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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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清单一、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职业卫生法规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基础。

该法规对职业病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1.1 职业病的定义与范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以慢性发病特点为主的疾病,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以及其他职业病。

1.2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该法规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职责。

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卫生培训等。

劳动者则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保证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1.3 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诊断和鉴定。

一旦确诊为职业病,雇主应当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职业病的赔偿该法规明确了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若因职业病导致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抚恤金等。

二、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而制定的。

2.1 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雇主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培训。

2.2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雇主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应当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2.3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

2.4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雇主有责任向劳动者宣传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健康保护意识。

劳动者也应该积极配合雇主的宣传工作,提高自身的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卫生法律文书书写规范

卫生法律文书书写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

2 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 术语3.1 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 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4 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

3.5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6 主要法律文书: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

一般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处罚审批类文书。

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执法机关内部工作程序或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8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9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顺序的各种规范。

3.10 时间:本标准所称时间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11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

3.12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

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

3.13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行政处罚案卷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范围的一般要求。

基本标准4主体合法:4.1 处罚主体合法:4.1.1 实施处罚的组织具有法定资格;4.1.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市政府或区(县)政府确认;4.1.3 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4.1.4 主要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的印章;4.2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4.2.1 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2.1.1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4.2.1.2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4.2.1.3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详解1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详解1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由工商登记设立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
内容
一、简介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时限规定 四、主体认定 五、文书制作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简介
(一)依据 法律:《行政处罚法》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说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适用 适用包括传染病管 适用 传染病管 公共场所、 医政、职业卫生在内的所有卫生 理、公共场所、 医政、职业卫生 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则。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进行核 查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 《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 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
5、听证通知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 日 点和方式。 (2)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 日 地点。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 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6、听证会 (1)方式:公开进行。 (2)预备程序:宣布纪律、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3)正式程序: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申辩、双方辩论、 当事人最后陈述(调查人员不享受此权)、制作听证 笔录。
送 达
(1)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 寄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视为送达。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 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 。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文书样式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文书样式

卫生行政处罚案案卷文号:XX卫(水、公、医)罚[年份]XX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具体违法行为+案当事人: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受案号:结案号:办理结果:承办监督员:卷内终止页码: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XX卫生局卷内目录文号:案由: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受理记录案件来源:日常监督(电话举报、XX移送)案发单位(人):单位:(单位写全称,如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法人单位写上;个人写其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应再加上XX工商户户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年月日时分案情摘要案发时间(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XX)+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本案尚需进一步核实,建议XX科承办,呈领导阅示。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请XX科核实后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立案报告当事人:单位:(单位写全称,如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将它隶属法人单位写上;个人写其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应再加上XX工商户户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联系电话:案件来源:受理时间:年月日发案时间:年月日发案地点:XX市XX路XX号+名称案情摘要:案发时间(XX年XX月XX日)+案发地点(XX)+违法事实。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XX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审批意见:同意立案。

本案从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科XX、XX承办。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页共页被检查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职务地址:联系电话: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卫生监督员、在陪同下,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卫生监督员签名:、被检查人签名:证件号码:、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续页)第页共页卫生监督员签名:、被检查人签名:证件号码:、年月日年月日甘肃省卫生厅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第 1 页共 2 页被询问人:性别:年龄:民族: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询问机关: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告知:我们是卫生监督员,今天就你《违法行为》一案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你要负责,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请问你和单位是什么关系?答:我是杨泽令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

前言本标准附录 A、B、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闯、赵静萍、张旭宏、冯志民、林丰全、霍烽、陈光伟。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归档案卷的整理方法和归档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4 号 2003 年 5 月 1 日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国档发[1987]27 号)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归档案卷立档单位在其卫生行政处罚活动中形成的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书、材料。

3.2 归档案卷整理将归档案卷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罗列、编号、编目、装盒的过程。

