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防法规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人防办 防空地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有效)关于印发《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通知陕人防发〔2010〕60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现将《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及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
主要是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核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防核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防爆波阀门和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和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管理、监督和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从事防护设备销售的企业(含防化、防核电磁脉冲和隔震专用设备等企业)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认定证书和未登记备案企业的防护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已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第六条本省企业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企业年检合格后便可登记备案;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西安人防设计要求(给设计院)2020.06.08

设计注意事项经人防办审批通过的方案图,设计单位在后期的施工图设计中不得变更以下内容:工程面积、抗力、用途(平时、战时)、出入口及风井的临战封堵方式、临战转换工作量增加、出入口位置、防倒塌棚架等。
施工图上的面积不得小于方案图的面积。
若有违反,后期验收将不予通过。
方案变更审批、施工图审查应在开工前完成,开工后不再受理方案变更和审批。
战时用途:人员掩蔽所为主,具体战时功能、抗力等级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人防办法定职权)。
人防门和通风设备选型:人防工程设计选用的人防门和密闭阀门等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中的型号,不得采用非标门(图集中不存在的型号),非标门应单独设计加工图纸。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时裙房应建人防面积按照各层裙房所在层面积总和为基数计算,不再抠出标准层投影下方面积。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临战封堵墙、防护单元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平时风井、楼梯间、电梯井、配电间、热计量间消防水池等不计入人防面积,设计时宜采取措施,划分到人防区外。
掩蔽面积: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可以按此经验校核:对于框架结构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70%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65%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55%计。
剪力墙结构可酌情降低。
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与人防工程平时及战时使用无关的管道不得进入人防区。
战时进排风设计:1、战时进排风口应呈对角线布置,进排风竖井距离应不小于15米;2、上下两层为同一防护单元时,上下层应分别设置进、排风系统(因为要满足全工程超压的要求,若上下层共用一套系统,风量、风压分配无法确定);3、战时进、排风竖井应设置竖井,满足防倒塌要求。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将新建人防工程审批、新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核、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新建人防工程建设执法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将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职责下放各区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平战综合防护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人防工程的立项、验收、预算、决算等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和建设规划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落实全市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202095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范围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所列需要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新业态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
“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陕西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

陕西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的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范围本审批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审批事项,包括人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管理等环节。
三、审批程序(一)审批申请:申请人向人防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人防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审批环节。
(三)方案评审:人防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备案:审批通过后,人防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记录在案,并下发相关证明文件。
(五)施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后,申请人需向人防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审批标准(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符合功能的需求,满足人民防空要求。
(三)施工符合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四)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或改动。
五、审批时限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需延期,需经人防管理部门批准。
六、审批机构陕西省人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人防工程相关事项,审批程序及标准统一执行。
七、异议申诉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人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人防管理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八、监督检查人防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九、附则本审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疑问请咨询人防管理部门。
以上为陕西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内容,希望广大申请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与良好运行。
人防细则-陕西

