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案例_汽油案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一、基本案情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提出,美国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12月15日发布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构成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要求。
于是,两国于1995年2月24日开始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第14条第1款和《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进行磋商。
由于协商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3月25日委内瑞拉请求将该争议提交WTO争端处理委员会(DSB)处理。
DSB于4月10日决定成立专家组,并授权其“根据委内瑞拉在编号为WT/DS2/1的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这是WTO组织正式成立以来成立的第一个专家组。
1995年4月10日,巴西也就相同的问题以相同的依据向美国提出协调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9日,巴西也请求DSB成立专家组解决此争议。
鉴于争端解决机构已经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相同性质的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因此,在征得委内瑞拉和美国的同意后,DSB决定由该专家组一并对巴西的申诉作出决定。
同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等国家也提出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本案的导火线是美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律及其行业准则。
在之前的1990年,美国修改了《清洁空气法》,确定了两项新的计划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水平。
为与这两项计划配套,环保局制定了《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该新法案适用于美国的炼油商、混合加工商和进口商,并授权环保局予以执行。
《清洁空气法》确定了改良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其中,成分标准涉及氧、苯、重金属等的成分;排放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5%,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同时,为防止从改良汽油中提取出的污染物被倾倒进普通汽油,《清洁空气法》也设定了普通汽油的标准,要求任何炼油厂、加工厂或进口商出售的汽油的所有污染指标都不得高于1990年出售的汽油的水平。
美国汽油标准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涉及到汽车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汽油标准一直备受争议,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在积极参与讨论和辩论。
本文将就美国汽油标准案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该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背景。
美国汽油标准旨在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汽车工业的变革,汽车排放标准也面临着调整和更新的压力。
一些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认为现行的汽油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和部分政府官员则主张应该进一步提高汽油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其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
一方面,一些利益相关者认为应该放宽汽油标准,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
他们认为过于严格的标准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另一方面,另一些利益相关者则主张应该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他们认为放宽标准会导致更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再次,美国汽油标准案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汽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汽车制造商、石油公司、环保组织和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放宽汽油标准可能会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创新,降低汽车制造成本,但也可能会加剧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
相反,继续保持严格的汽油标准可能会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但也可能会增加汽车制造成本,影响汽车的性能和竞争力。
最后,针对美国汽油标准案的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多种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和政策来调整汽油标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制造商和石油公司可以加大投入研发,推动汽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以适应更严格的汽油标准。
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更环保、节能的汽车,支持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违反国民待遇
违反国民待遇观点:199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的新“汽油规则”对国外汽油供应商实行了歧视性待遇,该《汽油条例》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以及第3条第1款和第4款的国民待遇规定,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我方的经济利益。
分析;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美国当局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署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汽油规则”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企业实行“企业单独基准”,对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由于美国制定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于进口石油则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有利的销售条件。
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化学成分相同,因而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是相同产品。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适用单独基准。
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歧视性的基准设定扭曲了进口石油的竞争地位,构成‘保护国内产品’。
也违反了GATTl994第3条第1款规定。
“不低于优惠待遇”一词,表示“与国内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买卖、采购、运输、分配或使用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为进口产品提供了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可能的抗辩理由:“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
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并且美国该法案的出台令委内瑞拉等国付出了数亿美元用以改造原有设备以满足该法案的要求,令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贸易歧视这一事实。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也称为国营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GATT中最惠国待遇案例和答案
