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bc0ea49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0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预授权事件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
![预授权事件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bdaa7dd7a58da0116c174996.png)
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预授权事件严查—通知1. 此次信用卡预授权事件涉及金额数百亿,央行、银联、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及支付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部通报此事,请求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针对各地超额套现案件的立案给予优先处理。
2. 目前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已经开始要求,将实际情况决定交由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
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最高无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处罚—对已经被立案抓捕的持卡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4. 现处理方式:持卡人主动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还款,若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仍未还清所有欠款,银行、银联将向持卡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82c41f2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69.png)
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解决方案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和争议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法律诉讼问题会出现。
本文将就银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诉讼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展开讨论。
一、客户违约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贷款违约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银行可能会面临追讨欠款的情况。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承担责任;或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
2. 劣质抵押物如果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变现或价值大幅下降,银行可能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要求客户提供其他具备足够价值的抵押物;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合同条款以保护双方权益。
3. 借款人个人破产借款人个人破产可能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债权。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债务清算或破产程序,争取最大程度地收回债务;或者通过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以减少损失。
二、银行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诉讼问题1. 利率操作违规银行在利率操作中如存在不当行为,可能涉及利率操纵、欺诈等违规行为。
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内部调查、整改和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违规;或者向监管机构主动报告,并与监管机构合作解决问题。
2. 违规销售金融产品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如存在虚假宣传、未充分披露风险等违规行为,可能面临客户的索赔和诉讼。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进行协商和调解,补偿客户损失;或者通过内部培训和监管加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涉及第三方的法律诉讼问题1. 身份盗窃及信用卡诈骗银行客户遭受身份盗窃或信用卡诈骗,可能会寻求银行的协助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可以是与客户积极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支持;或者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2. 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纠纷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合作关系,在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纠纷。
解决方案可以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与支付平台内部解决纠纷;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c0715ecff7ec4afe05a1df3c.png)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及其法律风险防控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及其法律风险防控](https://img.taocdn.com/s3/m/50346217a76e58fafab003d3.png)
文章 编号 :0 3 4 2 (0 9 0 — 1 4 0 10 — 6 5 2 0 ) 3 0 0 — 3
中图分 类号 :8 04 F3.
文献标识 码 : A
一
、
信 用卡预授 权业 务的 交易规 则
据有 关规定 通过 银行从 持卡人 的资金账 户 中扣收 持
信用 卡预 授权 指 特约 商户 通过 P S终端 渠 道 , O 就持 卡人预计 支付 金额 向发卡 机构索 取付 款承诺 的 过程 , 即银行 对持 卡 人 的账 户余 额 ( 信 用额 度 ) 或 预 先冻 结 , 结账 日再行 扣款 的过程 。 约商 户基 于对银 特
卡人 消费 金额 。 可以说 , 预授权 实质 上就是 特约商 户 与持 卡人 之间进 行押金 收付 的一种 交易形 式 。
【 金融与法 】
信 用卡预授权 业务及其 法律风险防控
肖亮 亮
( 中国工商银 行 总行, 北京 10 3 ) 0 0 2
摘 要 : 用卡预授 权 是一 项新 兴 的银 行 卡业 务 , 主要 意 义在 于通过信 用卡 支付 为持 卡人提 供 信 其
便 利快捷 的 消 费渠道 , 同时银 行 为特约 商户 资金 到账提 供 全 面保 证 。 当前 , 用卡 支付作 为现 信 金 结算 的替代模 式 , 市场 交 易中的作 用 日益 凸显 , 在 预授 权 业务 中各 方主体 的利 益 矛盾也 随之 增长, 由此产 生的 法律 问题 亟 待协调 。本文拟 通 过对预 授权 的 交 易过 程和 交 易规 则进 行介 绍 , 着 重分析预授 权所 涉相 关法律 问题 , 并针 对该项 业务 的风险 防控提 出意见 和建议 。
“信用卡预授权”你了解多少
![“信用卡预授权”你了解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e40820d189eb172ded63b73c.png)
随着假期的临近,汽车租赁市场迎来一个小高峰,不过很多市民对租车“预授权”这种消费方式不太熟悉,心存疑惑。
近日,走访省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对租车“预授权”消费模式进行了了解。
疑问我的钱哪去了消费者“小红”她在省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消费,3月初还车时,门店员工刷去了1000元“违章预授权”,眼看过去二十多天了,这笔钱也没退回来,她担心这笔钱不能退还到自己卡上。
“‘预授权’是什么呀?”时女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显然,这个名词对她来说还很陌生。
小编发现,这种“预授权”的消费模式在一些高档酒店比较多。
上个月,省城的武先生入住酒店用信用卡消费,酒店服务人员刷去了500元。
第二天结账时,扣除当天入住酒店188元的费用,武先生发现剩余的312元还没有回到账户里。
于是,他赶紧打电话咨询银行的工作人员。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像武先生的信用卡,结账当天的24点以后才能回到账户里。
