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2020

合集下载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本(三篇)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本(三篇)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质量管理,防范和有效应对医疗差错和事故,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与医疗服务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差错和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履行医疗职责过程中由于技术、操作、管理等原因导致的患者伤害。

第二章差错和事故登记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差错和事故登记制度,每个医务部门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登记差错和事故信息。

第五条患者及其家属、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和登记差错和事故,医务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身或同事的差错和事故。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差错和事故的登记表格,并规定填报内容和要求。

登记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患者基本信息、差错和事故发生时间、责任人、差错和事故的具体情况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为差错和事故登记专设一个保密的电子档案,并定期备份和更新重要信息。

第三章差错和事故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发生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差错和事故,及时报告。

第九条差错和事故报告应包括差错和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伤害程度评估、责任追究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差错和事故的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人应如实填写报告内容,并注明报告时间和报告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差错和事故报告的受理机制,明确受理人员,并应及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应主动接受医疗机构对其涉及的差错和事故进行核实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并配合医疗机构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差错和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差错和事故处理的机制,对每一起差错和事故都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差错和事故处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责任追究、伤害赔偿、改进措施和后续跟踪等。

第十五条对于医疗差错和事故,医疗机构应根据事实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医疗事故应急反应及处置制度

医疗事故应急反应及处置制度

医疗事故应急反应及处置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医疗事故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医疗事故的预防、应急反应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架构成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住院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设立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预防措施3.1 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1. 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降低医疗差错发生率。

3.2 风险评估与预防1.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风险因素。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 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控与管理。

3.3 医疗设备与药品管理1. 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使用的培训与指导。

4. 应急反应4.1 医疗事故报告1. 医务人员发现医疗事故隐患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2.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4.2 医疗事故调查1. 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调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

2.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原因、涉及人员、损害程度等。

3.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4.3 医疗事故处置1. 根据调查结果,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处置方案。

2.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置,包括患者救治、损害赔偿等。

3.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跟踪处置进展,并及时报告。

5. 后期处理5.1 医疗事故鉴定1.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 按照鉴定结果,对涉及的人员进行处理。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2024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在引入新疗法时,已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并向患者及其家属详尽阐明情况,获其签字同意,并已完成充分的技术筹备,但不幸仍发生意外的,此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第十条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责任及其程度的认定:一、针对已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例,直接采纳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二、对于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市医调会专家评议的案例,将采取其他评估方式。

三、在未经上述两项鉴定或评议的情况下,由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讨论认定。

四、若案件已经法院判决,则采用法院的判决结论作为最终依据。

第十一条关于第三方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内容:当医疗纠纷导致赔偿结果时,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

若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调会、医院专家组或法院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过失或不足,则可免除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承担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并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鉴定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等计入赔偿总额。

具体计算比例如下:a段:____万元(含)以下,责任人承担____%;b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c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d段:____万元至____万元(含),责任人承担____%;e段:____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____%。

根据不同补偿(赔偿)费额度,责任人承担的医院补偿(赔偿)费用按照上述分段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科室亦需根据分段计算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医院规定(如泉州一院由医院、科室和医疗组三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行政责任:一、对于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处理上遵循从轻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扣发奖金、扣发骨干补贴、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等。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及时登记发生差错或事故的原因、经过、后果等,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由科

任报告医务科,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各种有关记录及造成差错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4、事故发生后,应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人员进行讨论,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其他人发现时,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了弄清实施真象,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会应允许当事人参加。

7、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8、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三篇)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三篇)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疗差错事故的管理和处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医务人员、患者以及与本医院合作的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医疗差错事故: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疏忽、技术不当或违反规定,导致患者身体或心理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二章医院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医院的责任医院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事故,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五条医院的义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信息公开医院应当及时向外界公开医疗差错事故的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医疗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应当继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

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医疗差错事故的管理和处理,配合调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医务人员的惩罚医务人员如果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医务人员如果涉嫌故意或严重疏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医疗差错事故的管理和处理第十条事故的报告和登记医务人员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事故登记簿中详细记录事故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的调查医务人员报告医疗差错事故后,有关部门应当尽快进行调查,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医院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发奖金、停职接受培训等。

