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总论》节选——商法对于双方商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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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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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②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商人地位低下。

3、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①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三、商事的范围“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中心”商法理论上,通常作以下四类划分: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商法总论第四章第四节

商法总论第四章第四节
• 个别商议合同条款:典型的合同条款,它 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情况下,经过双 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合同条款。 • 标准合同条款: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个别 磋商而事先拟定并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 。
2、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的 特 征 表 现
1、事先性
2、附从性
3、标准性
3、对标准合同形式的控制
• • 客观解释原则 共同解释原则
» 简单平易解释法 » 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解释法



不明确条款解释不利于标准合同条款使用人的原 则。 限定性解释原则
5、对标准合同条款内容的其他立法 控制
– – 合同法扩展了合同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相继确 认或重新解释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各国均通过私法之公式化的方式,制定和修改反垄断 法、限制性贸易活动法、公平交易法等统制性法规, 对合同行为中的标准合同条款进行控制。 强化民法典中的强行性规定,并以商事特别法加以再 次肯定,凡与之违背的标准化合同一律无效。 对标准合同条款的弹性规制模式,即对于诸多效力不 定的条款,由法官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 等、是否有强压等若干评价要素来确定效力。
2、商人与非商人的交易行为具有营利性 与非营利性的双重属性,如果仅适用民 事普通法或商事特别法的一般规定,即 在本质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不足以保 护消费者的利益。
3、消费者与商事主体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



在缔结阶段,消费者不可能与作为相对方 的 平等协商,交易条件由企业提出,消费 者要想缔约就必须接受。 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来自于大企业的商业 宣传,其自身不可能认识一切所需商品的 专业品质状况。 消费者个人不能与有组织的企业抗衡。
• 原因:标准合同条款的表现形式关系到当 事人能否理解该条款的确切内容,如果表 现形式不适当,会使消费者丧失选择标准 合同条款的权利。 标准合同条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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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总结词
商事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主 体类型、客体类型、权利义务性质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商事法律关 系、企业商事法律关系和政府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客 体类型,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商事法律关系、债 权商事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商事法律关系等。根据权利 义务性质,商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商事法律关系和 相对商事法律关系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对商 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为,促进公平竞争。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
司法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 径寻求法律救济,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途径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 决商事争议,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途径
行政投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 调解机构的调解,化解
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 机关投诉商事违法行为,
寻求行政救济。
商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01
02
03
04
民事保护
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手段, 维护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行政保护
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手段,纠正商事法律
关系中的违法行为。
刑事保护
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商事 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刑事责
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自律
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规 范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
商事权利
商事权利是指商人所享有 的法律上的权利,如经营 权、收益权、处置权等。
商事义务
商事义务是指商人所承担 的法律上的义务,如履行 合同、缴纳税款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与消灭

商法规范商业活动与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商法规范商业活动与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商法规范商业活动与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商法的目标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市场的良性竞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商法对商业活动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1. 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商法通过一系列规定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其中包括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完整性和公平性。

不正当竞争法则规范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禁止虚假宣传、恶意比价、不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商法中的合同法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贸易法的法律规定贸易法是商法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跨国贸易、进出口等方面。

贸易法规定了各种贸易方式的法律地位和权责,包括信用证、保证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

贸易法的规定确保了贸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商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方面的要求,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法为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程序,保障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6. 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公司法是商法中特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商业活动中不同类型的公司组织形式和运营管理。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的规则,确保了公司的合法运营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商法与法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法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法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法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商业交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规范化和合法性对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商法和商业交易的角度,讨论法律对商业交易的规范。

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支,有其独特的基本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认为当事人具有自主权,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行决定合同内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强调了商家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以及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强调诚实信用的基本价值,商家应对交易中的陈述和行为负责,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商业交易的诚信和稳定性。

2.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通过合同法和商法实体法来实现。

合同法规定了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一致性、意思表示具有明确性、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这些要素的存在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商法实体法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商业实体的设立、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护了商业实体的权益,并规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3.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商业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商法也有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常见的商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诉讼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法院依法审理。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由仲裁庭进行公正、独立的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院的支持和监督。

