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粪便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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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是人类和动物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有机物质,如果不得到妥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应该包括对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规定。

在粪便收集方面,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收集系统,确保粪便可以被有效地收集起来。

在运输环节,要求采用密闭的运输设备,避免粪便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粪便的处理和利用,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处理后的粪便可以安全利用。

其次,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处理设施应该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防渗透性,确保粪便在处理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设备应该具备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确保粪便可以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

再次,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人员的要求。

处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处理设备,确保粪便可以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最后,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还应该包括对处理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处理后的粪便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总之,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规范,才能有效地保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建设健康、和谐的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the non-hazardoustreatment of might soilGB 7959-87批准日期1987-09-01 实施日期1987-09-0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编号项目卫生标准1 堆肥温度最高堆温达50~55℃以上,持续5~7天2 蛔虫卵死亡率 95-100%3 粪大肠菌值 101-1024 苍蝇有效地控制苍蝇孳生,堆堆周围没有活动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编号项目卫生标准1 密封贮存期30天以上2 高温沼气发酵温度53±2℃持续2天3 寄生虫卵沉降率 95%以上4 血吸虫卵和钩虫卵在使用粪液中不得检出活的血吸虫卵和钩虫卵5 粪大肠菌值常温沼气发酵10-1 高温沼气发酵10-1-10-26 蚊子、苍蝇有效地控制蚊蝇孳生、粪液中无孑孓、池的周围无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7 沼气池粪渣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范本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范本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范本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要求,为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理,特制定本方案。

二、污水处理1. 医院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化学毒物和放射性物,根据污水消毒处理要求,建立消毒池,在每日排水高峰期末投放漂白粉,并在化粪池出口处定时进行余氯测定(每吨排水投放漂白粉 50 克)。

2. 设专用的集水调节池、二级沉淀池、消毒池,污水经收集通过排污管道流出经过过滤隔栅去除悬浮在污水中的杂物后,进入集水调节池,经集水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后,然后流入二级沉淀池,经沉淀池后自流入沙滤设备,经沙滤后进入消毒池,并由专人定期定量加入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每次消毒时间在 30 分钟以上。

消毒池出水排入污水管网达标排放。

3. 病人的粪便先独立消毒后,通过下水道进入化粪池,同污水消毒净化方法处理。

三、污物处理1. 设立垃圾箱、污物桶、纸篓、果壳箱,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医院的污物由专人管理,聘请保洁工,并定时对病房和厕所进行消毒处理。

2.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使用标有黄色警告标志的医疗废物专用袋收集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放置在暂存柜或锐器盒内,与市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协议,所有医疗废物交由该中心集中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3. 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对医疗废物的交接进行登记,包括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及经办人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 3 年。

四、粪便处理1. 粪便处理按照标准施工,无害化处理排放。

2. 为使排污系统有效工作,化粪池定期清理。

清理时间,在 3-7 个月以上,调节、沉淀、生化池,视淤泥沉积情况。

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东莞市塘厦中学医务室的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医务室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污水、污物、粪便处理的相关指引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使用标有黄色警告标志的医疗废物专用袋收集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放置在暂存柜或锐器盒内,与市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签订处置协议,所有医疗废物交由该中心集中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对医疗废物的交接进行登记,包括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及经办人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3年。

医疗污水、粪便的处置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设专用的集水调节池、二级沉淀池、消毒池,污水经收集通过排污管道流出经过过滤隔栅去除悬浮在污水中的杂物后,进入集水调节池,经集水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后,然后流入二级沉淀池,经沉淀池后自流入沙滤设备,经沙滤后进入消毒池,并由专人定期定量加入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每次消毒时间在30分钟以上。

消毒池出水排入污水管网达标排放。

病人的粪便先独立消毒后,通过下水道进入化粪池,同污水消毒净化方法处理。

粪便场规定——精选推荐

粪便场规定——精选推荐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定1.及时、周到的服务好城区公共厕所、家属楼院化粪池的清理清运工作。

