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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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
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监管职能。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管养公路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3、负责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4、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对辖区内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桥梁定期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上报桥梁养护工程专项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5、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6、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7、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厅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全省桥梁养护工作,考核市公路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特大桥、大桥、中桥定期检查,制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3、组织实施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等工程。
4、负责处置重大桥梁安全与质量事故。
5、负责全省桥梁技术档案管理。
6、组织全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四个一”制度。即:全省每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对辖区内每一座桥梁,均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技术员、一名养护员、一名路政员。各市公路局要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四个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桥梁检查和小修保养等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桥梁出
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做好有关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定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五条桥梁日常巡查工作执行《山东省公路养护巡路制度》。
第十六条桥梁技术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桥梁经常检查周期为对一类、二类桥梁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类桥梁和仍维持交通的四类桥梁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应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记录检查日期并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检查结束后编制《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分析桥梁缺损及病害发展情况,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措施及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应现场填写完整、准确,对需要跟踪观察的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情况,应将缺损范围和检查日期在现场标记清楚,并做影像记录,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信息数据。《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与分析,提出桥梁养护对策。
第十九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配备以下桥梁检查专用仪器和设备:裂缝宽度观测仪,水准仪,数码照相机,高倍望远镜,充气橡皮艇(配救生衣),强光灯,活动式人字梯等。各市公路局还应配备回弹仪(中型)、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探测仪、桥梁检查维修高空作业车辆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2、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类、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