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3月)
科技公司章程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02年4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于2002年5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TIAN DI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模版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模版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XXX登记注册。
名称:XXX住所:xxxx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庆典礼仪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网络技术开发(不含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游戏开发;虚拟现实设备、信息技术、电子产品、动漫游戏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顶盒、电子产品及备件、文体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销售;智能穿戴系列产品、数码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房屋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广告视频的制作;智能穿戴系列产品、数码产品的生产。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三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三个股东1姓名:xxx1住所:身份证号:股东2姓名:xxx住所:身份证号:股东3称号:xxx投资住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敷陈,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形成经济丧失的,可要求予以补偿。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x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浙江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浙江xxx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乐清市柳市镇xxxxxxx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电xxxxxxx电气制造、加工、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比例、方式、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于2035年1月1日前缴清。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受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八)、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格式一、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1. 公司名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以货币形式认缴。
二、公司经营范围1.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培训;信息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及配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及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交电;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销售文化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具;销售纺织品;销售服装;销售鞋帽;销售箱包;销售食品;销售饮料;销售烟草;销售酒类;销售药品;销售医疗器械;销售保健品;销售汽车及配件;销售摩托车及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燃料油;销售润滑油;销售涂料;销售化肥;销售农药;销售种子;销售兽药;销售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燃料;销售机动车用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销售机动车用化肥;销售机动车用农药;销售机动车用种子;销售机动车用兽药;销售机动车用园艺用品;销售机动车用燃料油;销售机动车用润滑油;销售机动车用涂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3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打算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年***月***日注: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宅为迁入新住宅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第二篇)合同范文标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摘要:本合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修正的范本,旨在详细规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股东权益以及公司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修正案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确保公司运作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正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条修正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权责与股东利益保护,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修正范围1. 修正案适用范围:本修正案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全部内容。
2. 未经修正的规定继续有效:本修正案未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原有规定继续有效。
公司章程(XXXX年3月)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 (9)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16)第五章董事会 (19)第一节董事 (19)第二节董事会 (22)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第七章监事会 (27)第一节监事 (27)第二节监事会 (27)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9)第二节内部审计 (3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2)第一节通知 (32)第二节公告 (3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3)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阴海达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现持有注册号为3202810000630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
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江阴市周庄镇云顾路585号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4万元。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产品和服务,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销售等。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XXX年,自公司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股东、董事、监事等公司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等。
各部门负责人由经理层任命产生。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认缴注册资本,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的财务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亚太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3月)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董事会 (25)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第七章监事会 (30)第一节监事 (30)第二节监事会 (3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2)第二节内部审计 (3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6)第一节通知 (36)第二节公告 (36)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9)第十二章附则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亚太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20200*********。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9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1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荣之联公司章程(XXXX年3月)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荣之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1986584。
第三条公司2011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190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1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United Electronics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邮政编码:10008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科技公司章程试行稿
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某某大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创业团队和________发起组建。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0000号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宗旨:科技促进创新,技术成就发展。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制和开发有关的无接触供电技术,制造和销售无接触供电系统,并提供移动供电解决方案。
第三章股东与股份第九条某某大学、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创业团队和________为公司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首期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首期注册资本。
股东首期出资额中某某大学技术投资100万,占16.67%%,某某股份战略投资100万,占16.67%%,风险投资350万,占58.33%,创业团队现金投资50万,占8.33%。
第十二条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
佛塑科技公司章程(XXXX年3月)62256642[1]
2013年3月21日修订议案待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 (18)第五章董事会 (21)第一节董事 (21)第二节董事会 (24)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28)第四节独立董事 (30)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第七章监事会 (3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监事 (33)第二节监事会 (34)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3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6)第二节内部审计 (38)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39)第一节通知 (39)第二节公告 (40)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1)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4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44)第十三章附则 (45)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佛府办复[1987]106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1988]165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1992年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粤联审办[1992]36号文批准进行了企业股份制规范化改造,1994年经广东省体改委以粤体改[1994]14号文批准确认为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______(具体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1.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2.提供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进行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业务;4.进行软件开发、代理、销售和服务;5.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以自愿、平等的原则参加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第六条股权认购及变动1.公司股权以股份形式存在。
每一股份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2.股权可以自由买卖,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股东权益1.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股权比例,参加公司的决策活动,并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2.股东享有按照公司章程获得回报的权利;3.股东享有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公司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1.股东可通过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进行出资;2.出资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三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第九条公司组织架构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三权分立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2.董事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董事长;3.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4.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策事项需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监事会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2.监事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监事长;3.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4.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经理层1.公司设立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2.经理层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和管理,并聘任经理担任具体职务;3.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和福利待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1.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2.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公司章程(XXXX年1月)62092833[1]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0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通知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对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基础上设立;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31300000005346。
第三条公司于2012年7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于2012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onyu Wear-Resistant New Materials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西路068号邮政编码:4106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庄家万昌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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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_广西新万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庄家万昌科技有限公司沙田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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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资质空产品服务是:沙发的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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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2010年4月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1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7月第二次修订2012年8月第三次修订2013年3月第四次修订)二○一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董事会 (16)第一节董事 (16)第二节董事会 (19)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第七章监事会 (23)第一节监事 (23)第二节监事会 (24)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5)第二节内部审计 (28)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8)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0)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2)第十二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山东省商务厅颁发的鲁商务外资字[2009]289号文批准,由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
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70300400000903。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8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8万股,于2011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IBO WANCHA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路18号。
邮政编码:25506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764,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优势互补,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增强创新能力,为员工提供创造人生价值的平台,提高经济效益,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的研究开发;生产原甲酸三甲酯、原甲酸三乙酯及其副产品,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产品(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9名,全体发起人以原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各自原出资比例进行折股出资缴纳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伍仟捌佰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00%。
全体发起人均已按照其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全部出资到位。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具体情况见下表: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0,764,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