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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京工商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61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25日企业登记容缺受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信用激励作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商登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申请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并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服务措施。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依法行政原则。

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容缺受理。

申请人补交材料后,经工作人员审查确保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在实施容缺受理的过程中,不得选择性地对待企业,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便捷高效原则。

有力有序推进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改变以往申请材料必须全部齐全登记机关才予受理的传统工作模式。

减少申请人往返跑路,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容缺受理程序:(一)证照数量不全,经申请人确认未丢失可补交的;(二)决议、章程等文件未提交原件,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原件的;(三)住所证明等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文件未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四)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处需加盖印章,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盖印章的;(五)决议、章程等企业自制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经申请人确认可以更换的;(六)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不齐全或不清晰,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和更换的;(七)未提交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照片,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八)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经申请人确认可以补交的;(九)可适用容缺受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京工商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56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的要求,加强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平竞争审查内容(一)审查对象。

以市局名义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以下简称起草处室)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自我审查工作。

(三)审查方式。

起草处室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起草处室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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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0〕13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适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他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建立和推广,通过资源整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三条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应当由企业转换前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改变登记管辖的,按照转换后登记事项的审批权限确定其登记机关。

第三章转换类型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二)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三)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分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包括以下转换方式:(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8.29•【字号】京政发[1983]149号•【施行日期】198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83]1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当前,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是十分必要的,整顿的目的是为了今后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公安、税务、物价、银行、计量、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检查,认真解决整顿中出现的问题,以期收到实效。

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整顿亦按此通知精神办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整顿的意见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3〕39号《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建议在各区(县)政府和街道统一领导下,于今年第四季度集中力量,按街道、分行业对城、近郊区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整顿。

同时按街道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街道分会,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现对整顿个体工商业户的工作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的内容这次对个体工商业户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普遍进行五查:一查从业人员、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同营业执照相符;二查货源渠道和经营工具的来路是否正当;三查商品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查是否照章纳税、交费;五查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结合五查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促进个体工商业户遵纪守法,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

京工商发〔2007〕195号[终稿]

京工商发〔2007〕195号[终稿]

00京工商发〔2007〕195号发布: 2008-12-05 13:52000000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无证照经营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特别是食品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007]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2007]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地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地(经营场所,下同住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下同)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应当符合管理规约,依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住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

其申请从事前款所列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正文:----------------------------------------------------------------------------------------------------------------------------------------------------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123户内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京工商文字[1999]第123号)国税局、地税局、北京海关、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等123户企业,因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未参加年检等原因,已被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物此函告。

1999年7月9日吊销内资企业名单执照号名称11000264 中国食品工业供销公司11000289 北京华维通信公司11003125 北京新亚公司11003717 北京东城燕景百货商店11005000 北京汉华商贸公司11005701 北京市东城区保安器材经营部11008654 北京市东城区燕景冷饮批发站11011166 北京市东城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11051415 北京东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11150049 北京皮革公司11408419 北京敬华医疗设备公司11500689 北京市三和贸易公司11500850 北京纵横集团总公司11500901 北京威信商贸公司11501184 兴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501399 中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1501428 北京金宝源经贸公司11501724 北京市通飞科工贸有限公11502169 北京太邦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02211 北京宝丰恒昌五交化有限公司11502267 北京京福达石化有限公司11502426 北京中实北海贸易公司11502480 北京鹰帝有限公司11502719 北京市海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11502842 北京长寿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2879 北京金斯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1502963 北京布莱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3063 北京市百子美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3160 北京华夏泰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3222 北京市亚泰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1503280 北京山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3467 北京强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3484 北京宽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11503497 北京星和源娱乐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11503502 北京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03556 北京大自然环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3680 北京中发玻璃有限责任公司11503744 北京碧宏有限责任公司11503808 北京乐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3925 北京必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11504058 北京泉正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066 北京高登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220 北京大金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11504268 北京天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4290 北京富瑞银经济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364 北京首创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11504399 北京中银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411 北京市利泽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452 北京悦景物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671 北京海天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935 北京万通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4947 北京鑫嵘长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4985 北京思赛斯环保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1505022 北京博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5123 北京金通源电脑有限责任公司11505191 北京银燕航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11505463 北京万事和科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5488 北京中电达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05499 北京中运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505512 北京富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5519 北京天诚创业建筑设计院11505734 北京瑰琦光能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1505747 北京市百冠艺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5805 北京农信达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505821 北京中之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1505860 中兴民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506149 北京万德发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506294 北京市恩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6353 北京计录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1506393 北京全华文化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11506429 北京优利国奥声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1506616 北京亿鑫超越赛车城有限责任公司11506688 北京市五洲华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6946 北京思瀚科贸有限公司11506954 北京盛龙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1507086 北京金榕树经贸有限公司11507411 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1507420 北京东方天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7565 北京卓讯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1507957 北京文硕源酒楼有限责任公司11508076 北京市顺阳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1508458 北京德威克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1508748 北京天道科贸发展有限公司11508939 北京中轻意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08952 北京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09112 北京现代时尚时装有限公司11509181 北京银海岸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11509273 北京海丰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11509705 北京雪兰迪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509869 北京中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10196 北京普莱帝娜珠宝有限责任公司11510503 北京三九南口食品有限公司11511268 北京风云广告有限公司11511395 北京利安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511428 北京三仁眼镜有限公司11511458 北京金鸿盛商贸有限公司115ll524 北京晋华翔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l15ll624 北京红雨伞商贸有限公司11511717 北京凯依服饰有限公司11873104 北京市怀柔县工商事务所11873217 北京市怀柔县莲花红鳟鱼经营部11873376 北京市京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11873895 北京市怀柔县新科农业资源开发公司11873991 北京怀柔新海实业总公司11874358 北京市温阳进出口贸易公司第二分公司企11005347 北京站东广场停车管理站企11005915 北京东城京安综合经销部分部企11006599 北京东城方圆广告设计制作所企11010041 北京东城亨东金属加工门市部企11484928 北京市消防局门头沟中队宏达消防器材门市部企11501032 北京勃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汽车配件经理部企11501142 北京勃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香精香料经营部企11501731 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企11501844 国企(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企11505186 北京巨亨商贸公司百货商亭企11506358 北京永利贸易公司百货商场企11507243 北京德亚商贸公司经营部企11507968 北京市兴远电子技术工程公司第一销售部企11509277 红旗出版社家庭电子藏书出品部企11870488 北京市怀柔县西小商店——结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京工商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09〕1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投资人依法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出具的评估报告;2.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人完成股权出资实际缴纳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文件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文件

