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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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4年七五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八)
![2024年七五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八)](https://img.taocdn.com/s3/m/d86f4f9d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fc.png)
2024年七五普法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八)1、(单选题)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规定。
A.消防安全B.消防法C.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D.消防监督部门正确答案:A2、(单选题)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制定并公布。
A.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国务院公安部门D.当地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3、(单选题)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享有。
A.创作人B.以上都对C.原著作权人D.改编人正确答案:D4、(单选题)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A.8年B.10年C.5年D.20年正确答案:B5、(单选题)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A.安全责任人B.岗位职责C.消防安全D.安全正确答案:C11、(单选题)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A.可减轻处罚B.可免除处罚C.追究民事责任D.依法给予处分正确答案:D12、(单选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另行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著作权法正确答案:A13、(单选题)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
A.计算机软件B.电影作品C.美术作品D.音乐作品正确答案:D14、(单选题)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
A.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B.制片人C.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D.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正确答案:B15、(单选题)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B.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C.对建筑消防设施每隔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D.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正确答案:C16、(单选题)()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3fd8abb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0c.png)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本文将就该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背景湖北省位于我国中部,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发展对于该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湖北省农业生产中存在着土壤污染、农药残留、生态破坏等问题,给当地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主要内容1.总则和基本原则该条例的总则明确了该省农业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这表明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工作理念。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该条例规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省级和市县两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将负责制定和实施该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政策,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3.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该条例规定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监测范围包括土壤、水质、空气质量和生态系统。
同时,该条例还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其在农业生产中的危害。
4.污染物的控制该条例对于农业生产中的污染物控制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明确禁止使用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农产品用于人类食品和饲料、限制煤化工废弃物、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利用。
5.农业生产活动管理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例如,禁止在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加强对畜禽养殖、农药使用、农田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三、影响1.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出台将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避免因农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损害。
这有助于推动湖北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2.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环境的关注和保护意识,引导人们以更加环保、绿色、健康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活动。
Science文章:保护土壤环境,中国在行动
![Science文章:保护土壤环境,中国在行动](https://img.taocdn.com/s3/m/ccde476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7.png)
Science文章:保护土壤环境,中国在行动5月11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马瑾、侯红、赵龙、魏源、李发生等研究人员就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撰写的文章(eLetter)“China in action to protect soilenvironment”在Science在线发表。
文/马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侯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魏源(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发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研究员)2016年5月11日,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效应与环境基准二级学科马瑾、侯红、赵龙、魏源、李发生等研究人员就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撰写的文章(eLetter)“China in action to protect soil environment”在Science在线发表。
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应对,文章对此进行了介绍,包括准备以解决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方式解决土壤污染的问题,计划于2016年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
为了保障这一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环境保护部进行了部门改革,成立专门的土壤环境管理司,这一新部门将负责从国家层面统一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土十条”一部分,近期国家将会启动新一轮更加详细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同时,环保部目前正在组织修订已实行20余年的《土壤环境质量标》(GB15618-1995),以适应目前复杂的土壤污染形势。
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该法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更加重视。
环境保护部目前还在起草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并拟于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各地也在积极建立地方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条例),湖北省已于2016年2月1日在全国率先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李培中老师,土壤修复讲义
![李培中老师,土壤修复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2a81ecc1360cba1aa911da00.png)
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法规
2007年6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 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沈环保[2007]87号),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 定,以及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度 。 2009年7月1日起,《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 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被污染土壤的处置和修复费用,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承担。
场地内建构筑物和设备调查和取样可以参考《杀虫剂类可持续
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技术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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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启动
第一阶段场地 环境调查
资料收集与分析
现场踏勘
人员访谈
结果分析 否
是否需要第二阶段调查
是 制定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现场调查采样 数据评估与分析
第二阶段场地 环境调查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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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丹 和灭 蚁灵 生产 工艺 流程
原料: 氯丹六氯环戊二烯、环戊二烯、氯气、四氯化碳 灭蚁灵:六氯环戊二烯、三氯化铝、四氯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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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1号储气 罐 脱硫区 2号储气 罐 3号储气 罐
2009年
循环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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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采样分析
• 制定工作计划 • 现场采样 • 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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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 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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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初步采样计划
核查已有信息
制定采样方案
初步采样 工作计划
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 制定样品分析方案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35b2da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fc.png)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储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工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制度,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一般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
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提高农村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储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https://img.taocdn.com/s3/m/25084232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f.png)
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的管控既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有众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从农业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特殊区域保护等不同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相关规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表1中列出了较为重要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1984年5月11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进行修订。
