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以上是关于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要求及额度的详细介绍。

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贷款,以满足个人购房、大修、租房等需求。

下面将针对上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要求和额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条件要求1. 具有上海市户籍: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的合法户籍人口,外地户籍人员暂时无法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

2. 年龄要求:申请人需年满21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3. 缴纳公积金时间:申请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1年以上。

4. 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在征信记录中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法院执行等。

5. 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申请人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并能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二、额度及计算方法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年限和还款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额度计算方法如下:1. 首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2. 二套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最低贷款金额为5万元。

3. 商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征信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可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90%。

上海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贷款期限一般为最长30年,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调整,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

上海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方便且有利的购房贷款方式。

但是申请人在申请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同时贷款额度也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以确保贷款申请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贷[1999]第56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贷[1999]第56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
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贷[1999]第56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市各有关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银传(1999)44号文和银传(1999)45号文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现决定自1999年9月2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调整后,1999年9月21日起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1999年9月21日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利率重新计算还款数额执行
(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年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特此通知。

——结束——。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外省市公积金贷款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本市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或者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本市缴存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外省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满足住建部关于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规定,其他贷款条件以贷款城市相关规定为准,提取条件以缴存城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贷款城市与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信息平台和规则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外省市缴存职工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第五条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且符合本市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全国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

上海公积金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

上海公积⾦贷款年限规定是什么?《上海市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条市公积⾦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法定退休后5年。

⼀、:(⼀)、购买住房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连续正常缴存;3、借款⼈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

(⼆)、购买保障房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

(三)、建造、翻建、⼤修⾃住住房:1、申请贷款前六个⽉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2、借款申请⼈是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产权⼈;3、建造、翻建⾃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件;4、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筹资⾦不低于建造、翻建、⼤修住房全部的30%(需另⾏提供证明材料);5、与施⼯单位签订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6、有稳定的经济收⼊和偿还贷款的能⼒,⽆债务并且⽆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可能影响偿还能⼒的其他债务。

⼆、贷款年限:1、购买新建,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2、购买的,如⼆⼿房房龄低于5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如⼆⼿房房龄为6年⾄19年,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5年与房龄之差;如⼆⼿房房龄超过20年(含),公积⾦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3、⽆论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房,公积⾦贷款最长期限均不超过借款⼈法定离后5年。

公积⾦贷款年限关系到我们的⽣产⽣活,学会计算公积⾦的贷款年限有助于资⾦的预算、周转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公积⾦贷款年限的计算还需要注意⼆⼿房房龄以及申请⼈的年龄,在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也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有违约可能会影响贷款年限及个⼈公信⼒等。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2023年最新版)
1பைடு நூலக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
A.月缴额≥980元,且余额≥16667元
类型
家庭情况
最高额度
无补充
补充公积金余额≥10000元
最高额度
首套
个人
50万
0万
+10万
60万
家庭
100万
0万
+20万
120万
二套
个人
40万
0万
+10万
50万
家庭
80万
0万
+20万
100万
B.月缴额和余额不满足A的情况下,计算公式如下
1、月缴额≥980元,余额<16667元
余额✖30=可贷额度
2、余额≥16667元,月缴额<980元
月缴额➗0.14✖4.8✖可贷年限=可贷额度
3、月缴额<980元,余额<16667元
上述1-2两种计算方式取最低
以上可贷额度首套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二套个人不超过40万
30年
6-20年的房龄,根据具体房龄而定
35年-房龄
20年以上的房龄
15年
年龄
男性一般可贷到65岁
65-可贷年限
女性一般可贷到60岁
60-可贷年限
注:公积金可申请贷款的年限和房龄以及购房者的年龄息息相关,两者分别计算并且以贷款年限最短的为准。
★补充公积金<10000元,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补充公积金余额✖10=可贷额度
*注:夫妻双方可平均月缴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如女方月缴额为600元,男方月缴额为1500元,则平均为1050元,账户余额同理!
2、住房公积金可申请的贷款年限
关联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部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背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置决定、实实施政惩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实实施政执法必需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成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利用的情形;(三)实实施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惩罚职能;(四)组织行政惩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六)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带证章标志;(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实施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能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遵法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惩罚标准第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超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惩罚:(一)单位设立时刻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二)单位设立时刻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刻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及利率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及利率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及利率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
1. 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3. 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4. 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贷款账户中,作为贷款资金的一部分。

5. 借款人开始偿还贷款,还款方式为每月定期还款。

6.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上海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下:
1.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
率为 4%,五年期以下 (含五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3.5%。