解答消费者的钱跑不了据了解,“预授权”早已进入到持有信用卡一族的日常生活中。
所谓“信用卡预授权”,就是指发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在特约商户扣款前,确认许可冻结额度的交易。
“预授权”会占用卡片的信用额度,当消费者对“预授权”进行正式结算时,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预授权”冻结的资金就会自动进入持卡人的账户。
更多的消费者体验“预授权”是在高档酒店。
在省城建设北路的一家高档酒店,服务人员张女士说,消费者入住时,酒店会收取与消费者居住天数对应的房租押金,这笔押金可以通过刷取“信用卡预授权”的形式来支付。
在退房时,酒店会按实际消费金额办理“预授权完成”手续进行结账,剩余的冻结资金将在结账当天的24点后被释放。
神州租车中原大区的赵慧军说,目前,汽车租赁刷取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时,也可以通过刷取“预授权”的形式来完成,但这两笔“预授权”是分两次刷取的,一次是在取车的时候,刷取的是“租车押金预授权”,根据车型不同刷取3000元到5000元甚至更多;一次是在还车的时候,刷取的是“违章预授权”,通常为1000到2000元不等。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17edceae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2.png)
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法律法规信用卡作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之一,在方便了人们的同时,也需要消费者对其权益有一定的了解与保护。
本文将探讨信用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一、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义信用卡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更提高了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
然而,信用卡消费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例如个人信息泄露、虚假交易、恶意收费等。
因此,保护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促进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
消费者在享受信用卡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警惕性,以避免受到利益损害。
其次,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减少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一旦发生问题,信用卡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的能力和成功率。
最后,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二、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措施1. 信息保护措施信用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重要的资产,其保护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的安全。
此外,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也应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造成信息泄露的风险。
2. 消费者教育与知情权保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信用卡产品时应对产品的细则、费用、授信额度、利率等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3. 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都设立了维护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和投诉举报渠道。
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投诉和维权。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预授权
![预授权](https://img.taocdn.com/s3/m/9414df1c52d380eb62946d89.png)
预授权预授权是指持卡人在宾馆、酒店或出租公司消费,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发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在特约商户扣款前,确认许可冻结额度的交易。
预授权会占用卡片的信用额度,当客户对预授权进行结算时,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
预授权发生后30天内,若客户没有进行结算,则该预授权将会被取消。
简单的说: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商户在持卡人消费前先冻结一部分资金,在消费完以后持卡人签字,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比如你去住酒店,先告诉酒店你要住几天,酒店会把住这几天需要的费用从你信用卡里冻结了,在你结帐离开酒店的时候确认消费金额后,酒店就会用你的卡片做预授权完成,这样就从你的卡里把实际消费金额扣除,酒店就收到这部分款项了。
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持卡人的信用卡里面的钱够当前消费使用。
优势:可以尽量避免跑单现象的出现。
如果客人做完预授权后没有买单就离开酒店,酒店可以向银联提出预授权完成的申请并提供客人消费单据和预授权单据。
这样银联就可以从跑单客人的卡里把钱划入酒店帐户。
信用卡预授权,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通俗来讲,就是一种预付款方式,可以理解为“押金”。
当消费者持信用卡订酒店或订机票时,银行会先冻结信用卡里一部分资金,作为商户消费的“押金”,在完成消费后,经持卡人签字确认即预授权确认,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预授权操作流程:预授权: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刷卡-输入授权金额-输入密码(若无密码则直接按确认键)-打印出预授权POS单过卡预授权完成: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完成-刷卡-输入授权完成金额-确认-打印出预授权POS单不过卡预授权完成:POS机-主菜单-预授权-预授权完成-手输入卡号-手输卡片有效期-手输预授权码-手输授权日期-输入授权完成金额-确认-打印出预授权POS单信用卡预授权就是商户在持卡人消费前先冻结一部分资金,在消费完以后持卡人签字,商户才能正式扣掉这部分资金。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2603757f46527d3240ce0aa.png)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4a7782a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4c.png)
刑法第196条XX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思考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业务,其最早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经济快速开展和电子技术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信用卡业务的开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开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普遍,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亦剧增。
我国相关法律配套的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使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信用卡制度的漏洞,进行恶意透支,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正常开展。
近三年,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我院共受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今年来就受理此类案件19件20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7人,免予刑事处分2人,实刑1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可追诉性、犯罪主体、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催收行为存在一些困惑,现就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转化为刑事处分在界点上的思考。
