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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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

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

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

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

事项

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交办

第六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审核

第十四条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

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缓办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

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

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

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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