除了诉讼和仲裁外,商法还鼓励当事人采取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商法17

商法17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五节 商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分类 ① 独家代理 vs. 一般代理 vs. 总代理 〈1〉独家代理:专营权 被代理人在该地区和合同期限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 商从事同类业务,被代理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区和合同期 限内,直接从事这种业务。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所代理商品在该地区只能通过该 “独家代理”商进行经营。 〈2〉一般代理:不具排他性代理权 被代理人可以在同一市场上,同时建立多家代理关系; 可以直接销售而不用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3〉总代理:全权代理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对垄断行为的控制 1、垄断:某一市场主体在有效市场范围内占据特定行业的 全部生产和销售,并借助独占地位取得高额市场利润 的状态。 2、反垄断的三大措施: ① 禁止卡特尔 卡特尔: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 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其他卡特尔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如:规格型号卡 特尔、出口卡特尔等。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对垄断行为的控制 3、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2006年6月7日:《反垄断法(草案)》通过。
第四章
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控制
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 1、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争对手:
《反》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
第四章
三、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① 信息获取不均衡; ② 专业知识欠缺; ③ 不能形成团体性。 2、对标准合同的控制: ① 对形式的控制; ② 对解释的控制; ③ 其他控制。

商法学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与保护

商法学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与保护

商法学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商业交易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商法学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机制。

本文将介绍商法学对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并探讨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商法学对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法学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对商业交易进行约束和监管。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以下是对部分法律的简要介绍:1. 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基本依据,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它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各方都能够按照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并明确了当一方违约时的法律后果。

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和管理等事项。

它确保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权益,规范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 商标法:商标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它确保了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并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业交易的诚信和公平竞争。

4. 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了知识产权,促进了商业交易中的创新和创造。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作者的权益,鼓励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以上仅仅是商法学对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中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其他法律规范与保护措施。

二、商法学对商业交易的法律保护商法学不仅制定了法律规范,还通过各种保护机制,确保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 法律救济:当商业交易中出现争议或纠纷时,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救济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通过司法或非司法机构的介入,解决交易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合同保险:商业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商法学提出了合同保险的概念。

合同保险为商业交易提供了额外的风险保障,当交易出现损失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商法规范商业行为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商法规范商业行为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商法规范商业行为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为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商法规范,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强市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法规范商业行为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明确公司的权责利义务,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金的募集、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尤为重要,它涉及股东权益的保护、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

公司法的规范为商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制度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基础。

二、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也是商业行为的重要载体。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合同法要求合同的订立是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对于意愿自由和契约精神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对方的权益,合同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因此,合同法在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集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过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广告法广告是商业推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商业行为中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和误导消费者的环节。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无误导性等要求,限制了虚假和夸大宣传,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了解商法企业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了解商法企业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了解商法企业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指关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则,以确保合法经营和维护其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法中的一些重要法律规范,并阐明其对商业交易的影响。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重要法律工具。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双方当事人、合意、合法、真实和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行为。

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自愿的协商达成共识。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并具备明确的标的物或行为。

2.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未经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在商法中,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并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法定程序进行组织的经济组织形式。

1. 公司类型根据不同的经营需求,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遵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 公司的权益结构公司的权益结构包括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债权人则是公司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三、商标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标识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独立标识。

商标法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权益,有效地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 商标的注册和维护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后,企业可以获得专有权,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2. 商标的使用和侵权行为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确保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如发现他人侵占自己的商标权益,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商法如何在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

商法如何在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

商法如何在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商业交易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法的规范作用在商业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

商法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在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商法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本文将从商法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遵守法律的原则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法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商法是解决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

在商业交易中,商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合同法的适用商业交易的基础是合同,而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商业交易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交易的对象、价格、履行方式等达成协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公司法的运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企业或公司时,公司法的规定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和责任等事项,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商业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商法中的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对于商业交易中涉及到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运营。

二、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的原则商业交易中的各方应当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以确保商业交易的公正、合法。

以下是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的几个重要原则。

1. 自愿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平等。

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尊重对方的意愿。

2. 诚信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建立在双方的诚实守信之上。

各方应当遵守承诺,信守合同,并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商业交易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交换信息、平等交付合同中所约定的权益。

4. 合法原则商业交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三、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的手段为了在商业交易中有效地遵守法律,各方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手段,以确保自身利益的保护。

1. 合同书面化商业交易当事人可以将交易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起来。

民法对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

民法对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

民法对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商业活动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对商业活动的法律约束。

一、商业活动的法律定义和特点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实现盈利而进行的经济行为。

商业活动具有利润追求、货物和服务交换以及风险承担等特点。

在商业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通过合同来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商业信用体系,并以此推动经济的繁荣。

二、民法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民法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明确商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合同权利等,确保商业活动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商事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按时履行合同、保持商业秘密等,保障商业活动的诚信和公平。

三、民法规范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民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帮助各方在商业活动中明确权利义务。

同时,民法通过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交易双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决策权,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四、民法对市场竞争的法律约束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民法通过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约束市场竞争中不正当手段和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