委内瑞拉诉美国石油标准违反GATT 最惠国待遇案一、案由在20 世纪90 年代的美国,为了提高市场份额,国内和国外的汽油销售公司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
在销售量衰退和新的要求提高汽油质量的环保标准压力下,美国大型石油公司发现了阻挡进口商的良机。
美国石油公司积极支持美国环保局修订《净化空气法》。
在1990 年法案的修改中,国会指导环境保护局规定:在美国一些重污染区,采取新的规章来提高空气质量。
只有经改良的、减少有毒物放射的汽油和天然气才能在这些地区销售。
环保局负责签署改良汽油和惯用油标准原则。
1991 年,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 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
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 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
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二、裁决此案的结果是美国败诉。
WTO 的其他案例,如印度和波兰关于汽车进口体制的纠纷、美国及中美洲国家和欧盟关于香蕉进口体制的纠纷、巴西和欧盟关于咖啡进口体制的纠纷等都是涉及到非歧视性原则的。
因此,我们对WTO 的关注要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开始。
三、点评非歧视是WTO 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 一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即外外一致的原则。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国应保证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国境内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内外一致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最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12 世纪。
WTO案例分析
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案例1 欧盟、美国诉韩国酒精饮料税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韩国1949年酒税法和1982年教育税法。 根据此法令,韩国把酒分为11类,根据酒精饮料的酒精含 量不同征收不同的附加税。其中烧酒征收的税率是35%到 50%,而其他酒的税率一般是80%到100%。对于酒精 税率在80%以上的酒,还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税 率在80%以下的教育附加税为10%。在韩国的进口酒中, 除了日本烧酒外,其他进口酒的实际税率都在80%以上, 也都需要加征30%的教育附加税。 据此,欧盟和美国认为,韩国的酒税法对其他酒的税 率高于韩国产的烧酒的税率,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 (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你支持欧盟和美国的主张吗? 为什么 ?
案例2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美国1993年12月15日颁布的 “汽油与 汽油添加济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 油规则”),该标准是为实施美国《清洁空气法》而制定 的。汽油规则依据1990年的汽油质量基准作为此后改良汽 油和普通汽油的衡量标准,美国环保局设定了两种汽油质 量基准: 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 自己提供;另一种是“法定基准”,实用于环保局认为不 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根据“汽油规则”, 对在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 准;对外国炼油商使用法定基准;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 外炼油商的,如果在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 中至少75%出口到美国,则适用单独基准(又称75%规则)。 试分析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的那些基本贸易原 则,为什么?
来源地
配额
配额内关税
配额外关税ຫໍສະໝຸດ 欧盟成员国的海 外领地ACP国家 其他第三国
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
• 问题讨论:
1.本案涉及哪些相关条款?说明理由。 2.争端的解决一般要经过几个过程?专家组有 何权限? 3. 你对本案有何评价?
• 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就美 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提起申诉, 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 第2条。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 GATTl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l994第20条 的例外所支持。
• 3、上诉
•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4月26日,上诉 机构完成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维 持了专家组的报告,但对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作出 了修正。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 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
• 本案围绕美国《汽油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争议措 施)是否能根据GATTl994第20条获得例外而引发 了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和 “最惠国待遇”义务问题。
• 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国产汽油和进口 汽油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进口汽油所受到的 待遇低于国产汽油。GATTl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在这里 不适用,因为美国政府没有证明其有关法律的目标可以通 过其他的、符合GATT规则的方式来实现,也没有证明给 予进口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欧盟作 为该争端的第三方参与了专家小组程序,指出欧盟完全支 持美国的环境目标,但在同时,它相信在努力实现环境目 标的同时,美国毫无必要对第三国给予低于优惠的待遇。
• 2、专家组
• 在本案中,专家组于1995年4月28日成立(5月31日,专家 组被指定审查巴西的起诉)。专家组同意委内瑞拉和巴西 的观点。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 最终报告指出: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是同类产品,但美国 根据《汽油规则》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 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的措施,并不是 GATl994第20条(b)款“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 康所必需的措施”;清洁空气虽然是符合GATTl994第20 条(g)款规定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是《汽油规则》 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履行不提供 较差待遇的义务,并不阻止实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 期望水平。
国际私法第五章
案例: 美国石油歧视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鉴于国外炼油商缺少 1990年监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 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 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案制定“独立的底线”, 因此要求对国内和国外炼油商给出不同的标准。这一 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 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取了 “独立的底线”方案。最终此案以美国败诉告终。