3.3 卷归档案卷的整理单位。

4 归档案卷范围4.1 依据材料:a)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应作为立案的文件、材料。

b)检举揭发申诉材料。

c)上级批件、会议决定等。

4.2 立案材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等。

4.3 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问询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4.4 案件裁量材料: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编号: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XXX地址:XXX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照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案件基本情况1. 违法事实:简要描述被处罚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

2. 依据法律法规:列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本次处罚的依据。

3. 证据材料:陈述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材料。

二、处罚决定根据对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调查核实以及依法归类划定的违法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个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吊销证照等。

a) 罚款金额/方式:具体列明罚款金额/方式,如一次性罚款或者分期缴纳。

b) 暂扣/吊销证照:具体列明暂扣/吊销的证照种类和期限。

2. 措施决定:由于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决定采取以下措施:a)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列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处罚的法律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我局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四、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可以申请听证。

五、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对于罚款行政处罚,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证明。

2. 对于暂扣/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自行上交/邮寄相关证照至我局。

3.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执行,并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执行报告。

六、处罚结果的公示我局将对本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天。

公示期届满,如没有异议的,处罚结果即行生效。

七、监督投诉渠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样本模板1: 正式风格行政处罚案卷样本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经核实,被处罚人XXX存在违反X法规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1. 案件调查对被处罚人涉嫌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详细每一项违规行为)2.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到了以下证据:(详细证据,包括文件、照片、录音等)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第X款,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根据法规,具体处罚决定)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应按照我部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2. 履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X日内履行相应义务。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2.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方面的法规和规定的总称。

2. 被处罚人:指涉嫌违反法规的个人或单位。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被处罚人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正式文件。

------------------------------------------------------------------------模板2: 随意风格行政处罚案卷样本一、案件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被处罚人XXX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1. 案件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详细每一项违规行为)2.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到了以下证据:(详细证据,包括文件、照片、录音等)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第X款,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根据法规,具体处罚决定)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应按照我部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矢*。 • 可操作性:提出的监督意见要切实可行,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 语言规范:文字、文法规范,表达意思完整、正确。 • 明确时限:要求被监督人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4、在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首先应说明其违法行为,
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其次要注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被监督人签收:黄六 2008年7月10日
新兴市卫生局(盖章) 2008年7月10日
《卫生监督意见书》
6、 实施“取缔”措施时,是否可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如何使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献血法》第十八条、《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涉及到取缔)
• 收集违法证据:使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相、录像等查明违 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
据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
《现场检查笔录》
5、注意事项:
• 制作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 件后检查,对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人核对写明“以上笔录属 实 ”并签名 。对被检查人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笔录上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 检查笔录、拍照、摄像等应当现场公开进行 。
• 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时,应分别制作,不能 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在同一地址内的不同功能分区, 属同一现场,可以制作一份笔录。
督相关;要重点记录主要的违法事实。
• 要准确、规范、具体。不能笼统、抽象,不能使用简称
• 要注意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应当记录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
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为顾客服务等
• 要同时记载现场检查活动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现场
调取了相关物证、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采取了行政控制或者保存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合议(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五)陈述与申辩 (六)处罚决定(七)送达(八)执行(九)结案、归档。

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1、卫生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⑵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⑶社会举报的;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上四种情形,都应当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2、卫生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及时效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得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具有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情节,拟追究法律责任时,均须予以立案。

对大型案件,则要成立办案组。

通常立案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即受理范围1);二是对送检、抽检的监测的产品的样品发现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即受理范围2);三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即受理范围3、4);四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中毒或污染事故等均为立案的来源。

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无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立案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立案来源,由卫生监督人员填写《立案报告》,并由卫生监督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案件,均要制作案卷,且一事一案一卷,详细记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事实,并附相应的证据及各种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原则(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管辖(1)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

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

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构管辖。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记录范文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记录范文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记录范文一、案由。