2.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4.5%,五年期以下 (含五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4%。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及不同时期会做出相应调整,具体利率以签订合同时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修改)【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暂行办法第一条制订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行为,有效化解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风险,保护保证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保证担保原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实行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第三条保证担保含义本暂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行为第四条反担保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所购买的住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抵押权期限应当与贷款保证担保期限一致第五条保证担保申请和告知义务住房公积金借款的申请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身份、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住所、抵押物状况等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资料,担保公司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综合状况,决定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保证担保范围担保公司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七条保证担保期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第八条保证担保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还贷义务的,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时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贷款银行在未收到借款人还款本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借款人未履行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继续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担保公司按月向受托贷款银行支付借款人每月应付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转为正常还贷状态时止第九条追偿权行使担保公司按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为担保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金额及利息第十条债务重组担保公司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债务的归还进行重新安排,并会同借款合同的其他各方共同签订债务重组的补充协议在债务重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仍应按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一条反担保权行使担保公司承担借款人违约连带保证责任连续六个月的,并且与借款人就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等方式处置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期间,仍按原借款合同按月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先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清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债务,后再偿还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期间的债务的总额和实现抵押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处分抵押物费用,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如不足,担保公司再向借款人追偿第十二条抵押物保管抵押的住房由借款人使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正当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的住房,并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的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接受担保公司合理的监督、检查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住房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以致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反担保作用的,借款人应负责修复或重新提供相应的经担保公司认可的新的担保除自然损耗外,抵押的住房发生毁损、灭失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三条第三人过错的处理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抵押住房毁损、灭失,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其债务履行时,借款人应当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损耗部分或者借款人应把所获得的赔偿额或补赔额向担保权公司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处理第十四条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借款人买卖、交换、赠与抵押住房或者以抵押的住房抵债、作价出资转移所有权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抵押住房的拟受让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和拟受让方的,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抵押期间,抵押物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借款人可以所获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所获得的住房重新设定抵押权第十五条抵押登记变更借款人经担保公司同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以致缩短贷款期限的,或者担保公司和借款人就债务重组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办理住房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在贷款保证担保期间,发生借款人或抵押物变更情况时,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抵押登记费用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的执管住房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其它权利证书由担保公司执管第十七条抵押关系的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款项后,或者担保公司抵押权实现或放弃抵押权后,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关系终止后三十日内,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应向原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十八条抵押物风险承保范围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屋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全部毁损的,担保公司负责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并不向借款人追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第十九条借款人债务的免除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成年或没有生活来源的,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并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在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因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公司认可的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担保公司查证属实的,借款人剩余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承担第二十条借款人罚息的免除。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参考答案:复旦大学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会计学一、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某人请一位家教为其子女进行周末课外辅导,试用委托一代理框架分析家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答: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它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产生了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两种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家长为其子女请教家教,本质上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委托人为家长,代理人为家庭教师。

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产生两种经济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是指家庭教师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完成规定的任务,但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够认真负责,尽力去辅导家长的孩子。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应该加强监督和激励。

要同孩子及时沟通,并随时检查孩子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代理人,即家庭教师,要求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加强激励措施,对于孩子在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情况下,对家庭教师进行奖励。

“逆向选择”是指家庭教师对孩子的辅导,不但起不到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的作用,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教授孩子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一些对学习起负面作用的东西等等。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要做的仍然是加强监督和激励。

对这一情况的监督,家长应该更加严格,一旦发现,要给予代理人,即家庭教师,严重的处罚。

在激励方面可以考虑使用期权激励制度,根据孩子学习成绩的提高给与良好的奖励。

2.何为备抵账户?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试举例说其作用。

答:备抵账户亦称“抵减”账户。

以抵减方式对被调整账户进行调整的账户。

其调整方式可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被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被调整账户账面价值。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一、公积金贷款政策1. 提高贷款额度: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原先的60万元/户提高到80万元/户。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户。

2. 降低首付比例: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由原先的30%调整为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维持在30%不变。

3. 调整还款方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了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二、公积金提取政策1. 扩大提取范围: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置换自住住房时,均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期间,也可按年度提取公积金。

2. 提高提取额度: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原先的不超过购房款的3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的20%。

三、公积金转移政策1. 简化转移流程:职工在上海市范围内转移公积金账户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2. 同步转移贷款信息:职工在转移公积金账户的同时,其公积金贷款信息也将同步转移至新单位,便于职工继续还款。

四、公积金账户管理政策1. 放宽账户合并条件:职工可将原先在不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中,便于管理。

合并账户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2. 延长账户封存期限: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后,可申请重新激活账户,继续缴纳公积金。

五、扶持政策1. 支持职工住房租赁:上海市政府鼓励职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月租金的50%。

2. 扶持人才住房:对于上海市认定的各类人才,公积金政策将给予一定的优惠,如提高贷款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

上海市公积金最新政策在贷款、提取、转移、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6921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171号文所颁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有关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商业银行凭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受托银行经审核,书面向借款人承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等,同时通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经审核,书面向借款人承诺商业性贷款额度、期限等。

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第五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为同一银行的,借贷双方可以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也可以合并签订一份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组合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贷款合同必须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该组合贷款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条组合贷款的贷款人为非同一银行的,分别由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同时由提供商业性贷款的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由提供商业性贷款的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性贷款合同、住房担保合同。

第七条商业银行在成为抵押权人的同时,必须向公积金受托银行作出承诺,保证当借款人没有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和组合贷款,其具体手续可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另定)。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一、背景介绍公积金贷款是指在购房、装修、购车等方面,通过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贷款的行为。

