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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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依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案
(1)适用范围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
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7.隐瞒职业病危害案
(1)适用范围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的;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不当案
(1)适用范围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
位未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
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
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使用国家禁用的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或材料案
(1)适用范围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
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0.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1)适用范围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
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
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1.配备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擅自拆除、停用案
(1)适用范围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