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
税种税率税额(元)税额合计(大写):
告知事项:
1、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6、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签章)
年月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京地税征[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
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对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执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略)2.定额核定通知书(略)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适应征管和发票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公司年度员工工资调整的通知
关于公司年度员工工资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评估和财务状况,经过慎重考虑,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工资调整将于本月起生效,具体执行时间为每月月底发放的工资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范围
本次工资调整涵盖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
三、调整幅度
根据个人绩效表现和公司整体情况,本次工资调整幅度在5%至15%之间不等。
具体调整幅度将根据个人表现和部门评估结果确定。
四、绩效考核
为了更公平地评价员工的表现,公司将加强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对应的薪酬。
五、希望与期待
公司希望通过此次工资调整,激励员工持续提升自身能力,为公司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状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共同努力。
六、结束语
在此,再次感谢各位员工在过去一年中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奉献。
希望我们能够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调整价格通知书
调整价格通知书
根据最近市场行情变化和成本上涨等因素,我公司不得不对产品价
格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一、调整时间
自即日起,我公司将对所有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幅度
产品价格将整体上调10%,请各销售部门和客户提前做好准备。
三、调整原因
1. 市场行情变化:近期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发展,不得不对产品价格作出调整。
2. 成本上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方面的上涨,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了一定冲击,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司利润,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
四、调整后服务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
请各位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做好市场营销工作,以应对价格调整带
来的影响。
谢谢各位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通知。
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第七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
纳税服务规范测试题一(有标准答案)
纳税服务规范测试题一姓名:单位: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30分)1.( D)不是《纳税服务规范》中为保护小微企业权益提供的措施。
A.纳税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进行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B.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门座席,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C.在税务网站设置专门入口,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D.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2.《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 B )。
A.部门公章B.单位行政公章C.税源管理部门公章D.票证专用章3.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需要报送的资料是( A)。
A.变更税务登记表B.税务登记证件C.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基本规范中,该事项应在( D )个工作日内办结。
A.3B.5C.15D.20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及( C )。
A.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B.情况说明报告C.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D.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不需要报送的资料是( C )。
A.税务登记证副本B.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C.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D.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供完整资料后( C )日内办理该业务。
A.5 B.7 C.10 D.15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C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5 B.10 C.15D.309.下列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程序符合《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的是( C )。
A1500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1.0目的通过规定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体现税负的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税收核定管理。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税机关对下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管理: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g)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应纳税额变更申请的受理、录入;3.2属地分局(所)负责组织典型调查、业户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的核查,负责集体评议、应纳税额的核定和下达;3.3县(市、区)局负责应纳税额核定的核准。
4.0工作程序4.1双定征收核定4.1.1纳税人申请核定4.1.1.1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在新设立税务登记后,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地税机关原核定应纳税额,或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或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变更或复核)申请,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参数评税自报、调查表》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或《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表》。
4.1.1.2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并进行初审,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重填;表格的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并视情况在征管软件中进行不同处理:a)新设立税务登记户申请核定定额的,不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b)业户申请定额变更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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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鲁国税发[2001]16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65号2001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双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
第二章业户类型及基础指标的设定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个体定额业户,按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业三大行业进行归类。
根据生产销售商品的范围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项目的不同,对每一大类的定额户,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业小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小类的户,按照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不同再进行详细分类,确定定额项目。
行业类型的划分和定额项目由市国税局确定。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基本依据(简称定额依据)。
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典型调查测算的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选取的定额依据,计算单位定额依据的应纳税销售额,作为双定户的定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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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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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地税核[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税款所属时期)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费额为元[分税(费)种税(费)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储税账号:
纳税人(盖章或签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政策和双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定期调整定额;
3、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重新核定定额,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4、重新核定定额后,双定户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双定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