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等手段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相对健全的。
我国《宪法》对人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住所、通信等权利。
我国还制定了《人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我国设立了人权保护组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实行了司法主导的模式,即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公平正义和个人尊严。
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注重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具有独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致使一些人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对地方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各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人权保护组织的建设和监督,促进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姓名:***班级:文1001—2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三、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服刑人员、公安行政处罚相对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很大的缺陷,深入地分析与探讨当前存在的缺陷,以期在刑事司法、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上得以完善相关程序与制度,以确保文明司法、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一)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人权保障的问题1.刑讯逼供现象严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
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
2.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
3.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从某种意义讲,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就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
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要经本人同意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这样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中对人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并分析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内容。
然后探讨了宪法中对人权的具体保障措施,如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措施。
接着讨论了宪法对人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最后分析了宪法对人权的限制,并强调了宪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现实意义,以及完善性。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发展的关键,其完善性也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基本权利、具体措施、司法保护、社会发展、限制、重要性、现实意义、完善性1. 引言1.1 概述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涵盖了各个方面的人权,如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宪法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如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人权救济体系等,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基石。
在宪法的指引下,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生活、创造和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深入理解和积极推动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公民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多个方面。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见、批评政府的重要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对有关言论作出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强制性宗教信仰的限制。
财产权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规定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受教育权保障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了人们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保障了公民参加劳动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2-0080-0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宪法保障□吴传毅(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6)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近代宪法是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
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我国要通过修宪和宪法解释工作进一步确认一些与中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加强司法救济等手段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权力法治;违宪审查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
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
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
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
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
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
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永恒的主题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始终居于核心地位。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一是政治权力的原初属性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抹煞的。
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力,然而,权力却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护人,也可以伤人。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论我国宪法权利限制的实质、困境与对策
益 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 的不确定性外 , 更随着
二 、 国现 行 宪法 权 利 限制 的 困境 我 我 国现行 宪 法 对 宪 法 权 利 的 限 制 主 要 体 现 在 第
文明的法律形态义不容辞的使命 。 【 ”1 显然在我 国
“ 限制与保障两者须分主次 , 保障是主要 的, 限制是次
要的。限制也 是为 了保 障, 限制 和保 障是 辩证 的统
一
宪法 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 因此宪法对于公 民宪法权 利 的限制更多的是体现出对个人权利扩张的防范 。同
时 , 立法 的简 明和精 确性 要求 角 度考 虑 , 国宪 法 第 从 我
利限制的最终 目的还是为 了保障人 的生存与发展 , 而实现人 的价值。 由于诸 多原 因的影 响, 国宪 法对 公 民宪法权利 进 我 的限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 不利于公 民宪法权利 的实际享有。 因此 , 亟需从 宪法权 利 限制 的原则、 方式和具体条 文等方面
完 善我 国宪 法权 利 的 限制 。 关键词 宪法权利 权利限制 公 共利 益
【 中图分类号】 9 1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8 62 (o9 0 — 09 0 10 — 332o ) 05 — 4 4 利主体在享有其为宪法所确认 的基本权利 的同时, 往
一
、
宪 法权 利 限 制的 实质
往有可能影 响到其他人 同样为宪 法所保护 的基本权 利 , 而使基本权利体系在动态运动过程 中显现 出一 从 种混乱状态 。 为 了减少 权利 冲突引起 的过多 的、 ” 不 必要 的社会 资源浪费 , 必须利 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其 就 有意识的限制。 因此 , 几乎各国宪法都直接 和明确 规定公 民宪法 权利可以依法加以限制。当今世界各国之所以在其宪 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权利 限制 的内容 , 就在 于宪法权利 是公 民权利 中最重要最基本 的权利 , 不管是 以何种方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课后反思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课后反思在学习了有关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课程后,我深深地反思了这一重要课题。
