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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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六)【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六)【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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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谈的主题是采购(进项)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采购(进项)业务的处理就比较复杂,概括的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成本费用已经符合确认的条件,但采购业务未发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二:采购业务已发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三: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和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四:采购业务已发生,扣税凭证已取得,已经认证且已申报抵扣,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五: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后期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取得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后期因改变用途又允许抵扣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五个问题,是沿着管理的时间序列展开的,其基本逻辑为:费用预提—>采购发生—>取得凭证—>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处理上述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即可。

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贯彻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实现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由此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691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规范 2017

增值税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规范 2017

增值税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规范公司各单位:公司财务部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现将增值税核算相关业务要点进行调整及说明,各单位务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核算。

一、增值税科目设置及核算NC“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三级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1、“进项税额”。

平时核算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年末抵冲时除外,下同)。

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特殊情况:由于退货等原因收到客户开具的红字发票时,若前期已抵扣的,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

2、“销项税额抵减”。

平时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

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3、“已交税金”。

核算一般纳税人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的情况,一般适用于纳税期限为7天、15天的行业或单位,特变各所属单位纳税期限都为1个月,所以该科目一般企业无需启用。

4、“转出未交增值税”。

平时只允许借方出现数据。

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转出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贷方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注意:账务处理完成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应为零。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试题答案

2017年会计继续教育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不适用于按1个季度作为增值税纳税期限的企业是()。

A.银行B.生活服务业C. 信托投资公司D.财务公司A B C D答案解析:1个季度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下列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的三级专栏的是()。

A.销项税额B.销项税额抵减C.进项税额D.待抵扣进项税额A B C D答案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下列关于价外费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价外费用是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B.价外费用应视同含税收入C.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D.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A B C D答案解析: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①代为收取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36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下列关于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折让是单纯的价格折让,没有实体退回B.销售折让时,存货增加并冲减销货成本C.销售退回时,存货增加并冲减销货成本D.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都会引起企业资产减少A B C D答案解析: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比较:(a)都是冲减收入,同时资产减少(应收账款或退还现金);(b)折让是单纯的价格折让,没有实体退回;退回是商品实体退回;(c)有商品实体退回时,存货增加并冲减销货成本;(d)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2017-04-07 10:59:56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调整了“简易计税”的科目类别归属。

为了完整反映增值税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

为了帮助广大实务工作者尽快理解和把握与以往相比相对复杂化的《规定》,本文拟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加以梳理和剖析。

一、对“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之间承继关系的剖析《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

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本文分别用(1)、(2)、(3)、(4)、(5)、(6)、(7)、(8)、(9)、(10)代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规定》对相关明细科目使用方法的界定,笔者将相关明细科目梳理出了如下承继关系:承继关系之一:(4)、(5)、(7)三个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借方的情况下,(4)、(5)、(7)三个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承继关系之二:(6)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贷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1)明细科目“销项税额”专栏贷方情况下,(6)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方余额;承继关系之三:(3)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月末应结转到(2)明细科目的借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的增值税除外),结转后(3)明细科目期末通常无余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末可能存在借方余额)此外,(8)、(9)、(10)三个明细科目自成体系,与其他明细科目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具体情况分别描述如下:(8)自成体系,反映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交、缴纳等业务,(8)明细科目期末可能存在贷方余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指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月度纳税申报和纳税缴款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按照一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记录和报告增值税相关的财务信息。

以下是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详细解析:1. 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税率: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税种,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商品有所不同,一般为3%、6%、13%、16%。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扣税和抵税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情况的重要依据。

3. 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税率和出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金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每月应进行增值税的月度申报,并在指定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增值税认定和分类: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的纳税依据和税率进行认定和分类。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等,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

5. 增值税的开票和认证: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认证是指将开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开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认证合格后,企业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和抵税的有效凭证。

6. 增值税抵扣和认证:企业在购买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货物或劳务时,可以计入进项税额,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或劳务金额中所含的增值税金额,抵扣是指将进项税额扣除出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实际应缴的税款。

7. 增值税差额征收和扣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和劳务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扣除出应纳税款。

