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
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原则通过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和执行的方法。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安定。
通过司法化,可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首先,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宪法的约束力,防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滥用权力或违反宪法规定。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来保护公民的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司法化还能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让他们能够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宪法司法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司法化还可以防止政府的滥用职权和有损社会稳定的行为,维护法治的稳定性。
但是,宪法司法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司法权力。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政治和其他利益的干扰。
此外,司法
化的过程需要与其他立法、行政机关形成良好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宪法司法化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宪法司法化能够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司法化 2014法学法硕 李瑞君
宪法司法化片论作者:于立深周丽一、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一)宪法典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宪政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来支撑其次,宪法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再次,权力场域对法律原则的内涵及其作用误解颇多,从而在观念上强化了宪法典的“观赏性”而非实用性。
(二)司法裁量权不充分人民法院在民商等私域最应该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规则束缚了权力和能力。
(三)独特的宪法惯例最高法院的“批复”排斥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直接法律效力,其一是,1955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刑事案件中不必引用宪法条文,此后法院都不把宪法作为法律适用的考虑对象;其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批复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因此,宪法未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四)公民救济权理念和制度不健全我国公民的救济权体系应该包括:诉权、国家赔偿权和补偿权、、非诉讼性程序权利、法律援助权及保持沉默权等。
阻碍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的理念和制度有:1、权利法定2、救济穷尽原则3、国情论(五)公法理念的匮乏我国宪法典被凸显的功能是“纲领性”,而不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根本性”。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定的,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规范。
二、宪法司法化的标准我们探求能被中国大众共同接受,有最大效益和最小成本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首先,宪法司法化的最低标准是宪法作为法院审理争端的依据,即宪法在司法裁判中具有最高、最直接的法律效力。
其次,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其他法律救济手段被用尽的情况下,宪法是公民权利终极的、不可剥夺的救济渠道,即宪法诉愿。
再次,宪法司法化的最高标准是违宪审查,即特定机关可以裁决宪法性纠纷。
“宪法司法化的核心是,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可直接依据宪法向法院起诉,法官可以依据宪法审判案件。
”三、宪法司法化实现的条件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有如下因素: 一是政党对峙、内战妥协的结果。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论宪法司法化
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王磊一、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1、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内容(1)权利产生权力: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选举权,公民中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而导致产生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即产生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代表机关受选民的监督,立法权受公民权的监督;代表机关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
(2)权利和权力之间基本关系:首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具体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基本关系:它包括公民权利和立法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行政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审判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检察权的关系。
(3)权利和权力基本关系还包括权利和权利的基本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因为权利内部间的关系离不开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的基本关系;同样,权力内部间的关系也离不开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并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民间的同一权利之间的关系:如,选举权的平等行使(一人一票原则)能够使选举结果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的代表真正来自人民和代表人民,使代表机关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这反映了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即影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民间的不同权利之间:如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人格尊严的受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就会发生作用,保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公民。
某一公民的一项权利或自由不当行驶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另一项权利或自由,从而引发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的启动来保护受害的一方。
权力内部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如,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涉及到立法权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的设计在于确保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而人大常委会是代表民意的机关,这种权力关系有利于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
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中国探索着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本文将从司法化的概念、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及其意义入手,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展望。
一、司法化的概念与特点司法化,即将宪法的规定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具体实施和维护。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更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司法化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的法治化。
司法化的特点有两个方面:其一,宪法司法化是国家法治的集中表现,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化通过法院和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确保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其二,司法化是宪法权威的展现,强化和保障宪法权利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二、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程可以分为几个重要阶段。
1. 宪法的刑事司法化阶段建国初期,中国的宪法司法化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托宪法规定,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同时,刑法中也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
2. 宪法的行政司法化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宪法司法化逐渐扩展到行政司法领域。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成为可能。
