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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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2、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人的必经过程,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三刑事科学技术

又被称为刑事技术。是指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或者预防犯罪,依法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称。这个概念,揭示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特点:

1、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国家侦查机关的特权。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利由侦查机关享有,其它机构、团体、个人不得使用。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主体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或者是侦查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而邀请的其它单位的专家。

2、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为侦破刑事案件服务和预防犯罪。是专业人员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采用各种技术手段预防刑事犯罪和同现行刑事犯罪行为做斗争。主要体现在:

(1)预防犯罪技术。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2)犯罪侦查中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分析、鉴定等。

(3)基础综合技术。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的技术。

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宪法、刑诉法、部门法规。

4、刑事科学技术只能用于预防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有共同特点。

四、刑事技术检验

又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观察、比较、实验、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所做出的认定或者判断。

二者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

1、二者的外延有所交叉。刑事科学技术中对有关证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但司法鉴定不仅仅包含刑事技术鉴定,同时还包含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2、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刑事科学技术中也有鉴定,其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它还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分析意见,作为侦查线索使用,这种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有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除鉴定有关刑事证据外,还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线索的收集和分析,侦查通讯,侦查情报,监视、监控,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等。

4、二者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是公开的,但刑事科学技术有些手段是秘密进行的。

二、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技术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取破案线索和证据,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二者都是侦查机关在对付刑事犯罪活动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但侦查技术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所以它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物质、物品、痕迹、文书、人体及人体组织进行发现、提取、储存、分析、识别和鉴定的技术手段、方法的总称。

二者命名和划分类别的标准不同,且二者之间不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刑事技术是从适用范围方面命名并划分类别的,物证技术是以研究对象的特点命名和确定类别的。物证技术主要研究物证,其研究范围比刑事科学技术要窄得多。

四、刑事科学技术与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

按照鉴定部门划分,根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将司法鉴定分别命名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三类,各自的职能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的侦查部门一般将本部门的鉴定技术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院的技术称检察技术鉴定;法院称法医技术鉴定。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与主要内容

一、按刑事科学技术的功能划分

1、发现犯罪证据、犯罪线索的技术

主要指现场勘查,发现物证、侦查目标活动轨迹。

案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勘查现场,发现和确定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质、物品、痕迹、文书、尸体、活体和人体组织,以及现场被破坏的情况等,以便为以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鉴定物证、发现犯罪嫌人、获取破案证据,最终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2、固定、提取、保存、保全证据的技术

3、分析、识别、鉴定证据的技术

4、侦查通迅联络技术

5、侦查情报的储存和检索技术

6、监控犯罪技术

7、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二、按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

1、照相、录相技术

重点地区的录相监控技术,秘密跟踪监控过程中的照相、录相技术,案件现场的照相、录相技术。

2、痕迹检验技术

含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印、断裂物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锁内钥匙痕迹、牲畜蹄迹,等。

3、文书检验技术

含笔迹、文书两类。手写文书分析和书写人的认定;文书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的检验;文书伪造变造方法的检验;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与显示。

4、声纹鉴别技术

5、气味鉴别技术,包括警犬鉴别

6、心理测定技术——测谎鉴定

7、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不含侦查中的辨认(它是一种措施)

8、刑事理化检验技术

物质物品、定性定量

9、刑事生化检验技术

10、电子侦查技术——夜视仪、报警器等。

11、侦查情报技术

12、侦查通讯技术

13、计算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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