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一、填空题:2、《条例》共章条,自年月日起施行。
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方与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行为。
4、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推荐,并且经或者通过;企业方协商代表由确定。
5、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担任;企业方的首席代表由担任。
6、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进行。
7、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等事项。
8、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并向公布。
9、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
10、违反《条例》规定,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责令改正。
二、单项选择题: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A、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B、各类企业;C、个体经济组织;D、民办非企业单位。
2、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A、依法、公正、平等、协商一致;B、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C、合法、公平、效率、意思真实;D、依法、公正、平等、意思真实。
3、某纺织厂有职工165人,其中女职工81名,该企业在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时,应当至少有名女职工协商代表?A、1名;B、2名;C、3名;D、4名。
4、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不得相互兼任。
A、3人;B、7人;C、9人;D、3-7人。
5、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个月。
6、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A、3日;B、5日;C、15日;D、30日7、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由的首席代表主持。
A、职工方;B、企业方;C、提出协商意向一方;D、接受协商意向一方。
8、下列哪些文书或事项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A、协商意向书;B、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确定;C、工资集体协议文本;D、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员工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发展。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协商主体三、协商方式协商方式包括正式和非正式两种。
正式协商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代表进行的正式会议,会议记录将作为协商结果的正式文件。
非正式协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对工资问题的沟通和讨论,双方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商内容1.工资调整: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对工资进行调整。
调整方式可以包括基础工资的提高、奖金制度的改善等。
2.绩效考核:协商双方可以一起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3.加班费和福利:协商双方可以一起商定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4.工资支付:协商双方可以商定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工资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五、协商程序1.协商双方应提前确定协商的时间和地点,确保每次协商的顺利进行。
2.协商双方应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对方的权益。
3.协商双方应互相配合,积极寻求共识,解决分歧和问题。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定协商结果的正式文件,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解释。
六、协商的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协商双方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协商,确保公平公正。
2.互惠互利原则:协商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利益和权益,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和平衡点。
3.共同发展原则:协商双方应以公司的发展为导向,共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4.法律合规原则:协商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七、实施和监督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员会对协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劳动者代表进行报告。
通过制定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保障。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文本】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
员工增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工资集体协商纪要
( 会议纪要)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402工资集体协商纪要Summary of collective wage negotiation工资集体协商纪要工资集体协商纪要一时间:20XX年3月10日10:00--11:30地点:宁陵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参加人:企业方代表:路绳西、张宪彬、陈道涵职工方代表:赵文新、张艳、黄艳记录人:张雪此次协商会由企业首席代表、公司常务副总路绳西主持,由张宪彬宣读《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双方首席代表相继介绍了奔放代表,企业首席代表路绳西向职工方代表介绍了20XX年发展愿景之后,转由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求。
协商内容:1、问:按照河南省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其增长基准线为15%,上线为20%。
按照我们公司的生产经营形式,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00元,我们要求增资240元并不为过。
‛职工代表张宪彬问答:职工代表的是上线吧?‛企业代表路凤芝说,"公司一直注重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公司,还需投入更多的资金去研发、去开拓市场。
我希望增资额下调一下,按照增长线15%计算,每位职工增资180元。
"2、问:20XX年公司在职工环境上是否会有所改善,‛张艳问答:在生产环境及企业改变上会有所提高,如:职工宿舍(20XX年4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公司绿化(20XX年5月份前完成)、职工食堂(20XX年4月1日起改善后正式投入使用)、车棚(20XX年5月1日起改建后正式投入使用)、硬件设施等各方面都会有所改善,巴证工人有良好的就餐环境和住宿标准,保证工人的自行车安全存放并且方便工人车辆充电。
路凤芝回答。
3、问:按照国家规定,我们要求企业为全体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赵文新提出。
答:那我请示一下董事长吧。
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
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一、指引的目的和意义1.1 促进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建立公正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
1.2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3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2.1 平等协商原则:企业与职工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协商。
2.2 合法合规原则:协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3 公开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职工公开。
2.4 民主参与原则: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3.1 用人单位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
3.2 职工方面: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推选的代表。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4.1 协商准备:双方应当就协商事项、时间、地点等事先协商一致。
4.2 协商谈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工资分配事项。
4.3 协商结果:达成协议的,应当制定书面协议;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5.1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办法。
5.2 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机制。
5.3 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
5.4 其他与工资分配相关的事项。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效力6.1 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协商协议,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具有约束力。
6.2 协商协议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7.1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机制,接受职工和工会的监督。
7.2 定期向职工公开协商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以上为《企业能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参考指引》的主要内容,旨在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豫政[1995]48号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雇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企业或雇主)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工薪收入者业余和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或者雇主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四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辖市、地区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省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制定若干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区域;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民主管理有奖答题题库
一、选择题88题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2.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3.工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4.公司法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6.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8.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9.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0.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裁员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1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正式发布实施.1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1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15.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16.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17.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18.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1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20.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21.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2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2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24.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5.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26.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2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28.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29.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30.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3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32.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3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4.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35.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前提是厂务公开,首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36.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37.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39.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作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4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4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42.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职代会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 4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4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4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46.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47.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48.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4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50.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5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5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53.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被要约方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54.