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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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

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
使用术语“国别”不代表作者或亚洲开发银行对任何地域实体的合法性或其它法律地位的任何判断。
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终期报告
前言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行政体系以及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着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和精细化,政府也在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向公共资源协调者 的角色转变。逐渐兴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其专业性、志愿性、公开性、非营利性等特点,成为帮助政 府承担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适宜主体。
本项研究的最终圆满完成,还要特别感谢亚行驻中国代表处项目经理/高级规划官杨俊梅女士,她 对项目的全面监督管理,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为终期报告的定稿校勘工作提供帮助。亚行驻中国 代表处项目分析师甘美女士(主管项目财务),高级对外联络官员阚磊女士(印刷版校审)及其助理荣 璇女士(协调安排报告的排版印刷),均为项目的成功给予了大力支持。
拓展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使用途径,特别是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 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是提高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共服务供给效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现代 公共财政支出发展的国际趋势。在公共财政体系中建立对公共服务的购买制度,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承 担公共服务的能力,对于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亚行对华技术援助项目TA 4790-PRC: 改革支持和能力建设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对于某些设立的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不是自己使用财政资金运作完 成,而是通过各种模式建立契约关系,由非营利组织或者营利组织等其他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 支付相应的资金的模式。简言之,即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承包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 标的机制,其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核心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而不是建立雇佣关系,它要求作为购买方的 政府和作为被购买方的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独立性,社会组织独立决策、独立运作、承担责任,政府依据 合同进行管理,对绩效进行独立的评估。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的购买,其中的服务包括政府自身的后勤服务,更主要的部分是公 共服务。政府采购以竞争、公开原则为一般性原则。 (三)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对象 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包括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中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 重要主体。 非营利组织(NPO)指民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中又依据其组织形式和组织目标分为以 成员互益为目的的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文体协会等,以及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组织,如民办非营 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基金会等。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包括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财政拨款或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福利,如免费医疗、免费公共交通等。后者是政府针对公民或某些弱 势群体的财政支出,它与购买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公共事业的财政拨款。拨款主要面向特定组织,根据组织运作预算进行, 购买则主要针对特定的公共服务标的,公开开放竞争获得,以服务绩效而不是组织过程作为考核依据。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作者:汤伟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01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本来自身直接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服务,现在直接交给社会组织,并根据该社会组织提供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

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服务购买行为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具有四方面条件:政府作为购买方、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购买标的本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

按照学界公认的理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善治理论发展的多重特点:一是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环境保护等诸多社会的新兴需求,逐步要求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二是政府购买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益,促进公共政策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三是政府购买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达到社会各方利益协调。

西方践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超过一个世纪,在我国开展是近二十年的事情。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首先发端于上海,其实践取得很大成绩,主要表现在类别多、范围广、发展速度迅猛,注重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的发育,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逐步从城区向乡村延伸,但也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不足、无清晰完善的程序、多数属于岗位购买模式、独立竞争性购买比例仍然较少。

这些不足也反应了全国层面问题,需要大量的体制改进和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宏观环境改善。

一、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历程早在1988年,上海就开始实施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培训成果等中介服务的事情,但真正意义上的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1]。

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兴建了罗山市民休闲中心,为了提高休闲中心管理效率,该局不采取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等传统社区组织管理模式,而是通过协商,委托给了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由其为当地居民提供社会交往、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享受公共福利服务的公共场所。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浦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2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3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浦东新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浦东新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区财政、各镇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

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

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

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浦府综改[2007]3号•【施行日期】200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综改〔2007〕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效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在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区政府负责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报新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编制)、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浦东新区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区财政、各镇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

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

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5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C2009) 4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该类项目的投资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排原则)区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应当符合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购买学位的政策分析

政府购买学位的政策分析

政府购买学位的政策分析--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案例摘要:浦东新区政府以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方式来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

本文对该政策的背景、目标、价值、实施过程和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政府购买学位政策分析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案例“为使外来人员子女能依法享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优质的教育资源,浦东新区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管理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并逐渐形成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2007、2008两年,社发局审批了12所农民工子女学校转为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这12所学校两年间提供了11365个按照公办标准收费的小学学位。

新区政府还购买了民办外高桥中学、民办兴知中学、民办阳光海川学校的教育服务,补充当地的九年义务教育,缓解了新区学位不足的状况。

”①二、对浦东新区政府购买学位的政策分析政府购买学位就是政府以契约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学生的入学位置,以保证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

