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造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合用于公共建造、住宅建造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造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造、工业建造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造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造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普通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造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图 2 相 同跨 径 下
变 化 曲线
f)6 — 0 6:6 7 .
曳・ ! 曼!・
关 于批 准 发 布 《 市 公 共停 车场 工 程 项 目建 设标 准》 的通 知 城
建标 [0 0 3号 2 1 】3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 局 ) 委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建 设 局 、 发 展 和逐渐 降低 ,以承载 力下 降 1%为限 .8 0 0m跨
径 的 哑 铃 型拱 初 应 力 系数 应 <06 0 ..10m、1 0m跨 2
变 的情 况 下 承 载 力影 响 因数 随着 初 应 力 系 数 的增 加
有 平稳下 降趋 势 8 0m跨 的 拱 肋 降 低得 较 快 .而 10 I和 1 0m跨 0 n 2
混 凝 土 拱 桥 的 三 维 空 间 实 体一 梁 单 元 法 的 基 础 上 .
分别 计算 了8 0m、l0m、10m 3 O 2 种跨 度下 不 同初应
力 系 数 、不 同 含钢 率 对 哑铃 型 钢 管 混凝 土拱 桥 的极 限承 载 力 的 影 响 .结 果表 明 .钢 管 初 应 力使 哑铃 型 钢 管 混 凝 土 拱 桥 承 载 力 降低 .当 以承 载 力 下 降 不超 过 1 %为界 限时 .初应 力系 数应控 制在07 内 0 .以
径初 应力 系数 应 <07 .
43 缀 板 、 混 凝 土 初 应 力 对 哑 铃 型 钢 管 混 凝 土 拱 极 . 限 承 载 力 的 影 响
的拱 肋 降低 得 比较 慢且 比较规 律 其 他 条 件一 定 时 .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年月日2012 海南1 总则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2.0.4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6 停车库parking garage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8页文档资料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8页文档资料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市标准二、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市标准五、省标准六、省标准七、市标准八、市标准九、市标准十、市标准一、市标准依据《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页脚内容1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页脚内容4页脚内容5页脚内容6页脚内容7页脚内容8页脚内容9页脚内容10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lOO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2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页脚内容11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页脚内容12页脚内容13页脚内容14页脚内容15页脚内容16页脚内容17页脚内容18页脚内容19页脚内容20页脚内容21页脚内容224.5.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方式见图4.5.2。

图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4.5.2-3本条文是参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自行车停车排列方式,并考虑自行车停车场(库)在露天、室内、路边不同停车位置所需的停车面积,制定本条文。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ICS 91.090Q 70备案号:23814-2009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arking engineering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95—20082008-11-14 发布2009-03-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595—2008I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基本要求...................................................................... (2)5 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 (2)6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 (3)7 用地与建筑标准...................................................................... (3)8 建筑设备...................................................................... (5)9 交通工程设施...................................................................... . (6)10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 (6)DB11/T 595—2008 II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年月日2012 海南1 总则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 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2.0.4 非机动车non-motorized vehicle 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停车场设计标准

停车场设计标准

停车场设计标准停车场作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停车场设计的规划、布局、设施等方面,阐述停车场设计的标准要求。

首先,停车场设计应考虑到停车需求的多样性。

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的交通流量、周边建筑物类型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容量。

同时,应充分考虑停车位的类型,包括普通车位、残疾人专用车位、家庭专用车位等,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停车需求。

其次,停车场布局应符合交通规划的要求。

在停车场的进出口设计上,应满足车辆的顺畅出入和安全驶入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避免因停车场出入口而造成交通拥堵。

停车场内部车位的布局也应合理,确保车辆停放和行驶的便利性,减少车辆之间的碰撞和拥堵现象。

另外,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完备。

包括停车场的照明设施、通风设施、防火设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和舒适性。

此外,应设置便民设施,如卫生间、充电桩、便民服务中心等,方便车主和乘客的停车使用。

此外,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也是设计的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设置收费站点、安保设施、车位引导标识等,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的环保和节能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停车场设计应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协调。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和规划停车场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停车场与周边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协调性。

同时,应注重停车场的景观设计,使其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总之,停车场设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考虑到停车需求的多样性,合理规划布局,完备设施和管理,与城市规划相协调,才能设计出符合标准的停车场,为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和舒适。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2.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
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3一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1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置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的同侧所带来的车辆和人流横穿道路现象,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堵塞及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配建停车位。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5-7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因此,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条文。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

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必要构成部分。

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配置。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建设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信息系统及防灾保安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设施的需求。

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停车位数量均衡分组设置,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500个。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处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场。

第十六条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第十九条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得地点应大于30m。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第四章建筑标准和面积指标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机械式停车库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第二十九条组合式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中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

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

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

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

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

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实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

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

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

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

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

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

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出入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