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55.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56.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57.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5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规定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9.工资集体协商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60.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61.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工资协商协调处理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62.针对当前供给则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出台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63.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6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65.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颁布.66.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67.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68.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2.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3.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4.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5.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69.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有: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70.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定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四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71.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企业职工民主权利,是指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72.企业违反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工会组织通报.一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四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73.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7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75.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A.企业的负责人B.企业出资人C.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D.工会工作人员76.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77.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78.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二、判断题正确的选√、错误的选×20题79.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81.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和奖金等.√82.企业党政负责人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总结不能代表大会决议.√83.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84.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85.职工代表对选区职工负责,选区职工有权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86.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87.企业必须及时公开职工提出要求的所有事项或内容.×88.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89.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90.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9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2.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93.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94.为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应多于企业方代表.×95.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97.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亏损的企业可暂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98.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9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含: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标准等.×100.公司职工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任免公司中层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6篇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6篇第1篇示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员工福利改善,特制定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一条协商范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绩效考核标准、福利待遇、加班补偿、年度奖金等。
第二条协商程序1. 协商主体:由企业工会代表和企业管理代表组成协商小组,共同商讨相关事宜,并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2. 协商时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选择在上班时间内进行,以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和全员参与。
3. 协商内容: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涉及工资福利的各项政策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全员知情、公开透明。
第三条协商原则1.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和意见,坚决杜绝一方压制另一方的情况发生。
2. 充分沟通:双方应当择优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积极主动地进行信息沟通,确保协商的顺利开展。
3. 诚信原则: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的态度,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协商内容1. 工资水平: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公开透明。
2. 工资调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调整机制,确保员工的工资能够与企业发展水平相匹配。
3. 绩效考核:企业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的绩效考核能够真实反映其工作表现和工资水平。
4. 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医疗保险等。
5. 加班补偿: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或补休。
6. 年度奖金:企业应当建立奖金发放机制,并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协商结果的执行1. 协商结果应当通过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者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确保员工知情权。
2. 协商结果应当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合规执行。
3. 协商结果的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协商结果,确保协商结果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合作共赢的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AA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下简称“工资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协商应当遵循合法理性、平等合作、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
企业应当将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挂钩,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企业职工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企业工资协商的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经信委、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共同研究处理工资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工资协商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引导职工依法维权、理性协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为工资协商创造条件,推进工资协商的开展。
第六条职工方代表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理性表达职工诉求,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方代表应当积极开展工资协商,认真研究职工代表意见,加强对话和沟通,推进民主管理。
第七条职工方代表或企业方代表有权按程序向对方依法提出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双方必须履行工资协商义务。
第八条依法签订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九条企业通过工资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文本】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
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
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十一条每年——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工资待遇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前言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甲方与乙方决定就工资待遇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三、定义与解释1. 本合同中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指甲方的职工。
2. 本合同中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3. 本合同中所称协商代表,是指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出的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4. 本合同中所称履行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4)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爱护甲方的财产,不得侵占、损害。
(4)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从事违法行为。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4.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5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____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____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____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____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____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和工会代表共同商议制定或调整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待遇等工资相关事项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员工合理
的经济待遇,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 公平公正原则。
协议应该保证员工相同工作相同报酬,避免因
员工个人恩怨而使协商结果失调。
2. 优先考虑制定法律、政策。
工资集体协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政策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
3. 基于企业盈利和发展情况确定。
企业应合理盈利,企业盈利才
能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
4. 考虑员工现实生活需求。
员工的实际生活情况应当纳入协商范围,协商结果应当符合员工现实需求。
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准备。
企业和工会代表应当在协商前充分准备,包括重新
审视企业现状、市场情况及员工需求。
2. 确定主题、目的和议程。
主题应当明确,目的应当明确,议程
应当详细,以确保讨论的范围和深度。
3. 充分沟通。
企业和工会代表应当及时沟通、协调,减少误解和
误差。
4. 良好的语言沟通和协商技巧。
企业和工会代表要尊重对方意见,以和谐、建设性的态度进行协商。
5. 法律合规。
协商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能侵犯员
工合法权益。
在工资集体协商结束后,应当及时落实协商结果,及时公示通知
员工。
企业和工会代表要对协商结果的执行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结
果得到有效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豫政办〔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河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0%;(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企业应按照我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又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
对于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以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8•【文号】第9号令•【施行日期】200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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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十八条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最低工资标准;(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五)津贴、补贴标准;(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
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
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11 —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