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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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摘要: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

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应当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正确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客体;债权;劳动合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圈。

根据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

笔者拟对该罪的犯罪客体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探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该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我们得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与传统理论中的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客体并不一致。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利。

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分析,债权并不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什么叫侵财案件侵财类案件包括

什么叫侵财案件侵财类案件包括

什么叫侵财案件侵财类案件包括什么叫侵财案件抢劫、抢夺、盗窃、破坏公私财物等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案件,都可以称为侵财案件。

侵财犯罪的种类有哪些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侵占侵财案件有哪些抢劫、抢夺、盗窃、破坏公私财物等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案件,都可以称为侵财案件。

.五类侵财案件指的是哪五个? 一、家中谨防盗窃二、外出谨防扒窃三、私家车谨防撬盗四、加强保险柜防盗五、谨防遭遇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算侵财类案件是的侵财案件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一般情况下,此概念指向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这是一个该类案件的通称。

抢劫、抢夺、盗窃、破坏公私财物等以非法手段谋取个人或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案件,都可以称为侵财案件。

侵财案件的最新立案标准和追诉标难(一)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大,以2万元为起点。

(三)聚众哄抢罪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以2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以5万元为起点。

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法不 明确 、 司法不规 范的情况下 , 我们有必要 以 网络
虚拟财产 为视角 , 新 审视 侵犯 财产 罪犯 罪 对象 的 重
演变及其刑 法规制 , 以寻求 合法 、 合理 、 效 的刑 法 有
救 济途径 。

的物质载 体 ,权利 ” “ 是无 形财 产权 的法 律 载体 。法
律意义上 的财产一般 包括 以下几方 面 : 第一 , 可 财产
们 认为财产 法是调 整人们之 间因物而产 生 的法律 关
系; 而物除 了包括有体 物外 , 括能通过 思维去 抽 还包 象 的抽象物 , 如债 务 、 股份 、 利 和版 权 等。 由此 我 专
们可 以看 出 , 过理论上 的法律拟 制 , 经 英美 法系实践
中所 形成 的 “ 财产 法 ” 成 了与大 陆 法 系一 致 的财 变 产法 的概念 。3即 , l 财产包 括 “ 和权 利 ” 财产 权包 物 ; 括“ 有形财 产权 ” 和无形财产 权 ; 物 ” “ 是有 形财 产权
第2 卷 2
第 3期
【 刑事法学论坛】
侵 犯财 产 罪犯罪对 象 的演 变及 发 展
— —
以网络 虚拟 财 产 为视 角
刘 晖
( 山东警察学 院, 山东 济南 2 0 1 ) 5 04
( 摘
要 ] 网络虚拟 财产在 本质上是一种 数 字化信 息 , 它既不是“ 体物”, 不是 “ 有 也 无体 物 ” ,
( 中图分类 号]D 65 [ F2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17 62—10 20 )3— 0 7— 5 50(09 0 04 0
计算机 的普及 和网络技术 的推 广使人们 的社会
生活 日趋二 元化 , 来越 多 的人 游走 于 网络 与现 实 越 之间 , 产生 了许 多新 的社会 关系 , 网络虚拟财产 就是 其 中之一 。与之相伴而生 的是现实社会 的犯罪形 态 开始在 网络 空间繁衍 。这 种因扭 曲性使 用高科技 产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四章 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四章 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观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

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

只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为特殊主体。

②行为对象为各种财物。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犯财产法益的行为。

可分为两种类型:a.以各种公开的或者秘密的方法,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

b.故意毁坏或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非取得型财产犯罪)。

④行为数额。

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的均为数额犯。

(2)主观的构成要件①侵犯财产罪均为故意犯罪。

②对于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其成立还必须具备目的要素,即非法占有的目的或牟利的目的。

二、暴力、胁迫型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素①客观构成要素a.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b.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财物只限于动产。

c.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的人身实施强制,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而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与这两种方法相似的强制性方法,主要是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

②主观构成要素主观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①罪与非罪的界限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b.民事纠纷中强拿或者扣留对方财物,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②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一般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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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特定财物可能构成其 他罪。
抢劫是双重行为:目的行 为与方法行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 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1)抢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3)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3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虽未达到“数额 较大”,但情节严重的, 也适用本条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
(3)诈骗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 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内容摘要:论文摘要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但由于法条固有的概括性及立法性存在粗疏之处,加上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从法条规定和侵占罪的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实际案例看,不乏行为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国有单位公共财产的情况:1、刑法上的保管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关系,不是一种事实判断,无需借助规范进行价值评判;2、持“合法持有说”会将部分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置于刑法调控之外,既不利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有失刑法公正。