第十三条赔偿如果医疗差错事故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医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通用版本)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通用版本)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1)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应立即报告院长,由院长立即上报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并会同护理部、科主任马上查清经过、保存有关的物证、病案。

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任何人“采访”或借阅病历,更不允许复印。

(2)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应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如实书面报告。

若患者已死亡,科室及时组织讨论。

讨论结果及其它情况书面报告院长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

组织人员对医患双方反映的问题作全面的调查分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医院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

未有结论前,院内任何职工必须遵守医疗保护性制度,不得撒布任何信息,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追究责任。

(3)根据调查结果由学校决定是否请院外专家和上级医疗部门鉴定。

(4)根据鉴定由学校确定对科室、当事人的处理或处罚。

(5)对患者家属的损失由学校决定按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6)病员家属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诉讼,由学校决定聘请律师应诉。

医院医疗事故处理现场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处理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疗事故处理现场管理,确保医疗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及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服务行为。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事故办”)负责医院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小组”)负责具体医疗事故的处理。

四、处理程序1. 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 调查: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事故办报告,并组织事故小组进行调查。

3. 核实:事故小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评估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影响。

4. 分析:事故小组对医疗事故进行分析,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性质、程度及责任。

5. 处理: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程度及责任,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

(3)对患者进行赔偿。

6. 通报:事故办将医疗事故处理结果向患者、家属及有关部门通报。

五、现场管理1. 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灭失。

2. 采集证据:事故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影像资料、检查报告等。

3. 封存病历:对涉及医疗事故的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4. 保密:对医疗事故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六、其他1. 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处理医疗事故的能力。

2.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监控,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3. 医院应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及时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以下是医疗事故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
1.事故定义与分类:明确定义医疗事故的概念,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类别,以便更好
地评估和处理。

2.事故报告与记录: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记录机制,要求医务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
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详细记录事故的情况、原因和处理措施。

3.事故调查与分析: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找出
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4.责任追究与惩戒机制:建立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对涉事人员依法进行严肃
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等。

5.患者赔偿与补偿:确保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和补偿,建立
相关的赔偿机制和基金,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6.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加强医疗事故的前期预防工作,通过制定标准操作流程、培训医
务人员和提供安全设施等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7.信息公开与沟通:加强事故信息的公开与沟通,及时向患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传递事故
处理情况,并接受舆论监督。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和沟通,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对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行。

医疗安全事件处置制度

医疗安全事件处置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安全事件的处置流程,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安全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处置医疗安全事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患者权益;2. 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分析、处理信息;3. 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4. 强化责任,追究责任;5. 预防为主,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二、医疗安全事件分类及报告第四条医疗安全事件分为以下几类:1. 医疗事故;2. 医疗纠纷;3. 医疗差错;4. 医疗过失;5. 医疗感染;6. 其他医疗安全事件。

第五条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医疗机构报告;3.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当事人等;4. 报告方式应当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5.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三、医疗安全事件处置流程第六条医疗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分为以下阶段:1. 初步调查阶段;2. 调查分析阶段;3. 处理阶段;4. 后期处理阶段。

第七条初步调查阶段1. 事件发生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2.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件调查,组织开展初步调查;3. 初步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当事人、后果等;4. 初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八条调查分析阶段1.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2. 调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件原因、过程、后果等;3. 调查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4. 调查组应当分析事件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处理阶段1.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分析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对当事人进行处理;b. 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c.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d. 对患者进行赔偿;2. 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制度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制度

医院医疗差错事故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差错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差错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赔偿和防范等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医院应当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差错事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风险。

二、医疗差错事故的报告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报告医疗差错事故。

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门报告。

第六条医务部门接到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害情况,并向院长报告。

第七条院长接到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医疗差错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医疗差错事故的调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由医院负责人牵头,医务、护理、药剂、检验、保卫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有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

四、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差错事故的性质、损害后果和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道歉、解释、更正、补救、赔偿等。

第十四条医疗差错事故涉及多个科室或者多个人员的,应当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对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五、医疗差错事故的赔偿第十六条医疗差错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件处理制度