例如,禁止垄断行为、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等行为,为商业活动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五、民法对商业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在商业活动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商业侵权行为,如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民法通过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商业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保护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侵权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六、民法对商业纠纷的解决渠道商业活动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商业纠纷。

民法为商业纠纷提供了多种解决渠道,如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商事诉讼等。

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准则,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概念入手,然后探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范,最后分析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商法经济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济行为。

它包括商业行为、商务行为以及其他与商业和商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主要涉及商家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供应链、市场竞争等;商务行为则是指商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合作伙伴关系、投资关系等。

商法经济活动的特点是市场性、利益性和独立性,它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又呈现出与其他行为相区分的特定性。

商业交易是商法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行为形式。

它是指商家之间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过程。

商业交易涉及到的主要法律规范有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等。

合同法规定了交易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则规范了商业主体的内部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了商业交易的安全和透明度。

商标法则保护商家的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除了上述法律规范外,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还涉及到合同法律规制、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律规制是商业交易中最为关键的法律规范之一。

它通过确立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和交易的安全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它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维护了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法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商法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们为各交易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和可靠性。

商法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和规则化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3.此时“商业”一词为经济用语,但存在向法律用 语过渡的迹象。
实质意义的缘由:
1.确认商事关系的基点是以“财货交易”为 内容的特定行为。 2.“商”的概念使得“财货交易”行为由此分 为两类: 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具备“常业”特征 非商业上的财货交易行为:不具“常业”特 征 3.以商行为主义为标准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普通法
(三)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与 双方商事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或多方 是否都是商主体
前者:只有一方是商主体的商事法律关系
后者:指双方或多方均为商主体的商事法律 关系
意义:德国建立了规范商行为的特别制度, 并开辟了“社会法法域”。
(四)具体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和抽象 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见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二)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确认商事关系 的标准是原始商人主义
欧洲中世纪商人法时代:又称为欧洲中世纪晚期, 大体指从公元10-11世纪到16-17世纪的期间。
1.这一时期加工制造业和货币经营业被纳入商业范 畴,商事关系确认标准转向商人主义。
2.商业复兴导致商人阶层产生,奠定了商法出现的 社会基础。
1.含义:单纯以商行为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 标准。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 2.鉴于纯粹商行为主义的缺陷,法国改采折 中主义标准。缺陷: (1)“商行为”内涵的无从把握与外延的罗 列不尽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人的唯一依据导致 商人资本虚无、买空卖空 (3)有违大陆法系的主体人格理论 (4)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有泛政治化问题
4.商人人格的公示手段 法定与公告
商事关系确认标准的历史演进
原 始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原 始 商 人 主 义 标 准
纯 粹 商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商法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

商法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

商法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一、何谓“法律控制”(提问)要回答什么是法律控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社会控制是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控制, 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法律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正式的硬控制形式,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 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

没有法律, 社会就可能处于无政府状态。

法律控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社会结构及其关系进行确认、调整和制约的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对人们的思想、行为给以指导、影响和限制,使之遵守社会规范,以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控制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手段。

法律控制的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有序协调的发展。

而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并不限于商法范围之内,在民法、刑法(例如刑法当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经济法、行政法当中也涉及到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多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实现对商事法律行为的全面的控制。

只是我们在商法总论里主要阐述商法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

二、商法如何对商事法律行为进行控制(一)强行法和推定法的不同功能强行法是法理学上区分法律控制方式的概念,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例如:《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再如: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商法总论中政

商法总论中政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不同国家认定商行为的标准(大陆法系): 1、法国: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其行为是否属 于商业性质,即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判断; 2、德国:主张只要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就是 商行为; 3、日本: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和客观。 (二)应该采取的标准: 现代社会不应固守单一的理论,而应该走向兼容,即应从行 为主体、行为本身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但在 确定时,应该以新商人主义立场为基础,兼采客观主义的理 论。 (三)定义: 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 的各种营业活动。
2、这一原则体现在商法的各个具体制度。 3、“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
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 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 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 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张国键
商法的基本原则三:促进交易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交易规则定型化; 3、短期时效主义。
商自然人
(一)概念: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个体。在社 会中广泛存在,个体工商户、农林牧渔贩运户、各种手工业者、个体修理者、独 资和私人营业主。这一界定的目的在于区分自然人的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双重 身份。 (二)特征: 1、以自身个体劳动经营为主或以家庭成员的特长进行劳动组合; 2、是独立的经营者; 3、在我国必须经过核准登记程序; 4、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应依其登记为准,如果登记为个人的,则是我国民法通则 所称“个体户”;如果登记为商事组织,则是独资企业。我国规定的私营企业, 是从所有制角度划分的,雇工在八人以上。 (四)商自然人的典型——独资企业: 1、概念: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属于古典企业形式,从世界各国现状比 较,存在(1)数量多,分布广;(2)规模小的特点。 2、法律特征: (1)由一人组成; (2)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 (3)依附于企业主的人格。 3、与一人公司的比较: (1)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组成,以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形式出现; (2)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是有限责任;

