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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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8、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9、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费用。
10、合格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2)属乙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3)乙方已经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4)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甲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融资款。
11、间接付款:是指对于已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丙方将其对应的该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
第二章保理融资款金额、期限及支付
第二条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的保理融资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甲方向丙方收取人民币元保理业务手续费后,方可将支付的融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保理融资的期限为融资发放之日起90日。
第五条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将保理融资款支付至乙方相应账户:
(1)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出具同意的决议文件并交付甲方;
(2)本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的相关协议已签署完毕且生效。
第三章保理融资利息、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年利率为%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融资结息:发放融资后,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结息日前丙方需将应付利息存入保理账户。本合同项下融资到期日,未结利息随本金一并付清。
第八条如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30日内,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保理融资款日利率上浮100%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四章应收账款转让与管理
第九条乙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向甲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商务合同原件;
(2)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
(3)货运证明、质检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
(4)《保理业务申请书》并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5)符合甲方要求并经乙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收到丙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
(6)甲方因提供保理服务产生纠纷时,乙方需配合向甲方提供诉讼、仲裁所需的证据材料原件。
(7)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文件。
第十条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应享有乙方基于应收账款而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收取全部应收账款本金及其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权利、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乙方对可能被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丙方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第五章丙方付款后的款项支付
第十一条对于甲方收到的丙方支付的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指定该款项所清偿的应收账款,甲方均有权将该款项用于清偿甲方认为应当先予清偿的应收账款。
为避免疑问,无论丙方的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是否为合格应收账款(即使丙方在付款时指定该付款是清偿不合格应收账款),也无论甲方是否已就付款所指定清偿的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甲方均有权(但无义务)首先用该款项冲抵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针对丙方的任何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