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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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地税核[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税款所属时期)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费额为元[分税(费)种税(费)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储税账号:
纳税人(盖章或签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政策和双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定期调整定额;
3、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重新核定定额,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4、重新核定定额后,双定户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双定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