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三农”保险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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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三农”保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6号)和《x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三农”保险发展意见的通知》(x[x]5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三农”保险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三农”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x年,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全市承保水稻109.06万亩,商品林96.09万亩、承保能繁母猪34248头,实现保费收入1706.4万元,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1100.21万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随着社全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的推进,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三农”工作日益重视,农村生活条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农”保险已成为大势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是转变政府支农方式、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大举措;是增强农业抗御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加大农业投入,维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要求。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发展和完善我市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发展“三农”保险放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格局中去思考和把握,把“三农”保险与支农惠

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保险专业化、现代化、规模化、持续性的保障支撑职能。

二、进一步加强“三农”保险的组织领导。

为有效地推动农村保险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部门、涉农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办)也要相应成立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农村保险及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宣传、落实国家强农惠农保险政策,积极出台和协调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对农村保险的支持,统一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农村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建设的督导、考核、管理。农村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乡镇农村保险网点建设。

各乡镇(街办)要积极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在乡镇(街办)村开展农村保险服务部、站、点的建设,统筹农村保险服务部、站、点的服务范围,整合保险公司现有的农村保险网点,积极为农村保险服务部、站、点的设立提供场所、政策支持和必要引导,深入推进农村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经济相对较好的乡镇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在一般的乡设立保险服务站,在行政村设立保险服务点,全方位地构筑农村保险发展的平台,增强为广大农民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能力。

各镇(街办)要利用成立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的契机推进“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推荐合适人选负责“三农”保险服务站工作,各行政村要选取合适人员作为“三农”保险服务点的协保员。

人保财险x支公司要加大费用、资源投入,将相关的工作经费或劳务费用直接落实到乡、村两级有关单位或乡镇“三农”保险服务人员及村协保员,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以保障网点的正常运转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四、进一步推动“三农”保险业务发展。

各乡镇(街办)要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分步实施、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切入点,积极推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覆盖面和渗透度。积极推动我市特色农业保险,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并积极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大力发展与“三农”有关的生产、财产、人身、医疗等涉农保险,探索构筑全天候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培育涉农商业保险市场,为我市农村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x年,省政府已将农业保险列入民生工程,为充分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办)必须强力推进农业保险,落实应保尽保,市政府将把推动农村保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作为各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各乡镇(街办)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以更好地推动我市“三农”保险发展。

五、进一步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

人保财险x支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充分发挥机构、网络、人才、技术、品牌的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险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保险服务,积极稳妥地做好

各项工作。特别是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践行保险服务承诺,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加强理赔服务,一旦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理赔、付款。对有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农村保险服务站(点),要授权协助开展查勘现场、收集整理理赔资料,配合做好相关理赔服务,提升理赔服务的效率,尽快帮助受灾农民弥补损失、恢复生产,使广大农户切实感受到参加保险的益处,充分发挥好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各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对人保财险的保险服务工作要进行监督、引导和协调。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效率、服务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对农民引导,配合做好政策、法规、条款等方面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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