商法总论商事法律关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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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途径,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保
护。
03
商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措施
包括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调解纠纷、仲裁裁决、司法审判等措施。
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必要性
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是保障商事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 重要保障,有助于防止违法行为和纠正错误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监督的方式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而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危害社会和 公共安全的行为。
02
商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பைடு நூலகம்要素
商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其权利和 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交易伙伴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伙伴是指与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方 ,如客户、供应商等。
客体要素
交易对象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商品、服务、财产等,这些交易对象在商事法律 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行为
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行为,如买卖、租赁、投资 等。
内容要素
权利与义务
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这 些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到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和运作。
责任与风险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是指商人和其他交易伙伴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和风险,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0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消灭
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商事法律关系概念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在 实施商事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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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它表明了商行为的一般本质。就内容而言.各国近代以后形成的商法规则大部分是为控制双方商行为而设置的,它们往往构成传统商行为法中的基本内容。例如现代各国商法实践中所普遍适用的商事买卖规则、交互计算、商事合同规则、商事代理规则、居间营业规则、票据结算规则、证券交易规则、海商法规则等均属之。然而从现代商法的内容来看,各国自19世纪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某些对双方商行为实施专门控制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更值得重视,它们较明显地体现了商法维护商人之间正常交易秩序的立法宗旨。
(4)对于交易行为当事人课以特别严格的责任。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若被告是买卖商,则要保证所卖商品的商销性}若不是则对此不负责任。又如公司法上,公司负责人执行业务,属违法行为致他人损害时应与公司负连带责任。合伙法上合伙人应对合伙事务负连带责任。票据法上,汇票的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他原债务人对于持票人应负连带责任。再如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中,因不可抗力而生的损害,亦应对债权人负责;在无因管理中,如管理人违反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对于因其管理发生损害,亦应负赔偿责任。凡此种种,皆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意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王文钦王艳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的开放,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极为繁多。(佟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调整》P413)目前,我国已制订丁一些与反不正当贲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等。但调整竞争的规范分散,不能有能地规范竞争行为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毒必要抓紧制订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及罚则等怍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建立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有必要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实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在目前尚无特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下,实务中当依侵权规则予以处理。事实上,此亦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l990年第3期公布的“黄县酒广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即为明证。
一、对于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
商法上所称的垄断是指特定种类的商品生产销售、特定种类服务的提供或其他特定种类的商事营业被控制掌握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大企业手中.由此形成的该类商品或服务在一定市场范围内自由流转受到(事实上)限制的情况。而限制性贸易行为则是指少数几个大企业,为实现其垄断利益而进行的关于生产销售一体化或联合控制市场的不正当约定和交易活动;按照不同的国家法律规定,此类限制性贸易约定中通常须包括限制生产,限制供应,限制销售和最低限价等内容,理论上又称之为“限制性贸易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协议”。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共同经济本质均在于少数大企业对特定的市场形成垄断控制,从而限制了行业内其他商主体的正常营业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的竞争机制的调控作用和公平的商事交易秩序。正鉴于此,本世纪以来,各国法律相继通过修订商法典或补充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对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实施特别法控制。例如美国于1890年和l914年率先制定了旨在禁止和限制垄断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德国于l987年制定了对一切垄断行为广泛限制的《反控制竞争法》(又称《反卡特尔法》),日本赊在其商法典中规定了反垄断的一般原则外,还于194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此外,法国和英国也在二战后相继制定相应的法规。值得说明的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73年制定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公约》)和《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对于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起到了协调作用,遥步形成了现代较具弹性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第三,通过商法典或商事特别法对于在商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商人、个体商人乃至“中、小型企业”施以政策性保护。从现代商法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的法律将商主体按照其规模,注册资金和对市场的影响分为不同的种类。这不仅为执法机关对垄断组织的直接控制提供了依据,而且为商法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实施分别管理和控制奠定了基础。按照日本、法国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商人和辅助商人在税收管理,竞争地位、设立条件、融资条件、结算管理和商业登记等规则上均享有优越于大型企业的特殊待遇。这体现了在某些国家中.商法保护初级竞争,维护商人群体的立法宗旨,({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4条)