就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民办农民工学校的学位而言,就是政府向民办农民工学校购买农民工子女的学位,以实现农民工子女与上海市户籍子女一视同仁,完全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

政府根据民办农民工学校招生人数的多少,以生均教育经费的形式补贴给民办农民工学校。

(一)政策产生的背景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十五年来,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外来人口成为浦东新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

浦东新区现有常住人口320万人,其中流动人口超过100万人。

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多,增加了对教育的急迫需求。

2003年国务院明确了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原则。

面对浦东新区农民工子女数量不断增加,现有的新区公办学校短期内无法满足大量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需求。

一些农民工子女无学可上,一些农民工子女进入农民工子弟学校上学,又存在办学不规范、办学质量差等问题。

上海:探索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上海:探索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

获得政府资 助 ( 含政府 购买服务 收 入和政府补助收入 ) 约4 2 . 3亿元 ,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如 :上 海 市 政 买 服 务 顺 利 开 展 ,上 海 已有 部 分 区
法系统每年拨款 6 7 0 0多万元 ;浦东
( 县 ) 建 立起跨i l S l f - } 的协调机制 ,
府 向基金会 、 枢纽型组织购买服务 。
如 上 海 市 委 宣 传 部 委 托 文 化 发 展 基 金 会面 向社会 开 展 公 益 文 化 项 目 资 助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委 托 市 慈 善
基 金会等多家社会组织兴 办社会福
利事业 。 公 开 招 标 形 式 。主 要 适 用 于 政 府 向社会 组织 购买 有关公 众 、社 区或
被评为 “ 2 0 0 9年 度 中国 社 会 政策 十 《 社 区公益服务项 目绩效评估导则 》,
2 0 0 0年 ,上海通过对民办养老 大创新 ”项目。2 0 1 2年上海市政府 这 是首个关于 公益服务项 目评估 的 院每张床 位予 以一 定补贴 的形 式 , 有 两件实事 就是来源于前几 年培育 地方性标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 , 标 志着上海政府购买社 会组织服务
服 务 工 作 ,标 志 着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在 2 0 0 9年上 海 召 开全 市 社会 建 设推 进
截至 2 0 1 2年 底 ,上 海 共 有 社 面上 逐 步铺 开 。自 2 0 0 9年 起 ,上海 大 会 , 并 以会 议文 件形 式下 发 了 《 关
会组织 1 0 7 4 5家 ,其 中 社 会 团 体 市 民政 局 下 发 文 件 ,每 年 都 提 取 一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2012]3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3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浦教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学前教育阶段政府向民办幼儿园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浦教基〔2014〕11号各教育署,各民办幼儿园:为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民办幼儿园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条件(一)实施对象。

本意见所称购买服务的对象,是指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且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向对口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的民办幼儿园。

(二)招生对象。

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对口地段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且具有房产权证、经适房产权证明或廉租房租赁证明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地段生”,地段生的具体条件依据当年度的《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细则》)。

(三)收费标准。

未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对3-6岁地段生暂以公办一级幼儿园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定级后以相应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标准收取管理费;对0-3岁地段生按民办适龄儿童管理费标准的70%收取管理费。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另外向地段生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幼儿园应当保证招收的地段生在就读期间与其他就读幼儿享受同等待遇。

二、主要内容(一)地段生专项补贴对招收地段生的民办幼儿园实行专项补贴,具体根据浦东新区教育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补贴操作办法执行。