本文将探讨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分析我个人对此的认知,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反思。
首先,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宪法是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安排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确保了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和尊重,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追求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保障。
没有宪法的保障,公民权利很可能受到侵犯,社会秩序将逐渐崩溃,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也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其次,对于个人而言,了解和认识自己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权利等。
只有了解这些权利,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遇到问题时知道自己可以依靠宪法来维权。
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到不公正待遇。
同时,我也反思了自己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认知程度。
在课堂上,我学习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这让我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然而,我也意识到自己对于一些具体的权利如何行使,或者如何阐明自己的诉求等方面还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
因此,我需要进一步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
对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反思还包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
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并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它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回顾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问题都与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有关。
比如,一些群体的平等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或者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来解决。
综上所述,我在课后反思中认识到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也反思了我个人对此的认知。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维护宪法赋予我们的权益。
此外,我们也需要关注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并通过宪法的保障来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反思与学习,我相信我会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完善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思考摘要:完善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如何完善是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在现阶段不断加强对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学习和研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为完善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出一份力量。
关键词:完善公民政治权利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知道我们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力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一个方面,我们应该要知道,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第二个方面,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平等的屡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虽然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个方面,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很容易会想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这些都是我们第一时间思考得到的,但是具体如何的实施呢?怎样落到实处呢?这仍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知道了如何去做,还不能最终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懂得如何才能把我们的措施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
我们说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现在我们首先来了解政治权利的含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监督权。
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我们应该这样理解,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我们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比较好的公民当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锋绘2019年第4期274㊀㊀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㊀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㊀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㊁又有其他权利.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2㊀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包括总体平等㊁保护平等㊁责任平等㊁禁止差别对待㊁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㊁出版㊁集会㊁结社㊁游行㊁示威的自由.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㊁通信自由和秘密.五㊁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㊁继承权㊁劳动权㊁休息权㊁物质帮助权.六㊁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㊁控告检举权㊁申诉权.3㊀我国宪法目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行的1982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领域,系统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迎合社会的要求不断地加以充实,体现在如下条文:一是结构顺序排列更科学.之前宪法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1982年宪法则把它规定在第二个章节,即«总纲»后面,«国家机构»之前,说明它是«总纲»的后续,同时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高度重视;二是法条的数量增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从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条数量相比较,54宪法有14条,75年宪法有2条,78年宪法有13条,而82年宪法有关部分则增加至18.在法条数目增多的同时,82年宪法同54年宪法相比较而言,内容也更加丰富.3.1㊀平等权保护现状平等权是国家给予公民在法律上不受差别对待的权利,是公民拥有其他权利的根本.一旦涉及到人权,美国经常都会批评我们国家漠视人权,然而美国才是真正的践踏人权,就比如在种族歧视这个领域:什么餐厅分开㊁火车车厢分节㊁招聘职业区分,在这个成天高喊人权保障的虚伪国家里,黑种人每时每刻都在遭受着种种不公平的差别对待.与此相比,我们中国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方面是做得很充分全面的.只要是中国公民,均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无论种族㊁性别㊁家庭情况等.3.2㊀经济文化权利保护现状在经济文化权利保护领域,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文化领域的受教育权.«劳动法»的条文明确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每个星期休息两天,但在我们国家除了一些老师,公务员等能够达到,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无法拥有这种权利的.