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我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2〕436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对于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在原承租人退出后(夫妻间转名除外),纳入公租房管理。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总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是本辖区公租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公租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本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是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公租房需求调查、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审核、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镇(街道)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我区解决符合条件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住房困难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租赁市场也日益繁荣。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登记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房屋租赁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2. 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文件等。
3. 房屋租赁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发放登记证明。
三、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支票等形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租方收取押金。
2. 租金支付周期普通为一个月,也可以根据双方商议确定其他周期。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租金发票或者收据,承租方有权要求开具正规发票。
四、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方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出租方应当负责房屋日常维修和保养,承租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房屋设施设备。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商议解决房屋维修和保养中的问题,如有争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五、违约责任1. 出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损坏房屋或者设施设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或者赔偿责任。
3. 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其他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
六、争议解决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2. 如商议不成,双方可以向房屋租赁登记机构投诉,由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3. 如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可以随时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进行抽查和核实。
3. 对于违反《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罚。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屋租赁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租金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3. 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禁止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商品。
三、房屋质量和安全要求1.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住房安全和卫生要求,房屋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 出租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出租房屋的房东应当对房屋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租金支付和调整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月付、季付等形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房东不得擅自提高租金,如需调整应提前30天通知租户,并与租户协商一致。
五、违约责任1. 房东和租户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租户违约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房东违约的,租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六、争议解决1. 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的相关费用由争议双方承担,如判决结果有不当之处,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七、监督和执法1. 佛山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八、宣传和教育1. 佛山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租赁意识。
2.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房东和租户的教育,提高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水平。
九、监测和评估1. 佛山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问题。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含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与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者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管理。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二、租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三、租赁合同管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的名称、位置、用途、结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租赁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租赁价格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价格。
房屋出租人应当根据指导价格合理确定租金,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拒付或者少付租金。
五、租赁行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出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用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情况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档案,记录本区域内房屋租赁情况,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异常情况。
六、服务与保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在线签约、备案、信息查询等服务。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佛府[1997]第005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1997)第005号文1997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区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人民团体)及公民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市房改政策规定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登记制度,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依法进行租赁登记,未经市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八条房屋出租,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许可证》由房管局统一发放。
第九条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须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是佛山市政府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佛山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租赁合同管理1.1 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关键条款。
1.2 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事项应得到明确规定。
1.3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商议一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房屋租金管理2.1 租金的确定:房屋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搞虚假宣传或者涉嫌价格垄断。
2.2 租金的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合规,租户有权要求提供租金发票。
2.3 租金的调整:租金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涨价或者变相增加租金负担。
3. 房屋质量和安全管理3.1 房屋质量保证:房东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租户有权要求房屋检验和维修。
3.2 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房东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确保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3 房屋维修和改造:房东应当及时维修房屋设施设备,租户有权提出合理的改造要求。
4. 租赁中介机构管理4.1 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租赁活动。
4.2 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3 中介机构的责任: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诚实守信的职责,不得违法违规干预租赁交易。
5. 租赁市场监管5.1 监管部门的职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2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法违规的房东、租户和中介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3 租赁市场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加强租赁市场信息的公开,提供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19•【字号】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2月19日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及服务第一节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维修管理第三节公共收益管理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评价办法;建设和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房屋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国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领域信用制度,并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第八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监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doc
主动公开FSFG201403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4〕7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4日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53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公租房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适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2号)。
第四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治理。
— 2 —第五条全市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的统筹、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产权;(二)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规定;(四)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五)提供的居住面积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两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六)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合法建设或登记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及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建筑防灾应急调查等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佛山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迅速。
为了规范和管理佛山市的房屋租赁行业,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佛山市政府制定了《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二、租赁登记1. 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必须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
2. 租赁登记将被用于建立佛山市的房屋租赁信息数据库,方便租户查询和房东管理。