差额征收是指将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款与可扣除的税款差额作为企业最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总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对增值税进行计算、申报和缴款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终篇)【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终篇)【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终篇)【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截至今日,本公号分十篇对财会〔2016〕22号文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前期文章可点击文末链接查看,今天最后一篇,主要谈谈减免税款的处理.《规定》关于减免税款的处理,共有三处:一是「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理解:此处特指一般纳税人的直接减免的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发生免税行为时,应首先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再将直接减免的税款计入当期损益,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理解:取消「递延收益」处理方式,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报抵减时,一般纳税人计入「减免税款」专栏,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冲减管理费用.三是「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理解:此处的小微企业特指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发生纳税义务首先将应纳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贷方,达到免征条件时,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作者: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时间:2017-02-03 浏览次数:7063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增值税是一种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的税款,是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常用账务处理,是实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关键。

下面,本文将针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

首先,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设置以下主要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会计科目的设置是为了准确记录企业发生的增值税相关交易和税额,方便后续的纳税申报和核算。

下面,将对这些会计科目进行详细介绍。

一、应交增值税是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该科目用于记录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金额。

在会计账簿中,应交增值税科目通常作为贷方科目出现,表示企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该科目用于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服务发生的进项税款。

进项税额是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可用于减少应交的增值税金额。

在会计账簿中,进项税额科目通常作为借方科目出现,表示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

三、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

该科目用于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发生的销项税款。

销项税额是企业应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也是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给国家的增值税金额。

在会计账簿中,销项税额科目通常作为贷方科目出现,表示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取的增值税。

四、应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科目用于记录企业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减少应交的增值税金额。

在会计账簿中,应抵扣进项税额科目通常作为借方科目出现,表示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上四个主要的增值税会计科目是企业设置的关键科目,通过对这些科目的合理设置和处理,企业能够准确记录和核算增值税相关的交易和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四)【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四)【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四)【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天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特定业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前文所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已经提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统一通过「应交税费」下属的「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三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业务核算科目与计税方法密切相关。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分别通过「应交税费」下属的「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9个明细科目核算。

具体参见本公号前期所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二)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三)。

今天主要谈「应交税费」下属的「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一、科目核算内容《规定》指出,「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以上条文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其一,本明细科目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业务。