行政诉讼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更多关注和保护,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
3. 宪法的立法司法化阶段随着中国宪法内容的丰富与完善,立法司法化成为必然趋势。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其规定涉及各个领域和层面,需要通过立法具体落实。
如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通过立法明确细化,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判,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4. 宪法的全面司法化阶段目前,中国正朝向宪法的全面司法化迈进。
不论是刑事、行政,还是民事和经济领域,法院都在更多地注重宪法的权威和规范。
同时,中国正在逐步建立起宪法审查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效力。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似乎是个不那么时髦的话题了。
但是,最近由于最高院对“冒名上学”案的批示,宪法司法化的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其实,只要对时下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阐述稍做审视,不难发现,大多著述在理论上似乎并无新的建树。
因此,倘若我们基于一种知识社会学的立场,将宪法司法化当作一种社会性话语来悉心考察,不禁要问: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实践性话语为何得以生成并在此时生成?在该话语的背后是否隐伏着某项权力机制的作用并由之影响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将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置于宪法学的框架下进行考察,无疑是解答问题的较好方案。
一,司法化: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一般而言,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关涉到两个宪法问题。
即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是相互印证的。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近年来,宪法司法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作为一种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指导依据。
本文将从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和前瞻其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思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 低效率和高度解释性将宪法司法化后,由于其本身的含糊和广泛性,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大量的解释和判断,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司法判断往往涉及到对法律、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和平衡,加大了司法解释的难度。
2. 偏离原意的解释法律的解释在执行中受到法官的主观影响,因此,宪法司法化容易导致宪法的原意被扭曲和偏离。
法官在诠释宪法时,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观、立场和政治背景进行解释,可能导致宪法理念的偏离和衍生出符合其个人诉求的判断。
3. 对司法权力过度集中宪法司法化使得对宪法的解释和修正权力集中于司法机关,不利于合理分权和制衡的原则。
一些批评者认为,宪法司法化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滥用权力,对其他政府机构的工作进行干涉和限制,从而破坏了民主和权力制衡的原则。
二、前瞻宪法司法化的发展方向1. 宪法解释与立法的结合为了解决宪法司法化导致的解释困难和偏离原意的问题,可以考虑将宪法的解释权不仅交给司法机关,还可以将其与立法机关进行结合。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阐明宪法规定的含义,减少法官的解释工作和主观影响。
2. 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宪法的司法化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通过公民的意见征询、公开听证、舆论监督等形式,确保宪法司法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供多元的声音和意见,有助于避免司法解释的偏离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借鉴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不同国家的宪法司法化模式存在差异。
可以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和借鉴,吸取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的经验和教训,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宪法司法化实践。
4. 健全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规范的理论体系。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
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
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记者发觉,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爱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担当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状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我国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们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
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确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心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
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爱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制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
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摘要】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它以宪法为前提,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
宪法司法化是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有效手段、途径,它在我国的实现是必要的,同时存在不少的困境,但宪法司法化的最终实现也是可能的。
【关键词】宪政;宪法司法化;人权(公民基本权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政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宪法司法化的初步实践,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突破传统的对宪法司法化狭隘的认识,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式对宪法司法化认识的束缚,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探讨宪法司法化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应对宪法司法化作理智与客观的分析,一方面要分析其在中国现实宪政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看到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情况下对公民权利保护、促进宪政建设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国宪政条件下实现宪法司法化的艰难之处,从而对我国的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建设的可能性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我国现行宪政下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所谓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依宪法而治理。
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功能,宪法是人权斗争的产物。
宪法对权(权力与权利)的分配可以说是权的第一次分配(基本分配),而司法则可以说是对权的第二次分配(矫正性分配)。
以司法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落实是宪政的题中之意。
本文所讨论的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条文的司法适用性,是指宪法规范可以被司法机关援用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主要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它只有在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受侵害且普通法律救济途径穷尽的情况下才启用。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几乎没有“正典”的宪法司法化的实践。
那么,是因为我国的宪法不能被司法化,还是因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没有这种必要性呢?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应用
自己的宪法诉讼制度,进入司法化应用轨道是具有可行性的,也是有必要的。
在第四部分,为了使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有针对性的结合我国现行宪法实践经验后,对宪法在宏观上的司法化改革提出相关的建议。
在第五部分,通过结合之前的四个部分的论述,最后尝试着对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具体构建提出大胆的设计和猜想,构建宪法诉讼制度,规范违宪审查,为宪法可在在我国实现司法化应用提供有力的论证。
在第六部分,呼吁宪法司法化应用能在我国实现。