透支是信用卡最基本的运作特点,是信用卡贷款功能的表达,是信用卡区别于借记卡等其他类型银行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等)的根本特征。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功能。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持卡人因应急需要,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筹款并事后及时补足,对银行并不构成风险。
换句话说,透支行为是信用卡的主体功能之一,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必须容忍超额或超期的透支风险,而银行在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时,明确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
同时,信用卡的透支利息比贷款利息要高,并且违规透支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息等等,银行得到这些高利润必然要承受高于普通贷款的风险。
由此可见,银行的透支业务带来的风险,本质上仍应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才能表达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银行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当持卡人的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时才可用刑事法律予以规制。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处理案例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处理案例分享](https://img.taocdn.com/s3/m/0f561dbe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d.png)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处理案例分享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日益紧密联系,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处理成为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通过分享一些实际案例,介绍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处理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的方法和经验。
案例一:借贷合同纠纷在金融业务中,借贷合同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问题。
某客户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与银行签订了借贷合同。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客户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产生了逾期利息。
此时,银行作为债权人需要采取一系列合法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银行可以通过与客户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还款计划的一致意见。
若客户坚持拒绝还款,银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借贷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指客户故意超过其授信额度进行取款或消费而拒不偿还的行为。
某银行发现一位客户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于是采取了如下的法律手段来进行纠纷处理。
首先,银行可以冻结该客户的账户,以防止其继续透支。
然后,银行应与该客户进行面谈,了解其透支行为的原因,并告知其恶意透支的违法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客户仍然拒不偿还,银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获取债权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例三:金融仲裁纠纷金融仲裁是一种解决金融纠纷的非诉讼程序,银行与客户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某客户因与银行在信用卡使用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于是转向金融仲裁来解决纠纷。
在金融仲裁中,双方可以选择并共同委派一位公正的仲裁员来主持仲裁程序,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仲裁员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解决双方的纠纷。
综上所述,银行法律与金融纠纷处理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分享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各种不同的纠纷情况。
在处理纠纷时,银行需要依法合规,并充分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信用卡风险的案例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
![信用卡风险的案例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232a678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6.png)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可以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的信用凭证。
由于信用卡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大众化支付工具,申办信用卡环节多、使用信用卡范围广,使得信用卡市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据资料显示,1998 年,全球仅威士卡的经济损失就达9. 8 亿美元。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发卡量、交易量以及用卡环境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信用卡业务成为个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产品之一。
但是,随着信用卡发卡量和使用频率的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信用卡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从发行、使用结算到银行日常监管等诸多环节都存在风险隐患,而且信用卡风险更是具有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如何有效识别当前形式下的信用卡风险,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卡及日常控制体系,降低信用卡风险产生的损失,提高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
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目录第一章引言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第二章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状况分析与回顾 (5)2.1 境外信用卡危机 (5)2.2 我国信用卡风险状况 (7)第3 章信用卡风险的种类及成因 (8)3.1 信用卡风险的种类 (8)3.2 信用卡风险形成的原因 (10)第4 章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措施 (12)4.1 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12)4.2 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 (12)4.3 完善内控监督 (13)4.4 加快推行IC 芯片卡 (13)第5 章总结 (14)参考文献: (14)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用卡(英文:的信用卡),就是非现金支付交易的方式,信用服务很简单,由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和金融问题上的持卡人,持卡人信用卡持有人不当现金结账之前支付,然后在还款日期。
信用卡起源于美国在1915 年,到20 世纪60 年代,银行信用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繁荣。