刑法上代为保管就具备了以下的界限机能:1、排除因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光彩的转移所有权合同占有他人已交付标的物后拒不退还的情形构成侵占罪之可能;2、排除基于无因管理持有他人财物后拒不退还的的行为民事纠纷,刑法不应介入;3、使刑法上的保管与民法上的保管无所区别,从而界定了本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保管他人财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

1、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2、无形财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3、侵占赃物是否构成本罪;4、用于违法或者犯罪目的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三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又称遗失物,是指非出于放弃占有的意思偶然丧失占有之动产,且在拾得之际该动产并不为任何人实际占有。

四是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包括人个财物、单位财物、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

[关键词]侵占罪/遗忘物/埋藏物/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侵占罪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一种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占罪。

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要按贪污罪论处。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黄鑫宽摘要:侵财型犯罪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时刻危害者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侵财型犯罪具有涉及面广、犯罪手段多样化、危害性大等特点,对我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进步,中人民对于美好生活有着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针对侵财型犯罪的表现,找出侵财型犯罪的特点并对侵财型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对建设成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新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专业,浅谈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

关键词:侵财型犯罪;表现;特点;成因;国际关系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1-0052-0002一、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侵财型犯罪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重要的工作方向。

如今,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多样化,侵财型犯罪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有些甚至结成团伙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这无疑给我国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如果不能及时打击遏制侵财型犯罪的发生,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日益猖狂。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多种多样,总的来说,侵犯财产罪一般包括三大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型、损毁型。

具体又涵盖了13个具体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如此之多,也侧面表现了侦破侵财型犯罪的难度之大,也表明我国需要减少侵财型犯罪了当务之急。

二、侵财型犯罪的特点结合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案例,侵财型犯罪有五大特点。

(一)共同犯罪突出侵财形犯罪的首要特点就是共同犯罪化,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选择结伴作案,他们通常通过朋友介绍,互联网聊天等方式聚集在一起形成犯罪团伙。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案例
1998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何某对其同伙王某等三人说,其 女友兰某被兰父介绍嫁往广东,得去找兰父要钱。次日上 午,何某携带相机和四副墨镜,携带菜刀一把,与其余三 人分乘两辆摩托车来到兰父家。兰父不在,何某对兰的妻 子和女儿拍了照。下午2时许,在返回的路上,何某将兰 父从一辆车上拦下,要其赔偿4000元钱,并对兰父拍照。 兰父拒绝赔偿后,何某踢了兰父一脚。兰父见状说:“有 什么事到家里去好好说。”到兰家里后,兰某说没钱。何 某说不拿钱我不怕,照了你们的相,会有人来杀你们。 “接着,何某又拿出菜刀扔到桌上,叫兰父把手指剁下来, 在此情况下,兰某即到外面向他人借了2000元钱,交给何 某。此间,被害人的妻女均在犯罪人的掌控之中。
对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
本案要点: 1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必须是服 务于当场取财的目的。 2 、抢劫罪中的“当场”,是指手段行为 和目的行为在实施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并 不是一个空间概念。
使用暴力窃取财物案
被告人卢某于1997年11月3日晚8时许,窜到某 建筑工程公司华侨住宅工地,见该工地值班室 内放有铜条、铅块,便想行窃。但见室内有值 班员唐某坐在床上看电视,无法下手。他见工 地周围无住户,即心生一计,想把值班员引开 后,再取财物。于是,他突然冲入值班室内, 乘唐某不备,朝唐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10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要点: 1、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A、抢劫罪是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 直接夺取财物;
B、抢夺罪是乘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公然 夺取财物。
强行索取巨额餐饮费案
1999年2月8日晚8时许,赵某到某饮食文化中心消 费。赵要了果盘等食品,价值65元。赵在就餐时, 服务员江某主动上前勾引赵某,赵遂跟江某进到该 饮食中心一包房内,并与江某发生了性关系,赵给 江某服务费400元人民币。事后,赵某到前台结餐 饮费时,经理成某向赵某索要餐饮费12000元人民 币。当赵某询问为何要这么多钱时,成某解释,除 了餐饮费外,其中还包括“小姐服务”管理费(指 赵与江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当即表示只支付正常 的餐饮费,其它费用拒绝支付。成某即威胁赵某, 要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7)【内容提要】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是:(1)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侵犯财产罪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本章共有14个条文、12个罪名,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有:(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2.特征:(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不构成抢劫罪。

