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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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规定分析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行使单方解除权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使得原劳动合同达到无法履行的程度;二是程序要件,首先,劳企双方必须进行充分协商,若能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在变更后继续履行;其次,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因此,在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通过出具协商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进行判断,实现较为容易;但能否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实体要件的成立,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且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目前,只有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6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解释。

即:“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可以看出,《说明》中的条款对客观情况仅列举了三种具体形式,导致实务中部分案例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仅理解只包括这三种情形。

笔者考察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常见情形,将其分为以下五类,以期通过对种类之间共性和差异的提炼,归纳得出判断的普适性标准。

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归类企业搬迁。

企业搬迁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最为常见的情形,如下页图所示,根据企业的搬迁原因,可以分为因政策而搬迁和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

因政策而搬迁是指政府出于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企业搬迁,此类搬迁必须判断迁移范围。

而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是企业为了长远发展而做出的主动选择。

当企业出于自身规划而搬迁时,需要考察劳资双方有无相关约定,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模糊时,进入迁移范围的判断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
案例1:王某于2007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2008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保障法律案例(3篇)

劳动保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其中,张先生(化名)因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张先生于2016年1月入职XX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入职以来,张先生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19年5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进行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张先生的名字赫然在列。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并未达到被裁员的程度。

于是,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张先生提供了入职合同、工资条、绩效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工作表现良好。

公司则提供了经营状况报告、裁员名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2. 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张先生对公司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公司则认为其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 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张先生强调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则认为,为了公司的发展,不得不进行裁员,请求仲裁委员会理解。

4. 仲裁委员会调查: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1. XX公司解除张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7篇篇1一、前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

某日,张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期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后,张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

公司经过评估,也无法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由于其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改善。

公司认为李某无法胜任销售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王某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技术升级,该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王某的原有岗位被取消。

经过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总结1.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 劳动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合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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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小编希望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

周嘉薇、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嘉薇、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嘉薇、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玉芬【审理法官】杨玉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嘉薇;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当事人】周嘉薇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嘉薇【当事人-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思颖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思颖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思颖【代理律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嘉薇【被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开庭时,周嘉薇明确其上诉请求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飞利浦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飞利浦分公司不同意就周嘉薇新增加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二审中处理或调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周嘉薇的上诉以及飞利浦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飞利浦分公司应否支付周嘉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年10天、2020年2天)以及服务5年纪念币。

本院对上述焦点具体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某,男,20岁,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乙某,女,25岁,某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

甲某于2020年6月与乙某所在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担任该企业市场营销岗位,月薪5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二、案件经过1. 入职后,甲某发现企业实际工作环境与招聘信息不符,工作内容与预期有较大差距,且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较少。

2. 在工作期间,甲某多次与乙某沟通,要求企业给予培训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乙某以企业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甲某的请求。

3. 2021年3月,甲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企业要求甲某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理由是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4. 甲某不服,认为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导致其专业技能无法提升,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甲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仲裁委员会受理甲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针对企业提出的甲某违反服务期的理由,仲裁庭认为,甲某提出辞职的原因是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并非其个人原因,故甲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4. 仲裁庭判决企业支付甲某一个月的工资,并赔偿甲某因未履行培训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四、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1.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导致甲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法律(3篇)

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员工人数不断增加。

然而,在2019年,公司内部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名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2018年10月,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包括李某某、张某某等10人。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与这些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2019年1月,考核结果揭晓,李某某、张某某等10人中有6人考核不合格。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公司于2019年2月向这6名员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然而,这6名员工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3.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三、法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2.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存在违法情形。

3.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五种法律失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案例二:知识产权法中的侵权纠纷【案例背景】丙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认为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在本案中,丁公司生产的某产品与丙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但并未构成侵权,因为丁公司的产品并非与丙公司的商品相同或类似。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案例三: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格争议【案例背景】戊公司成立时,股东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退出公司,丙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新股东。

甲认为其仍有公司股东资格,遂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为准。

在本案中,甲已退出公司,且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其股东资格已失效。

【失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四、案例四:刑法中的时效问题【案例背景】己公司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法律失效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业务。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公司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问题逐渐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

二、案例简介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招聘了10名新员工,但在入职后,公司并未与这些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5月,其中一名员工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该员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 案例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部分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9年3月,一名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案例四:加班费支付纠纷某科技公司员工小王在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每月加班时长超过40小时。

然而,公司在支付小王加班费时,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王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某科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

2. 案例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司法解释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就是关于大人们工作中的一个法律规定的解释。

这个规定就像是一个保护罩,保护着工作的叔叔阿姨们呢。

那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呀,就是当发生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公司可能就会和员工叔叔阿姨有一些不一样的安排。

比如说,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像突然有了一个超级大的变化,就像原本是个做玩具的工厂,结果现在大家都不喜欢玩那种玩具了,工厂的订单变得特别特别少,都快维持不下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呢,公司如果想要改变和员工叔叔阿姨的工作合同,就得按照一定的规矩来。

这个规矩就是这个条款里规定的。

它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有一个小小的面包店,店里有几个做面包的叔叔阿姨。

这个面包店开在一个小镇上,以前小镇上的人都很喜欢吃他们家的面包,每天生意都特别好。

可是呀,突然有一天,小镇上开了一家很大很大的超市,这个超市里也卖好多好多面包,而且又便宜又好看。

这下子,面包店的生意就变得特别差,差到老板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这时候呢,面包店老板就面临着和做面包的叔叔阿姨们合同的问题了。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这个规定呀,他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叔叔阿姨们赶走,或者让他们做一些不合理的工作。

老板得先和叔叔阿姨们商量,比如说能不能改变一下工作的时间呀,或者换一换工作的内容,像从做面包变成去外面给面包店做做宣传之类的。

如果叔叔阿姨们同意了,那当然皆大欢喜啦。

可是如果叔叔阿姨们不同意呢,那老板也不能强迫他们,还是得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这个规定就是要保护叔叔阿姨们的权益,就像保护我们心爱的小玩具一样。

再比如说,有一个做衣服的工厂。

以前做的衣服都是卖给本地的人,可是后来呀,外地来了好多更便宜的衣服,工厂的衣服就卖不出去了。

这时候工厂想改变一下员工们的工作,就必须得按照这个规定来。

这个规定就是让大家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都能公平地去处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

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工作中的法律知识案例(3篇)

工作中的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公司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人力成本。

在此过程中,A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与员工李某某发生纠纷。

李某某于2011年1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缴纳。

根据公司规定,李某某需完成每月销售额10万元的任务。

2019年,A公司业绩下滑,决定进行裁员。

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李某某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李某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然而,A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不能胜任工作,也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律真实案例(3篇)

劳动合同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张三(化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三担任科技公司项目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

2019年11月,张三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

科技公司同意张三辞职,但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张三认为科技公司违约,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2. 科技公司是否违约?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数额。

本案中,张三的月薪为1万元,科技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了法定标准,因此科技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科技公司违约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违约情形,因此科技公司违约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违约金和违约责任两个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违约金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数额。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2. 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篇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1【实施日期】 19950101【章名】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对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4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且逾期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员工反映,公司拖欠其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劳动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1. 申请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 被申请人:某公司。

3. 争议焦点: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4. 仲裁请求:(1)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万元;(2)某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仲裁过程1.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依法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某陈述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并提供了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5.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6.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1. 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万元;2. 某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2. 本案中,张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依法行使了仲裁权利。

3.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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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
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

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20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20XX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XX 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对该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20XX 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不对的,20XX 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XX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李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
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李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XX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
年1月4日-20XX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3日止。

20XX年1月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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