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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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环境保护制度
为加强放射源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以及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医护人员及患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如下:
一、严格执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首先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环评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行政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
三、开展粒子植入治疗时,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四、所有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五、发生放射性事故时,除启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后,相关科室须向区、市环保局报告。
六、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