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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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钒钛新城(钒钛高新区)、攀西科技城(花城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6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聘请管理工作,完善柔性引才制度,充分发挥顾问专家的决策参谋和攻关克难作用,聚智聚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以市政府名义面向市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

第三条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和重要社会事业领域高端智力需要,聚才引智助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聘请范围和选聘条件第四条凡与我市“一二三五”总体工作思路,做实“钒钛、阳光”两篇文章,推进“两城”建设和“一枢纽五高地”建设,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均可聘请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

第五条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政府顾问选聘对象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对某学科领域研究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把握我市经济、社会、科技领域发展重点和趋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经任职资格认定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内部选拔的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察等环节的考核,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以提供劳务形式解决用工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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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章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文档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2002-12-1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川人办发[2003]205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

在推行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急需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人事关系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制?党政群机关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实行聘用制。

机关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理顺职责并进行正式分离,分离后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聘用制。

二、受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未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未经国家公务员主管机关批准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制。

三、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聘用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人员聘用制。

四、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后要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攀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大力推进“四个加快建设”,不断深化“四区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聘请管理工作,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面向市外聘请的对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管理难题的国内外专家。

第三条凡与我市“四个加快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均可聘请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

重点围绕“四区驱动”发展战略,突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主线,结合全市重点优势产业,为工业、服务业、现代特色农业、阳光康养等产业领域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按照确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格控制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规模,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政府顾问工作职责:(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及对策措施;(三)宣传介绍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我市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四)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2021年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_]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意见: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竞聘现聘岗位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低等级岗位不足时,能否占用高等级岗位数?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中不同职务层级的岗位不能跨层级占用。

同一职务层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数有空缺时,可以用于同一职务层级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但须占核准的高等级岗位数量。

三、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岗位任职年限?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在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或控制比例内,被聘用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的时间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岗位任职时间。

四、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定的具体条件,首次聘用时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目录一、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素质,保障单位和雇员、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雇员是指由区政府聘用的,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等事项。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录用。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区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晋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川人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6]9号)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

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四川人事考试网:2014年攀枝花市西区事业单位招聘42人

四川人事考试网:2014年攀枝花市西区事业单位招聘42人

四川人事考试网:2014年攀枝花市西区事业单位招聘42人2014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一、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和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其中,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资格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须在报考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聘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考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年龄在18周岁—35周岁(即1978年9月1日—1996年 9月1日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3年9月1日—1996年9月1日期间出生)。

3.专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回避规定。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6.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一)。

报考者毕业证书所注专业应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相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二、报考岗位及名额见《攀枝花市西区公开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表》(附件一)三、报名(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2014年9月1日—5日(9:00-12:00,15:00-17:30) 。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

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事业单位聘用规则2024年版详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聘用原则1.1 公开公正1.2 平等竞争1.3 考核择优1.4 合同管理第二条聘用对象2.1 招聘范围2.2 招聘条件2.3 招聘程序2.4 招聘数量第三条聘用程序3.1 发布招聘信息3.2 报名与资格审查3.3 考试与考核3.4 体检与政审3.5 聘用决定3.6 聘用通知3.7 聘用手续第四条聘用期限4.1 合同期限4.2 续签条件4.3 终止合同4.4 解除合同第五条聘用待遇5.1 工资福利5.2 社会保险5.3 教育培训5.4 晋升晋级5.5 奖惩制度第六条工作纪律6.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6.2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6.3 履行岗位职责6.4 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保密义务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泄密责任第八条劳动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组织解决8.3 劳动仲裁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变更9.1 变更条件9.2 变更程序9.3 变更协议第十条合同解除10.1 解除条件10.2 解除程序10.3 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合同终止11.1 终止条件11.2 终止程序11.3 终止后待遇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金第十三条争议解释13.1 合同条款解释13.2 法律适用13.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生效14.3 合同修订14.4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通过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考试成绩和聘用结果等信息应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2 平等竞争聘用单位应保障应聘者享有平等的应聘权利,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所有应聘者应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参加招聘,确保竞争的公平性。

川办发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川办发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职工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保障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4、符合单位规定的岗位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聘用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2、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职责、条件、待遇、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或考核环节。

4、考试或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或考核,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价。

5、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7、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5、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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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原固定制职工(含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下同)中选聘,其余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和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外,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

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领导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六)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七)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八)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领导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的作。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

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务。

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此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消的。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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