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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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与评分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为推动计算所发展,深化我所人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我所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一)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竞争、择优;2、精简、合理、高效;3、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4、民主集中、动态管理。

(二)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实施范围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计算所党政领导和从事内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列为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范围。

(二)设岗原则1、按工作需要设置岗位。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规定执行,对管理岗位统筹规划与科学设置。

2、不断优化管理队伍结构。

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三)岗位数量全所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党政管理编制数以内设置管理岗位14个。

其中:设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岗4个,七级职员岗5个,八级职员岗2个,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各1个。

(四)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

2、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的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3、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五)岗位聘用条件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聘任到相应职员职级。

今后职员职级晋升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另行制定。

江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3

江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3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规范管理我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吸引和集聚高层次急需特殊人才,进一步优化我省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外,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置级别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等确定。

第五条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和满足特殊情况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方案》(赣才办字【2008】5号)精神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三)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四)援疆干部援疆期间以及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特设岗位设置的程序是:(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并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及《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人员备案名册》(见附件);(二)按管辖权限,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核准。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

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

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0(000)012
【摘要】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总页数】6页(P22-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事厅关于199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办法》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
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0]102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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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和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全面开展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搞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现制定《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见附件一),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0年起,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数,以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调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定的职数为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三、各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财政状况,由当地政府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中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四、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拟订具体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指通过政府授权,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管理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管理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旨在为相关事业单位提供具体指导,确保岗位设置与运行符合规范。

二、岗位设置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年龄和政治信仰等因素。

2. 连贯性原则:岗位设置应与事业单位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相连接,保持良好的内部逻辑关系。

3. 高效性原则:岗位设置应具备适应当前工作需求的特点,能够高效实现工作目标。

三、岗位设置程序1. 事业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岗位设置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薪资待遇等信息。

2. 岗位设置计划应提交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内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审批部门应根据岗位设置计划的合理性和适应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

如有不合理之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给予指导。

4. 经过内部审核和修改后,岗位设置计划应在事业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事业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对岗位设置计划进行最终调整,并报最高决策机构审批。

四、岗位设置与运行管理1. 岗位设置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各岗位之间的职责界限清晰、互不干涉。

2. 岗位设置应合理分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工作负荷合理、工作效率高。

3. 岗位设置应注重员工能力和素质的匹配,确保人员在岗位上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力和潜力。

4. 岗位设置应遵循岗位分类与薪酬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的薪资待遇。

5. 岗位设置应注重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岗位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岗位管理监督1. 相关部门应建立岗位管理监督机制,对岗位设置和运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市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

市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

市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目录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二、岗位类别设置 (2)三、岗位等级设置 (3)(一)岗位等级设置 (3)(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3)(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4)(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6)(五)特设岗位设置 (6)四、岗位基本条件 (7)(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7)(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8)(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8)(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0)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10)六、岗位聘用 (12)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4)××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细则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87号)和省ZF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某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某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某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某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某人社发(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本系统实际,编制、报批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责。

(S)各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二、核准权限(一)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二)区、县(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其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区、县(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汇总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S)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经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阅。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篇1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XX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的通知》(x办字[20xx]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类别、等级设置1、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公路管理站、渡口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站,根据三个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总量13个。

其中管理岗位7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4%,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6%,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公路工程技术系列。

2、我局事业单位是股级事业单位,因此管理岗位设置科员(九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6个等级,中级岗位设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五、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洪府厅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洪办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争2009年11月15日前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赣人社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坚持“从严控制、双岗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实施范围(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确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申请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但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上述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承担专业技术业务管理职责并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三、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所聘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0〕40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

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办理岗位设置相关业务,直接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秉承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当作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局属单位调配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岗位设置工作,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业务办理工作水平,扎实做好实施工作。

在前期初步科学制定好局属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之后,下一步后续工作就是分步实施,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制定岗位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将本单位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一是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岗位异动手续。

对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进入、退出、职务(职称、等级)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办理岗位异动备案手续。

所有岗位异动,必须在核定的岗位数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二是严格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转聘工作。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转聘工作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办理转聘应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具备本单位拟转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南昌县自然资源局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深入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确保了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地推进。

江西省管理岗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江西省管理岗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江西省管理岗职级并行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根据江西省推进管理职级并行制度的要求,为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江西省决定实施管理岗职级并行制度。

本方案旨在规范管理岗职级并行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相关政策,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管理岗职级并行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和职级评定。

2.岗位导向原则:职级评定以管理岗位责任、岗位需求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将职级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3.能力导向原则:评定职级要重点考察公务员在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能力和表现,包括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判断能力等。

4.培训激励原则:实施职级并行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管理岗职级并行的操作步骤1.职位设置:根据各单位的业务需求和职能特点,对管理岗位进行科学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

2.选拔指标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拔指标,包括基本条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3.选拔程序规定:明确选拔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公正公平。

4.职级评定:职级评定在岗位空缺的基础上进行,以工作业绩、能力表现等为依据,考察公务员在岗位上的表现和能力。

5.培训与激励:加强管理岗位公务员的培训和激励机制,组织相关培训、交流活动,提高其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管理岗职级并行的政策支持1.奖励政策:对评定为管理岗职级的公务员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激励他们提升工作品质和效果。

2.培训支持:加强对管理岗位公务员的培训支持,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源和培训机会。

3.晋升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岗职级晋升制度,鼓励优秀公务员通过不断提升职级实现事业发展。

五、实施效果的评估定期对管理岗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职级并行制度的稳定和持续推进。

六、工作责任分工1.江西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岗职级并行的操作办法和政策支持措施,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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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09〕14号(2009年6月29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共分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9.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和我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

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分级控制目标如下:(1)市属事业单位为2.3:4.1:3.6;(2)县(区)及以下事业单位为0.75:3.9:5.35。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不同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控制。

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执行。

16.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

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17.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

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4号)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22.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级、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规定引进的“重点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按管辖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3.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4.管理岗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5)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5.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

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28.技术工岗位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2)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3)三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技工技术等级考核;(4)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技术工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5)五级技术工岗位,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9.普通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五)岗位具体条件30.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五、岗位设置管理程序及审核权限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具体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

(2)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4)县(区)部门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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