关键字:法治,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司法化应用The main execution way of law is lawsuit in court, through which the codes are practiced in real society. So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roceeding is the life of law. As a result, jurisprudents believe that rights must come with relief, or they are not real rights. If law with complete codes has not been used in practical proceeding, it will be useless. In a nation’s legal system, the Constitution is often the fundamental law and has the highest force adeffect in the whole legal system, China is no exception. However, it cannot be excluded from the legal system or the practice for its fundamentality. Also it cannot only ask from people without obliging them. Around the world, nations advanced in ruling by laws have established their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in which the Constitution has been concluded in judicatory execution. But in the long-term legal construction, although China has established relatively complete legal system, only the Constitution has no relative lawsuit system as its execution guarantee. Now China is in the important period that the society, economy and culture develops rapidly and the socialism legal society is under construction, the present operation way of the Constitu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 of ruling by laws. So it is necessary to appeal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awsuit system an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can not only fully guarantee the execu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nation, but also regulate the legal structure of China and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This has been proved for many times in judicatory pract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refore, combing our own situation and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we can learn from these nations which have realized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ir Constitutions, try to carry out judicatory reform and construc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which is fit for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But we should notice tha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in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so we should take the national situation and historical factors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ile constructing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is paper contains six parts.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laborat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points out its status and disadvantages as well as the reason that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has not been realized. Then the author finds out the certain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is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it.In the second part, by introducing and analyzing the sour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ree major lawsuit modes of Constitutions in foreign countries, the author provides inspirations and experience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third part, combing with Chinese situation and experience, the author concretely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o construct its own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and its judicatory application.In the forth part, in order to build sound environment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mbing with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the autho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judicatory reform of the present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fifth part,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in the first four parts, the author tries to put forward design and suppose on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lawsuit system, regulate the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and provide convincing argumentations for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In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appeal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dicatory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Key words: rule by law; unconstitutional examination; civil lawsuit system; judicatory application目录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 (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宪法应实现司法化应用..................................... (四)我国宪法未实现司法化应用的原因............................... (五)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国外宪法司法化.................................................. (一)普通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二)宪法法院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三)宪法委员会型宪法诉讼模式的起源及特点......................... (四)启示与借鉴...................................................三、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宪法司法化应用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二)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树立我国宪法最高权威..................... (三)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有效的保障人权........................... (四)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加强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 (五)宪法的司法化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治腐败................. (六)宪法司法化应用是我国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四、我国宪法应寻求转变.............................................. (一)我国宪法应从纲领性占主导转变为操作性占主导................... (一)我国宪法应适当加入裁决性规范................................. (一)我国宪法应实现监督主体的多样化...............................五、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构建........................................ (一)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明确人民法院是违宪审查机构................................... (三)构思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原则...................................(四)确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审级和管辖............................. (五)明确宪法诉讼的当事人......................................... (六)规范我国宪法司法化应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六、结语............................................................参考文献.......................................................致谢...........................................................一、我国宪法现状及发展方向(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所谓的法律体系多是指:在一个国家里由现行的所有国内法律规范构成不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一个完整协调的整体。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盒竺!竺!!里型j。