[具体案由,例如:XX餐馆食品卫生不达标案]二、合议时间。

[具体年月日时时]三、合议地点。

[详细地点]四、合议主持人。

[主持人姓名]五、合议人员。

[列出参与合议的所有人员姓名]六、案件调查人员汇报案件情况。

[调查人员姓名]:“各位同事啊,这次这个案子呢,是这样的。

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XX餐馆]那卫生状况简直是‘惨不忍睹’。

我和[另一位调查人员名字]就去查了。

一进去,好家伙,那厨房的地上油腻腻的,就跟溜冰场似的,一不小心就得摔个四脚朝天。

灶台上的污渍啊,厚得都能刮下来炒菜了。

再看看那些食材的存放,生熟不分,肉和菜就那么乱堆在一起,就像在开‘食材大杂烩派对’。

我们就按照程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照片也拍了不少,证据那是相当充分啊。

”七、合议讨论内容。

1. 违法事实认定。

[合议人员A]:“我觉得这违法事实很清楚啊,从调查人员汇报的情况来看,厨房卫生不达标、食材生熟不分这些都是明摆着的,完全符合咱们卫生相关法规里对食品卫生不达标的定义。

这就好比一个学生考试,答案都写在脸上了,就是没考好嘛,这餐馆也是,卫生规则就摆在那,它就是没做到。

”[合议人员B]:“我同意。

而且这油腻的地面,那可不仅仅是影响美观的问题,那是很容易滋生细菌的,食客在这样的环境里吃饭,就像在‘细菌游乐场’里用餐一样,多危险啊。

这餐馆肯定是违反了卫生管理规定。

”2. 处罚依据及种类。

[合议人员C]:“那根据咱们的[具体卫生法规名称],这种情况应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

我觉得罚款的数额呢,可以按照法规的中等标准来,毕竟这餐馆的卫生问题比较严重,但也得考虑到他们的承受能力,要是罚得太重把人家罚倒闭了,也不是咱们的目的。

就像打孩子,要打得让他长记性,但也不能下死手对吧。

”[合议人员D]:“我觉得C说的有道理,但是我们也得看看这家餐馆之前有没有类似的违规记录。

如果是累犯,那罚款的力度就得加大一些,得让他们知道咱们卫生执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不能总是在卫生问题上‘打擦边球’。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范本一:一:案由概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进行详细分类。

二:不良卫生条件案由1. 污水排放超标案由a) 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公共场所;b)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c) 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规定标准。

2. 垃圾处理不当案由a) 公共场所存在垃圾乱倒乱堆现象;b) 垃圾分类不当;c) 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

3. 卫生设施不完善案由a)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数量不足;b) 卫生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c) 卫生设施残缺不全。

三:食品卫生问题案由1. 食品存储不当案由a) 食品存放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地方;b) 食品存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c) 食品存储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

2. 食品加工不卫生案由a) 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b) 食品加工使用污损的器具;c) 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明显卫生问题。

3. 食品销售不合格案由a) 销售过期食品;b) 销售伪劣食品;c)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四:公共厕所卫生问题案由1. 公共厕所清洁不到位案由a) 公共厕所卫生清洁不及时;b) 公共厕所卫生用具未得到有效消毒;c) 公共厕所卫生纸、洗手液等物品供应不足。

2. 公共厕所设施损坏案由a) 坏厕所门、损坏厕位等设施未及时修复;b) 公共厕所排水系统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指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做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

2.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采取的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制裁的行为。

3. 污水排放超标:指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 垃圾处理不当:指处理垃圾的方式和方法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存储不当:指食品存放的环境和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归档其它要求

4、卫生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1)
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仅有三种,10年、 30年、永久;(2)赵同刚主编《卫生监督员手册-总论》 中明确说明卫生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3)部分 单位处罚数量较多、办公及档案管理场所有限。)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二)合法性要求(实体内容)
低级问题(责任事故) 用笔、涂改、漏项、笔误、代签名、前后不一致 等 实体问题(技术事故) 主体 程序(时限) 适用法律 证据
行政处罚 案卷制做及常见问题 探 讨
主要内容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求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内容探讨 案卷内容的具体材料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
一、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卫生部令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3年5月1日实施,31种文书) 及修改13、14条通知(卫监督发[2006] 137号,“产品样品
××市卫生局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正卷) 处罚文号:廊卫食罚字[2008]H007号 当事人:×××(××市广阳区北外环竹闲茶舍负责人) 案 由:×××(××市广阳区北外环竹闲茶舍负责人)雇佣
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工作案
立案日期:2008年04月03日 处罚日期:2008年04月13日 执行时间:2008年04月26日 结案时间:2008年04月26日 自2008年 04 月至 2008年04月 保管期限: 五年 本卷共13 件 15 页 归档号