2、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赋予外 国自然人和法人; 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 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
第22页,共2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7条 :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征税, 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 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再退还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一奴隶制时期敌视待遇二封建制时期差别待遇三资本主义时期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三歧视待遇歧视待遇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四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五互惠待遇六优惠待遇七普遍优惠待遇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第22页,共22页。
(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第四,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 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第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的作用 在于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国之间的公民或法人的民 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某一外国公 民或法人赋予的权利地位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 或法人的权利地位。
WTO国际法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案例分析【案情回顾】: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第一个争端解决报告,也是wto成立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因环境问题引起贸易争端的第一个具体案例。
该案先后经过了当事方协商、专家组审理、上诉庭复审、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等一系列完整程序。
难能可贵的是,该案结果以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胜诉,美国败诉。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境保护局(EPA)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和排放效果的《燃料与燃料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该规则,对进口汽油的化学特性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用来限制汽油进口,适用于美国汽油提炼商、合成商和进口商。
1995年1月23日,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以美国环保局制定的汽油标准违反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规定为由,依据WTO争端处理程序的规定,要求同美国磋商,但随后举行的双边磋商未能取得满意结果。
3月25日。
委内瑞拉请求WTO成立专家组处理该纠纷。
4月10日,WT0协议生效以来的第一个争端解决专家组成立。
同年4月10日,巴西就相同问题并以同样理由和依据,向美国提出磋商。
鉴于WT0的争端解决机构已就委内瑞拉与美国的同一性质纠纷成立了专家组,在征得委、美同意后,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处理。
在此阶段,出于对美国汽油标准的同样不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都向WTO声明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在以后的程序中,欧共体和挪威实际上参与了争端处理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处理意见:委内瑞拉和巴西就美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向WTO提起申诉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第2条。
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1994第20条的例外所支持。
国民待遇案例:委内瑞拉、巴西诉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 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涉及的规定既针对进 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 口汽油的,也针对国产汽油的,符合GATT第20条(g)规定 的要求,属于一般例外的一种情况。 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 对汽油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问题,上诉机 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 构指出,第20条的引言禁止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实行“武 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 断地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上诉机构认为,变相限制也包括变相的差别待遇。而美国 没有在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之间无歧视地实行统一标准, 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 美国确定基准的方法是对国际贸易“不合理的歧视”及 “变相限制”。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变相限制”。因此,虽然它属于第2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至于GATT第20条 之一,但没有达到第20条引言的要求。至于GATT第20条 的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认为,该前言适用于所有该条所 列举的例外,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 列举的例外,它要求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 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一) 关于GATT第1条 关于GATT第 GATT第 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GATT第1条是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 有关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 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 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4 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 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 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 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本案投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75%规则” 本案投诉方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75%规则”给 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GATT第 特定国家的企业特殊的优惠待遇,不符合GATT第1条的规 定。