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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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七大”报告亮点之二——公民意识的觉醒法治社会的力量

【作者】:黄蕾【来源】:基础部【浏览次数】:1703 【添加日期】:2008-1-3 10:48:56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重要论述,引起全国人民的普遍关注。此次召开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公民意识”,昭显了新一代领导人的创新与活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包括了许多方面,但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的现代化。它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

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公民意识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自觉监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大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

西方国家的公民们基于其文化里所特有的幽暗意识,内心充满了对权利的渴望与追求。文艺复兴中,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伟大的思想家们极力倡导“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思想,这些思想直接引发了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些代表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宪政理念被写入了宪法。

与西方各发达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公民意识在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不具有内发性。中国民众的思想受制于两千多年的儒教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无奈的清官情节、圣人掌权的心理等。每个人的内心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臣民”思想,面对权利无动于衷和面对权力的贪婪与顶礼膜拜构成了中国人(至少是近代以前的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很鲜明的就是“老百姓”这个称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和它相近的名词,

还有平民、人民。与“老百姓”同出渊源的是“草民”或“庶民”这些概念,严格说来,这些概念都是封建时代的产物,也即封建社会“官民”、“臣民”统治秩序下的话语。所以现实中,尽管宪法赋予了公民各项权利,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另一方面,大众的公民意识淡薄,关于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也与时代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不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而言,例如公民作为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关的权利。但很多人对于自己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无所知。

第二、道德意识滑坡。目前社会的道德现象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无道德”,人们不讲道德、漠视道德、反对道德。在民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在官场,贪污腐败、欺上瞒下。人们没有良心,也就是没有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

第三、信仰意识缺失。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无信,也就是没有真正的信仰。一个如果对于世界和人生没有真正的信仰,那么他对于他人也就不可能有诚信和信用。目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诚信的危机在根本上源于人们信仰的危机。二是迷信。现在很多人虽然没有真正的信仰,但信奉迷信。如他们相信算命、风水、鬼神,乃至邪教,不断地烧香、下跪、捐款等等,以此消灾得福。

这显然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相悖离,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历史条件已逐步具备,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

而我们今后要重点做的就是在遵循宪法的精神的前提下,全面具体的加强公民意识,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丧失,一旦丧失即为奴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指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2、强调法治意识。树立程序意识、宪政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抛弃清官情结,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柏拉图晚年时期追随的“上帝”。①它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法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连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也说:“我们的权威都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②从传统的个人魅力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型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3、突出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权利的获得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中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整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4、破除权力崇拜和迷信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其反对任何形式的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政策决定权民予和财产民有、民享,特别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5、树立纳税人意识。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社会的门槛。政府以及公务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非相反。纳税人意识又引导出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政府和公务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热情地为纳税人提供令纳税人满意的服务,而非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员有批评、监督和更换的权力,却不必感恩戴锝。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更应该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活的意识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中外历史都表明: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

在此要强调的是,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首先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以为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政治框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通过纳税来完成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以此支撑政府机构来雇佣公务员,而政府的公务员须用服务来与之交换;同时,公民还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而管理者须在公民的制约之下来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物。

政府与公民是国家善治这一硬币的两面。因此,除了要求国家强化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之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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