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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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承接主体
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购买主体可以在具备第八、九条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鼓励购买主体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五章购买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项目。购买
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三条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
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项目管理与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备案、行政征用、行政调解、市场监管,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事项等。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在上述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区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调整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推进小组批准同意增加的事项列入目录;对经评估确属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从目录中剔除。
第六章预算管理及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要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
第十八条项目编制及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