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完整版)犯罪形态
1.3 犯罪形态
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1.3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1、概念: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1.3 犯罪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犯罪活动停止下来,行为人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 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活
1.3 犯罪形态
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1.3 犯罪形态
(四)犯罪中止
1、概念: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行为。
2、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条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主观条件: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彻底性和有效性。
2.犯罪既遂的形态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结果加重犯。
犯罪既遂的四种形态
刑法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 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C、甲乘商场人多售货员忙乱之际,偷得手机一 部。乙看见有机可乘,随后也偷了一部
D、甲盗窃摩托车一辆,在外等候的出租车司机 乙帮其运走
E、甲杀死乙后,丙帮其掩埋尸体
F、废品店老板告诉小偷,偷到东西可销售给他
G、甲、乙二人私自在仓库吸烟,引起仓库着火
刑法第七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区分标准: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 标准。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区分标准: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不能犯未遂包括: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 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要件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 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 为时就是着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 主要区别。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 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 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 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 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是犯 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所谓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 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 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 止犯罪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2)抑止犯 罪行为的原因 ;(3)抑止犯罪结果的原 因。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的根本区别所在。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 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 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考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你确定分得清楚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你确定分得清楚吗?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等)。
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如:甲埋伏在路边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就被警察抓获)。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甲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的行为时,就认定为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如:甲在乙的茶杯中投毒想杀死乙,但乙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甲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已将被害妇女按倒,但未能性交即被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即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如:甲为杀妻而将毒药下在妻子的饭菜中,在妻子回来吃饭之前突然心生悔悟,于是将毒药偷偷处理掉了)。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甲投毒杀害妻子,在其妻即将服毒的一刹那感到于心不忍,于是打翻了毒药)。
3.客观有效性: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如:甲投毒杀害妻子,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甲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妻子送医院救治,其妻未死)。
第六讲 犯罪形态
(三) 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 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 遂的犯罪。危险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事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实上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中规定的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都是危险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 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指行为 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 件的行为以后, 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 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 成形态。
•
④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存在是 结果加重犯。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否构成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
⑤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是 情节加重犯。所谓情节加重犯,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 指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 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 别规定,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 罚的情况。对于情节加重犯而言,应承认 其未遂的情况。 其未遂的情况。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第四,实行的行为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犯意。
(3)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判断 几种特殊情况的“着手”
•
①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单 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的着手。 一的实行行为, 一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这种单一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的实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复 合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开始实施 合的实行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 其中一个行为,就应认定为实行行为 的着手。 的着手。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第10-12章 犯罪形态
第十章犯罪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犯罪完成的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二、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其主客观特征是: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的支配下达到法定的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如116条4、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无所谓未遂。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案例1:某甲系A市三中学生,15岁,一日因故与其母发生争吵,遂心生恶念,持刀杀其母。
其母受伤尚未死亡,某甲急忙送其母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问:分析某甲的犯罪形态是否属于既遂?案例2: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盗得一人钱包下车,后在医院门口见失主正在为丢失钱包而无法为其母医治而痛哭。
某甲立生怜悯之心,遂上前假说拾到钱包退还给失主。
问:分析某甲的犯罪形态。
三、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刑法论文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
刑法论文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刑法论文: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引言:在刑法领域,主观构造是犯罪行为分析的核心。
故意犯罪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一种犯罪形态,其主观构造的准确把握对于犯罪认定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并对其展开进行深入分析。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故意放任或者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行为。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心理状态:故意犯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的犯罪形态,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明确的心理状态,即明知故犯。
2. 后果预见性: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的发生。
3. 自愿性:故意犯罪是犯罪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存在强迫或被迫的情况。
二、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包括两个要素: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某种后果的发生,并且故意放任或希望这种后果发生。
2.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意图实现某种后果,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的发生,并且对此表示默许或者漠视。
三、故意犯罪的展开故意犯罪的展开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于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控制和处理。
故意犯罪的展开可以分为积极展开和消极展开两种情况。
1. 积极展开:积极展开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赃物转移、销赃等行为都属于积极展开。
2. 消极展开:消极展开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但对于犯罪结果表示默许或者漠视。
例如,在实施故意杀人后,没有进一步处理尸体的行为就属于消极展开。
四、故意犯罪的证明故意犯罪的证明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证明被告人的故意,法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 行为表现:法庭会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的表现,如言行举止、态度等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故意。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1.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2. 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的特征1. 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一旦犯罪呈现了停止形态就不会再转化为其他形态。
如一个犯罪如果已经既遂,就不可能再未遂,中止或者追加共犯。
2. 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1. 结果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
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否则为未遂。
2. 目的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
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3. 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1.实害犯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实害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
