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律规定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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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律规定及办事流程
第一章注册内资企业
1. 工商局申领预用名通知书。通过后刻公司公章等印鉴。
2. 凭预用名通知书去银行开设注册资本帐户。
3. 股东按章程规定向银行认缴股金。
4. 凭银行出具的注册资本进帐单,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5. 凭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公章等到工商局填写申请表,领取营业执照。
6. 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税户、去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8. 属于特殊行业的,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该行业相关证明。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网上申报所需要资料
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程序:企业先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将以上资料缴纳齐全后,由企业填写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中英文名称和地址,法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人签字保证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进出口业务。
乐陵外经贸局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申报,网站为/,转报至德州市外经贸局3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到海关办理备案。
二、海关备案
企业取得进出口资格后,须在海关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后方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所需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证明;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6.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 企业的合同章程;
8. 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案程序:到海关预录入科和通关科办理手续,由海关完成预录入后领取《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电子口岸的办理
所需资料:办理电子口岸除办理海关备案所需的资料外,还需填写1号表和2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主管人员的信息、法人卡持卡人的基本信息、操作员卡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办理程序:以上资料审核无误,由海关完成预录入后领取条形码表格一份(简称3号表)。持表格先后到德州市技术监督局、德州市工商局备案盖章、德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局办理备案和盖章;办理完上述程序,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操作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已经盖章的条形码表格到青岛海关领取IC卡;拿到卡后,回德州外经贸局备案后到乐陵市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备案;然后企业持盖完章的条形码到德州海关开通IC 卡,企业须到德州市网通购买95199拨号上网卡。企业自行安装电子口
岸操作系统后,即可操作核销单申领、备案、交单、出口退税交单、进口等业务。
四、设立外汇账户
企业持申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携带公章即可到德州市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然后到相应银行开设外汇账户。
第三章加工贸易的基本内容
一、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按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来划分,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经营企业。
加工贸易的三大特点:
1. “两头在外”。是指原料在外,市场在外;
2. 加工增值;
3. 料件保税。
二、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对加工贸易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企业凭海关核准手续,按合同备案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银行保证金台账分为“空转”和“实转”。
“空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只开立空头
账户无需存入保证金。
“实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要将与进口料件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完核销手续,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督的商品。禁止类商品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如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主要部件。
限制类是指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目前包括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以及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和羊毛。
四、海关企业的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各个管理类别的条件:
第一、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