他们认为,该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很容易确定的一 些国家,对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的企业在确定基准时可以 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对其他国家的企业则适用法及的法律问题: 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制定的 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如果汽油规 汽油规则是否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如果汽油规 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 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它能否适用GATT第20条 (B)、(D)、(g)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 (B)、(D)、(g)规定的一般例外。GATT第20条规定, 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 特殊情况下WTO成员的国内措施可以偏离GATT 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 规定的原则,但必须符合第20条规定的条件。首 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 先,它必须属于第20条列举的从(A)到(j)的10种情 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 况之一;其次,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引言,即不 得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 遇,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基本案情:1993年12月15日,为了实施M国的《清洁空气法》,M国环境保护局颁布“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
“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规定:1、对1990年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
2、对外国炼油商适用“法定基准”。
3、对某些进口商,同时是国外炼油商的,如果1990年它在国外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中至少有75%出口到M国,则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又称为75%规则。
环境保护局设定的这两种基准,“企业单独基准”,它的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法定基准”,适用于环境保护局认为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1995年1月23日,W国认为M国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违反了GATT的精神,根据GATT第22条第1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要求与M国进行磋商。
思路依据GATT第3条与第20条规定来判断“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磋商1.各成员确认决心加强和提高各成员使用的磋商程序的有效性。
页脚内容12.每一成员承诺对另一成员提出的有关在前者领土内采取的、影响任何适用协定运用的措施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3.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
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4.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
123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案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两个重要的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在税收、关税、非关税壁垒、政府采购等方面与对外国产品和服务无差异;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也必须给予其他所有成员国同等待遇。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更详细地说明这两个原则的应用。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例子,关于国民待遇。
假设国家A对国家B的汽车产品征收10%的进口关税,而对本国生产的汽车产品征收5%的关税。
这种情况下,国家A并未给予国家B的汽车产品国民待遇。
因为国家A对国内和进口汽车产品的征税不一样,导致国家B的汽车产品在国家A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弱。
为了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国家A应该给国家B的汽车产品和本国产品一样的待遇,即征收5%的关税。
再来看一个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案例。
假设国家C给国家D的咖啡豆征收10%的进口关税。
然而,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国家C给予其他成员国更低的进口关税,那么国家D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
如果国家C与国家E达成了贸易协定,并将进口关税降低到5%,那么国家D也应该享受5%的关税,以便达到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应用不仅限于贸易领域,还可以应用于其他方面。
例如,政府采购。
根据国际规则,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优惠待遇,那么同样的待遇也应该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企业。
这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和提供平等的机会。
在实践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并不总是得到完全遵守,很多国家会设立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限制一些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自己的市场。
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致力于监督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公平和规则化。
通过WTO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原则逐渐得到了推行和保护。
综上所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中的两个重要原则,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具体应用。
这两个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和促进自由贸易,尽管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挑战,但它们在各国间依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宪法第九条案例
宪法第九条案例
时间:2011年6月4日
地点:山东蓬莱
201 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 -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
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 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 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蓬莱19- 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
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
wto美国汽油案
美国汽油标准案[ 事件背景]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油则2 年后实施。
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认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
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 专家小组的意见]1995年4月10日,WT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勺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 美国提出上诉]1996年2 月21 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汽油规定” 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C 原则的例外。