2.认真做好粪便进出场日常记录,做到数据真实、齐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的规定做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确保处理场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4.加强粪便处理的日常监测检验,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检测不达标时要进行过期处理,不达标粪便不得出场施用农田。

5.保证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做到粪便不暴露,臭气不扩散。

6.定期对处理场化粪池内的粪渣进行清理清除,并按照规定进行发酵处理,确保达标出场。

7.粪便卸入粪池,要做到进粪口及周围无粪便残留物,并及时盖严粪口。

8.保证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恶臭。

9.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杀做到场区基本无蝇。

10.做好粪便场防火防爆安全工作,做到日常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粪便无害化处理规范一、粪便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及《城市粪便处理场运行、维护及其完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处理。

二、进场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三、严格做到粪便处理在密封状态下进行,粪便无暴露,臭气不扩散。

四、对发酵合格粪便取样送疾控中心检测。

五、对粪便中产生的残渣、粪污泥检测达标后送至新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粪便无害化处理场运行管理规定一、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应了解本厂处理工艺。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主可上岗。

四、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运行记录。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

五、各种设施、设备应经常保持整洁,化粪池应避免水、泥、气泄漏。

六、场区环境整洁,维护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

七、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

粪便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方法-

粪便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方法-

粪便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方法正文:---------------------------------------------------------------------------------------------------------------------------------------------------- 粪便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方法(1993年5月6日全国爱卫会发布)目前我国农村的粪便无害化处理,主要有沼气发酵、三格化粪池、密闭贮存和高温堆肥等方法。

粪便处理以后,需要经过监测,才能对其进行无害化效果的卫生评价。

关于评价的标准和粪大肠菌群、寄生虫卵的检验方法详见1987年颁发的《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现将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阐述如下:一、高温堆肥(用粪便和垃圾、秸杆等有机物混和制作的堆肥)按堆肥温度、粪大肠菌值、蛔虫卵死亡率和苍蝇4项指标评价。

1、首先,堆肥温度是关键指标。

堆肥温度测定方法可用长杆有金属保护套的100℃水银或酒精温度计来测定,测温点为肥堆中层30公分深处,温度计插入肥堆后5-10分钟,读数,同时记录天气情况和气温。

从堆肥堆成后开始,连续测定30天,把中层堆温绘成温度曲线,如最高堆温达50℃以上,并持续5-7天,则符合标准。

2、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小时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不是37℃培养的总大肠菌值)。

菌值是结果的表示方法,其含义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被检样品克数或毫升数。

菌值越大,含菌量越少,表明粪便处理效果越好。

如粪大肠菌值10(上标)-1,即0.1克堆肥样品检出一个粪大肠菌(10(上标)-2即0.01,10(上标)-3即0.001,10(上标)-4即0.0001)3、蛔虫卵死亡率,该项指标要求观察的蛔虫卵总数必须在150个以上,分别记录死卵和活卵数,并计算蛔虫卵死亡率。

例如镜检157个虫卵,其中死卵100个,活卵57个,则157-57蛔虫卵死亡率%=------×100=63.7%1574、苍蝇孳生应严格控制。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适用区域】东莞市【发布时间】2018-08-27【生效时间】2018-11-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养殖 粪便 处置要求

养殖 粪便 处置要求

养殖粪便处置要求养殖粪便处置要求粪便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废物,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养殖粪便的处置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养殖粪便的分类、处理方法和相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养殖粪便的分类养殖粪便可以分为有机粪便和无机粪便两大类。

有机粪便主要来自于动物的排泄物,如猪、牛、羊等,含有丰富的有机物质和养分。

无机粪便则是指人工合成的肥料,如化肥等。

二、养殖粪便的处理方法1. 厌氧消化处理:这是一种将有机粪便置于密封的容器内进行分解的方法。

在厌氧环境下,微生物可以分解有机物质并产生沼气,同时还能得到有机肥料。

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回收能源,还能有效地降解有机物质。

2. 堆肥处理:将有机粪便和其他有机废弃物进行混合,形成堆肥堆,通过堆肥的过程,有机物质逐渐分解并转化为肥料。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将养殖粪便转化为有机肥料,提高土壤肥力。