(2)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获取财物;抢夺罪是出其不意直接夺取他人财物。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抢劫的方法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抢劫财物之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将人故意伤害或者杀死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4)转化型的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5)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归属的类罪名不同。

(6)以胁迫方式实施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威胁的内容不尽相同;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尽相同。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抢夺、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界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包括财产犯罪的分类、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财产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非暴力财产犯罪和暴力财产犯罪。

1. 非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个体为主体,通过隐蔽手段实施,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仓库等场所,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团伙或有组织的形式为主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具有侵害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点。

例如,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特点财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犯罪行为都旨在实现非法占有。

2. 损害财产权益:财产犯罪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财产总量的减少。

3. 作案手段多样:财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犯罪可采用秘密侵入、撬锁等手段;诈骗犯罪可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

这些巧妙的作案手段使得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 威胁社会安全:财产犯罪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职务侵占犯罪会破坏公务员职业道德,影响政府形象。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完整版)刑法分论练习题之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中,哪一种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A、不动产B、提货单C、无主物D、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2、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乙正在运输的走私物品,数额巨大。

甲的行为构成:A、走私罪B、诈骗罪C、非法经营D、不属于犯罪3、下列犯罪中,不需要数额较大就可以构成犯罪的是()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D、敲诈勒索罪4、甲某某日晚在一条街上看到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

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去老妇的包就跑,因夺包行为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

甲构成()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应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5、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

甲、乙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盗窃罪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6、甲进入乙的菜地偷了两棵大白菜,被乙当场抓住,甲为了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7、甲自己因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路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包掏走(包内有现金850元)。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抢夺罪C、盗窃罪8、甲谎称乙的儿子将自己弟弟打伤,要求乙赔偿医疗费1000元,并威胁说,如不答应就在5日内将乙的儿子打伤,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甲1000元。

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9、某村村长带领一批村民,深夜去偷某国有公司放在墙外的钢材,价格数千元,回来全部交给村里制作农具使用。

该村村长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不属于犯罪10、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甲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内,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

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盗窃罪C、不属于犯罪11、甲某日晚潜入商场偷得一台彩电,后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这台彩电有这样几个价格:商场进货的价格为8500元,市场零售价为9000元,甲销赃的价格为8000元。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作者:陈根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所有权呢?应该从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挪用型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资金或款物的占有、使用权。

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权或财产所有权。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等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不断修正的我国刑法的现状,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客体;财产权益刑法第五章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说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说)。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

一般而言,对所有权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

侵犯财产罪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一般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

那么,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所有权呢?我认为,不完全准确,应该从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一、占有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占有型侵财罪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

按照犯罪方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包括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先来看几个案例:案例1: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将一辆汽车交给乙作为质押。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一天深夜,甲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甲院子里的汽车开走。

乙发现汽车不在,怀疑是甲开走了,遂打电话询问,甲承认是自己因急用而将车开走,并承诺会还欠款。

财物的内涵

财物的内涵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

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深入研究。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只限于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

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液化气、蒸汽等是财物,但光、热等不是财物。

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或者说在物理上属于物的,就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以及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但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不是财物。

事务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凡是可以作为一种事务进行管理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无体物以及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都是财物。

[7]本书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在财物这一对象之外,没有特别规定财产性利益是部分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例如,欺骗债权人,使之免除自己债务的,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侵犯财产罪不仅侵犯了作为具体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财物所孳生或具有的经济利益,这也说明了刑法上的财物不限于有体物,而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实际上是无形财产,但由于侵犯这些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犯罪,故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既然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理当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

从实际上看,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

但从理论上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入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刑法》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侵犯财产罪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这类犯罪中,需要很好地把握和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如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等,如果定性错误,不仅会发生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问题,而且也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符。

还有的犯罪需要很好地注意与其他行为方式相似或相同,但构成不同种类犯罪的情况,如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总之,只有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每一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才能做到对每一个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也才能做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

简述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侵犯财产中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91 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我国《刑法》第92 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类犯罪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占有型犯罪、挪用型犯罪、毁坏型犯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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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摘要一、析题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摘要一、析题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

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

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

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

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

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

要明确界定它,必须先准确把握何谓侵犯财产罪,什么又是犯罪对象。

由于笔者本文的思路是对立法现实,即对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所以这里的侵犯财产罪就是指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

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1)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过程。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在故意犯罪中,它也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间的中介。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与犯罪客体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前者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后者则是由这些人或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两者是一种承担者与被承担者、现象与本质间的对应统一关系。