篓美豳鐾翟翟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严音莉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
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司法判例中图分类号:D92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5.03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①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宪法制度,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
其中,宪法司法化是一种在各国法律制度中越来越流行的趋势,它使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被广泛认为是保障法制权威、保护民主自由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进行分析与探讨,同时,也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提出一些深入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法律权威;民主自由;宪法精神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国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和最高法律权威,其重要性与日俱增。
同时,宪法司法化也成为了各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趋势。
本文将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点、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并提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二、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指的是通过司法程序,以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与此相对应的是宪政体制下的宪法解释权由行政立法机关拥有,而不是司法机关。
宪法司法化让宪法成为了法律权威的源头,强调了宪法的领导地位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地位,并使宪法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指导和规范依据之一。
三、宪法司法化的特点1. 宪法权威性提升:司法机关将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权威并参照宪法解释法律,使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高的法律权威性和应用价值,为宪法的实践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法制权威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为保障法制权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和适用法律,帮助确保宪法的实施和落实。
3. 民主自由保护:宪法司法化将宪法精神和民主自由制度有机结合,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人民的平等权利、民主自由和人权,推动了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宪法司法化的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主要包括宪法解释机制、宪法保护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1. 宪法解释机制: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是确立宪法解释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采用直接解释或补充解释等方式,充分利用宪法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法治效应。
宪法司法化
违宪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法宪法的非法行为。
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
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宪法司法化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
而今年8月,最高法院通过对一桩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批复,似乎对这一立场进行了重大调整,首次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1803年,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这一判例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从那年起,宪法司法化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原则。
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涉宪诉讼的机制和程序。
这“几乎所有的国家”里不包括中国!(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
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
总述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宪法的规定具有司法效力,即成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最高法律的范围内;二是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能力。
以下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首先,宪法司法化可以增加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然而,由于我国宪法的制定方式和体现的原则比较抽象,很多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与宪法相一致,导致宪法在实际中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通过宪法司法化,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到司法机关的裁判范围内,可以强化宪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保证宪法在司法实施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宪法司法化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等。
而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裁判和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将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公民在受到宪法权利侵害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得到公正和合法的解决,增强了公民对宪法的信任感和依从度。
第三,宪法司法化有助于加强宪法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机构权力和行使方式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边界等。
通过将宪法司法化,可以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保证政府行为合法、合理、合规,并对违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第四,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塑造和弘扬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反映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通过宪法司法化,可以使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让公民了解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利。
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司法化,还可以通过裁判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形成和丰富宪法的具体实践,加强对宪法法学的研究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
然而,实现宪法司法化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宪法司法化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解释和裁判规则体系,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
宪法司法化
(一)司法判断说:王磊、王禹 理论依据:宪法是法 (二)违宪审查说:乔新生、季卫东、童之伟 (三)宪法司法化=司法判断+违宪审查 强世功:文本主义,坚持法律解释学立场 蔡定剑: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或间接的 法律依据。作为直接依据有两种形式:违宪审查 和司法审查。