第一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第一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第一篇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一、卫生制度不全案二、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案三、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案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案五、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案六、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案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八、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九、拒绝卫生监督案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案十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十二、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十三、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开工案第二篇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由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案二、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四、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案五、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案六、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案七、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控或医院感染工作案八、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案九、未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案十、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案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十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十三、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案十四、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案十五、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案十六、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十七、未经卫生调查(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案第三篇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由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案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的培训案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案七、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八、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九、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案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十一、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人污水处理系统案十二、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十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十四、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案十五、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第四篇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案由一、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贮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案二、运输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案三、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案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五、发生实验室人员感染(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案六、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案七、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八、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案九、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案十、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案十一、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案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案十三、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案十四、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案十五、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案十六、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毀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案十七、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案十八、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案十九、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案二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十一、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第五篇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一、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制度案二、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案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案四、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五、违反检测评价结果管理案六、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七、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八、违反监测系统管理案九、违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案十、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十二、违反劳动合同告知规定案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或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案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十五、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和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案十六、违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运行维护规定案十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十八、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案.T十九、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二十、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二十一、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规定案二十二、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二十三、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二十四、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案二十五、违反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规定案二十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案二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案二十八、违反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规定案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或材料案三十、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三十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案三十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案三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案三十四、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三十五、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三十六、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三十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法收受好处案第六篇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第七篇饮水卫生行政处罚案由第八篇消毒管理行政处罚案由第九篇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由第十篇医务人员执业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一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二篇血液及用血安全行政处罚案由第十三篇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由。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违法事实(案由)违反的条款处罚依据处罚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细则》第十四条《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护士条例处罚案由

护士条例处罚案由

护士条例行政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其他情形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七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五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六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三项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条第四项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五)项 (3)《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 (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卫生标准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一)项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项(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九)项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措施不当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2)《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项隐瞒职业病危害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二)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六)项 (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评价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六)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二)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九条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未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拒绝卫生监督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口(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转让、伪造、盗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行政处罚案由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2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范文
一、公共卫生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卫生不达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定期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消防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全或管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XX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三、场所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力
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公共设施管理
案由:公共设施损坏或管理不当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
案由:违反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标等。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范例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范例引言: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是记录和证明卫生行政处罚事实和结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以一则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范例为基础,详细介绍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文书标题与开头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的标题应明确表明文书性质和目的。

例如:“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头部分应包含以下要素:文书编号、发布机关、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行为的概述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事实与证据在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中,应详细陈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的具体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违规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照片或视频等。

这些证据应详细描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确保文书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违规行为的影响与后果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应明确违规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与后果。

例如,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传染病传播等,从而危害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应说明违规行为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声誉等方面的影响与后果。

四、法律依据与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文书中,应详细列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款,以及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判断,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五、申诉与复议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应明确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享有的申诉和复议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时限。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或请求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文书结尾与签发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应以明确的结尾作为结束,如“特此通知”、“请予以遵守”等。

文书最后应有处罚决定的签发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发日期,并加盖印章。

结语: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是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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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依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1)适用范围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案(1)适用范围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

★7.隐瞒职业病危害案(1)适用范围●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1)适用范围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1)适用范围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0.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1)适用范围●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1.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1)适用范围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2.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案(1)适用范围●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指未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3.违章指挥案(1)适用范围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1)适用范围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中违反各项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异常的损害,如短时间内群体发病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等。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未经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1)适用范围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案(1)适用范围●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7.违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案(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8.未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未建立和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2)适用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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