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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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吉政发[2015]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残联、残疾人事务部门:根据《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和发展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该《办法》通知如下:一、通知目的《办法》的制定,旨在优化资金管理,提高助残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的有效推进和残疾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资金来源和用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我省每年将列支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补助。

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残疾人医疗康复、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和参与社区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三、资金申请和分配1.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和项目计划,并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2. 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的资金需求,结合财政预算,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分配,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到位。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1.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正当用途和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2.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和公示,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查。

3. 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确保资金的公平、合理、高效使用。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挪用、私分、浪费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通知执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执行《办法》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资金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七、时间要求请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事务部门抓紧时间组织宣传和学习,确保《办法》尽快落地生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八、结语《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印发和实施,标志着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咱今天就来唠唠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这最新政策。

话说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小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也就十来个。

前段时间他可愁坏了,为啥呢?就因为这残疾人保障金的事儿。

咱们先说说这政策的背景哈。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关爱和保障那是越来越重视。

吉林省呢,也紧跟这步伐,出台了新政策,为的就是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最新政策里,对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以前可能有些模糊的地方,现在都给你说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得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征收标准也有了一些调整。

不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地计算。

像我朋友那小公司,以前总觉得这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让人摸不着头脑,现在新政策一出,明明白白,心里踏实多了。

还有啊,这政策对残疾人就业的鼓励那也是实打实的。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是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的。

这就鼓励了更多的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再说说这保障金的用途。

那可都是用在刀刃上的!比如说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提供康复服务,支持残疾人的教育培训等等。

这钱啊,真正是为了让残疾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我那朋友后来仔细研究了政策,按照规定安排了适合残疾人的岗位,不仅为公司节省了成本,还为残疾人就业出了一份力,心里别提多有成就感了。

总的来说,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的最新政策,是更人性化、更合理、更有针对性了。

这对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那可是意义重大。

咱每个人、每个单位都得重视起来,积极响应,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更温暖、更包容的环境!。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吉残联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3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切实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省残联、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对原《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吉残联发[2010]6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残疾人群体素质不断提高,设立吉林省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及《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享受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第四条扶残助学金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级投入的原则设立,分别从省、市(州)、县(市、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条省级扶残助学金扶助全省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市(州)级(含扩权强县试点市)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市(州)接受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

县(市、区)级扶残助学金扶助本县(市、区)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就学,以及通过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毕业生。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吉民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下发《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08]53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现将《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各地,并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对象:(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执行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民发〔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残联: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日益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

近年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一些地方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短板,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到2035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

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

按照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困难程度逐步完善补贴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吉政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改善其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困难残疾人指在生存、康复、教育、就业、治疗等方面存在物质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重度残疾人指一定身体功能缺陷、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或需要长期照料无法自行照料的残疾人。

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发放。

第二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评定属于困难残疾人的残疾人。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

标准应当保证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九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执行。

第三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十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医疗机构或残疾人评定机构确认为重度残疾人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

标准应当覆盖重度残疾人长期护理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执行。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对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发放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发放流程、标准和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规发放、滥用发放资金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残疾人福利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暂行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以提供经济支持和改善残疾人生活为目的,为确保发放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还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细化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最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资料

最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资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素及操作规程一、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特别注意: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以申领。

什么样的人不能申领?(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什么样的人需选择性申领?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人需要择高申领。

鉴别其他福利性补贴(津贴),一是靠主动申报,二是靠社区、村开展调查,三是靠乡镇、街道办事大厅进行信息比对。

如果选择放弃其他补贴(津贴),需在其他补贴(津贴)停发后开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该笔资金由各地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省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三、操作规程(一)申请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什么样的可以作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

必须持委托书,没有具体格式。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1.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见《实施细则》附件3)。

长期照护证明如何办理?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在核准其确需长期照护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长期照护证明》并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后生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残联厅函〔2014〕31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残联厅函〔2014〕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

对此,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指导各地自下而上建立两项补贴制度。

特别是中国残联“六代会”后,将建立两项补贴制度确立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构建残疾人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进行部署和调度。

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中国残联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及时反映残疾人诉求,扎实开展工作,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制度建设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总体建设情况“十二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残联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周密部署安排,稳步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设。

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残联着力加快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会同民政部三次召开专项调度会议,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导,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专项制度,14个省(区、市)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制度,其中,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等8个地区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上海、浙江虽未明确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但在生活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照料通过其他制度安排也给予保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吉财社指〔2022〕192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吉财社指〔2022〕19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和《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吉民发[2016]5号),经审核,现下达你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吉政发[2015]55号明确的补贴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统筹使用省和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为准确反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的实际情况,各地从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盘活其他存量资金安排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在年初预算安排时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支出科目。

三、上述资金执行中收入列2022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1107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四、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填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执行中对照你地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民政厅,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支出范围。

对各地自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范围形成的资金缺口,省里不予补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最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最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X政办发〔X〕4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X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以及非低保家庭中的1—4级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X区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经常需要照护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政策衔接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补贴对象认定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通过低保管理系统认定。