“宪法司法化”的通说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裁判 案件和进行违宪审查的宪法实施过程。 宪法司法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司法判断,即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 与义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是违宪审查,即判断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 违反宪法。
二、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两种态度
(一)、共同认知:宪法地位 (二)、分歧:如何司法化?能否被司法适用? 1、否定说 代表学者:童之伟 “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 ①、宪法适用应当通过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 ②、解决法院援引宪法裁判的问题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
• 从法律依据上看 《宪法》、《法院组织法》:独立审判原则 最高院两个批示:《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 宜援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复函》、 《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 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 从我国法治状况上看 ①宪法的功能角度 ②法律体系角度
2、肯定说
• 代表学者:王磊、蔡定剑 • 肯定说的基本观点 ①宪法首先是法:可诉 ②法的位阶理论 ③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④司法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而宪法作为立国立法之根本,其对国家法制建设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但是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提倡宪法司法化,并利用各种制度实现司法化建设,才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完整保护,推动法治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当前司法环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入手,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引言宪法司法化的重点是要实现司法化,那么何谓司法化呢?司法化实际上就是要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案例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二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宪法的司法化实质上也是要利用司法程序将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利用宪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
在2001年的一个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该案例进行了批复,并首次使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宪法的普适性,即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时,宪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适用;二是宪法的违宪审查,即当宪法对公民权利等内容的规定已经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了,此时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审查,从而利用宪法做出判决,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性。
二、当代宪法司法化发展的障碍分析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保障着关系国家命脉的重大事项的运行和实施,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依据。
而我国尚未将宪法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而是要将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以后再利用基本法律进行裁判。
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并不能将全部的公民权利涵盖在内,这就使得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因此限制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的发挥。
(一)宪法自身发展局限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次数过多,宪法是国家运行的根基,而我国建国初期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以规定国家的属性和基本问题;随后又通过了四部宪法,并利用三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摘要】宪法司法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它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本文从引言部分开始,探讨了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及其意义。
然后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背景与原因,现状与问题,挑战与发展,路径与方法,建设与实践等方面。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对宪法司法化的深入思考和反思,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宪法的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增强国家法治意识。
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关系,意义,背景,原因,现状,问题,挑战,发展,路径,方法,建设,实践,未来展望,重要意义,必要性。
1. 引言1.1 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司法化则是一种制度化的进程,将宪法的规定转化为能够为个体提供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则。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密切相关,因为宪法既是司法化的基础,也是司法化的对象。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司法化则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具体化,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宪法与司法化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宪法对司法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对于司法化过程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都具有约束力。
宪法也为司法化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实现宪法宗旨和原则的依据和方向。
宪法与司法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宪法为司法化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目标,而司法化则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和实践。
只有在宪法与司法化的关系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实现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1.2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在于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适用和起决定性作用。
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实现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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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
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
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一)英国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
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
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
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英国普通法上对个人权利实行法律救济的这个特点,形成了没有出现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存在的那种对于个人权利实施法律救济有明确的管辖权划分的问题。
在政治体制方面,英国是典型的奉行议会主权的国家。
议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
这使得英国普通法院只有执行法律的义务。
议会主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结果,形成了普通法院的法官,“不必受他们在宪法上不利地位的约束。
即便根据有关统一的主权制度,法律的一切问题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
英国普通法上的判例制度,使法院有权通过具体的案件,创造出法院据以适用的法律,并且,法院的裁判须受其判例之拘束。
从普通法上的判例制度对法院实际权力行使作用的情况来看,在英国,法院虽无权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之合法性,但在个人权利的保障方面,“每人的法律权利及责任皆由寻常法院决定。
以此之故,个人的权利与其为宪法运作的结果,毋宁称为宪法成立的根据”。
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审查被诉的政府机构的行为或者其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其结果,“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
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
如果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将撤销此行为”。