3. 液态处理:将粪便与水进行混合,形成液态肥料。

这种方法适用于养殖场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通过管道将液态肥料输送到农田进行施肥。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利用养殖粪便,减少对土壤和水资源的污染。

三、养殖粪便处置的相关要求1. 环保要求:养殖粪便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在进行堆肥处理时,要注意堆肥堆的管理,防止异味和有害气体的挥发。

2. 卫生要求:养殖粪便处置应符合卫生要求,避免引发疫病传播。

在进行堆肥处理时,要注意堆肥堆的卫生消毒,以杀灭病原体和寄生虫。

3. 农业要求:养殖粪便处置应符合农业生产的要求,能够为土壤提供养分,并提高作物产量。

在进行液态处理时,要根据农作物的需求合理调节肥料的浓度和施肥量。

4. 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对养殖粪便处置也有相关的政策要求。

例如,要求养殖场建设相应的粪便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和整改。

养殖粪便的处置要求是为了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和农业生产的需要,通过适当的分类和处理方法,有效地利用养殖粪便,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粪便处理流程

粪便处理流程

粪便处理流程粪便处理是指对粪便进行合理、安全、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会接触到粪便,因此正确的粪便处理流程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般的粪便处理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家庭生活中的粪便处理,最基本的是要做好厕所卫生。

每次排便后,要及时冲洗马桶,保持干净整洁。

另外,定期清洁马桶和卫生间地面,使用消毒液进行消毒,以杀灭细菌和病毒,防止交叉感染。

对于婴儿尿布,应及时更换并正确处理,避免细菌滋生。

其次,对于公共场所的粪便处理,如公共厕所、餐厅厨房等,要加强卫生管理。

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厕所,保持通风干燥。

餐厅厨房要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将厨余垃圾和厕所垃圾进行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另外,要加强员工卫生意识培训,做好个人卫生保护,避免粪便污染食品和餐具。

再者,对于畜禽粪便的处理,要科学合理利用。

畜禽粪便可以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施肥,提高土壤肥力。

但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施肥量,避免造成土壤污染。

另外,畜禽粪便也可以进行沼气发酵,产生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最后,对于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加强规划和监管。

建立完善的粪便处理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保障粪便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加强对粪便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综上所述,粪便处理流程涉及到日常生活、公共卫生、农业生产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做好粪便的合理处理和处置,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粪便处理问题,做到科学、规范、有效处理粪便,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警告
一般
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10处以下或张挂宣传品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吊挂杂物3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未自行改正的,按一般情节处罚
警告
一般
吊挂杂物3件以上10件以下或者堆放物品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吊挂杂物10件以上或者堆放物品5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未自行改正的,按一般情节处罚
警告
一般
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
4
违法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第1款: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5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5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9日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保护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1.环卫工人素质要求: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需要由专业的环卫工人负责,要求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习惯。

环卫工人需要遵守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并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2.粪便收集器具要求:粪便收集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和消毒。

收集器具应具备容量足够、密封性好、防止二次污染的特点,以保证粪便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会泄露、飞溅或异味扩散。

3.粪便收集和运输车辆要求: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车辆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包括车辆的密封性和卫生等级。

车辆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以避免污物滋生和传播病菌。

车辆应具备防止粪便外泄、溢出及异味扩散的装置,确保城市环境的清洁与健康。

4.收集和运输流程要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规范。

收集点要设在合适的位置,方便市民投放粪便,避免长时间的滞留和堆积。

粪便收集车辆应按照定点定时的方式进行运输,避免在繁忙的街道或人群密集的区域停留,以减少不必要的噪音和扬尘。

5.粪便处理和处置要求: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完成后,粪便需要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粪便可以通过生物处理、厌氧处理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群的污染。

6.监督和管理要求: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对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进行监督,并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标准,对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以确保作业的效果和质量。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的要求,旨在保障城市环卫和公共卫生的需求。

只有做好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才能建设清洁、卫生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的生活品质和身体健康。