结合而言,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就是指侵犯财产罪犯罪主体通过其行为所直接占有或破坏的财产。

它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也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集中的表现。

在侵犯财产罪中,各具体的犯罪类型只是行为主观或行为方式的区别,而犯罪对象上,却都存在着一致性。

也就是说,就各类侵犯财产罪而言,其犯罪对象在性质上是基本一致的。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一般性问题为了准确把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内涵,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这类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的共有性质。

换言之,就是要解决某具体事物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所应具有哪些基本条件问题。

1.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

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

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而不能是该“一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我们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无足轻重的。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

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

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是否可以说,任何物只要具备了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就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从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物的静态安全或动态安全必须受到破坏,即丧失了静态或动态的安全。

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

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

也就是说,上述的三个条件只是物本身所应具有的属性,要实际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还必须实际地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要完整地了解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在内涵上对其进行分析,还需要从其存在的具体形态以及各具体形态的特定性方面进行仔细的探究。

从普遍意义上讲,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有三层含义:一是侵犯财产罪作为类罪名与其他类罪之间在犯罪对象上的区别问题;二是侵犯财产罪的各罪的犯罪对象上的区别问题;三是具体的特定性质的物在成为或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上的问题。

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只在第二和第三个含义上进行综合的论述。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

要解决违禁品的犯罪对象问题,首先要明确何谓违禁品。

笔者认为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从目的论的角度讲,探究违禁品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其价值问题,即其动态安全的特殊性。

如果按照有些学者的主张“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由于只是立足于某种物的静态安全的特殊性,则将不利于很好地分析违禁品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特殊性。

其次,违禁品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此刑法学界没有争议,但其理由多种多样。

(2)的确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来分析,也可以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论证,还可以从违禁品占有或价值状态被侵害的可能性上来说明。

违禁品的价值量,笔者认为不必考察,一旦实施了以违禁品为对象的侵犯财产罪,可以径直认为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价值量度。

至于量刑,则可以参考违禁品的数量、相对价值及其它情节。

因为,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行为人一旦以这些物品作为犯罪对象,则既侵害了一定物品的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又同时触犯了相关的规定,其客观危害在同等条件下,要大于侵害其他物品的情形。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但正如文中所说,这三个条件只是基本条件,不动产是否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不无疑问和争议。

在探讨之先,当然有必要明确不动产区别于其他财产的、具有刑法上意义的特征。

笔者认为这种特征主要是不动产的不挪动性,指无论是恶意行为人还是善意行为人,除非意图毁坏该不动产,都不会挪动它。

当然更多情况下,任何人也是无能挪动的。

它决定了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的侵犯财产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在破坏型犯罪财产罪中,由于行为人是以破坏为意图,不动产的这两个特殊对该类罪没有影响,所以本段中的论述只针对非破坏型的侵犯财产罪)。

同时,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的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和公信是以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而不是占有为标准,于是犯罪人只有以某种方式违背合法权利人的意志或使合法权利人违背自己意志在主管机关变更了权利人,犯罪人才取得了公示力和公信力。

如果只是取得了权利证书而未变更于自己名下,犯罪人即并未侵犯到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关系。

这又决定了该类犯罪具有长期性和程序性。

据此,笔者认为,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的侵犯财产罪只能是犯罪人的实行行为能够持续作用于合法权利人,使其非出于真实意愿地进行权利变更的犯罪。

具体而言,这类犯罪只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侵占罪、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贪污罪和破坏型财产犯罪。

其他的犯罪即: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盗窃罪和以特定财物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

由于在目前的刑法学界,关于抢劫罪能否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存在较大争议,(3)而其他侵犯财产罪能否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认识一致,下面仅就抢劫罪进行论述。

一般的抢劫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典型区别是:它必须是当场取得财物,而不是事后取得财物。

但不动产的特性又决定了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是无法即时取得,因此一般抢劫罪不能以不动产作为其犯罪对象。

有人指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从而主张抢劫罪可以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

但笔者认为,无论是“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还是“迫使他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都不能视为已经劫取了该不动产。

因为前者只是临时取得了使用权,而后者则只是劫取了相当于该房屋价值的财产利益。

对这类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是正确的,但并不能因为犯罪人着眼的是房屋,又以抢劫罪定了罪,就推定房屋等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否则就是割断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间的联系,将犯罪对象简单地、孤立地理解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非必要条件。

有人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结合诈骗罪可以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的理论,认为抢劫罪可以以不动产为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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