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管理规定及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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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三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四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五节机车监控及通讯系统

第六节矿车装、卸载

第三章采区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

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

第四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第五节斜巷行人

第六节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第五章主斜井系统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其它

第一节连接装置

第二节挡车设施

第三节车辆管理

第四节重、大型货载运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

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所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和妇女协安会等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井运输职能科(办)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

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办)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运输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运输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

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运输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运输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运输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九条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的生产矿井,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运送煤炭的矿车油漆与其他矿车必须有明显区别。运送煤炭矿车必须保证数量,严禁挪用。

第十一条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且有反光显示功能。

第十二条信号及安全设施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在运输大巷掘进拨门时,要防止架线触电,并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

第十六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度员。

第四节、大巷行人

第十七条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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