非低保家庭中的贫困残疾人指,经扶贫、民政、残联三部门共同认定为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人,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扶贫办通过贫困户管理系统认定。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制定更为明确的评定标准和程序1.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将评定重度、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的标准进行细化,以减少评定中的主观性。

根据残疾人功能分类等级,制定明确的评定标准,并明确各级别的生活补贴标准。

2.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考虑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因素,将重度残疾人细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并根据护理级别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二、落实有效的保障措施2.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残疾人对补贴制度的知晓程度。

制作宣传册、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制度并介绍申请流程和标准,推行“村村通”、“户户晓”的宣传模式,特别注重对偏远地区、贫困家庭和低教育层次等群体的宣传。

三、建立健全的管理与监督体系1.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补贴制度管理与监督。

残疾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共享信息,落实各自职责,确保补贴发放及时、准确。

2.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制度执行方案和责任分工。

建立受理窗口和补贴发放中心,明确补贴发放的程序和时间节点,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建立补贴资金专项账户,确保资金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完善补贴制度的刚性保障1.逐步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能覆盖更多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通过适时调整和提高补贴标准,使其与物价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补贴制度的法律保障。

将补贴制度纳入法律法规,确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地位,强化对补贴发放程序、标准和结果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滥用和不当使用补贴款项的处罚力度。

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和评估机制1.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评定、申请、发放等环节的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的日常护理需求,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护理服务,并给予一定经济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护理补贴标准将按照重度残疾人的护理需求、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第四条护理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人;3.自理能力极大或丧失,需要他人长期协助才能满足日常生活中身体、心理、社交和生活环境方面的基本需求。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度残疾评定证明;2.相关医疗证明(包括病历、医生诊断等);3.联系明;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低保证明等);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护理补贴:1.向当地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交申请;2.在线申请。

第八条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具体审批工作。

第九条审批周期为30个工作日,并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审批结果。

第三章护理补贴标准第十条护理补贴标准将按照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1.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自理程度;2.家庭经济状况;3.地区差异。

第十一条护理补贴标准的具体金额由省级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护理补贴标准每年进行调整,调整幅度由省级残联决定。

第四章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第十三条护理补贴资金按照每月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护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为申请人的护理服务需求以及与该需求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件1.重度残疾评定证明范本2.护理补贴申请表格范本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保障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X年X月X日公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提高其生活质量。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经鉴定为重度残疾并享受残疾人津贴的人士。

第三条补贴内容1.生活照料:包括但不限于饮食照料、个人卫生照料、排泄照料、移动照料等。

2.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照料、康复照料、精神照料等。

第四条补贴标准第二章补贴申请与评估第五条补贴申请1.重度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须向当地社会福利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第六条补贴评估1.补贴评估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评估结果将作为补贴申请的依据,评估报告由社会福利部门出具。

第三章补贴发放与监督第七条补贴发放1.补贴发放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

2.根据评估结果和申请人的具体需求,社会福利部门确定补贴金额和发放周期。

第八条补贴使用1.补贴款项应专款专用,用于购买相关护理服务或支付护理人员工资。

2.补贴使用需提交相应的购买或支付凭证。

第九条补贴监督1.社会福利部门应定期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违规使用补贴款项的个人或机构,社会福利部门有权要求其退还款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其他福利政策的衔接本实施细则与现行相关福利政策衔接,不得与其他福利政策相冲突。

第十一条实施细则的调整与解释本实施细则由社会福利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必要时可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一份简要说明,具体执行细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吉财社〔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1〕83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月29日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残疾人保障事业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和待遇。

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慈善捐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残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残联、财政局: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29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资金支持力度,现对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超比例奖励的对象和执行标准(一)超比例奖励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具有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人数超过 1 人(含 1 人)的,可申领超比例奖励。

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指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残疾人必须是在就业年龄段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超比例奖励的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超比例奖励申请条件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三)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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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申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人员不
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第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九条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

- 3 -
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残疾人申请后,应对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和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无误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进行审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身份、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审定合格名单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申请条件发生下列变化时应主动申请退出,退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并分别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申请退出残疾人的补贴从递交申请当月起停发:
(一)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下调到三级及以下或不再需要长期照护。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残联定期组织核定残疾人享受补贴的资格: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核定与城乡低保资格核定同时进行,主要对残疾人的低保身份进行核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核定主要对残疾人残疾等级进行核定,采取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验证的方式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县级残联牵头负责。

(三)对未提出退出申请但经核定需取消补贴资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补贴从公示结束当月停止发放。

第四章补贴发放及资金保障
- 3 -
第十三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十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

具体发放方式: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或按季)进行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为残疾人开设发放账户。

其中,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其护理补贴可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与原分类施保政策累加不冲抵。

第十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十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加盖公章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
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工作。

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实施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申请受理、情况调查、资格审核、登记建档等职责。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残联要公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热线电话,及时对政策咨询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残联组织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受理残疾人申请且不告知明确原因。

(二)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不严,给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

(三)对享受补贴残疾人资格核定材料审核不严,特别是协助应清退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未及时做出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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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

(五)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

(二)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其他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 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长期照护证明
入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确认签字:
- 9 -
附件4
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民政局(公章):财政局(公章):残联(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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