京工商海发〔2016〕21号海淀分局关于加强中关村电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关村海龙、鼎好、科贸城电子市场(以下简称电子市场)秩序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有效处理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电子市场及周边经营环境,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一、要加强基础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一)市场内所有商户必须要亮照经营(悬挂执照应为原件),且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摊位号一致。

辖区工商所(包括中关村西区所、中关村所,以下简称辖区工商所)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未按照规定亮照经营的,要依法处理。

(二)辖区工商所应监督市场主办方为市场商户悬挂执照提供必要条件或设施。

市场商户执照悬挂位置要相对统一,且以消费者或监督检查者能够直接观察到为标准。

(三)辖区工商所要制作市场摊位图,准确标明商户和摊位号。

对检查中发现异地经营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

(四)辖区工商所要对电子市场的四界进行准确勘验,对于与电子市场连接但不属于电子市场管理的部分也要纳入重点监管,建立单独台账。

涉及该部分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工作的开展应纳入电子市场的统一治理当中。

二、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辖区工商所处理电子市场投诉举报要实行专人专管,确保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执行政策、处理标准和采取措施的“三一致”。

(二)要纠正“退赔不再打”的错误思想,对涉事商户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坚决查处。

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涉事商户存在违法问题的,要立即启动投诉、举报转立案程序,对涉事商户进行立案调查;通知相关市场主办单位要对涉事商户采取限制经营等措施,并敦促市场严格落实;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退还货款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启动市场先行赔付程序,向市场出具《电子市场先行退赔货款传递单》,由市场替代商户先行退赔货款。

(三)辖区工商所负责投诉调解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分局消保科下发的《海淀工商分局工商所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及规范》各项要求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科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为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京工商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支持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自行选择公司类型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存续公司变更公司类型的,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文件;新设公司除提交合并、分立登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二、允许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但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三、允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的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分公司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先行履行公司注销程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京工商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10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05〕8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名称争议处理流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第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名称争议处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名称是指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和中关村示范区自主预查通过并已登记的字号名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名称。

本办法所称名称争议是指因名称相同或近似而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引发冲突纠纷。

第三条名称争议处理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承办。

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由名称争议的承办机构会同企业监督机构执行。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其名称(或姓名)产生争议,有权依照本办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8
京工商发[1997]42号
1997-2-24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食品广揭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9
京工商发[1998]26号
1998-2-10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10
京工商发[1998]72号
1998-4-13
转发国家工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1
京工商发[1998]147号
2004-4-27
关于推行?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6
京工商发[2004]144号
2004-7-29
关于推行?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7
京工商发[2005]18号
2005-1-25
关于推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推行?北京市洗染效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5
京工商发[2006]110号
2006-9-7
关于推行?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等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6
京工商发[2006]119号
2006-10-26
关于推行?北京市道路2号
2006-11-9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在群众媒介发布小容量注射剂药品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20
京工商发[2002]85号
2002-5-8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21
京工商发[2002]155号
2002-8-22
关于加强婚姻中介和房地产中介广告管理的通知
22
京工商发[2002]207号
2002-11-27
1995-6-27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京商交字[2005]5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商交字〔2005〕53号)各区县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城管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住宿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京工商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37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2.消费者投诉登记表3.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4.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5.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6.消费者权益争议行政调解知情书7.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8.调解笔录9.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10.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本局投诉的,依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消费者投诉原则上由工商所负责具体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分局管辖。

有管辖权的分局可以授权其工商所,处理工商所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

市局对各分局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京工商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79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违法案件举报人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属于本办法所指举报有功人员并决定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于各级工商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被认定为有功的自然人。

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委托人以及投诉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到有功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相关经费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预算经费中支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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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
(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辅导、考核。

对符合标准的,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分局推荐,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各分局应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初审合格,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每年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反馈行业协会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市局收到分局初审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名单在HD315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15天后作出是否
公示的决定。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进行广泛宣传。

企业要求制发牌匾的,统一制做。

“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按年度进行,市局颁发的荣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信用监督
(一)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材料,正确使用荣誉证书,并接受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督。

(二)“守信企业”在年度中因失信违法等行为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市局应予以撤销。

市局对撤销的“守信企业”在HD315网站向社会公示,收回证书和牌匾,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各分局要在“守信企业”公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建立“守信企业”档案,录入金网系统,由市局将“守信企业”名单导入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五、要做好对“守信企业”的宣传、扶持工作
(一)要通过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树立守信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和扶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要建立“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守信企业”可在年检中免审,免于日常检查,并享有办理行政事项优先的权利。

(三)对假冒“守信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六、妥善处理好各项衔接工作
目前,全市已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52家,这些企业参加2003年度“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申请,没有行业协会的企业,可向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申请。

原经市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公示为“守信企业”,其年限可连续计算。

原“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牌匾收回。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中,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注意收集反馈信息,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守信企业公示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3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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