(二)园舍租赁费减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我局资产管理中心租赁园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开办前三年的园舍租赁价格按每建筑平方米2.24元/月计算;开办第四年起,园舍租赁费按每建筑平方米5.85元/月计算,并根据园舍所在区域作适当调节,幼儿园在内环线与中环线之间的,调整系数为1;幼儿园在内环线内的,调整系数为1.2;幼儿园在其它地段的,调整系数为0.8。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上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展和思考
组 织 的 平 台 。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不
二 是 预 算 外 资金 。如 虹 口区 四 川北 路 街 道每 年 投入 3 0 0 0多万 元 ,用 于购 买
社 会组织在 社 区文 化体 育方面的 服务 ; 三 是 财 政 预 算。 除 浦 东外 ,闵行 区 每 年 财 政 用 于政 府 购买 社 会 服 务 的资 金
( 三)购 买的公 共服 务覆盖范 围正 逐步从城 区向乡村延 伸 政 府 购 买 公共 服 务主 要 集 中在 城 区 ,但是 随 着 城 乡统 筹 发 展 和郊 区城 市化 , 乡村 的 公共服 务需 求也在 提升 , 这也 需要政 府通 过购 买形式 予 以实现 。 这种 购 买 要 实现 成 本一 效 益 的 有效 性 需要几个 条件 : 地 方政府有财 力购买公 共服 务 、地 方 政府 有购 买 公 共服 务 的 主观 意 愿 、地 方有 相 应 的 社会 组 织 为 政府 提 供其 所 要 购 买 的服 务且 形 成 竞
达 1 0 0 0万 元 。
争 性 市 场 。满 足这 些 条 件 的 乡村 地 区
并不 多 ,但 上 海 发达 的 服 务体 系为 城
乡融 合 提 供 了 条 件 。 上 海 松 江 区 为 了
仅 实现 了公 共 物 品供 给 多元 化 ,还 推
进 了 政 府 职 能 转 型 ,进 而 促 进 市 场 和
中心 向多 中心 治理 ,政府与市场 、社
会 契约或者伙伴 关系 已是大 势所趋 。政 府 购买 公共服 务需 要相 应 的实现 机制 , 这 就 是 平 台作 用 。譬 如 普 陀 区将 全 区 3 0 0多家社会组 织的 日常管理 、党建 工 作 和 婚 介机 构 监 督及 家 庭 收 养 的评 估 等职 能转移给 区、街 道 、镇社会组织 服 务 中心 。还 譬 如浦 东 区 积极 搭 建 政 社 合 作 互 动 平 台 ,构建 市 民 中心 ,任 何 重 大 决 策 、事 项都 通 过 该 中心 提 前 征 询意 见 , 政府与市 民、 政府 与社 会组织 、 政 府与 企业 交流和 互动 都在 平 台交流 , 而 这 个 中心 运 营 也 由政 府 购买 浦 东 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浦财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浦财规〔2022〕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2年1月29日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发〔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21〕73号)和《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22〕1号),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浦东新区的下列服务对象:1、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2、注册在自贸区的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3、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小微企业。

4、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关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制度设计

关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制度设计

《教学与管理》2010年5月20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服务社会公众的职能,通过政府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直接购买教育服务而实现政府财政效力最大化、公共服务优质化的行为。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可选择的教育需求,履行服务社会公众的责任与职能。

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我国大部分地区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还是空白的,只有湖南省郴州市、四川郫县等一小部分地区初步进行了一些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

纵观我国各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践,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购买学位政府购买学位就是政府以契约的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学生的入学位置,以保证学生平等入学的权利[1]。

其购买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减免民办教育机构所租校舍的租金;二是直接给予民办教育机构生均经费的补贴。

在我国,购买学位目前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现有公办教育无法满足所有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政府向民办教育购买学位,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够在流入地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2.购买管理购买管理,也称为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是指政府通过与各类社会组织签订契约,以契约的方式来购买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委托其管理学校,以提高被委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实现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职能。

在委托管理中,委托主体是政府,委托客体是各类社会组织,委托对象是学校。

按照委托客体的来源划分,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购买区域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委托管理———承办学校模式;一种是挖掘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培育中介机构委托管理学校的模式[2]。

按照委托对象来分,可分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委托管理模式、对民办幼儿园的委托管理模式、对小学的委托管理模式和对中学的委托管理模式。

购买区域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委托管理———承办学校模式,是对办学相对困难,需要引入先进办学机制,以求改变学校面貌的一种模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9.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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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承接主体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购买主体可以在具备第八、九条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鼓励购买主体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五章购买内容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项目。

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三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项目管理与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在上述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调整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推进小组批准同意增加的事项列入目录;对经评估确属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从目录中剔除。

第六章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

第十八条项目编制及审核(一)购买主体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预算编制内容,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实施目录,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将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素,在区财政预算编制系统内全面、完整地反映,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的依据、服务对象、购买的方式、经费测算以及绩效目标等。

(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组织推进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服务项目联合审核。

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可将项目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审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和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需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时,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反映,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一)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定向委托。

第二十条合同管理(一)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签订履行期限为年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三)合同履约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组织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将履约情况予以公开。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可根据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区财政局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推进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主管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组织考核,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

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在网上政务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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