目前,信用卡业务是最发达的地区在其发源地- 北美,世界上两个最大的信用卡集团--VISA 卡国际集团与万事达卡国际集团都在美国。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73f997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4e.png)
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的9个案例观点1.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遭伪卡盗刷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2.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3.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因信用卡所有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密码泄露的,可以减轻特约商户因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本案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
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仁堂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本案要旨:无卡取现过程中,如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则应由发卡行对其产生的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什么是信用卡预授权?
![什么是信用卡预授权?](https://img.taocdn.com/s3/m/20b5b2000b4e767f5bcfce0a.png)
如今,多数市民选择自助旅游。
一些酒店会根据规定,按照入住天数要求客户通过刷信用卡做“预授权”的方式缴纳押金。
然而,您了解信用卡“预授权”吗?
“预授权,主要用于酒店的预订与入住,可以简单理解为‘押金’的概念。
预授权只占用额度,在未做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时,商户是无法向银行请款的。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零售部市场营销室高鹏副经理解释。
比如市民外出住宿,酒店通过预授权把住宿等费用从信用卡里冻结,待退宿确认消费金额后,酒店就会进行信用卡预授权完成,从卡里把实际消费金额扣除,此时,酒店才真正收到这部分款项。
高鹏表示,“预授权额度一般不超过卡片可用额度的上限,在未做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时,商户是无法向银行请款的,因此不会产生手续费用和利息。
”记者致电建行、中行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表示客户可在离店结账时要求商户直接取消预授权,信用额度一般都能立即恢复,还可拨打信用卡中心电话查询。
若不及时取消预授权,银行将在30-45天后自动取消被冻结的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被冻结的那部分预授权资金额度是不能使用的。
记者在携程、艺龙等旅行网站看到,不少酒店为保证入住率,都会要求客人在线预订时提供信用卡担保。
高鹏介绍,预授权交易与普通刷卡消费的风险程度一致,需注意在酒店或机票代理点可能会因房间或机票紧张而要求持卡人做信用卡担保。
“如果客户需要取消订单,但是没有在商户规定的时间之前进行处理,商户将按照约定扣除相应的房费或机票票款,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拒付的。
”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客户如想取消预订,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向酒店或代理机构办理取消手续,并索要注销号码,作为取消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19891e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20.png)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8执⾏⽇期:2018-12-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8年11⽉28⽇法释〔2018〕19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1⽇起施⾏)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对于是否以⾮法占有为⽬的,应当综合持卡⼈信⽤记录、还款能⼒和意愿、申领和透⽀信⽤卡的状况、透⽀资⾦的⽤途、透⽀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法占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确实不具有⾮法占有⽬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使⽤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卡后透⽀,⽆法归还的;“(三)透⽀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式等⼿段,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情形。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ce448e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0c.png)
银行工作中的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案例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众多客户进行交易和业务往来,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探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的方法和策略。
案例一:信用卡纠纷小明是一位信用卡持卡人,最近收到一笔未经授权的消费记录,金额高达5000元。
他立即联系银行客服,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和解决。
银行客服在核实小明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后,向他解释了可能的原因,并表示会尽快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银行发现是一家网购平台的安全漏洞导致小明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银行迅速冻结了小明的账户,并退还了被盗金额。
在此过程中,银行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并采取了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贷款风险处理小张是一位创业者,急需资金扩大生意。
他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银行担心他无法按时还款,拒绝了他的申请。
小张对此感到非常沮丧,但他并没有放弃。
他找到了一位专业的财务顾问,重新规划了他的商业计划,并提供了更多的担保措施。
在与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小张最终获得了贷款,并成功扩大了生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贷款风险时,银行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投资争议解决小李是一位投资者,他在银行购买了一只基金产品。
然而,该基金在一段时间内表现不佳,导致小李的投资损失较大。
小李对银行的销售人员提出了投诉,并要求退还损失。
银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内部培训。
在与小李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后,银行决定向小李提供一定的补偿,并帮助他重新选择更适合的投资产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在处理投资争议时,需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并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银行工作中解决纠纷和处理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问题。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
![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心得(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1a9168e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5a.png)