第四,通过公法干预形式对于非法的商业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课以多重法律责任。按照许多国家的立法政策,商法对于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控制不可避免地应具有弹性特征,因而在立法一般限制和禁令之外,往往附有大量的例外规则;但是,对于已经构成违反法律的此类行为之制裁,却是相当严厉的。例如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均规定: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和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的商人不仅可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应对之课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罚款及其他行政责任;美国和德国的法律甚至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个人.都可给予刑事和民事制裁。(周木丹主蝙《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经济法》.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P47)
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内容,商法对于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特别法规禁止或严格限制商业垄断产生或因企业合并导致垄断的可能性。其中。美国法对于企业垄断采取“规模限制”或机构限制的作法,“依照美国的法律,由于公司合并带来了垄断地位,可能就(被)认为象如此庞大的垄断组织应属于严格禁止之列”;而德国和英国则采取监督垄断组织“控制市场的行为”的方法,通过限制其市场垄断规模“来节制垄断企业的权力”;日本则在相当~段时期内曾采取了“全面禁止法人相互之间的殷票控制和企业的合并”的政策。(周楠主编《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经济法》.知识出版社.1 982年版,P58)
(2)规定商主体某些商行为必须予以公示,否则不生法律效力,例如,商主体非经商业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的规定,商主体会计报表公示报表的规定.公司募集公司债时应将各事项公告的规定。
(3)认定商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加注意当事人行为的外部特征,不问其真实情况如何,目的在于帮助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证交易的安全。比如在英美票据法及日本判例中,认为票据所载发票年月或发票地,如与真实不符时,以票据所载为准。又如《日本商法典》83条规定:“非股东而有使人认其为股东的行为时,则其人对于在误认基础上与公司为交易的第三人,应负与股东同样的责任。”
现代各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控制,主要有三种立法类型:(1 9通过法律一般规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法国为典型。反不正当竞争在法国非常受重视。学理讨论亦十分热烈,但法国并没有制订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向来被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得依《法国民法典》1382条、l383条等有关侵权行为的概括规定提起侵权之诉。英美法国家,比如美国虽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反垄断法,但却一直没有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立法。美国法院判例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palming off”的商业侵权行为。(Ralph.L.Hoeber著《当代商法原理与案例》Pl07(英))(2)基于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均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例如德国1909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具体表现构成要件及制裁措施(不限民事制裁,还包括行政,刑事制裁)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3)折衷主义。以比利时为代表,在比利时,不正当竟}争行为可依民事责任一般规则加以制裁。但除此以外,尚有1924年l2月23日的国王命令,以替代比利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法,只是此命令并不消灭依一般规则提起的诉讼。
《中国商法总论》节选——商法对于双方商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第三节商法对于双方商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在理论上可大体分为三类:其一是商法对于各类商行为(特别是商主体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普遍适用)的一般控制或静态控制,例如商主体登记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商业税收制度、商业使用人制度等等。对此内容,本书准备在后面章节中论述。其二是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非商人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由此形成各国商法规则中特别的一类。本书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此内容。其三是商法对于经营性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即所谓商法对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商人之间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业秩序。下面将主要讨论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第二,通过行政性法规严格禁止大企业“滥用支配力”或从事不正当的限制性贸易行为。按照各国司法实践中通行的标准.任何商主体(多为大企业)或商事行会组织从事的影响公平竞争或社会利益的限制性贸易协议均在限制之列。其中,“美国的立法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反竞争协议”;德国法“在用语上并不禁止缔结这类协议,而是制止这些协议的执行”。例如德国于l957年《反卡特尔法》规定:“由企业或企业协会为了一个共同目的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有可能通过控制竞争而影响生产或销售的,一律无效。(周木丹主编《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经济法》。知识出版社.l982年版,P57)英国法不仅对限制性贸易行为规定以严格的行政调查和监督程序,而且通过行政制裁合同无效双重法律制度对之加以限制。此外.其他国家商法中普遍采取的”竞业禁止“,推定”非适当影响“,”经济胁迫“等规则也均起到控制不正当的限制性贸易行认为.商法以规定私人之间私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主,故称私法。但近代国家,受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对于私法关系,逐渐改变了以往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积极的严格干涉主义,从而作为私法的商法已有公法化的趋势。这一趋势突出表现在商行为法律控制的严格主义上。商事交易行为贵在简便迅速,并富有弹性,因此当以商主体活动自由为宜。但另一方面,商事交易尤其注重安全,如果片面强调简便迅速,忽视了对安全的保护,则商业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基于此,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往往采取严格主义,正如台湾学者张国键所称的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主义。(张国键《商事法论》[台]三忆书局.P46)按照各国商事法律的内容,商行为法律控制的严格主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加以变更。例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及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应记载事项的规定,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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