陕西大厦人防监理实施细则一、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天津辉信投资有限公司新建的陕西大厦工程。
建设地点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响螺湾商务区B-07地块。
项目功能是集办公、酒店式公寓、配套商业为一体的高档工程综合体。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700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6483.2平方米,其中地上59500.1平方米,地下16983.1平方米,主体建筑高度116.7米,高层主体27层,裙房四层,地下三层。
地下三层平时为停车库(局部为设备用房),战时为核5级常5级和核6级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
人防设两个防护单元。
防护单元A(核5级常5级)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8980平方米,可掩蔽人员1168人。
防护单元B(核6级常6级)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9970平方米,可掩蔽人员1228人。
人防面积根据人防审批部门的要求,共需3513平方米,实际设计面积3895平方米,满足要求。
二、目标值和控制要点:1、土方工程(详见建筑工程细则部分)2、桩基工程(详见建筑工程细则部分)3、模板工程(详见建筑工程细则部分)4、钢筋工程(详见建筑工程细则部分)5、砼工程(详见建筑工程细则部分)6、孔口防护7、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暴波活门1)应对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暴波活门、安装的生产安装厂家的资质、营业执照、产品复试报告等进行检查,合格后允许进场,在砼剪力墙支模板前,认真检查所有预埋件(钢门框、铰页及锚固等)位置,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暴波活门的开启方向及穿墙套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支模浇注砼,所有人防门框,套管均与主体砼一次浇注。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扇上下铰页受力均匀,门扇与门框粘合严密,关闭门后严密不漏气;门扇启闭灵活,且自由开到终止位置。
防暴波活门底座与胶板粘贴应牢固、凭证、剥离强度不应小于0.5Mpa;关闭后底座胶垫粘和应严密;开启灵活;闭锁定位应灵活可靠。
门扇的安装应在门框墙砼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2)孔洞战时封堵,按孔洞要求尺寸和人防规范要求套盒埋件制作,按规定要求检查尺寸和焊接质量,检查预埋钢板厚度、尺寸,要求四周交圈焊接,清除剔凿砼松动识字,调整原板筋,作定位焊接,并依次把钢筋与套盒焊牢,检查焊接清理和质量,经监理验收后方可浇注砼。
西安市人防验收指南

西安市人防验收指南一、验收范围1.人防工程设计方面:审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包括设计规模、结构、功能等方面。
2.人防工程施工方面:检查人防工程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方面:检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包括排烟系统、防毒系统、通风系统等设备的工作正常性和使用效果。
4.人防工程材料方面:检验人防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5.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方面:检查人防工程与消防工程的配套情况,包括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二、验收程序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向相关人防部门递交人防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2.预验收:人防部门会对申请进行预验收,查看相关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提出需要修改的意见。
3.试验检查:人防部门将对人防工程进行实际试验和检查,包括性能测试、逃生通道的畅通性、设备的工作情况等。
4.验收意见:人防部门将根据试验检查结果,出具人防验收意见,包括合格、待整改或不合格等。
5.整改复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建设单位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人防部门提交整改材料。
人防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
6.终验收:整改合格后,人防部门将进行终验收,核实整改情况并出具最终验收意见。
三、验收要求1.设计合理:人防工程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设计规模、结构、功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3.设备可靠:人防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正常工作。
4.材料合格: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人防工程的持久性和安全性。
5.消防配套:人防工程应与消防工程配套,消防设备、通道、灭火器材等应配备完善并合格。
四、验收结果1.合格:人防工程经过试验、检查和鉴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达到设计要求,并通过终验收。
陕西省人防建筑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陕西省人防建筑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浏览次数:401次悬赏分:0 |解决时间:2010-8-29 17:05 |提问者:匿名
陕西省人防建筑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最佳答案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上面是人方面基本计算方法,做好人防总图及表格后,同当地人防部门进行沟通,他会给出具体知道方案。
有些面积可以不算,但是要交钱,这个就看开发商利益如何分配了。
交的钱总比工程造价要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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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8-29 13:06 |我来评论。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省办文章来源:省办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1-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都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平时应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
没有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四)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人防检测规定

4、围护结构防渗漏检测。
三、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六、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省检测机构入陕承担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入陕备案证后,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超出奇比准范围检测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第三方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防护效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和专项性能的检测。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西安人防(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集中修建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修建。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指南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指南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受理窗口: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察队
质监站电话:电话:
、受理范围: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国务院第号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号)
三、办理程序
办理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手续后,提交报监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四、人防工程报监资料
、西安市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登录门户网站,下载填写)
、项目总平面图(审批图,查原件,留复印件)
、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建筑专业方案图(留原件)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留原件)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及审查答复意见(留原件)
、建筑专业人防建筑平面图(审查合格后的施工蓝图、提供原件)
、人防工程施工图全套电子版图纸(刻为光盘,图纸整理目录在门户网站下载)
五、备注
、西安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监察队门户网站()
、建设单位需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否则视其为违规建设工程。
、外围区县办理质监手续需提供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申报表》需填写完整准确,不得留空;
、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为方便存档,图纸统一折叠为版大小。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市人防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冬季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人防发[2009]44号)各区(县)、西铁局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冬季即将来临,气候寒冷,风干物燥,容易引起各类火灾事故。
特别是在“元旦” 、“春节”期间,人们的活动较为集中,购物、娱乐、餐饮等场所承担的压力较大,特别是冬季取暖用电进入高峰,安全防火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为了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安全工作,市办决定在全市人防系统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人防工事的安全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危,整治排查人防工事火灾隐患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人防办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防工事消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抓好人防工事的消除安全隐患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尤其对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级人防办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审时度势,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迅速开展人防工事火灾隐患整治排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雨绸缪,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检查隐患在火灾专项整治中,各级人防办要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六个一律”:既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占用、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防法规