(2)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既包含杀死了人、偷窃到财物等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也包含如损害他人名誉权等无形的精神损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属于实害犯。
(3)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各种形态。
刑法学复习题3
综合模拟试题三:(一)填空题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__________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与,________与。
4. 对于预备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
6.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的行为人开始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行为。
7.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和两个阶段。
8.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是。
9.对于未遂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10.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1.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过程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 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2.甲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乙去望风。
乙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3.胡某于某日晚潜入本厂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他离开了现场。
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
胡某的行为属于( )。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5.某晚甲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当其中一扇窗刚打开时,正在睡觉的妇女突然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
故意犯罪形态研究(上) - 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五讲犯罪形态问题研究(上)——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犯罪形态,是指现实生活中,犯罪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从纵向看,可以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形态;从横向看,可以分为单个人犯罪与多人共同犯罪;从犯罪单复数看,可以分为一罪与数罪。
将上述情况综合在一起,有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状态。
一、故意犯罪形态概念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对故意犯罪形态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第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比如,犯罪盗窃既遂后,行为人悔悟,乘人不注意将盗窃的东西换回原处,这并不是犯罪中止,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但行为人主动退赃是犯罪后的表现,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危险犯的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的竞合问题。
案例1被告人:刘某,男,34岁,汉族,河南人。
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红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
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
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
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
约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菜和酱油桶内。
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厂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
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
第十讲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人,但在制造爆炸物的过程中,惧 怕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自动停止了爆炸物的制作,未着 手实施爆炸杀人的行为 强奸犯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基于 被害妇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实施的奸淫行为, 即属于强奸罪实行未了的犯罪中止。 投毒杀人者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 人吃下毒物,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将其积极抢救而未 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预备 发生在犯罪 中止 预备阶段的
中止
实行 发生在犯罪 未终 实行行为尚 了的 未终了时的 中止
中止
实行 发生在犯罪 终了 实行行为实 的中 施终了后的 止
犯罪中止
•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 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案例讨论:(1)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将一块 大石头搬到铁轨上,在回家的路上产生后悔之 念,于是在火车到来之前将石头搬走。甲的行 为应如何处理?(2)乙拦路抢劫时发现被害 人是自己的邻居,遂放弃抢劫。乙的行为应如 何处理?(3)丙企图放火烧死其住在村子中 间的仇人丁,于是在深夜将丁甲的房子旁堆放 的柴草点燃。离开约5分钟后,丙又担心火势 蔓延、殃及无辜,于是又想将火扑灭。但火势 已大,丙无法将其扑灭。丙又大声喊人来灭火, 但仍无济于事。正在这时,天降暴雨,将火浇 灭。大火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元。丙的行为 应如何处理?
第十讲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 形态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以及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和 处罚原则。 本章的重点:正确把握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概 念、特征 本章的难点:准确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教学方 法:讲授法、讨论法。
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
案例
一、概念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 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案例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 1、结果说 ❖ 2、目的说 ❖ 3、行为完成说 ❖ 4、危险状态发生说 ❖ 5、构成要件说
案例
三、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
❖ 1、行为犯 ❖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案例
❖ 2、犯罪没有得逞;
❖ 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 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案例
❖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案例
意志以外的原因
❖ 1、犯罪本人以外的原因 ❖ 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
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案例
❖ 如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能够完成犯罪下,放弃犯罪的,就是未 遂了。
❖ 如里面确实是黄金万两,眼看就要撬开了,这时朋友打电话 告诉他里面什么也没有,这时他停止不干了,就是未遂了。
案例
❖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
(时空性)
❖ 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既 遂以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 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 中止。
案例
四、刑事责任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案例分析
❖ 郭某从自家携带一把螺丝起子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 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的第四间房门撬开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邱 某,男,12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邱的脖子,企图掐昏使邱 不能反抗时强奸。邱反抗挣扎滚到地下,郭仍不松手,直至邱停止挣扎后, 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性,便将被子 盖在邱的身上离去。邱因窒息死亡 。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几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不少朋友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店铺⼩编将给⼤家简单介绍下。
欢迎⼤家阅读,希望通过这种⽅式传播法律意识,让⼈们更了解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有⼏种
⼀、含义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我国法律的规定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3)犯罪既遂,达到犯罪⽬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为⼈所实施的⾏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犯⼀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4)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
综上所述,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
它们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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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中止犯规定 “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 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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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有何区别? 2. 犯罪既遂有哪些类型? 3. 构成犯罪未遂需要哪些条件?犯罪未遂与
犯罪中止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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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为标准的, 因此,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 规定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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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 是为实行犯罪作准备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的目 的在于为顺利地实行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属于着手实行犯罪后而 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其构成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可分
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1.有利于正确地定罪。 2.有利于正确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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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
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 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态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的行为人是既遂犯。由于刑法分则
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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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第十四章 故意犯罪过 程中的形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思考题
第一节 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概述
一、犯罪过程中的形态的概念 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
出现的几种停顿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的既遂、 预备、未遂和中止。 二、研究犯罪过程中的形态的意义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 预备行为
(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在犯罪预 备阶段
二、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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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