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对进口汽油的歧视待遇与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改善空气质量无须以歧视进口汽油作为前提条件,从而认定美国确定国内外不同的汽油环保标准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目的。
所以说,第20 条不适用于该案,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裁定内容,即美国“汽油标准”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建议美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便符合WTO 的非歧视原则。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GATT1994 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4.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这些合理的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 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具体分析]美国《清洁空气法》的出台,美国政府的解释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汽油燃烧后对大气的污染。
美国汽油案
美国修订汽油标准案【引言】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WT/DS2,DS4)(Venezucla andBra-zil V.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是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程序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即第一次进入上诉审程序案,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解决的发展中成员国投诉发达成员国的第一个争端,还是WTO成立后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涉及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第一个法律争端。
因而,得到全体成员和各种媒体的密切关注。
【争端解决过程】1995年1月23日,即在WTO成立后的第22天,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根据1994年GATT第22条、TBT第11条第1款和DSU第l条,就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Agency)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双边磋商。
1995年2月10日,在DSB第一次会议上,委内瑞拉报告,美国已经同意与委内瑞拉就此举行双边磋商,并宣布撤销此前委内瑞拉根据1947年GATT提出的设立审理该争端的专家小组的正式申请。
同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3月25日,委内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
委内瑞拉代表指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委内瑞拉产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不利的条件,违反了GATTl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l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而且美国此种确立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第2条第1、2款和第12条。
他强调,美国汽油标准证明: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环境保护措施可能成为隐蔽的国际贸易限制措施的担心绝不是空穴来风,委内瑞拉不是反对合理的环境保护规章,而只是要求美国对委内瑞拉汽油适用与美国汽油和他国汽油同样的标准。
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解析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与改革思考上
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解析——两个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与改革思考(上)2013年01月23日14:08 来源:《西部论坛》2012年第4期作者:温寒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7 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
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
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投资仲裁,WTO体系,投资协定,国民待遇,相似情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GATT,GATS,NAFTA,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国家(地区)、领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日益扩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经济活动更是迅猛增加。
目前,不但在我国有大量的国外直接投资,而且我国企业到国外直接投资的也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
而在国际投资不断发展的同时,投资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最近15年国际投资领域中有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频发,投资仲裁问题也备受关注,因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①(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Societies of Industrial Design,以下简称ICSID)的作用和地位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然而,由于有关规则及运作机制的不完善,在实际的不同的国际投资纠纷处理中,ICSID仲裁庭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这显然将会导致ICSID 的公信力下降,也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最惠国待遇原则案例
最惠国待遇原则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1REPORT OF THE PANEL7.1 Japan claims that the National Car Programme of February 1996 (See Section III.A) violates Article I:1 of GATT 1994. The following are Japan's arguments in support of this claim:(a) Article I:1 of GATT 1994 requires immediate and unconditional MFN treatment forimported parts and components7.2 The National Car Programme introduced in February 1996 accords a special advantage including exemption from customs duty to automotive parts and components imported or to be imported from Korea for use in assembling National Cars. This advantage constitutes a violation of Article I:1 of GATT 1994 which requires the "immediate and unconditional" extension of gener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to imports from member countries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imports of like products from any other country.7.3 As the 12 December 1995 letter from the President Director of TPN to the State Minister forthe Mobilization of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shows clearly, TPN, which is currently the only National Car producer, has expressed its intention to rely on Kia Motors, Korea. In particular, the President Director of TPN stated plainly that the company applied to obtain approval to "(1)[m]anufacture four-wheeled motor vehicles with the 'TIMOR' brand name at the KIA Motors Corp. ,South Korea factory which are then to be delivered to Indonesia in SKD form with a local production of 65,000 units from 1996, 1997, and 1998; [and] (2) [m]anufacture four-wheeled motor vehicles with the 'TIMOR' brand name at third party's/parties' licensed assembly plant(s) in Indonesia with its primary material imported from overseas (KIA Motors Corp.) starting from full-CKD and gradually decreasing by the use of local components/parts with a total production from 1997, 1998, and 1999 of 125,000 units." (Italics added.)