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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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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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你推荐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工龄与福利一览。

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相关的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问题。

《通知》规定,此类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xx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xx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

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可上省人社厅官网下载);xx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xx年及以后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通知》明确: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通知》还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根据以下条件,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原人事关系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中的代理人员,xx年至xx年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间,符合有关规定,提供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其档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原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存档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原人事关系(或原人事档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的人员,xx年1月1日至20xx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就业期间,由现单位根据本人原就业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参考原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的;xx年1月1日起,原人事档案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的。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

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94]7号文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以下简称7号文)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1、机关工作人员以现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以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套改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按高的标准套改。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按上述规定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后,可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2、现任副科、科员职务的工作人员,其下一级职务虽未明确过科员、办事员,在这次工改中,也可比照担任过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同类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

3、凡参照机关工改的单位,从1993年10月1日起,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一律参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4、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165号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1]148号文规定,经批准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在这次工改中,以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五档作为套改的起点工资标准,即:凡按7号文规定可套入教授工资第一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五档,可套入教授工资标准第二档的,套入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农艺师工资标准的第六档,其余类推。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领导职务的,如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套改后的增资额(任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教、护龄津贴,但不包括特级教师津贴)低于按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套增资额的,可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并列入“保留工资”项目,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职务的晋升或不再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后,逐步予以冲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

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军转安置政策执行。

直接进行岗位聘任的,可按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现聘岗位工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的,应按档案工资保留待遇3年。

3、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较高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年。

从第4年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逐级就近就低的原则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

二、解聘人员的待遇1、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符合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试用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首聘期间辞职人员待遇事业单位首聘时的辞职人员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履行辞职手续,并按闽人调[1992]24号文的规定领取辞职补助费。

四、聘用制人员的退休条件认定1、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闽政[2001]3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16【实施日期】2001.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80元,按80元增加。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及工龄计算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最近,不少地区和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如何确定、相关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来电来函询问。

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一、原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试用期间因其职务尚未确定,工资待遇(含省定各项津补贴待遇,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其所录用职位拟定职务比照调动人员工资处理办法暂定;试用期满后,工资待遇按其所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确定。

其各项工资的正常晋升也比照调动人员执行。

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其工资待遇比照相同年度转业并直接安置到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同条件人员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公休假待遇。

二、原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与原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含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可与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体从业人员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业时起计算。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没能找到相应接受单位而自谋职业的,招收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工龄可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并实行人事代理之月算起。

以上人员工龄确定以后,其工资起薪待遇比照所在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其考核年限从试用期满正式参加年度考核的当年起计算。

以上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如有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未按期缴纳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规定须交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金的,不得按本文规定执行。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后,重新入学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再次就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原则上直接按其较高学历规定的定级水平确定。

如其工资低于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工资可按其重新入学前同条件且目前相同职务的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6]171号)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员交流调配是人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目前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及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看,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出现一些偏差,办理人员交流调配手续和程序不规范,自行调配人员;有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这些问题影响了人事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中央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发[20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员交流、调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交流、调配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使用、合理流向、保证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任职回避、职数限额等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保证人员交流调配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严禁超编、超职数进人。

二、引进人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的意见》(闽人发[2001]13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引进人才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74号),积极引进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2•【文号】国人部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近年来,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从人事管理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着力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增人计划卡(进人凭证)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健全从人员进入到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管理。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形成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计划,严把“进口”关,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

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者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各地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

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

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闽人函[2000]2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南平市人事局:《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和闽人薪[1995]1号、闽人核[1996]96号文件精神办理。

即: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人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而无政纪处分,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精神,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二年不定考核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比照闽人薪[19 95]1号文对有关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规定,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其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不定考核等次。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修订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

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四、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待遇由企业按上述规定标准支付。

五、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除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外,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规定的月救济费待遇。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8号【发布日期】2001-05-24【生效日期】2001-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01年5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年,我省各类事业单位在推进各项改革,尤其是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各项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尚未基本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影响了各类人才潜在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发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走“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闽人发[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03]8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 8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适应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足点,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营造事业单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单位和个人收益中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收入分配,要体现激励作用,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要适当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闽人发[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政[198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6日闽政〔1986〕48号)为了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使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及时退下来,促进职工队伍更新,起用和造就一代新人,加速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四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对我省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干部退休要制度化。

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组〔1984〕055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按时办理退休。

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及时退下来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计发工龄津贴。

超过半年者,可改发退休费。

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正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延长的时期内暂不退休。

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二、工作人员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外,可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如下: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闽政办[1996]128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闽政办〔1996〕12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退管服务工作,省退管委在原《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宗旨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龄事业和退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做到精心管理、热忱服务、保障生活,使退休职工在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按照“政群结合”、“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省、地(市)、县(市、区)成立由工会、劳动、财政、体改委、经贸委、民政、卫生、人事、老龄、老干、社会保险、人民保险等部门负责人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

其组成人员经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退管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在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的风景点、街道、乡镇成立区域性退管组织,发挥退休职工积极分子作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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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
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人发[2002]17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2.12.09
【实施日期】2002.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02]1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
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
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如:高校某教师,1976年参加工作,1988年9月聘为讲师,1990年6月同时任副科长,1994年1月任科长,1994年9月聘为副教授,1997年2月任副处长,1999年3月调入某机关任副处长。

该同志1993年9月30日应以副科长职务、任职年限6年(该同志属“双肩挑”,其聘任讲师的年限可计算为副科任职年限)、工作年限18年,套入副科长职务工资2档,级别工资确定为13级;1993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档次按职务变动和两年正常晋档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工资一律按转业安置部门介绍的职级套改。

如按行政职级安排职务,则按行政工资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如按技术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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