医疗事件处理制度

医疗事件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1.为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质量,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二条:定义1.医疗事件: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管理不善、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患者损害、事故等不良事件。

2.医疗过错:指医务人员专业推断或操作中的错误、疏忽、失误等。

3.医疗投诉: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操作流程、医疗纠纷等提出的不满看法。

4.医疗事故: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职业操守、操作失误等而造成的严重损害、致残、死亡等。

第三条: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权益。

2.透亮、公正处理医疗事件。

3.加强内部管理,防备医疗过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责任和权限1.医院管理负责人有权订立和修订医疗事件处理制度。

2.医务人员有责任依照医院制度执行工作,及时报告医疗事件,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工作。

3.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处理医疗事件,并及时向医院管理负责人报告情况。

第二章医疗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第五条:报告义务1.医务人员发现或接收到患者投诉、医疗过错、事故等事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医疗事件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报告途径1.医务人员应通过医疗事件报告系统及时报告医疗事件。

2.医疗事件报告系统应具备快速、安全、可靠的传输功能。

第七条:调查处理程序1.医院将成立医疗事件调查小组,成员由医务人员、法务人员、患者代表等构成。

2.调查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开始调查,并订立调查计划。

3.调查小组应手记相关证据,了解医疗过程,听取相关人员叙述,并搜集相关资料。

4.调查小组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5.调查报告应交由医院管理负责人审核并决议后续处理措施。

第八条:处理措施1.医院将依据调查报告的结果,依照以下方式处理医疗事件:–对医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安全和权益,防范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的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第三条医疗差错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工作中,因违反规定或失职、渎职、过失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章医务人员职责及义务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职责和工作范围履行医疗服务义务,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认真研读、贯彻执行本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和标准化操作流程,杜绝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建立正确的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观念,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工作负有特殊责任。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医学水平和专业能力,及时了解最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案。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发现患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或潜在风险时,应及时向患者告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建议。

第三章医疗差错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工作组,负责制定医疗差错事故防范计划、策略,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收集和整理医疗差错事故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精准度,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医疗差错事故。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医疗差错事故的投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停止当前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事故扩大化。

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2020

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2020

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2020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依据国务院2020年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全院所有医疗事故的处理。

3.定义3.1本制度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3.2.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3.2.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2.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3.2.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毁伤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标准4.1医疗事故处理总则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道、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究竟清楚、定性准确、义务明确、处理得当。

4.2医疗事故预防4.2.1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效劳职业品德教育。

4.2.2专(兼)职人员分布:医疗事故处理专职人员——医务科科长;医疗事故处理兼职人员——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医保办主任、门诊办公室主任、涉事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本院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2.3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2.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4.2.5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妥当处理医疗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过严谨审核和层层审批,本规章制度订立并于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医院内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条医疗事故管理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和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四条医疗事故指的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非预期的不良事件,包含医疗行为错误造成的意外损害、疾病的恶化、失去生命、残疾等。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发生后应立刻向医院管理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报告,并搭配医院进行调查。

第六条医院管理部门应成立医疗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调查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划分及防备措施等。

第七条医疗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打开调查工作,具体包含:收集相关证据料子、听取当事人叙述、参观现场、查阅病历、邀请多方专家进行鉴定等。

第八条医疗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认真说明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人员、医疗标准是否符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送交医院管理部门,并在医务人员中公开宣布,同时依据事故性质,可选择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监管部门在接到医院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打开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应依据调查报告明确责任划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责令改正、记过、降级、辞退等。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过失的医务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专业培训和知识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本领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当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时,医院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明确赔偿标准、程序和时限,并委托专业的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事故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从法律层面进行处理,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保护受损害的患者权益。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3篇)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3篇)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立即向医务处口头报告,并将时间、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医务处。

2.医疗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3.问题发生后先由科内负责____讨论、处理,必要时医务处可派人协助解决。

4.如形成纠纷,科内指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5.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科室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6.相关责任人和所属科室应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医务处备案。

各科室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2)是一个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医疗差错和事故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流程。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登记报告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对医疗差错和事故事件的登记报告要求,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原因、影响等。

