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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精品

《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总则)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一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国际民商事关系: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中: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3、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发生在外国(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条件—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1、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外国成分)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其他法域。
2、广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性质是民事性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具有国际性在国际交往中产生,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关系。
每个国际民事关系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益相连。
处理时,既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还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原因:1、在同一国际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前提条件)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二)分类1、空间冲突VS时际冲突VS人际冲突2、私法冲突VS公法冲突3、司法冲突(对法官而言)VS立法冲突(对立法者而言)VS守法冲突(对当事人而言)4、平面冲突VS垂直冲突(上位法和下位法间)(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制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越国家辖区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承认和解释外国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法。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规则,被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
2.《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该公约规定了私法领域(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中涉及国际性问题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确定的规则。
3.《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I):该公约规定了在涉及非合同性义务引起的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
4.《国际私法公约》(Hague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包括《国际合同公约》、《海外继承公约》、《子女哺育和抚养公约》等。
5.《移民和难民法公约》(195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群的国际法律规则,确保他们在国际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待遇。
6.《国际商事仲裁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规定了对于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8.《国际私法习惯法》:国际私法领域也存在一些通过普通国际行为形成的习惯法,如国籍和居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等。
9.各国国内法:国内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事法典》(UCC)等。
以上只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实际上国际私法的法条非常多且复杂,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条为各个国家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亊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法律戒者信托关系収生地法律。
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者国籍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律。
第十八条当亊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的法律。
当亊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目录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在地法律戒者仲裁地法律。
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十条涉外民亊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事章民亊主体民法院、仲裁机构戒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亊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第四章继承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戒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第五章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籍戒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第六章债权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戒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章民事主体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者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亊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戒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章一般规定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中有利二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亊行为能力,适用经常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亊人经常居所地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亊关系的法律适用,居所地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4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Commentary on Classic Cases)
Schwebel v. Ungar (1963) 42 DLR (2d) 622
A Jewish husband and wife, domiciled in Hungary, decided to settle in Israel. When they were in Italy, en route to Israel, the husband divorced his wife by “gett”. Under Hungarian law, the law of their domicile, and under Italian law this divorce was invalid, but it was effective according to Israeli law. They then acquired an Israeli domicile and while so domiciled the wife later visited Ontario and married a second husband who ultimately petitioned the Ontario court for a decree of nullity on the ground of his wife’s bigamy.
第三节 反致(Renvoi) 一、概念(Definition) “反致”是指某涉外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
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 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Renvoi :The problem arising when one state’s conflicts rule of refers a case to the law of another state, and that second state’s conflicts rule refers either back to the law of the first state or to a third state.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建议:适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住所地法律中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 委员会案】【太平
的法律
洋雇主保险公司
欧盟理事会 2001 年第 44 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规 诉劳工委员会案】
则》对保险合同,原告可以在其住所地的成员国法院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为
加大对劳动者的
保护,判决雇佣
德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判例。该案是关于船员雇佣合同因订立时有胁迫
情形被请求撤消。但是按照德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该适用土耳其法律,依
土耳其法,胁迫不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德国最高法院排除了不利保护弱
者的土耳其法律的适用,认为德国胁迫构成撤消合同的原因的规定更有利
于保护弱者,因此撤消了合同,保护了受雇船员的利益。
定劳动者选择的
事人选
【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单属】;难以确定劳动 可能性。避免保
法合意
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 护“盲点”。
地法律。
【产品责任】第四十五条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
果根据该法抚养权利人不能从抚养义务人出获得抚养时,则依抚养权利人 和抚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从 抚养义务人处获得抚养时,已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国际私法条文是国际法中的一部分,旨在调整国际私事的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和适用对于跨国交易、国际民事诉讼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条文的背景、制定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背景国际私法条文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
在跨国交易和争端解决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争议成为常态,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私法条文应运而生。
二、制定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 相互尊重原则: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法律制度和主权,不存在一国法律高于其他国家法律的情况。
2. 自主意愿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尊重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
3. 最有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行为与哪个国家具有最紧密联系,即该国法律应优先适用。
4. 公平合理原则:国际私法条文的制定应注重公平和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婚姻家庭关系: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婚姻或离婚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法律效力。
2. 财产权益:在涉及跨国财产争议时,国际私法条文确立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适用法律。
3. 合同关系:国际私法条文对于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4. 继承权益:国际私法条文规定了在跨国继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和继承权益的保护原则。
5. 民事责任:国际私法条文确定了在跨国民事责任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和法律责任的确定原则。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条文适用的案例分析:1. 跨国婚姻案件:在中国与美国婚姻双方之一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美国的法律。
2. 跨国合同案件:在中国与德国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适用中国或德国的法律。
3. 跨国继承案件:在法国公民去世后,涉及法国和加拿大的继承问题,根据国际私法条文,应根据最有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

