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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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4年,我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家能源局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通过各级政府、能源监管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一、工作开展情况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公安、质检、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1.市场准入管理。

我们对成品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落实了市场主体的备案登记制度,并加强了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

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加油站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杜绝了违规设置加油站的行为。

2.价格调控。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和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通过调整油价机制,促使市场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并加强对价格虚假宣传、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为政府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3.质量监管。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加大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测、抽查检验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提升了成品油质量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4.经营行为管理。

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整治了销售假冒伪劣油品、涉黄、涉黑、非法加油站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了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5.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们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强化了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

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加强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

关于2020年全国成品油实施国五标准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

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发展迅速,成品油的生产和质量监管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安全,我国实施了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制度,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经营规范。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进行了深入总结和分析。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原料采购、产品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其次,我们注重了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销售终端进行了双随机抽查,查验了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合同、产品标识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还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及时处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

通过与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的合作,加强了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了合力,确保了成品油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总的来说,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质量监管工作,对保障成品油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加强成品油双随机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为我国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发〔2022〕21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5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活动,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规严惩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特别是对扰乱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进行坚定不移地打击;建立成品油市场整治长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消除全县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假劣非标油品和偷、逃税现象,使成品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措施(二)开展非法制售油窝点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是在建项目工地储存油罐的,由相关部门对油品进行抽检化验,对化验不合格的油品,依法按照非标油处置及罚没处理,并由有非标油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对工地储存油罐进行油品销售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厉打击私设储油罐、私设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无证照销售成品油的窝点一律予以查处。

四是依法查处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供应市场,或与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特别是加大对重点路段、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厂矿企业、仓储等场所的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油品违法对外销售等行为。

(三)开展对以“新能源”等名义违规经营的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对适用于点(压)燃式发动机用燃料,且适用对象为市场上普通汽(柴)油机车辆,与车用汽(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属于同一用途的产品,一律按照成品油管理。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前言成品油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不可离开的重要物质之一,其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

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国家相关部门对成品油进行监管工作。

本文将就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进行说明。

1. 工作目标成品油监督抽查是为了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成品油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2.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发挥示范性作用,引导经营者规范操作,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4.保持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2. 抽查范围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范围包括液态石油燃料、液化石油气、润滑油、添加剂等成品油类别。

针对全国各地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加油站等单位,选择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抽查对象。

3. 抽查方式成品油监督抽查采取无预告、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统一制定计划。

结合地区、时段、类别等抽查需要,制定抽查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

利用随机数或者其他公正抽签方法,从考虑范围内所有符合抽查条件的对象中抽取检查目标;3.实施现场检查。

对抽取的成品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检查对象配合并提供详细信息;4.评估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结果,对抽检对象或者成品油进行分类管理。

4. 抽查内容成品油监督抽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1.成分分析:对成品油的原材料、添加剂、含量等进行分析检测,保证化学成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物理性质:对成品油各项物理参数如密度、粘度、闪点等进行检测,确保成品油物理性质符合要求;3.环保工艺:需要检查生产厂家是否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生产工艺;4.安全储运:对存储、运输环节进行检测,保障成品油在整个工程过程中的安全;5.售后服务:准确有效能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疑问,体现成品油质量管控工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

加油站成品油抽样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成品油抽样的样品容器、抽样条件、抽样准备、抽样步骤、样品运输和贮存、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通过燃油加油机销售的汽油、柴油开展日常监督、监督抽查工作时的抽样。

按本标准抽取的样品不适用于检验蒸气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受检样品用于检验的样品。

3.2备检样品指与受检样品同时抽取,用于复检的留存样品。

3.3抽样基数指抽样时被抽样品加油机加油枪所对应油罐中成品油的存量。

4 样品容器样品容器应为清洁干燥具有密封功能的金属容器(由不含铅、锌材质制成)或棕色玻璃瓶。

5 抽样条件5.1 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同时参加。

5.2 加油枪应在正常的工作状态。

5.3 在卸油期间不应进行抽样工作,待卸油结束,油罐内的成品油静置30min后再进行抽样。

6 抽样准备6.1 抽样前宜先将油罐至加油枪管线内静置成品油放出(根据油罐至加油枪距离不同由加油站陪同人员确认放出量),再进行抽样。

6.2 抽样前抽样人员对抽样容器进行清洗,并对清洗后的废油进行妥善处置。

6.3 填写样品标签及封条,样品标签信息依据GB/T 4756附录 B的4.8执行,封条上分别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6.4 抽样基数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油枪所对应油罐液位仪的读数确定;未安装液位仪的加油站,通过人工计量或数据计算获得;对液位仪无法正常读取和无法通过人工计量或数据计算获得的,按安全容量计算。