说到教育权,到现在很多贫困山区的教育还是普及不上的,孩子是祖国的花儿,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因此,把受教育权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应受教育的孩子头上是很重要的.4㊀继续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的进步同时伴随着人们一步步理解㊁运用根本法则的历程.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日常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广大老百姓的维权认识也跟着提升了.然而,经过很多的司法实务案件,发生了一系列对程序性辩护的漠视,对证据收集的不全面而引发的刑事错案或者是违反宪法的案子.这表明了一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健全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个问题上应当准确罗列性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用确定的题目准确规定某一个权利,同时细化相关的逻辑结构,增加其内涵的完整性.人权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仅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而基本权利是法律明确承认的.宪法罗列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大体架构,简明扼要地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确定的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太少且并不通俗易懂,而详尽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性的条文,违法犯罪强制性惩罚举措却少之又少,这使得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宪法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修改宪法㊁解释宪法逐步地去完善和增加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设立根本法的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很好去实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是它最大的灵魂所在.尽管宪法需要大家日后继续去完善,但是它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却是不可小觑的.有权利必定有义务,我们在拥有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主动去践行宪法所确定的义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最大的努力.宪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1982年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逐步得到了完善,彰显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注重.。
对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在制度建设,立法实践以及司法活动中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从我国人权宪法保障的现实状况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人权宪法保障的经验,提出了一些人权宪法保障的具体的完善设想。
【关键词】人权;宪法保障;建议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经过几辈人的不断努力,人权的保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相关人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缺失、立法方面的规定过于抽象不易于人权保障的具体操作以及宪法救济途径的不足、宪法司法化程度低,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人权宪法保障的效果,必须逐步予以完善。
一、完善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1、增加有关生命权的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宪法义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履行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宪法义务。
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它理应通过立法履行好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宪法义务。
第一,应当履行好对生命权的尊重义务,不立至少要少立剥夺生命之法。
第二,应当履行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即要积极立法,对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规定各种相应的生命保护措施,防止第三方包括疾病和自然灾害对生命权的侵害。
2、恢复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一般意义上说,迁徙自由一般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任意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行或定居的权利。
在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但是,之后迁徙和居住自由在《宪法》中消失。
此后《宪法》几经修改,但“迁徙自由权”一直没有恢复。
关于恢复迁徙自由权的建议有:一是将迁徙自由权入宪。
将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二是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在现有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中,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为准的“一卡通”管理模式,彻底废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削弱户籍制度的限制性功能,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的任务,最终形成中国公民在境内享有同等待遇的统一户口管理制度。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及其现状
加强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的对策分析
中 图分 类号 : 6 1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 0 0 1— 2 9 0 D2 A 1 7— 9 X 2 1 )7 0 1 — 2
一
、
宪 法应 以保 护公 民权 利为 依 据
21年第 1 00 7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C RES EARCH UI G DE
No 1 2 0 . 7, 01 S fa . e lNo9l i
总第 9 期 1
加强公 民权利宪法保 障的对策分析
王 梅 生
( 尔滨 金 融 学 院 , 尔 滨 10 1 ) 哈 哈 5 0 0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价值的 实现提供 了有 利条件 。主要体 现在 : 1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经济追求权利本位和契约 自由,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 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 、 独立, 从而保障权利 、 自由, 排斥特权 、 歧视不平等现象。 2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求经济市场化, 排斥政府权力直接干预 微观经济活动, 要求对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3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则经济 , 要求完备以宪法为核心
性的条款表述 , 而应 以规则性条款加 以明确规 定 , 于公 民权 利的 宪法规制在 宪政 实践 中可具体援 引以及作为 司法 便
判 案 的 依 据 。确 认 宪 法对 公 民 的直 接 效 力和 确 认 宪 法对 公 民权 利 受侵 犯 而 予 以直 接 救 济 , 已成 为 法 治 市场 经 济 发 展
3 国单一 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极其 明显的保护公 民权利的 . 我 特色 。我 国规定 了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 规定实行 “ 一国两制”规定实 , 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一系列制度的实施, 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Microsoft Word 文档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过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认识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1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很密切,而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所以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而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 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特色与不足
表现 在权 利范 围 的广泛 性 上 。宪法第 二 章是 关 于公 民基本 权 利 和义务 的规 定 ,确立 了我 国公 民享 有广
泛 的基本 权利 , 涵盖 政 治 、 经济 、 文化 各个 方 面 。
和 国公 民 的人格 尊严 不受 侵犯 ” 的条款 , 以防止 文 革 时期 侵 害人 民尊严 的行为 再 次发生 。 此外 , 文 革时 期