三、租赁合同1. 房东和租户必须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必须包括租赁期限、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规定等内容。
3. 租赁合同应当保留至少两年的时间,以备任何纠纷的解决和证明。
四、租金管理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形式,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房东不得随意提高租金,租金的调整应当符合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并提前与租户进行商议和沟通。
3. 租金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五、房屋维修和安全1. 房东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和卫生条件,必要时应当进行维修和改造。
2. 租户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当注意房屋的保养和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房东进行修复。
3. 房东和租户应当共同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遵守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定。
六、争议解决1. 房东和租户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商议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 如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和处罚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违反《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房东和租户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八、宣传和培训1.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房东和租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租赁意识。
2. 举办房屋租赁知识培训班,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租赁管理知识。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2010〕44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
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及其他用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旅馆业除外)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分析房屋租赁市场,研究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办法。
第五条区建设局是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一)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4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0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佛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5〕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革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法,推动我市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源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等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事故及隐患信息分析、风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应用系统分析方法,发现安全生产领域的结构性、规律性、普遍性缺陷,并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干预来降低风险,再进行风险分析、干预的过程。
第四条风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指具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工程、项目、活动、设施、工艺、装备、物资及其所在的组织、机构法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佛府[2003]1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的通知(佛府[2003]13号)禅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明确禅城区政府管理事权,促进禅城区社会与经济发展,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进行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现通知如下:一、遵循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兼顾禅城区的特殊性,划分市与禅城区的职能。
二、原已在佛府[2003]4号文明确下放给禅城区管理的职能,不列入此次职能划分范围。
三、本次划分给禅城区管理的职能,从2003年3月1日起,由禅城区负责行使。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须在2003年2月28日以前,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主动与禅城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衔接。
如禅城区因机构、人员力量未完备等暂时无法承接的,待禅城区机构建立后再行移交。
四、市与禅城区职能划分,将随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禅城区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佛山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管理职能划分方案市教育局一、由禅城区管理的职能(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
(二)负责和指导区属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并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经验。
(三)统筹管理区属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区属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管区属各类学校(园)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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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
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自行定期安全排查,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排查治理工作。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所属居(村)委会应当依据区、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贯彻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好经常性检查和巡查工作。
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对危险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将每次排查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和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房屋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并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分工,协助
配合各镇(街道)做好全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日常巡查、督查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排查治理进行城乡规划监督指导,并协助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突发性房屋安全事件处理和做好房屋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治安维护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改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其它职能部门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供电部门负责对危险房屋供电设施进行整治。
区供水部门负责对危险房屋供水设施进行整治。
区燃气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对危险房屋燃气设施进行整治。
区消防部门负责监管危险房屋消防设施的整治工作。
区教育、区卫生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已列入我区城乡规划部门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古村落的房屋安全管理,由区城乡规划部门统筹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当负责监督和指导镇(街道)落实做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古村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区文化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负责统筹、监督管理,并指导文物管理单位或权属人对文物进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房屋使用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三)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它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六)损坏或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如有以上行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要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排查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每季度至少次的安全排查工作,并做好危险房屋的排查和治理情况的统计、归档和上报备案工作,督促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做好日常修、应急抢险等工作。
如遇极端情况(地震、暴雨和台风或火灾等)时,应加强巡查和监测次数,对居住在危房中的住户,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疏散工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住户,应积极劝其搬离,必要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评估;达到(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评估。
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房屋倒塌的灾民及危房搬迁户需临时安置时,由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自行解决,若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确实无法解决的,由所属镇(街道)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直管公房的住户,由区公资办(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鉴定
第十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和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管人或管理单位向有资质的专业房屋鉴定机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了年度备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鉴定,由专业房屋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的房屋(无主的房屋)可由所属镇(街道)或公有资产管理单位(代管的房屋)代为申请实施。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因素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五)经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实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国家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最新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物等有特殊要求的,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代管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并能
证明具备房屋建筑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或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确认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定性后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通知房屋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同时报区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备案。
经鉴定确认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报告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对被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级)。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级)。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级)。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级)。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通知书》或鉴定报告之日起日内向区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对复鉴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委员会)申请复鉴。
原结论有误的,复鉴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复鉴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由仲裁或审判机关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申请人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交纳房屋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