6.5 按照抽样要求填写抽样单。

注:抽样单至少应具备的信息见附录A。

7 抽样步骤7.1 抽取加油枪受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满足检验和备检需要,样品容器中的成品油占总容量的75%以下。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成品油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抽查对象1.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成品油产品的质量指标、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证书、报告等。

二、抽查方式1.定期抽查:依据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规模和重要性,制定抽查计划,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不定期抽查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三、抽样方法1.抽样点: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2.抽样方式:以现场抽样为主,适当补充实验室抽样。

3.抽样数量:根据抽查的需要和抽查对象的规模确定抽样数量。

4.抽样人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抽样。

四、抽样标准1.抽查对象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抽样时,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并留样备查。

五、抽查结果1.抽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2.对不合格产品,应责令抽样对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对于重大不合格情况,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责令关停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2.对于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关的资质证书。

3.对于合格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减轻企业的负担。

七、异议处理1.抽查对象对抽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抽样对象。

以上就是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抽查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范本(2篇)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范本(2篇)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品油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储备和使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是指经脱硫、脱蜡等工艺处理的原油。

第四条成品油管理应当遵循需求平衡、安全可靠、节能减排、市场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成品油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提高市场监管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品油生产企业推进绿色发展,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油采购管理,确保供应稳定可靠。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秩序和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产品信息公示,提供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六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市场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运输许可,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工具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运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信息追踪系统,及时掌握运输情况。

第五章储备管理第二十二条成品油储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储备许可,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冀市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验结论送达第三章结果移送和报送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结果的处理第六章整改复查第七章信息发布第八章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进一步增强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省局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散煤、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论送达、结果移送和报送、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信息发布、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成品油运输安全与质量管理规定

成品油运输安全与质量管理规定

产品油运输安全与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产品油运输的安全和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运营正常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目标1.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确保产品油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2.通过质量掌控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3.全面开展质量改进活动,不绝提升质量管理水平;4.实施质量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质量管理职责1.管理层应订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个层面;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贯彻执行质量管理计划,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3.员工应依照质量掌控程序要求,认真履行责任,确保产品质量;4.质量部门负责相关质量管理文件的订立、审核和修订,并进行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2.订立质量管理政策和目标,并向全部员工宣传和培训;3.确定质量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4.确立质量掌控程序和作业引导书,明确质量管理流程;5.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质量管理的相关信息;6.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7.进行定期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质量管理意识和本领;8.不定期组织外部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教育培训1.全员必需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产品油运输安全规范和常识;2.对涉及产品油运输安全的人员,要进行特殊岗位的安全培训;3.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含:产品油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要点等;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第二节安全操作掌控1.依照产品油运输安全规范,订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要求;2.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3.严禁擅自修改设备、操作工艺等与安全相关的内容;4.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5.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6.建立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泄漏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成品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销售分公司 (PETROCHINA TIANJIN MARKETING COMPANY)
成品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职责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制度,并 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公司油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并配合国家、地方和上级的质量监 督抽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部油品质量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和调解工作,组织制定 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油品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天津销售分公司 (PETROCHINA TIANJIN MARKETING COMPANY)
成品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加油站职责 加油站经理是加油站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油站质量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出入站及储存油品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加油站管理处负责加油站成品油质量的管理工作;
(二)参与加油站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天津销售分公司 (PETROCHINA TIANJIN MARKETING COMPANY)
成品油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仓储分公司职责
——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二)负责制定分公司内油品质量管理细则和保证措施,并监督油库实 施; (三)负责监督油库按规定对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油品进行质量检 验,按照先进先出原则收发油品; (四)配合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油库内油品质量进行抽查; (五)督促油库建立油品质量台账; (六)指导油库处理内、外部对油品质量的投诉,收集客户对油品质量 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公司相关处室。 第八条 分、控股公司职责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品油市场也日益繁荣。

为了保障消费者
的权益,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此进行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

通过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生
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

其次,我们对成品油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通过对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油产品进
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示。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市场秩序良好、产品质量可靠。

同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的来说,我们在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成品油监督抽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一起关注成品油质量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环境。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持续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加大对非法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及非法储存、销售、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空气质量,有效促进成品油市场消费,净化我县成品油市场。

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我爱两只船任组长,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一切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根据整治目标“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经营秩序。

并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打疏结合综合整治、突出重点因地施策的原则,分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行为,到2020年底,成品油市场整治联席会商长效机制高效运行,全县违法生产、运输、储
2。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抽检计划和实施细则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抽检计划和实施细则

2020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抽检计划和实施细则(2020年5月)2020年我市加油站国六标准成油品质量抽检从2020年5月开始,抽样区域及场所:全市55%在营加油站,检测结果通知及复检:2020年6月至11月,抽检总量330个批次,其中车用柴油165个批次,车用汽油165批次。

实施细则如下: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1.抽样方法1.1抽样方法根据需要在加油站加油设备终端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中响应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