普通法院通过发布强制令(mandamus)、调卷令(certiorari)、禁令(prohibition)、禁制令(injunction)、宣告令(declaration)等其他普遍的救济手段,使个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以通过求助于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威信的,长时期形成的独立于其他机关的普通法院系统,给予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由此发挥宪法司法化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中的作用。
上院内设的上诉委员会行使司法职能,是英国国内最终上诉法院。
下院行使立法权,是议会主权的体现。
议会立法而为法官解释,法官解释的依据是宪政精神。
这种解释也是一种审查的形式。
英国1972 年加入欧共体后,更确立了上议院在依据宪政价值裁定行为争端的分量。
在英国,违宪审查权由议会行使。
议会在英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英国的立法机关,由国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
一项法律只有在两院通过,或者单独在下议院通过,并经国王批准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除非该项法律表面上有明显的差错,例如它没有在议会中合法通过,它的有效性是不容置疑的。
如果要废止或者修改,也只能通过议会的合法程序进行。
它能以适当的形式按其意愿制定或者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即使像1689 年的“权利法案”和1700 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其他的宪法性法律,也可以像任何一般法律一样加以修改或者废除。
(二)美国美国宪法司法化的直接表现是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并对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最先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
180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目前,美国宪法对个人权利的自由和保障,虽然法院的判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成文的法律与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不一致时,则以成文宪法为依据。
《美国宪法》第1至14 条修正案,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和保护的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不像英国那样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基本上通过普通法院的判例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国会制定法律的合宪性,必须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即违宪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此项权力,是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的普通法院都没有的一项由司法机关审查国会法律合宪性独有的权力。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及各州制定的法律,因限制个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行使而成为违宪的法律,并有权终止执行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法律的效力,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可见,虽然在美国与英国,都是由普通法院承担起维护个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职责,普通法院都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人,但在这两个法律文化传统相同的普通法国家,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在美国,对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的方式,即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予以审查,并宣布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违宪,使其在法律上归于无效;在英国,则是通过普通法院对具体案件审理,即依照普通法的规定或者法院自己作出的判例的方式,使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实际上的法律救济。
由此可见,在英美两国,虽然都是由普通法院直接适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审理案件,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
但是,两国采取不同的方式,达到了相同的目的,可谓是殊途同归。
在美国,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的立法行为有权进行审查的原则,即确立了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受理个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给予救济的规则。
这就是个人寻求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只有根据因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的法律限制个人权利、违反宪法基本权利的理由,才具备提出违宪诉讼的主体资格。
而不像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政府机构实施的某一个具体行为,指控其违反宪法的规定而无效。
在美国,提起违宪诉讼的另一个特点是,凡是提出侵害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违宪诉讼,必须是在要求确认被指控的法律违宪的诉讼中附带地提起,而不像在法国和联邦德国那样,应当单独提起被指控的法律违宪的诉讼。
在美国,提起违宪诉讼的基本条件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利害关系。
这是指提出违宪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证明被指控的行为与其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以证明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可公正地追溯到”政府行为,通过自己主张的司法救助可以得到补偿。
二是因果关系。
这是指提出违宪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实际损害是被指控的政府行为所引起的,以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完全是因该政府行为而造成,并有相当的可能性获得司法救助。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的过程中,确立了“对个人基本权利有严重限制的法律都得接受较严格的司法审查”,“基本权利原则还被用来保护可从宪法文本中公正地引申出来的权利和司法上产生的权利,例如“州际旅行权利”,“基本权利原则为按照平等保护条款严格审查政府行为奠定了基础”等原则。
最后,美国虽然与英国一样,都是由普通法院管辖并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理侵害个人宪法基本权利方面的案件,但是,这两个国家在法律救济程序上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区别:在英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管辖权;在美国,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得拥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其他各州的普通法院,不享有对宪法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一)个案适用宪法的现状我国目前存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许多无法由这三种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这些案件就是我们所说的“宪事诉讼”,即需要适用宪法加以裁判的案件。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宪法只是宣言和宣告,导致这些案件长期以来只能处于不可诉的或无法妥善处理的状态。
目前未能对个案适用宪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规范的本身特点决定了宪法司法化在具体运作中终会遇到困难。
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其假定、处理、制裁三个方面的区分并不完全,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因此,宪法规范本身缺乏可塑性和可操作性。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条文可能只起到“定性”或者“判断”作用,而无法为法官提供可行性的“裁量标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化的局限性。
为此,要真正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就不能不在充分考虑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安排。
2.我国宪法在人们的观念中不具有至上权威性。
宪法司法化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民众的法制观念是紧密相联的。
中国是从封建社会脱胎而来,宪法在中国的出现不足100年,中国没有经历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运动,因此,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观念十分淡漠。
在大部分公民心目中,宪法是法的观念模糊,以为宪法与自身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是民法、刑法,甚至不少人存有“宁可违宪,不可违法”的思想意识。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客观上对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作判案依据产生了误导作用。
学者们众口一词地把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原因归结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其一是1955 年7 月30 日研字第11298 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刑事个案,请示宪法有无直接效力所作的司法解释。
批复认为,“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