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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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
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20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20XX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XX 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对该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20XX 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不对的,20XX 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XX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
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李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XX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
年1月4日-20XX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3日止。20XX年1月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