协作履行原则,就好像一个团队里大家要互相帮忙才能把事情
做好呀。
合同双方也要互相配合嘛。
你去买东西,商家得给你提供好的商品和服务,你也得配合付款呀。
总之,合同的履行原则那可太重要了!就像我们做人做事要有信用一样,签了合同就得好好遵守!不然以后谁还敢和你打交道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呀!我的观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原则必须严格遵守,这样才能保证各方的权益,让事情都能顺顺利利地进行下去。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案例分享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案例分享
下面给您分享一个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案例:“职场保卫战”
小李在一家公司干得挺不错,业绩也还行。
可是有一天,公司不知道抽了什么风,突然就想把小李给开了,还找了些莫名其妙的理由。
小李那可不干啊,他觉得自己没做错啥,公司这是瞎搞。
于是,他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找到了律师,把情况一说,律师告诉他,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他可以要求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小李一听,心里有底了,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公司还在那强词夺理,说小李这不行那不行。
但是小李拿出了自己的工作成果和证据,证明自己一直都是认真工作的,公司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法院判决小李胜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下子,小李可高兴了,他又可以回到自己的岗位上继续工作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公司无缘无故地想开除你,别害怕,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说不定就能像小李一样,打赢这场“职场保卫战”!
怎么样,这个案例分享是不是还挺通俗易懂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五大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五大典型案例1.《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的性质和履行案例一:(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770号【案情】2012年6月8日,邓某以拍卖方式竞得涉案房产。
2012年8月14日,邓某(甲方)与隋某(乙方)及中介方签署《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约定邓某以128万元的实收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隋某,并约定: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甲方取得房产证后,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或者由于乙方原因在能够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须除定金之外另外赔偿甲方20万元,共计25万元;签订协议后,若甲方以任何理由继续出售、出租该房产,或将该房产交给他人居住或者自住,或由于甲方原因在能够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拖延不办手续,甲方应退还定金并另外赔偿乙方25万元。
签订协议之日,邓某将涉案房产交付隋某装修、居住。
隋某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按约定交付定金。
之后,双方对协议履行发生纠纷,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隋某名下;邓某提起反诉,请求解除《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判令隋某返还涉案房产。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格、产权过户时间、房屋的交付使用以及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均有较为具体的约定,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对于除定金之外的剩余购房款支付方式并无约定,也未约定邓某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合同解除权,邓某要求隋某一次性付款,即使隋某不同意一次性付款,邓某也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权。
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已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涉案房产已经交付隋某居住使用,双方虽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存在分歧,但并无根本违约行为,故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和事实基础。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理由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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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20091211】【裁判摘要】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汇总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折抵部分债务但并未另行签订代物清偿协议,该类情况下,认定代物清偿协议存在与否,应综合考察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相关的履行行为以及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结合搜代物清偿的一般做法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
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诉讼。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9号-20091204】【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设计公司与通达公司、顺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对此交通设计公司与国资公司均为提出上诉,交通局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的认定应于维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是可以预见且经常发生的,但必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
交通设计公司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就因研究内容调整影响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如何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并无不当。
交通设计公司在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未获得相应报仇或经济赔偿,其利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初步设计费用系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路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国资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上述债务。
国资公司赔偿交通设计公司相关损失后可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交通局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当事人,其作为行政机关在项目法人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致函交通设计公司告知本案所涉的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交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5、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洲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67号-20080509】【裁判摘要】涉案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
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地货物提供担保义务为由主张经销方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供货方在双方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在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地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20080424 】【裁判摘要】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企业。
本案中“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建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合同一方甘肃皇台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建昊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
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
7、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32号-20071225】【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尽管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式效力。
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
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之规定,可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年行使期间在性质上类似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变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故而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权,即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形式撤销权,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胜诉权乃至起诉权。
因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既可消灭实体程序,亦可消灭程序权利。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不可分离的审查,也自然要综合使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8、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济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32号-20070709】【裁判摘要】铁合金公司预期不交付电费,供电人兴达公司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履行催告义务。
兴达公司在中止供电之前未能向铁合金公司明确催告期限,说明停电时间,在没有通知用电方的情况下即中止供电,不仅给铁合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直接导致铁合金公司停产。
自2004年3月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铁合金公司因无其他可用电源,无法恢复生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损失较大。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双方应对尚欠电费按比例分摊。
9、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按:原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与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20070726】【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人民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
这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