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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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一节提取标准第一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当明确列示于企业的财务预算中,并交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三节费用使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安全生产评估、监测和检测等相关费用;(五)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与企业安全生产无关的用途;(二)超过费用提取标准的范围和额度;(三)个人职务消费和私人开支。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门账户,并设置独立管理人员,确保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安全生产经费制度,有自己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费用、培训费用、维修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费用、职工安全保障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等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六条企业每年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总值作为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根据其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当年经济情况,可以适时提高或者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将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制订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将计划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十条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一)购买、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二)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三)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四)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更新;(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开展;(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经过审批并按照规定流程实施,并且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节约、高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包括费用用途、金额、时间等。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制度,定期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职工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财资[2022]13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

财资[2022]13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应急部2022年11月21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

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风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购置费用、安全培训费用、安全巡查费用等。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原则,合理提取、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并向职工公示。

第六条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进行台账记录,并接受相关部门及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第八条企业应根据职工人数、生产规模和危险程度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额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充足。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挪用、截留、私分。

第十条企业应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事故及相关风险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的权限、程序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法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监管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验,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应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保护职工的权益。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应向相关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建议,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及时发布监督检查结果,提醒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截留、私分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保障,保护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第一节费用的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和维修费用;2. 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3. 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4. 安全生产检测和监测费用;5.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费用;6. 安全宣传和宣传教育费用;7.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二节费用提取的方式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式可以为以下几种:1. 按照企业总体安全生产预算提取;2. 每月按照一定比例提取;3.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提取。

第三节费用提取的比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比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第一节使用原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生产一线的安全;2. 保障职工的安全保障需求;3. 加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改善;4. 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5. 加大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节使用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和更新;2. 建设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3.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测和监测;4. 加大安全宣传力度;5. 提高职工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6. 提升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节使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由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

安全部门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使用中的问题,确保费用的合规使用。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非安全生产用途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指的是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购置费、巡查检测费、培训宣传费等。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核算,确保费用使用合理、透明。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流程,划定责任主体,并落实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企业规模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企业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提取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审批。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按月或者季度进行,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将费用划入该账户。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有明确记录和依据,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不少于五年。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设备购置和更新费用;(二)巡查检测费用;(三)培训宣传费用;(四)事故应急处理费用;(五)安全保障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请和审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防止贪污挪用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请应当提供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并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费用的用途、金额和受益人等信息,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员工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对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等各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在企业、费用由社会共同承担”的原则使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规定企业的提取方式和数额。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按月提取相应必要的资金,并按照财务制度管理。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公开透明,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企业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准确、透明的统计和核算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用于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员工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审批、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并取得相应的文件。

第十二条除非有国家其他规定,企业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不得私分、挪用和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体系,严格评价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开展安全培训,适时制定相应的教育活动和训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在使用上要注重创新,开展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采取更加安全的生产工艺方式,尽量减少由于生产所产生的危险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应当及时披露、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6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米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ffi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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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基本原则
1.2.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2.2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公司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1.2.3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2、管理和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

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
度报告。

2.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并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2.3公司安全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2.4 机动部负责建立独立的涉及安全类防护设施设备完善、改造、维护费用台账及安全隐患整改审批立项、预决算清单。

2.5设材部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相应采购合同和入库清单应单独存放。

2.6各生产车间负责制定独立的涉及安全类材料、备件采购计划及安全隐患整改立项申请。

2.7各单位正职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2.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9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3、控制要求
3.1 按照国家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条规定,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额为1560万元。

3.2制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时应切实考虑重大或重要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3.3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安全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检查实施情况,并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

3.4设材部应确保采购的安全设施、安全物资合格有效,符合安全标准或相关要求。

3.5机动部应确保安全设施改造、维护、更新及安全隐患整改均能符合国标和行标要求。

3.6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3.7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财务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使用范围
4.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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