1.2抽样数量样品应使用符合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不易腐蚀、密封性能良好的容器封装。

随机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每批次抽8L样品,其中4L用作检样,4L留作备样。

样品按标价购买,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备样由检验机构带回。

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检验依据表1 车用汽油检验项目表2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 19147-2016《车用柴油》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异议处理4.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4.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不合格油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不合格油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案例
涉及不合格油品 相关法律法规及处分案例
目录
一、相关案例 二、法律法规汇总 三、具体条文
一、案例
序号
相关方
涉及货物量及不合格原因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 机械杂质0.009%,0号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1
股份有限公司河 北唐山销售分公
通柴油27601升,销售金 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 1、罚款187410.79元; 额187410.79元,获利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2、没收违法所得821.97元。
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三、具体条文---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每年组织 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 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具体条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方法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
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 被罚20万元
6 滕州两家加油站油品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13条第二款
7
大邑城南等加油 因机械杂质和水分,

90#汽油被认定不合格
8万至20余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罚款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制定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2、企业申请报告。

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

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1,其中21作为检验样品,21作为备用样品。

加油枪抽样时根据GB/T4756-2015《石油产品手工抽样法》管线取样规定从被抽查加油站在用加油枪以加油形式取样。

如果加油站因停电等原因无法从加油枪中取样时,根据GB/T4756-2015《石油产品手工抽样法》油罐取样规定从加油站内成品油罐抽取。

油罐中的点样最小规定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按照各层等体积混合后取样原则使用液体石油产品取样器从油品储罐中抽取符合规定的样品。

其中∙代表取样注,在成品罐中抽样时,尽量避免抽取储罐内油层高度接近出油口(罐内储量过少)的样本。

确实需要抽取的,应当使用水尺量取水层高度,尽量抽取上层样品,避免混入水分及机械杂质。

加油枪抽样前需将管线内至少41样品放出后才可进行抽样。

抽样容器在抽样前及样品容器在盛装样品前需用部分所抽样品进行润洗后方可使用,抽样容器及样品容器清洗需由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进行确认。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1. 背景成品油是指对原油进行加工和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后打包、存储、销售的终端产品。

成品油市场是一个大而复杂的行业,往往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假冒伪劣、不合格、质量问题。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和质量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2. 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成品油的质量,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成品油质量安全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方案是必要的。

3. 抽查对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管要求,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生产、存储和销售的各类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

4. 抽查内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质量检测、产品标识和包装、存储和运输条件以及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

具体抽查内容包括:1.成品油质量检测,包括成品油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标准规定等。

2.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检查成品油中的产品标识、包装安全和完好性等。

3.存储和运输条件,检查成品油的存储设施及运输车辆的卫生和安全状况。

4.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检查销售单位的资格证书、销售记录和文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 抽查方式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一般分为定点监督抽查和随机监督抽查两种方式。

1.定点监督抽查是通过选择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为对象,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查工作,确保所有企业和单位的生产、存储和销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管要求。

2.随机监督抽查是针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样本、检测和评估样本来评估成品油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质量情况。

6. 抽查结果处理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后,把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其采取了改正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7. 其他注意事项1.抽查工作要求保密,不得泄露抽查对象的名称,确保抽查工作的公正性。

2.抽查工作需要由相关专业人员开展,保证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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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销售环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乙醇汽油(E10)和车用柴油。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1. 产品分类
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1.2 产品种类
车用乙醇汽油(E10)(ⅥA/ⅥB)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车用柴油(Ⅵ)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六个牌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2.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 车用柴油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0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蒸馏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487汽油辛烷值的测定法研究法
GB/T 6536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诱导期法
GB/T 8019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 2 -
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GB/T 30519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
GB/T 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NB/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NB/SH/T 0174 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检验博土试验法
SH/T 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NB/SH/T 0663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NB/SH/T 0711汽油中锰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2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 3 -
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SH/T 0806 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3400 中间馏分油、柴油及脂肪酸甲酯中总污染物含量测定法
GB/T 265石油产品运动黏度测定法和动力黏度计算法
GB/T 268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
GB/T 386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508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T 11133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库伦滴定法
GB/T 11139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17144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GB/T 23801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 0175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加速法)
SH/T 0694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值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SH/T 0765柴油润滑性评定法(高频往复试验机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 4 -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

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 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2.2 抽取样品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

取不少于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2L,备用样品不少于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样本量应满足检验需求。

盛装成品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4.3 样品处置
4.3.1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封条上至少要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4.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

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拋。

4.3.3 抽检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
- 5 -
销企业签字盖章。

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4.3.4 成品油取样时应避光。

4.3.5 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见表2、表3。

表2 车用乙醇汽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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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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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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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仲裁法测定结果为准。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3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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