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补偿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和员工个人权益,公司与营销序列岗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公司对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和在职员工提供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具体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条补偿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竞业限制补偿金从2013年开始累积(新人从新入职或新晋升时开始),

对于在职员工,从累积之日起两年后(即2015年)的一年内的相应时间

发放;该补偿金发放以员工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补偿金提取后因发放时间差而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含浮动)计算,计息起点为补偿金所属半年度结束后下一个月的1日。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关法律规定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公司将做出相应修改。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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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汇总)

分享/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汇总) 劳动法实务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法律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款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供参考: 1、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doc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 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2009-5-25发布 2011-06-30修订发布 2011-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 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4.4.1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竞业协议的补偿金标准

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的商业秘密保护、其他保密要求以及竞业禁止等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范围:主要为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的一切信息、情报和资料。具体如: 1.1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发展计划、重大经营决策、尚未实施完毕的业务或者项目计划以及进度、公司招投标文件资料以及信息等; 1.2 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来源方式、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资料等)、原材料供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来源方式、供应商档案资料等)、合作伙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名单、合作伙伴来源方式、合作伙伴档案资料等)、专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或者将要完成的尚未申请专利或者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任何专利性技术)等;

1.3 甲方具体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现金流、银行存款等); 1.4 甲方拥有或者使用的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研发计划、研发进度、研发工作人员名单、研发资金、研发成果等; 1.5 甲方人员结构(特别是技术人员结构、业务人员名单、项目团队名单、部门主管或者公司工程师以上人员)能力、背景以及参数、联系方式等; 1.6 对外将要签订或者已经签订的所有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签订过程; 1.7 甲方与客户合作的细节、具体进程、流程、参与人员等; 1.8 甲方与客户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保密的信息以及载体; 1.9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往来的所有客户要求或者公司注明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以及信息,无论合作是否成功; 1.10 甲方产品成本、产品报价、内部价等; 1.11 甲方与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最终报价或者合作价格; 1.12 甲方供应商的供应价格、质量信息、技术标准、供应流程等; 1.13 甲方工资分配政策以及个人薪酬、奖惩制度; 1.14 员工手册等甲方规章管理制度; 1.15 所有标记了“机密”字样的文件及其信息; 1.16 公司未决诉讼、仲裁以及以往诉讼或者仲裁历史; 1.17 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 注:甲、乙双方在此完全清楚某些信息虽然单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情况下将构成商业秘密,例如业务员名单,在竞争对手挖掘人员时即构成商业秘密,又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 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 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北京:《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第四十四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实践中一般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4.浙江:《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5.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主要会议记录。 (4) 财务部门的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 理财顾问部所掌握的热线号码和客户资源、资料。 (7) 理财顾问部所知悉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资料、持股情况、理财规划具体内容、持有投资品种、操作记录等。

(8) 理财顾问部及投资管理部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限内需要保密。 (9)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应部门负责保密。 第七条对于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未经总经理、常务副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发、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竞业禁止概念的明晰 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是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首先应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员工的秘密保护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点在于: 1、在功能取向上,保密义务的功能主要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竞业 限制的功能既可能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能仅是约束其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 2、在产生基础上,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双方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约定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需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另外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3、在期限约束上,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2年。 4、在对价补偿上,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要权利人支付保密费;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如用人单位不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约定的,如果产生诉讼纠纷,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法律责任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符合民法等相关条文要件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人则通常只需依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约定竞业禁止时企业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事项放在同一个协议文本中约定,也可以分开约定。部分企业的做法是保密协议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针对特别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就竞业限制事项部分,在签订或履行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 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乙方(职工):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以及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甲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国家.劳动部等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第1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保密、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用工机制,实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公司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管理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3、商业秘密的范围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3.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 3.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3.4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3.6 公司产品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中他方要求我公司及各门店保 密的内容。 3.7 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料)、招投 标资料。 3.8 公司局域网、局域网与网络连接部门所有软硬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 划信息。 3.9 公司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 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 3.10 公司为生产、经营举办的以上秘密的培训活动。 3.11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 4.9计算机储存的秘密信息应加密保护。储存了秘密信息的电子设备应遵循相关制度使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 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到底参照什么标准呢? 我先列举一些资料,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1、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设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只有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发一月工资,考虑到竞业禁止限制了离职人员的再次就业的机会,因此,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标准应比解除合同补偿金高,有些企业按离职人员原报酬的2/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律师建议x 2、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年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为不少于劳动者年薪的二分之一。目前,中关村的企业采用此种方式占不少比例。但大多竞业禁止限制时间为一年。 "——中关村多数企业作法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深圳作法 4、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珠海作法 5、德国 《德国商法》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年报酬的一半以上。 6、法国 法国法律则规定,在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向雇员给付最后工资额的1/2或1/3。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来源:作者:日期:10-11-29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属于支付形式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属于不同的概念。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三、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来确定最终支付数额。这种情况下的支付形式则明确为一次性支付。 对于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以下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5.1起实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竞业限制合同(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限制合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竞业限制合同(下简称“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 _年__ __月___ _日签订:——————(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下简称“雇员”)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__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2.雇员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对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处置或与公司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 3.公司给雇员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雇员明白不与公司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 4. 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竞争业务”: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指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 (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竞业禁止 雇员在离开公司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也不得进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

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

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 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标准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 1、支付时间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

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范文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它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 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 技术人员; ④其它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 -5-25发布 -06-30修订发布 -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 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三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廖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四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

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0日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XXXXXXXXXX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与培训管理办法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与劳动者共同利益,防此不正当竞争,避免公司资源无故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受此办法限制。 三、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在本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劳动者,自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以内不得在生产、经营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行生产、销售与本公司同类的产品或与本公司展开竞争。 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选拔和任用人才,凡入职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给予平等合理的的竞争发展空间、培训学习机会、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凡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对象,必须遵守本办法各条款规定。 第三条以下人员属于我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对象: 1、公司主管及主管级以上人员; 2、生产部门除杂工以外人员; 3、质量技术、开发设计、仓储、采购、财务部门人员; 4、销售及售后服务部门人员。 5、与本公司约定,需要接受本公司竞业限制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已充分考虑过竞业限制对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支付竞业限制对象工资报酬时,已将竞业限制补偿费计入员工工资以内。因此,竞业限制对象离职后在履行与本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本公司无须再向竞业限制对象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与本公司有竞争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供应商、客

户、生产(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同类配件的企业。 第六条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内,公司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公平合理的工资报酬及职务竞争机制; 2、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学习与培训机会; 3、为竞业限制对象提供等同于公司同职或同级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竞业限制对象本办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公司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资料、客户资料、物料采购渠道、材料(配件、产品)单价、工程技术资料、生产加工技术、生产经营模式、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管理模式等。 2、未经本公司许可,竞业限制对象在本公司就职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组织兼职,不得自营或代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盈利性业务; 3、竞业限制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一条之规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对象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竞业限制对象在竞业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经甲方查明收益的,竞业限制对象应将收益总额归本公司所有; 2、竞业限制对象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从事兼职活动的,本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江某集团股份公司聘请向某担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向某如期入职,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3年,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人民币25万元,工资包括年薪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限3年,向某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在合同期限的第二年末,该子公司因经营不佳,出现连续亏损,向某迫于经营压力自动离职,离职后去了同类企业。针对向某的行为,该集团遂以向某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以上案例主要涉及到竞业限制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制度不仅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合理运用竞业限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防止互相挖墙脚,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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