其二,本明细科目既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提,也核算差额计税的扣减,特定情形的预缴,以及申报后的缴纳。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在本明细科目贷方反映;简易计税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可扣减的应纳税额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一般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实际预缴数在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反映;按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三-【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三-【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当期销售 10%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20万,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20万.
为什么需要这么做了? 1.目前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其一是购进扣税法,即销项税额同-进项税 额,其二是扣额法,即(销售额-规定扣除额)除以(1+税率)*税率,22号规定:”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 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项未认证进项税额既不属于进项税额也不 属于成本,而是单独搁置起来以备将来抵扣,那么性质相同的规定扣除额在取得 相应票据时为什么就不能单独搁置呢?非要先进成本,后来从成本中剥离?这明 显导致增值税计税的两种方法口径不可比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 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 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假如说卖到 85%时,余下的 15%建筑面积对应的地价所含的 11%的税仍放在开 发产品中,那么后续 15%销售时就出现问题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 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 筑面积.
我们对此觉得值得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号)第四条 房地 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 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 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例:A房地产公司一项目,2017年支付宗地土地出让金 2.22亿元,适用一般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三)【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常见的差额征税的范围:金融商品转让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办法时的税务处理: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例14,甲公司为一家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甲公司承接了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该旅游合同总价为63.60万元,由当地旅游公司乙公司分包负责旅游服务,分包金额为10.60万元.旅游地点为海南.海南旅途中共计发生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合计31.80万元,均已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解析:本月增值税可扣除的销售额=31.80+10.60=42.40万元.扣除后的销售额=63.60-42.40=21.20万元本月应纳税额=21.20/1.06*0.06-0.50=0.7万元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63.60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支付分包款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60贷:银行存款 10.60支付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80贷:银行存款 31.80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例1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解析: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万元应纳税额=20*6%=1.2万元会计分录为:出售国债时借:银行存款 127.20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06投资收益 20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贷:银行存款 1.2例16: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27.2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06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解析: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127.2-106)/(1+6%)*6%=1.2万元会计分录为:出售国债时借:银行存款 106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投资收益 2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27.20年末结转时借:投资收益 1.2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关于免抵退的会计核算没有什么变化,简单例举如下:例17,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12月涉及出口退税的事项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06万元,出口退税36.30万元,应收出口退税33.23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01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0.06应收出口退税款 33.23主营业务成本——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3.0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30(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18,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31日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时,发现一批材料因保管不善而腐烂变质.材料的账面成本2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解析: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40贷: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例19,甲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化妆品拟用于出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尚未认证,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款项已经支付.2017年1月计划将该批化妆品用于发放给单位管理人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解析:购入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贷:银行存款 11.70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时:借:管理费用 11.70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进项税额转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0贷:库存商品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例2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进一幢房屋用于职工宿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税额为11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2016年12月,甲公司将该房屋转为办公用房使用.该房屋预计使用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解析:购入房屋时:借:固定资产 1110贷:银行存款 1110每月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4.625贷:累计折旧 4.625房屋改变用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贷:固定资产 110该房屋调整后的价值=1110-4.625*6-110=972.25万该房屋自2016年12月起,每月应计提折旧=972.25/(240-6)=4.15万元借:管理费用 4.15贷:累计折旧 4.15例2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购入一批材料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税额为51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017年1月,甲公司将该批材料用于厂房建设.解析:购入材料时:借:原材料 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贷:应付账款 351改变用途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20.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例22:甲公司为一家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甲公司承接了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该旅游合同总价为63.60万元,由当地旅游公司乙公司分包负责旅游服务,分包金额为10.60万元.旅游地点为海南.海南旅途中共计发生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合计31.80万元,均已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解析:甲公司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为0.7万元.应于月末结转至”未交增值税”明细项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0.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23,接上例,于下月缴纳税款时,所作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7贷:银行存款 0.7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例24,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预售自行开发的一个楼盘,共收到预售款3330万元.该楼盘为老项目,采用的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解析: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应预交的增值税=3330/(1+11%)*3%=90万收到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3300贷:预收账款 3300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0贷:银行存款 90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贷: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0(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例25:甲公司为一家建筑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实行营改增时,甲公司初次购买了一台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743.59元,增值税额为126.41元.同时支付了1年的技术维护费330元并取得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甲公司有足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供防伪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的费用可全额抵减.解析: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以及支付技术维护费时:借:固定资产 870管理费用 330贷:银行存款 1200减免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00贷:管理费用 1200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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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1期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规定》共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主要明确增值税会计处理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明细科目及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的专栏。

第二部分是账务处理,分别对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销售等业务、差额征税、出口退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交纳增值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以及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10类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规范。

第三部分是相关报表项目列示,对相关会计科目余额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进行了规范。

第四部分是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和要求,废除了相关文件。

2017年增值税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年增值税免税政策最新规定

2017年增值税免税政策最新规定2017年,关于增值税免税的政策有哪些,关于增值税免税又有哪些项目可以免税。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增值税免税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增值税免税政策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017会计继续教育-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解读

2017会计继续教育-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解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

2.某公司2017年3月支付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抵减增值税时账务处理为(3..17万元,4.5.176.7.发票已经通过认证,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5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贷:银行存款5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5)。

8.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自建厂房一个,取得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厂房建成时账务处理中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万)。

9.某商贸企业2017年7月收购农户种植的玉米共计10万元,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万)。

10.月末,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的会计处理为(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金-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7.)。

8.9.)-应自10.11.12.()。

40%13.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土地增值税核算科目为(税金及附加)。

14.月末,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的会计处理为(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明细科目的是(预交增值税)。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错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正确)3.4.5.6.7..3.4.建筑企业差额计税缴纳增值税,但发票要全额开票。

(正确)5.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结转预交增值税。

正确6.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正确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的规定,企业在2016年12月纳税期允许将增值税留抵税额一次性转入当期增值税申报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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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 “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八)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 “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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