对于上海市的居民来说,公积金贷款是一种非常常见和便利的贷款方式。

然而,为了保障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上海市也制定了一些限制规则,以控制居民的贷款次数。

二、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规则1. 首套房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规定,每个家庭在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一次。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那么在之后的购房中将无法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2. 二套房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对于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也制定了相应的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根据规定,如果一个家庭已经购买了首套住房并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那么在购买二套住房时,仍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一次。

但是,在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时,将无法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3. 购车贷款次数限制:上海市规定,居民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汽车时,每人每年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一次。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居民购买了多辆汽车,每年也只能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

4. 贷款次数限制的计算:上海市对于贷款次数的限制是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即使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次数限制仍然适用。

三、限制规则的意义1. 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是居民储备和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滥用公积金贷款,上海市制定了贷款次数限制规则,以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2. 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公积金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了控制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上海市限制了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的情况。

3. 平衡居民需求和社会资源:公积金是由居民自愿缴存的,为了平衡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社会资源的分配,限制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是必要的。

这样一来,可以让那些真正需要购房、购车等方面的贷款的居民能够优先使用公积金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1.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1.1缴存时间上海规定,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在连续缴存满6个月(或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但累计缴存满12个月)之后,可以在缴存余额的基础上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高。

1.2缴存比例上海市规定,职工个人的月缴存比例为基本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低于个人月工资总额的7%。

按照规定缴纳的存款比例越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会相应提升。

1.3缴存基数上海市规定,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工资基本数的10%,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工资基本数的20%,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越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会相应提升。

1.4借款期限上海市规定,公积金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规定,贷款期限越长,公积金贷款额度则相应较低,贷款期限越短,公积金贷款额度则较高。

1.5利率上海市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5%,根据利率计算公式,贷款利率越低,则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会相对较高。

2.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实例为了更好地了解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例进行计算。

假设张三在上海连续缴存公积金已满3年,每月缴存基数为5000元,月缴存比例为7%。

根据上述条件,我们可以计算出张三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首先,计算缴存总额:根据上海的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公积金缴存总额的80%,即:3.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注意事项在计算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3.1贷款用途限制3.2上海规定的特殊政策根据上海市的特殊政策,一些特定人群(如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在公积金贷款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贷款额度也会相应调整。

3.3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上海市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4.75%,还款方式一般为等额本息还款。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需要根据具体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主要基于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并受到政府规定的贷款用途、特殊政策、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因素的影响。

202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借款人):1. 姓名/名称:2. 性别/类型:3.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4. 地址:5. 联系方式:乙方(贷款人):1. 名称:2. 地址:3. 联系方式:第一条贷款金额与用途1. 甲方申请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甲方承诺所贷款项仅用于购买/建造/翻修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贷款期限1. 甲方的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 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第三条贷款利率1. 甲方的贷款利率为____%。

2. 贷款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利率调整,甲方应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还款方式与还款计划(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相等的金额,包括一部分本金和一部分利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偿还相等的本金,利息随剩余本金减少而减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

(1)贷款发放之日起,第一个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以后每月还款金额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计算。

第五条担保与保险1. 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2.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购买相关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要求甲方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2)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2.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贷款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上海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是怎样的作为我国房价最⾼的城市之⼀,购房对于⽣活在上海的朋友来说⼀直是个很⼤的负担,所以⼀般⼈购房都会选择公积⾦贷款,那么,上海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新颁发的上海公积⾦贷款政策有哪些内容?下⽂就来带⼤家详细了解⼀下。

上海公积⾦贷款额度:上海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公积⾦贷款额度1、上海公积⾦贷款最新政策,购买⾸套⾃住住房,个⼈最⾼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50万元,家庭最⾼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100万元。

2、缴交补充公积⾦的,个⼈最⾼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

3、购买改善性第⼆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套住房政策执⾏。

购买改善性第⼆套⾮普通商品房,公积⾦最⾼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上海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1、不⾼于按照借款⼈、配偶和共同借款⼈各⾃住房公积⾦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余额的30倍,补充住房公积⾦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不⾼于最⾼贷款额度。

3、不⾼于按照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计算住房公积⾦⽉缴存额的⼯资基数×规定⽐例(40%)×12个⽉×贷款期限。

三、上海公积⾦贷款新政策1、加强住房公积⾦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停⽌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家庭。

2.购买第⼆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家庭。

2、调整上海公积⾦贷款额度,本市计算公积⾦贷款还款能⼒的每⽉还本额占⽉⼯资基数⽐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3、严格⾸付资⾦真实性审核和信⽤审查。

市公积⾦中⼼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付资⾦真实性审核,进⼀步加强对借款⼈家庭信⽤状况、还款能⼒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九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包括个人缴存者)。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项中的首付款资金规定比例和规定期限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对象外,共同产权人也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除第(七)、(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五)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七条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二)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四)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限额,其中,最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质押。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二)曾发生过贷款或者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三)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四)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二)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三)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受理网点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

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受理网点。

第三十三条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八条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本人的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贷款还款信息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条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偿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提取兄弟姐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提取非借款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征得非借款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他非借款人在提取偿还贷款协议未终止前,不得进行其他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