修 改 的宪 法 有 关 条文 由于 不 适应 时代 发 展要 求 , 之
后便 予 以取 消 。 考 虑到 权利 实现 的切 实可 能性 , 当前 社会 条件 能 够保 障 的基本 权利 , 就 加 以规 定 , 对 社 会 条件 、 政 治制 度 还 无 法保 障 的权 利 , 就暂且搁置 , 待
过宪 法条 文 明确规 定
一
宪法 发 展 的 历史 来 看 。 《 宪 法》 在 对公 民权 利 保 护 时 考虑 了不 同的情 况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规 定从 社 会 主 义初级 阶 段 的国情 出发 ,结 合特 定历 史 时期 的政 治 经济 状 况 , 应 当规定 的公 民权 利 , 就 坚 决 规定 : 不 符合 实 际 的权利 , 就 坚决 取消 。如 1 9 5 4年 《 宪 法》 规 定 了一律 平 等原 则 , 后 来受 到 文革 影响 而删 除 , 文 革
到 时 机 成熟 时 再 予 以规定 。如 迁 徙 自由在 1 9 5 4年
国籍 的人 都 能够享 有 宪法保 护 的权 利 。在 确立 权 利
享有 主体 广 泛性 的 同时 ,宪法 对人 民权 利 的保 护 也
论我国公民权利救济途径的困境与出路——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为视角
众所周知 ,近年来我 国的暴 力维权事 件频频发 生。例 如 ,辽宁被拆迁者一怒之下捅 死前来强拆 的保安 ;上海 的
被拆迁 户女主人潘蓉在屋顶拿燃烧 瓶和 当地政 府组织 的拆 迁队对峙;成都金牛 区女企业 主唐福珍 面对强拆 ,在屋 顶 自焚。他们在 以生命呼唤正义 ,而他们为什 么不选择法 定
的救济途径来维 权 呢?这 些 现象 不得不 引起我 们 的深思 。 而笔者认 为,救济途径 的不 足和失效正是 导致 社会 矛盾 和 纠纷难以化解 、公平正义无法 实现的体制性根源。
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 ,当公 民权 利与 国家权
权利的最大的威胁 。虽然我国将人权 写入宪法 , 法律上 从
21 00年第 3期
N 3, 0 0 o, 2 1
九江 学 院学 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nl f i i gU i r t P isp yadSca S i c ) ora o J j n nv sy( h ooh oi c ne ua ei l n l e
( 总第 18期) 5 ( u Oi8 A t 5 ) N
论我国公民 权利救济途径的困 境与出 路
以公 民权 利 与 国 家权 力 的冲 突为视 角
孔 杨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O 级硕 士研 究生 江 苏南京 ) 8
摘要: 近年来, 我国群体性纠纷和暴力维权事件频频发生, 成为和谐社会构 建过程 中必
须着力解决的主要 问题之一。这些事件的发生有很 大一部分是 由于公 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发 生冲 突所致 。冲突并 不可怕 , 而公 民权 利在 面对 国家权力威胁 时救 济途 径 的不 足 和 失效 , 却 是 导致社会 矛盾 和纠纷 难 以化 解 、 平 正 义无 法 实现 的体 制性根 源 。在 对我 国公 民权 利救 公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 因此 ,解决好基本权利 的冲 是现行宪法的实施 中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宪法 突问题 的射程之 内” 的生命力与活力的进一步发挥 ,有赖于宪法实施与 突就 至关 重要 。 其次 ,虽然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较 以前有 宪政建设的不断完善 。只有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 , 宪政得到很好的建设 ,二者共同的政治价值 目标一 很大的进步,但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之实现程度还 发展人权 、保障人权才能得以实现 ,人权作为宪 存 在较 大 的空 间 。有学 者 主张 对我 国宪法基 本 权利
一
体现新的权利诉求。 笔者认为 , 当下对 法王冠上的明珠应该备受尊重和保护。我 国宪法规 进行重构 , 定的公 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保 障和体现 ,保障公 于宪法基本权利 的关注应该是如何在现有的法治框
民基 本权 利 是宪 法学 上 的重要 议 题 。
一
架 内实 现经 过 宪法 法律 所 确认 的基 本权 利 ,而 不是 对基 本 权利 进行 重 构 。再 者 ,基本 权利 的重构 也不 能从 根本 上促 进基 本权 利 的实现 。
真正得到保 障。 而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 在受 产生了国家义务 , 国家为履行其义务才能拥有权力 。
到政府权力的侵害的情况下 ,公民根据宪法并按照 在 明确这 点 的基 础上 ,公 民权 利不 再仅 仅是 和 国家 法定程序请求停止侵害的途径有限,大大削弱 了基 权 力 相对 衡 的地位 ,而且 更具 有先 导性 ,这 与 “ 社 本 权利 防御 政府 权力 的功 能 。 会 契 约论 ” 的观 点也是 遥 相 呼应 的 ,并 且 我们 可 以 得知 ,国家权力从产生之初起就有着保障公 民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关系的,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权力配置和确认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内容的根本大法。
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使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
然而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居于支配地位。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1)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
”(2)所以说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有过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适合当时国情的宪法。
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应该是不符合国情的,失败的宪法。
而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应该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
在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日趋得到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显示出公民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现行宪法依然在公民权利保障中有着种种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
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
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3)
第二、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
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权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
”(4)这也就是说,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务于权利。
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中可以窥见国家财产地位是高于公民财产地位的。
也可知国家权力实际是凌驾公民权力至上的。
第三、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受到侵犯后无法得到救济保护。
宪法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公民权利易受侵犯。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权力的滥用来至于监管的不严与惩戒的无力,无法使违宪者忌惮。
如何在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去完善宪法中的不足,有几点建议:
第一、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6)由此可知,想要使公民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和不断完善,就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
公民权利是受物质基础限制的,经济发展的水平决定了公民权利的实施程度。
只有发展物质文明才能完善宪法中的种种不足。
第二、党、政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现行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各政党首先包括共产党,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
只有党和政府遵守宪法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的作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维护法的尊严,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需要建立健全宪法救济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相当于没有权利。
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权利的法律效力,确保权利受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才能真正赋予公民权利。
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宪法诉讼案件,应当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对违宪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说过:“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7)这就要求我们尽量将法律完善,通过善法,正义之法来治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和完善。
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