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President Director and the State Minister shows that both of them understood that most of the parts and components for assembling national cars in Indonesia would be imported from Korea at least in the initial stages and that they intended to effectuate this understanding. Accordingly, TPN is expected to import many of the parts and components for the purpose of assembling National Cars only from Kia.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for National Cars, including the duty-free treatment of imported parts and components in particular, is likely to lead to benefits for imports of parts and components from Korea, compared with those from other countries.***F. Claims of MFN Discrimination14.125 Japan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laim that the customs duty exemptions on parts 1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and components of the February 1996 car program violate Article I:1 of GATT because they confer advantages of the type covered by Article I:1 which are conditional (only if used in National Cars)and available de facto only to imports of parts and components from Korea since the only National Car assembled in Indonesia is a replica of the Kia Sephia from Korea, and this, to the detriment of imports of “like” parts and components from other Members.2. Criteria for an Article I of GATT violation14.137 Article I of GATT requires that any privileges granted to imports of any country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Members.“1. With respect to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 of any kind imposed on or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r impo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payments for imports or export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method of levying such duties and charges, and with respect to all rules and forma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importation and exportation, and with respect to all matter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2 and 4 of Article III, any advantage, favors,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ii) “unconditional advantages”14.143 We now examine whether the advantages accorded to National Cars and part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from Korea are unconditionally accorded to the products of other Members, as required by Article I. The GATT case law is clear to the effect that any such advantage (here tax and customs duty benefits) cannot be made conditional on any criteria that is not related to the imported product itself.14.145 Indeed, it appears that the design and structure of the June 1996 car programme is such as to allow situations where another Member’s like product to a National Car imported by PT PTN from orea will be subject to much higher duties and sales taxes than those imposed on such National Cars. For example, customs duties as high as 200% can be imposed on finished motor vehicles while an imported National Car benefits from a 0% customs duty. No taxes are imposed on a National Car while an imported like motor vehicle from another Member would be subject to a 35% sales tax. The distinction as to whether one product is subject to 0 % duty and the other one is subject to 200% duty or whether one product is subject to 0% sales tax and the other one is subject to a 35% sales tax, depends on whether or not PT TPN had made a “deal” with that exporting company to produce that National Car, and is covered by the authorization of June 1996 with specifications that correspond to those of the Kia car produced only in Korea. In the GA TT/WTO, the right of Members cannot be made dependent upon, conditional on or even affected by, any private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 place. The existence of these condition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1 which provides that tax and customs duty benefits accorded to products of one Member (here on Korean products) be accorded to imported