论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一)摘要:目前在学术界领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针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即国际私法究竟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围绕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领域主要存在着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三种观点。
分析国际私法的性质,首先要从符合法学当今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根本上理清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概念,然后才能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分析。
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际法,将来随着科技及全球化的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关键词:国际私法;分类;国际法;国内法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国内外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他们的观点和看法。
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主要观点,即国际法论,国内法论和两者兼而有之的二元论。
至于这些理论是否成立,需要在当今法学发展的背景下仔细分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国际私法的国际法国内法性质,首先需要在问题的源头上分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概念的理清讨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之前,首先要理清的是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基本概念,这涉及到法理学中的法的分类,但与国际私法性质相关的两者概念和传统法理学中两者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传统法理学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对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国家一般只是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与个人组织平等的主体出现。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私法性质时,不同的学者容易在国际法的概念上理解不同。
概括地讲,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什么是国际关系,是“公”是“私”还是“公私兼有”?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

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原文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终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实施。
这一法条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以下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第一条:本法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际私法领域的各项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本法条适用于涉及国际私法的民事、商事和家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国法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但应当遵守国际公序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应当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五条: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愿、交易习惯等因素,并遵守国际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遵守该公约或者条约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但应当遵守该惯例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八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仲裁规则,但应当遵守该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并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力。
第九条: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一方或者双方的国家法律,但应当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但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或者国际贸易法,但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的规则。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争议的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本法条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起发生的国际私法案件。
以上就是2023年国际私法法条的原文。
这一法条的出台,为国际社会在私法领域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则与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则。
由于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深,跨国婚姻、合同纠纷等国际私事案件频繁发生,因此了解和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以及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国际私事案件的适用原则主要有法律一体化原则、国际公序原则和当事人自治原则等。
1. 法律一体化原则法律一体化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国际间协定的存在以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尽量实现法律的统一和协调。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国际私事案件中因法律差异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和不便。
2. 国际公序原则国际公序原则是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国际公认的道德准则来决定法律适用、遵循国际人权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公序原则对于维护国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确保每个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3. 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事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适用的法律。
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序,不能违背法律或道德准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灵活性和效率。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国际私法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和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
1. 法律适用主体的选择对于国际私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国家的选择或国际组织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的选择权通常是首选的,但必须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适用特定法律的情况下进行。
2. 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指定法律适用规则或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来进行选择。
当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确或不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可以参考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或根据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律规则进行判断。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实用版】目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2.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3.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4.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国际私法是指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主要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维护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例如,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4 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属人原则:即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
3.合同自体法原则:即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最大利益原则:即在涉及国际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实践案例在我国,国际私法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用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
四、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
目前,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国际条约的规定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议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国际私法条文整理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进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注: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规定和各种基本民事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构成的。
依据这些规定我国赋予在中国的外国人按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反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1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主讲教师:周建海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本章是引导我们进入国际法这一学科领域的开篇之作,它涉及诸多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实践,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整个国际法学科的知识结构会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因此请同学们在这一章多下些功夫。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和定义国际法的名称、定义以及国际法的特征应重点掌握。
国际法,亦称万国法、国际公法,其名称并非与国际法规则同时产生的,早在17 世纪以前,虽然出现了一些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却没有一个表述国际法的专门名称。
国际法最早在西方文献中出现采用了拉丁文“jus gentium”(译为“万民法”)一词。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荷兰学者格老秀斯(Hogo Grotius, 1583 -1645)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即使用了“万民法”,并称为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实际上,格老秀斯所指的万民法即万国法,也就是国际法。
万民法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本是国内法概念,罗马法由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jus civile)和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组成。
后来,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到了1650年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 1590 -1661 )采用了“国家间的法”(law of nations)的概念。
18 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 -1832)在其《道德和立法原则绪论》中首次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
由于国际法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
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于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律关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各异,学者给国际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法规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在国内法上,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中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我国国际私法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
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80余条100余款。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条1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约18条20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约11条2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9条1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条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7条9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条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条2款,等等。
国际私法简介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位
专业技
术职务
专业
领域
在课程教学中承担的任务
王祥修
男
1965.0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博士
教授
国际私法
教学,指导实践教学
贾 琳
女
1973.01
博士
副教授
国际私法
国际投资法
教学,指导实践教学
裴予峰
男
1977.02
在读博士
讲师
国际私法
教学,指导实践教学
范铭超
男
1978.08
在读博士
副教授
二、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研究与实践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围绕知识的传授和吸收,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教师必须注重教法,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
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我们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方法有:(1)案例教学法;(2)比较教学法;(3)图表教学法;(4)模拟教学法;(5)辩论教学法;(6)双语教学法;(7)讲授教学法。
四、《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
中文:国际私法
英文: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基本情况
1.学分:4学时:60(课内讲授:60实验实训:课外安排:)
2.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
3.适用专业:法学
适用对象:本科
4.先修课程: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
5.选用教材:王祥修、裴予峰主编:《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
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其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三、国际私法与相近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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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内法条汇总《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通意见》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