同时,要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为城市的环境卫生事业贡献力量。

东莞市粪便处理标准

东莞市粪便处理标准
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4.2.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4.2.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4.2.5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3.2.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3.2.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大便槽(盆)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2.6公厕内照明灯具、选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4.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4.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5.3公厕管理人员应穿着整齐,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5.4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整齐存放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内,不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选手盆或楼梯。
3.5.5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占用于保洁作业。
3.5.6公厕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应保持整洁美观。
3.5.7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残疾人厕位,或在残疾人厕位内堆放杂物给残疾人入厕带来不便。
3.1.3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总则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化带(包括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渠化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交绿岛)、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一、道路的清扫和保洁1.1 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1.1.1 道路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高架路、快速路、商业步行街、桥梁、立交桥、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及其他设施等公共场所、梯道、便道、城市道路边坡。

1. 2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1.2.1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路沿石、防蚊设施、废物箱、广告、路灯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等要求。

1.2.2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注:果皮、纸屑、塑膜的面积以火柴盒大小为标准。

1.2.3 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栏杆、阶梯、扶手、墙面、地面、路面等应整洁、无乱张贴、乱画、垃圾和积存污水。

1.2.4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道路应全天巡回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积存污水、侧角石无污迹的要求。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搞好粪便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

1 定义1.1 粪便是指人体排泄物。

1.2 堆肥是指以垃圾、粪便为原料的好氧性高温堆肥(包括不加粪便的纯垃圾堆肥和农村的粪便、秸杆堆肥)。

1.3 沼气发酵是指以粪便为原料,在密闭、厌氧条件下的厌氧性消化(包括常温、中温和高温消化)。

2 标准值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和粪便应符合表1、表2的卫生标准。

表1 高温堆肥的卫生标准表2 沼气发酵的卫生标准3 监测检验方法堆肥、粪稀中粪便大肠菌群和寄生虫卵的检验,采用本标准附录的方法,见附录A、B、C、D、E(补充件)。

4 监督与执行4.1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和设计等单位负责执行。

4.2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堆肥、粪稀中粪大肠菌群检验法(补充件)粪大肠菌群是一群需氧及兼性厌氧,在44.5℃24h内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评价无害化效果采用粪大肠菌群菌值表示。

菌值:是含有一个粪大肠菌的克数或毫升数。

A.1 样品采集及混悬液制备样品的采集和混悬液制备,是堆肥、粪稀微生物检验的重要步骤。

要求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认真进行样品处理和正确的制备混悬液,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A.1.1 样品采集:堆肥样品的采集一般是在堆肥前用无菌小铲采集混拌均匀的堆料,以3~5个单个样品混合后制成一个约500g的平均样品,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

对已堆制好的堆肥,则根据需要,从堆肥的表层(30cm以内)和中层(深50cm以上)各采集三点,制成一个约500g的表层和中层的平均混合样品供给。

关于粪稀样品的采集,应考虑到不同的粪稀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的贮粪池采样,因稠度大可用灭菌采样器采集池内不同的3~5点的约25cm深处的粪稀,而三格化粪池样品应在出料口采集,样品量约300mL,置无菌广口瓶内供检验,同时应采集新鲜粪稀样品作为对照。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

城市粪便收集和运输作业要求1化粪池要求1.1城镇应设立粪便收集站或粪便处理车间(工厂)。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

1.2建筑物、公共厕所等地下化(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堵塞。

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1.3化粪池管理单位应定期清除化(贮)粪池内粪便或粪渣,并对化粪池井盖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杀和消毒,做到粪水无外溢。

2粪便收集2.1粪便收集作业应采用吸粪车或采用带压榨脱水装置的专用吸污车辆直接收集和运输。

需采用人工收集粪便时,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无渗漏,外观整洁。

2.2抽粪作业现场应适当设置围蔽和警示标志,并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撒漏粪水。

作业结束后,应盖严抽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2.3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和移动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2.4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不得将粪便污水排入水域。

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由专业粪便收集单位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3粪便运输3.1粪便清运应有记录,包括清运点、清运时间、清运数量,以及粪便去向(卸粪点或场所)。