要求医护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地登记和报告相关信息。

2. 登记报告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差错和事故事件的登记报告流程,包括事件的上报、审核、批准等环节。

要求医护人员在发现差错和事故后立即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处理。

3. 处理程序:规定医疗机构对不同等级的差错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低风险事件的纠正和教育,中高风险事件的调查和整改等。

要求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差错和事故带来的影响。

4. 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监督、指导、评估等。

要求管理人员对医疗差错和事故事件给予足够重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

5. 信息共享:建立医疗差错和事故事件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医疗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医疗事故汇报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汇报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汇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部医疗事故的汇报、处理和管理流程,提高医疗事故的处理效率和应急反应本领,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部门和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手术失误、药物过敏、设备故障等。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汇报、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的制度要求。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级别第五条医疗事故依据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1.一级医疗事故:死亡或造成重点损害的医疗事故;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重点损害的医疗事故;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细小损害的医疗事故;4.四级医疗事故:未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

第六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级别,医务人员应当依据主管部门和医院要求进行汇报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汇报程序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刻采取措施保护患者安全,尽快将患者送到安全区域。

第八条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全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医疗事故相关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原因、损害情况等。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汇报医疗事故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例如病历、手术记录、药物使用记录等,并帮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对于未造成损害或细小损害的医疗事故,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工作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汇报后,应立刻成立调查组,负责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由独立的医务人员构成,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医务人员的看法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调查组调查完毕后,应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措施等。

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医疗制度,严格操作规程,防患于未然。

二、各科室必须建立医疗、护理差错登记与报告制度,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与报告。

由科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医院由分院院长主持,每季1次。

三、各科室必须建立安全医疗登记簿。

对一般差错应如实登记,严重差错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如实上报医教科,不得隐瞒。

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酌情处理。

四、医护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医疗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医德修养,检查督促各科室安全医疗措施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医疗报告表”各科室必须如实填写,于月底上报医教科核实汇总,按季报告院长,每半年报主管部门。

六、对于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在12小时内(重大医疗事故争议6小时内)上报县卫生局。

医疗事故管理规程

医疗事故管理规程

医疗事故管理规程1. 目的为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事故的管理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医疗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鉴定、赔偿等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 医疗损害:指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等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4. 报告和调查4.1 报告医务人员应在发现医疗事故后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4.2 调查医疗机构应组织调查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包括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

5. 处理5.1 医疗事故确认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2 医疗损害赔偿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6. 鉴定和诉讼6.1 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具有资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6.2 诉讼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应对诉讼。

7. 培训和宣传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质量安全意识。

8. 记录和归档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事故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以便于查询、审查和管理。

9. 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依据国务院2020年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全院所有医疗事故的处理。

3.定义3.1本制度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3.2.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3.2.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2.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3.2.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标准4.1医疗事故处理总则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4.2医疗事故预防4.2.1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4.2.2专(兼)职人员分布:医疗事故处理专职人员——医务科科长;医疗事故处理兼职人员——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医保办主任、门诊办公室主任、涉事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本院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2.3医院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2.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4.2.5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4.2.5.1患者或授权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我院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病历复印”章。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4.2.5.2医院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工本费0.5元/张。

4.2.6在医疗活动中,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2.7医院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4.3医疗事故的处置4.3.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长或医务科科长报告;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总经理报告,并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通报、解释。

4.3.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卫健委、卫监所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健委、卫监所报告:4.3.2.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4.3.2.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4.3.2.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3.3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4.3.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3.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市卫健委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4.3.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4.3.7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4.1卫监所接到医院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4.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4.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院所需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4.3.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4.4.3.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4.4.3.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4.3.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4.4.3.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4.4.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4.4.5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4.4.6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4.4.6.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4.4.6.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4.4.6.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4.6.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4.4.6.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4.6.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4.4.6.7医疗事故等级;4.4.6.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4.4.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4.4.8.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4.4.8.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4.8.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4.8.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4.4.8.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4.4.8.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4.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5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4.5.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4.5.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5.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4.5.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闵行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闵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4.5.4.1患者死亡;4.5.4.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4.5.4.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5.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