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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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关系的,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权力配置和确认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内容的根本大法。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使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然而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居于支配地位。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2)所以说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有过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适合当时国情的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应该是不符合国情的,失败的宪法。而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应该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在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日趋得到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显示出公民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现行宪法依然在公民权利保障中有着种种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

第二、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权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4)这也就是说,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务于权利。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可以窥见国家财产地位是高于公民财产地位的。也可知国家权力实际是凌驾公民权力至上的。

第三、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受到侵犯后无法得到救济保护。宪法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公民权利易受侵犯。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的滥用来至于监管的不严与惩戒的无力,无法使违宪者忌惮。

如何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去完善宪法中的不足,有几点建议:

第一、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由此可知,想要使公民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和不断完善,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公民权利是受物质基础限制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公民权利的实施程度。只有发展物质文明才能完善宪法中的种种不足。

第二、党、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各政党首先包括共产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只有党和政府遵守宪法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的作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维护法的尊严,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需要建立健全宪法救济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权利的法律效力,确保权利受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才能真正赋予公民权利。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应当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对违宪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亚里士多德说过:“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这就要求我们尽量将法律完善,通过善法,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和完善。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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