3.2运输车辆应车况良好,标识清晰,车体整洁,无粪迹污物。

3.3车辆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

抽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严密无破损、滴漏。

并有防滴漏措施。

3.4抽粪装载应适量,无外溢。

抽粪结束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漏。

3.5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

不得随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3.6人力收集车转运作业结束,应到指定的清洗场地进行冲洗。

清洗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7运输车装载的粪便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随意排放。

3.8卸粪作业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

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3.9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清理粪便管理制度

清理粪便管理制度

清理粪便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城市排放的粪便数量也随之增加,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便会对环境、人类健康和资源利用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各国对于粪便的管理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加强。

首先,清理粪便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粪便中含有各种细菌和病毒,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便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及生态系统的平衡。

因此,对于粪便的收集和处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其次,清理粪便管理制度对于防止疾病的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

粪便中含有各种病原体,如果不加以处理,便容易引发疾病的传播,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对于粪便的管理制度是防止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

再次,清理粪便管理制度对于资源的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如果能够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便能够得到高质量的肥料和能源,并且还可以减少对化肥和化石能源的依赖,促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清理粪便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来规范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下面我们将主要对清理粪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粪便的收集和处理粪便的收集和处理是清理粪便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现代城市中,一般会建立粪便收集系统,将人类和动物排泄出的粪便进行集中收集。

在乡村地区,也会采用粪肥池进行粪便的收集。

收集到的粪便需要经过处理,才能够得到高质量的肥料和能源。

1.粪便的收集粪便的收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收集,一种是分散收集。

在城市中,一般会采用集中收集的方式,将人类排泄出的粪便通过下水道或者粪便管道进行集中收集。

在乡村地区,也会采用分散收集的方式,利用粪肥池进行粪便的收集。

2.粪便的处理粪便的处理一般有多种方式,包括厌变处理、堆肥处理、沼气处理等。

在城市中,一般采用生物处理的方式,将粪便进行厌变和堆肥处理,得到高质量的有机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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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8.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 存留在车罐容器内。
3.8.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3.8.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3.2.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下表规源自: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纸片
烟蒂
处) 处)
窗格积灰一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二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三类公厕无无无无
无流动公厕无无无无无臭味(级)
苍蝇(只)
蛛网
乱涂画(处)W05无
无<0无无
无W2无无
<3<无无无
3.3公厕粪便清除作业要求:
3.3.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出。
、粪便收集、运输及公厕的管理
3.1居民、企、事业单位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在规定时间内,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 倾倒。
3.1.2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 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3.1.3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6.2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3.6.3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3.7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7.1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 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 防爆安全设施。
3.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 迹、垃圾和污水。
3.1.5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 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3.1.6收集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3.2公厕卫生质量要求:
3.2.1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有污水管网 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 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3.5.5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占用于保洁作业。
3.5.6公厕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应保持整洁美观。
3.5.7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残疾人厕位,或在残疾人厕位内堆放杂物给残疾 人入厕带来不便。
3.6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质量要求:
3.6.1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 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3.3.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 闭。
3.3.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 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3.4公厕设施的维护:
3.4.1公厕的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板、隔断、便器完好,正 常提供使用。
3.4.2公厕的内外墙、天花板保持完好、无剥落,地面应无破损。
3.9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9.1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 全防护设施。
3.9.2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3.9.3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3.9.4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 泄。
3.2.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 落。
3.2.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一类公厕内无臭味,二、三类公厕 及流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3.2.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 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3.2.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
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3.7.6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 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3.7.7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3.8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8.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4.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 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1.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 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3.5公厕文明服务要求:
3.5.1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规范、完整无损的公厕标志牌。
3.5.2在显眼的位置公布公厕的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
3.5.3公厕管理人员应穿着整齐,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5.4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整齐存放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内,不 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选手盆或楼梯。
3.7.2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3.7.3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3.7.4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
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3.7.5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
3.9.5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四、粪便处理
4.1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1.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
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 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通。大便槽(盆)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2.6公厕内照明灯具、选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 完好,无积灰、污物。
3.2.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乱凉晒衣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 齐。
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3.2.8应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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