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
(1)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内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容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标准编号是多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含答案)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含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任?A、全面负责B、负全部领导责任C、负领导责任答案:A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哪个部门?A、劳动行政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案:C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什么?A、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预防第一、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答案:B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A、防火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答案:C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哪方面的合法权益?A、职业安全与健康B、安全生产C、劳动安全卫生答案:B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有多少的时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300人以上B、100人以上C、不论从业人员有多少答案:C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下列哪些是属于特种作业人员?B、车工、钳工、模具工。
C、建造业工人、造船工人。
答案:A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什么标准?A、安全技术标准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ISO、IEC或CEN标准答案:B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包括了下列哪一项?A、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B、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依法管理”,强调事前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责任到位和依法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是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本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主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除了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配合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是指对广东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执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的建设和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权对主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主体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管理》(参考Word)
生产管理第一章1、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产品固定、生产流动性大、露天交叉作业、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3、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为主”的根本提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努力方向和最高境界。
由于(技术、资金、人的认识)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泛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颁发的制度5、20世纪90年代起,建设部相继出台多部安全技术标准,包括(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7、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负责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督察)8、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专职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应设置安全主管的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10万平米,造价1亿以上)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的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措施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达到国家规定。
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等活动,应具备(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及时采取措施。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于第四法律位阶。
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
广东省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通用版)
广东省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题库1.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施行。
A.10月1日B.7月27日C.9月28日D.11月30日答案:A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2.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A.乡镇级B.县级C.市级D.省级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3.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1B.3C.6D.12答案:C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4.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A.一年B.半年C.季度D.月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5.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答案:B出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6.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023年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核试卷含答案
2023年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考核试卷含答案一、单选题(每题4分)您的姓名:*您的部门:*1.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O起施行。
*(分值:4分)A.8月1日B.9月1日C.10月1日(正确答案)D.11月1日答案解析: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第O修订。
*(分值:4分)A.1次B.2次(正确答案)C.3次D.4次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分值:4分)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正确答案)D.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预防为主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O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分值:4分)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正确答案)D.每年5.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O应急救援演练。
*(分值:4分)A.1次(正确答案)B.2次C.3次D.4次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O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分值:4分)A.每月B.每季度(正确答案)C.每半年D.每年7.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O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值:4分)A.50人B.100人(正确答案)C.300人D.1000人8.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O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由企业法 定代表人任主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危行业和职工 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探索设立安全总监,行 使企业副职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安全“五到位”: 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 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完善 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 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
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建立完善司法机
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部分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
1、地方各级党委五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推动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支 持和保障。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公益宣传重要内容。4、发挥人大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监督作用。5、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积极参与、 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市、区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体系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环境保护、港务、气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对本管理领域或者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安全生产的协同治理
8.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同治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3.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4.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上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施救,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从小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意识。
7.4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奖励与惩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10-1施行
条例全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测试题(附答案)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生产经营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设计单位正确答案:A2、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A、当地人民政府B、出口地C、所在地D、进口地正确答案:D3、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A、主体责任人B、主要责任人C、第一责任人D、连带责任人正确答案:C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A、分包B、转让C、安排D、转移正确答案:D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A、120天B、30天C、60天D、90天正确答案:C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一个月正确答案:D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A、施工方案B、概算C、施工预算D、决算正确答案:B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涉及深基坑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A、8B、3C、10D、5正确答案:D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预防火灾等措施。
A、防范伤害B、防范危险C、防范事故D、遏制事故正确答案:B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判定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机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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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
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