likeproducts from other Members “immediately and unc onditionally”.14.146 We note also that under the February 1996 car programme the granting of customs duty benefits to parts and components is conditional to their being used in the assembly in Indonesia of a National Car. The granting of tax benefits is conditional and limited to the only Pioneer company producing National Cars. And there is also a third condition for these benefits: the meeting of certain local content targets. Indeed under all these car programmes, customs duty and tax benefits are conditional on achieving a certain local content value for the finished car. The existence of these condition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1 which provides that tax and customs duty advantages accorded to products of one Member (here on Korean products) be accorded to imported like products from other Members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14.147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above, we consider that the June 1996 car programme which introduced discrimination between imports in the allocation of tax and customs duty benefits based on various conditions and other criteria not related to the imports themselves and the February 1996 car programme which also introduc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imports in the allocation of customs duty benefits based on various conditions and other criteria not related to the imports themselves,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 of GATT.。
汽油在民国时期的价格及历史地位
汽油在民国时期的价格及历史地位2020年2月4日,有车一族迎来了利好:汽油降价了。
加满一箱油可以节约十几块钱。
现在钱不好挣,加满一箱油尚且得勒紧裤腰带,那么汽油在建国前的民国时期是什么价格呢?民国时期的加油站汽油在民国时代是很贵的,比现在贵得多。
举例说明:1925年10月,北京大学教授吴虞回成都老家,买了两桶洋油,每桶28斤,售价8块大洋。
这里的“洋油”,指的是煤油,在电灯尚未普及的年代,老百姓用它点灯。
吴虞在买煤油的时候,又问了问汽油的价格。
店主告诉他,汽油比煤油贵三成。
我们算算这笔账:煤油每桶28斤,卖8块大洋,说明每斤售价大约是大洋3角;汽油比煤油贵三成,说明汽油每斤售价大约是大洋4角。
当时吴虞在北大教书,月薪260块大洋,一个月工资可以购买600多斤汽油,假如他开车,还是加得起油的。
我们都知道,民国前期的大学教授简直是豪富阶层,他们的收入可比平民百姓高多了。
吴虞家雇的两个保姆,每月工钱只有两块大洋。
鲁迅在北京居住时也雇过几个保姆,每月工钱也是两块大洋。
骆驼祥子在北京拉人力车,最勤奋时一年才能攒60块大洋。
郁达夫1923年写《春风沉醉的晚上》,文中提到一个在上海卷烟厂工作的女工,每天工作十个小时,月薪只有9块大洋。
这些劳工阶层一天的收入,无论如何都不够加一斤汽油。
汽油为何这么贵呢?因为那时候中国不产油。
煤油也好,汽油也罢,都要从国外进口。
进口的汽车从北京到上海,从天津到广州,所有城市售卖的汽油,都是外国牌子,用铅皮桶分装,论斤或者论加仑出售。
到了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军车要用汽油,战机要用汽油,运送士兵和军用物资的卡车要用汽油(民国卡车以汽油车居多,柴油车比较少见),汽油非常紧缺,所以更加昂贵。
贵到什么程度呢?1948年2月的《运输周刊》如此描述上海市面上的汽油价格:“在玻璃柜里,一小瓶眼药水瓶大的玻璃瓶里的汽油,作灌入打火机用的,原本是一万元,现今是三万元。
……昨日每加仑的汽油是售价六十万元。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案例日本酒类税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被申诉方:日本上诉方:日本、美国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1996年11月1日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有关的WTO协议规定:《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
……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
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
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
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
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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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g款的规定来证明其合法性。
专家组对GATT第1条未作审查,因为对于第3条“国民待遇” 和第20条的审查足以使最惠国待遇审查成为不必要;对TBT协 议也未作裁决,因调查结果已使争端明确。 最后,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使其《汽油条例》
中的该部分内容符合美国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义务。
1995年3月21日,委内瑞拉与美国进行双边磋商。
由于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5年3月25日,委内 瑞拉致函DSB,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审理该争端。 1995年4月10日,DSB召开特别会议,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审 查该项投诉。
1995年4月30日,巴西要求与美国就同样问题进行磋商。
【上诉审程序】 1996年2月21日,美国通知DSB,美国决定就该专家小组报告 向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并向常设上诉机构呈交上诉通知书
1996年5月20日,DSB会议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更改的专
家小组报告,并同意在6月19日召开会议,听取美国关于执行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建议的意见。 1996年6月19日,在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将执行该争端解决 决定。
专家小组驳回了美国所提出的“进口汽油获得了与处 于相同情况的美国厂商所产汽油的待遇”的抗辩。专 家小组认为,GATTl994第3条关注的只是相同产品的同 等待遇,而不允许根据生产商的特征和生产商所拥有
资料的性质给予不利的待遇。
由于有以上认定,无需再确定汽油规则是否违反 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20条b款
有效的平等机会”。
美国国产汽油通过基准建立方法,获得了比进口汽油 有利的销售条件。 因为进口汽油与国产汽油尽管化学成分相同,但是适
用标准却不同,即进口汽油适用法定基准,国产汽油
适用单独基准。这样,根据《汽油条例》的规定,汽 油进口商必须出售更清洁的汽油,而经营同样质量国
产汽油的国内厂商则不必如此。
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指控美国《汽油条例》已经对
其利益造成损害和丧失。
美国反对该项指控,并以GATTl994第20条第b、d、g款所规定 的各种例外为根据辩称《汽油条例》完全合法,也辩称其 《汽油条例》不属于TBT第2条的范围。
争议的主要内容 GATT第3条
GATT第20条b款
鉴于以上认定,专家组认为不必再对其他因素进行判断,而
பைடு நூலகம்
直接认定争议措施不能依据第20条之g援引例外。
上诉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承袭了专家组的思路,但是具体意 见与专家组大相径庭:
第一,专家组通过认定“直接联系”认定“主要目的是…”,而这两者并 不是同义词。 第二,考察的对象错误:专家组考虑的是对进口汽油的“较低待遇”的 “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第20条的引言明白地显示,要依据第 20条(g)判断“措施”而不是“歧视待遇”与保护资源的相关性。在 本案中,应该直接考虑“措施”,也就是基准设定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 保护资源。 第三,专家组在解释法律时犯了一个错误。专家组在解释第20条有关条 款时没有根据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对第20条的措辞给予足够注意。第2 应有不同的理解。而专家组在对g项中的“有关”进行解释时,沿袭了对
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不
是实现《汽油条例》政策目标所必需的。因此,违 反GATTl994第3条的《汽油条例》的那些内容,不是
GATTl994第20条b款所指“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所必需者”。
GATT第20条d款
如果该措施“为保证遵守与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 所必需者”。 专家小组审查违反GATTl994的基准建立方法是否保证遵守与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维持
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小组报告的下列结论和建议: 关 于 基 准 建 立 规 则 违 反 GATTl994 第 3 条 第 4 款 和 不 能 以 GATTl994第20条b、d款证明其合法性的结论,以及请求DSB要 求美国采取措施使该基准建立规则符合美国依据GATT1994所 承担的义务的建议。
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企业单独基准”,其质量数据由企业自己提供; 另一种是“法定基准”,适用于环保署认为不能提供足 够的或者可信的数据的企业。 “汽油规则”规定,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企
业实行“企业单独基准”,对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
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1)措施所实行的政策属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政策;
(2)违反GATT的措施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3)争议措施与对国内生产、消费的限制共同生效;
(4)争议措施的执行不违反第20条引言的要求。
本案专家组对第一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在分析第二个标准,及一成员方实行的措施是否与保护自然 资源“有关”时,专家组援引了1987年鲱鱼和鲑鱼案中 对“有关”的解释:虽然贸易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资源所必
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国民待遇)
事件起因: 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 修正案,制定了新的“汽油与汽油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 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该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
的清洁度标准。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 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 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所谓“禁止退化要求”)。
1997年8月26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报告,修改后的新 汽油政策已于同年8月19日颁布执行。
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部分修正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GATTl994第20条g款的结论,确 认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错误在于没有确定基准建立规则是
否属于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范围。
专家小组报告包括导言、事实方面、主要理由、有关第
三方提出的意见、临时审查、调查结果、总结性评论、 结论等内容。
事实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制定了《洁净空气 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
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
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其他规定的另外措施,
GATT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规章,美国辩称非退化细则为不
与GATT条款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并且基准建立方法保证遵 守这些法律与规章。
专家小组认为,基准制度本身仅仅是确定各个单独基准的规
的范围。
则,它们本身不属于GATT第20条d款所关注措施(法律和规章)
GATI第20条g款
本款允许WTO成员方采取不符合GATT1994的其他措施,如 果该项措施关系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并且如果该 项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关措施同时实施。
美国认为洁净的空气是GATT1994第20条g款所指的一种可
用竭的天然资源。专家小组同意此种观点,并认为采取 政策减少或阻止洁净空气的枯竭是本款范围内的一项保
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 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即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
1990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
《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合成厂和进口商。 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
上诉机构裁决:尽管基准建立规则是GATTl994第20条g款所指 “有关保护可用竭天然资源”的“措施”,并且该措施同限 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但是,基准建立规则不符合 GATTl994第20条引言的条件,因为在其适用时,会造成“无
理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
上诉机构的结论是:基准建立规则虽然属于GATTl994第20条g 款的范围,但是总体上不能以GATTl994第20条整个条文证明 其合法性。
1995年5月1日,双边协商失败。
1995年5月19日,巴西致函DSB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DSB主席建议:注意到DSB已经根据委内瑞拉请求就审查 美国同一措施设立了专家小组,根据美国和委内瑞拉的 意见以及WTO有关规则,授权审查美国一委内瑞拉争端的
专家小组处理巴西对美国该项措施的投诉。对此,DSB表
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1993年美国环保署制定 的新“汽油规则”对国外汽油供应商实行了歧 视性待遇,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 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
于是,1995年1月24日,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
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提出同样 要求。
【争端解决过程】
1995年1月23日,美国收到委内瑞拉书面请求,要求就美国环 境保护署1993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1995年初生效的精炼汽油 和常规汽油新标准对进口委内瑞拉产汽油的歧视待遇,进行 双边磋商。
须,但它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保护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第
20条之g意义上的与保护资源“有关”。
专家组没有发现对进口汽油实施歧视待遇与提供美国的空气
质量之间有直接联系。事实上,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并不妨碍
保护资源这一目标的实现。所以不能说实施歧视待遇的汽油 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不能认定争议措施与保护资源 “有关”。
上诉庭报告与专家小组报告的区别
——依据第20条之g项援引一般例外必须符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