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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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FDB/HJ2313—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
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
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分配各源。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9年2月1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FDB/HJ2313—89。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FDB/HJ2313—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3.1.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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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c)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3.1.2 大气环境功能的分区图见附录A。
3.1.3 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见表1:
表1 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质量
3.2 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限值
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确定各源的排放限量。
各行政区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限值,见表2和表3,海沧投资区由于其特殊性单独给出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年排放总量限值,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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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排放总量限值
表2 各行政区SO
2
表3 各行政区烟尘排放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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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海沧开发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30m排气筒)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限值由下式计算:
式中:Q——允许排放速率限值,t·h-1;
P——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表5查取;
He——排气筒有效高度,m。
He计算方法按照GB/T3840―91中的原则计算。
表5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单位:t·h-1·m2
3.3 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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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工矿企业排放生产性粉尘,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生产性粉尘排放限值
3.5 一切3.6 企事业(包括制鞋工业)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3.7 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浓度限值,3.8 应符合表8标3.9 准。
表8 苯、甲苯、二甲苯排放限值
4.基本要求
4.1厦门本岛内不4.2 允许新建燃煤锅炉;新建的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4.3 几何高度不4.4 小于3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4.5 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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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厦门本岛以及一类区不4.7 允许新建水泥厂或水泥粉磨站等。
4.8 低于15米高度的排气筒,4.9 视为无组织排放;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4.10 一般情况下不4.11 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4.12 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4.13 其浓度限值以及监控点按GB16297—1996有关规定执行。
4.14 厦门为酸雨控制区,4.15 凡锅炉、窑炉的燃料含硫量应低于1%以下。
4.16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4.17 、工艺的企业,4.18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4.19 准按国外水平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内及本标4.20 准的规定。
4.21 本标4.22 准中3.3条和3.5条的建设日期(包括改建、扩建)计算方法,4.23 均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
4.24 本标4.25 准中各污染物采样、监测按国家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