第1篇一、引言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银行业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银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对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向银行支付了首期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称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合同。
甲公司认为,银行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借款利率的真实情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借款合同有效。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纠纷主体明确。
本案中,纠纷主体为银行与甲公司,双方均为法人实体。
(2)纠纷类型明确。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3)纠纷争议焦点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 案例成因(1)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波动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引发纠纷。
(2)合同条款不明确。
借款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导致纠纷产生。
(3)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 案例应对策略(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2)完善合同条款。
银行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
银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
四、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
银行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金融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 金融](https://img.taocdn.com/s3/m/17ec5d27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2e.png)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案例金融
案例一:信用卡欺诈案件
在金融领域,信用卡欺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防止信用卡欺诈的重要手段。
在一起信用卡欺诈案件中,一家银行被控未向信用卡持卡人公开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导致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用。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要求银行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银行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信用卡使用的风险;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使用信用卡;同时,法院的判决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要求银行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防止信用卡欺诈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案件
金融领域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的问题,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一起投资理财产品虚假宣传和欺骗销售案件中,一家金融机构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引诱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金融机构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和处罚。
该案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保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做出自己的决策;同时,监管部门的处罚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促使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诚实、公正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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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摘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
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一、典型纠纷案例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
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278。
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
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
”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
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
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
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
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为75491278、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
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
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
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
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
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信用卡担保”业务,并采取了“无密扣款”方式,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扣款系采用“无密扣款”方式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在谢某与工行一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主要鉴于下述理由:1.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与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申领信用卡时“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之约定冲突。
2.同意信用卡担保不代表同意“无密扣款”。
预订酒店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向携程公司表示同意将信用卡作为担保,并将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校验码等告知携程公司。
对持卡人谢某而言,其同意以信用卡担保的意思是明确的,但并不能得出告知上述事项就意味着授权银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
3.银行在联合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支付结算方式创新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包括知情权、财产权在内的广大持卡人权利保护。
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工行一支行构成共同侵权,在于充分注意到,就邮购服务中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是携程公司与银行共同推出的一项新类型业务。
携程公司并不能超脱于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划付法律关系。
具体如下:携程公司在信用卡担保及资金“无密扣款”的过程中,在该项支付业务的推出、信息披露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换言之,信用卡担保是这一新类型信用卡使用方式,是特约商户携程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求客户提供的,且并未向其告知将进行“无密扣款”。