西安市人防法规市人防发〔2010〕41号消息来源:工程处发布时间: 2010-9-22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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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发〔2010〕41号
消息来源:工程处发布时间: 2010-9-22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开发区、新区、改造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依法行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现制定下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人防办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理顺市和区、县、开发区、城改办在“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上的职责关系,加强人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全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工作;
第二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区改造办辖区内新建项目,以及符合改造的人防“结建”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审批;
第三条: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发区、浐灞生态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人防“结建”工程审核工作,由市人防办委托本区、县人防办负责审批,并将审批有关数据每季度上报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管理处;
第四条:对未经市人防办规定部门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五条: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西安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权内保留的行政许可许可项目》第89项规定及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等有关规定;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多层(10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多层(10层以下)非住宅楼,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计算,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900元;
5、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依据《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六条:审批内容包括报建项目总平面设计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人防工程平时改造审批(见审核说明);
第七条:审批资料备案包括“项目总平面设计图”、“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人防工程施工设计图”、“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表”、“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备案资料用于验收及执法中查阅);
第八条: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碑林区、灞桥区、曲江新区、沣渭新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大兴新区、纺织城综合开发办、大明宫改造办、城中村改造办、棚户村改造办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由市人防办统一收取,缴费地点设在市建委收费中心和市人防办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人防“结建”工程审核程序:1、填报《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2、对报建总平面图进行审核,如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填报《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缴费核准单》;3、对报建方案设计图进行审核;4、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兵国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西安分中心和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认可的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已审施工图转交市人防安全监督站办理质监手续;
第十条:符合改造条件的人防“结建”工程填报《人防工程改造审核表》,并递交工程改造方案图与工程改造施工图;
第十一条:符合拆除报废条件的工程应填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表》;如在原址重新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程,应在“结建”工程报建总平面图时办理工程拆除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自接报件日起人防“结建”工程总图、方案图审批为15个工作日办结,其它审核3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结建”人防工程总图、方案图、施工图审批说明
报审资料:
1、报建项目的总图;
2、人防工程单体设计建筑平面图、一层建筑平面图和地下室建筑剖面图(一式三份);
3、主要防护门框材料表(一式三份);
审核说明:依据“结建”人防工程审核的规定及内容提出方案图的设计要求,并在方案图上签字盖章,同时在总图上签字盖章。
“结建”人防工程方案图审核:同意该设计按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物资库)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另报审。
“结建”人防工程总图审核:
1、该项目1#—5#楼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人防物资库,应建人防面积多少平方米,实建多少平方米,方案图已审,施工图另审;
2、该项目1#下设甲类核六级,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应建人防面积900平方米,实建800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100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为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方案图已审,施工图另审;
“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报审资料: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方案图审核后,应告知建设方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建筑、结、风、水、电)(一式三份);
审核内容:
1、审核人防设计方案核准内容是否落实(未按核准面积设计时,补交易地建设费);
2、审核人防工程专业技术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图签字:原则同意,以下几点应严格执行:1、开工前应办理人防质监手续;2、竣工后及时报市人防办进行工程备案及验收;3、人防设备不得随意甩项(应在建筑平面图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