就此,本案系争侵权行为也不仅仅就在于工行一支行进行款项扣划之时,事实上,在携程公司根据其与工行一支行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谢某进行信用卡担保,且在国内信用卡支付普遍凭密码或签字的情况下,未告知信用卡担保将进行“无密扣款”之时,携程公司就开始参与了“无密扣款”的侵权行为,其行为是整个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故本案“无密扣款”非工行一支行单方所为,而是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
要求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①三、预授权业务及法律思考1、信用卡预授权中的法律关系预授权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银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形成三种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以及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②从预授权业务操作环节上看,上述三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持卡人为担保支付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信用卡预授权使特约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特约商户因获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可以在未收到交易款项的情况下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因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承诺,需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资金或相应信用额度;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完成交易后,发卡银行履行其付款承诺并扣收持卡人账户资金,同时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从实际运作上看,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关系,一般认为在法律上与普通的商品买卖或服务关系并无不同。
依照一般交易习惯,消费者在入住酒店、租赁物品时,酒店、租赁公司通常要求消费者提前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如果客户在接受服务后不付款,酒店、租赁公司或医院即可直接扣收押金。
预授权环节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交付押金的行为通过信用卡资金冻结的方式来完成,其法律效果则是特约商户获得银行在预授权金额范围内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此时特约商户系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持卡人跑单的情形,特约商户即可通过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消费金额。
预授权业务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是银行,银行通过与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受理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来确定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交易过程中,银行冻结持卡人资金以保障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预授权交易确认后,银行释放持卡人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完成消费交易。
因此,银行的担保作用是预授权交易中的基础,其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性质直接决定了预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性质。
正如上述案例所提到的,当事人谢某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表达对其所进行的消费进行支付确认的意思,而银行依据特约商户单方面的预授权确认,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账户资金进行划扣,而这一行为是否也意味着持卡人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在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缺失?2、持卡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消费者要填写申请书,声明接受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都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持卡人没有协商余地。
从《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③中不难发现,银行对持卡人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模糊化了银行的义务和持卡人的权利。
笔者粗略统计,《章程》中涉及的持卡人义务的条款有十三条,而关于发卡机构义务的规定仅有两条(提供密码及咨询服务)。
随着信用卡消费的普及,持卡人面临着层出不穷的商家陷阱、承担着前所未有的信用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出现信用卡诈骗及纠纷等法律问题。
在《章程》第十七条中规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然而,这一规定只有在特约商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正常运行。
如果特约商户违背了市场的诚信原则,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它将使持卡人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甚至会对持卡人的声誉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形式下,持卡人无法对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申辩,在双方的消费合同纠纷未解决之前,只要持卡人欠银行的款项到期,银行仍然会向持卡人催收款项甚至开始记收罚息,这对持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这也是为什么会发生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例的原因之一。
3、三方应当承担的风险防范义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银行有告知持卡人义务。
预授权业务是一项新兴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银行业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对该业务流程环节的把握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熟知程度处于相对弱势。
因此,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均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实践中,银行通常通过格式合同与特约商户、信用卡申请人约定权利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银行应详细提示对方当事人业务操作流程、特别注意事项、各种潜在风险等,并如实回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疑义。
应当指出的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须在风险提示方面作出明显标识,使对方当事人知悉潜在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标识不明显而产生责任推诿。
④持卡人的事先判断义务。
作为消费者,持卡人应选择适合的结算方式,因其一旦选择预授权,则银行在接收到预授权确认的指示下,须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也就是说,选择预授权的交易方式即等于承认银行的独立担保地位。
对于持卡人而言,选择预授权作为交易方式,在发生消费交易纠纷时,最为妥善的解决方法应当是主动与商户协商解决。
特约商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预授权业务中,银行是依据特约商户的预授权操作、预授权完成操作来进行持卡人账户资金冻结、划转的,特约商户应当协助银行做好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