规定“向农田灌溉渠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 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1986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分别修正修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1987年9月5日,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分别于1995年8月29日、2000年4月29日、2015年8月29日进行修正和修订,对防止因降尘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壤酸化污染作出相关规定。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土壤保护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此后,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修订,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农业和农村污染治理等作出新规定。
1991年6月29日,颁布《水土保持法》,并于2010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
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1993年7月2日颁布的《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和2012年12月28 日分别修订和修改)、2006年4月29日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2年4 月11日颁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从耕地保护、农产品保护的需要出发,通过对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使用的控制对污染物进入土壤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做出了预防性的规定。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c4d09c50975f46526d3e107.png)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5.31【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省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设置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湖北地方环保法规目录
![湖北地方环保法规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dac33928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72.png)
湖北地方环保法规目录一、引言湖北地方环保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湖北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湖北地方环保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帮助读者了解湖北省环保法规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
二、湖北省大气环境保护法规1.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湖北省内各类工业企业和个人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排放标准的设定、重点污染物的控制等内容。
2. 湖北省无煤区划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湖北省煤炭清洁利用和替代能源的发展,该办法制定了无煤区划的管理措施,包括无煤区的划定、煤炭生产企业的退出和转型等方面。
三、湖北省水环境保护法规1.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水体的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要求、监测和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2. 湖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湖北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使用、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规定。
四、湖北省土壤环境保护法规1.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湖北省土壤污染问题,规定了土壤污染源的管控措施、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估等内容,保护湖北省的土壤环境质量。
2. 湖北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侧重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包括土壤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垃圾处理等方面,推动湖北省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1.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标准和管理措施,保护湖北省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2. 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湖北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信息公开、监测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六、结论湖北地方环保法规的目录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法规、水环境保护法规、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湖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和贯彻,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湖北。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1e56e853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d1.png)
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新版《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二)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对生产低毒高效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活动排放土壤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有害成分污染土壤环境。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土壤环境离任审计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预防有哪些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预防有哪些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97a3577daef5ef7bb0d3c68.png)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预防有哪些规定导读: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规定。
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有时极难被发现,具有很深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等特点,一旦土壤得到污染,恢复工作极其困难,很大程度上被污染的土壤是很难恢复原状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https://img.taocdn.com/s3/m/88c2ed38f18583d04864591b.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土壤
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政办电[2016]19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鄂政办电〔2016〕19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1日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有效解决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是维护生态安全和推进生态
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湖北未来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具体体现和具体行动,昭示了全省人民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坚定决心。
《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预防和治理、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专门性法规,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7963c334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61.png)
South Pesticide VOL.20.218专利的时机,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目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资料公开程度,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布局,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的反向侵权举证证据,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与已有专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如何运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确定,可以有效的帮助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判断研发项目的研究进展以及未来方向,以达到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研发成果制定、实施专利战略的目的。
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前景,可以将专利战略分为核心技术全面保护战略、防御性文献公开战略和圈地型选择保护战略。
核心技术全面保护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究完成了部分工作,发现了非常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并且这些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将来很可能会垄断市场形成巨大的商业利润。
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重新评估项目研发技术路线并制定详细的专利布局方式。
所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必须根据研发进展谨慎安排,对研发成果进行地毯式或栅栏式布局,形成专利网络,采用单一/复合专利申请方式,尽可能获得全面的技术保护权利。
例如,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研究开发邻苯二酰胺类化合物的研究开发过程,杜邦公司开发邻氨基苯甲酰胺类化合物的研究开发过程,发现先导化合物具有良好的活性表现后,迅速投入资源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
防御性文献公开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发完成了一部分工作,未发现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并且已有的研发成果没有应用前景,也并非研究热点,市场前景无法衡量。
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停止项目继续研发或调整研发方向。
这时候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是将已有的研发成果涉及的技术方案全面概括后公开,将已有的研发成果通过专利文献公开的方式变成现有技术,并且在撰写说明书的时候,尽可能的将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宽范围的描述,达到干扰竞争对手的作用。
有时也可以采取使研发成果在出版物上提前公开,排除其他企业利用该研发成果申报专利的可能。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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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2.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四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16年2月1日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一节农产品产地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湖北: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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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我国首部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张卫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6(000)005
【总页数】1页(P38-38)
【作者】张卫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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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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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十三)关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2015年5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条例(草案)》起草的必要性(一)是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土壤是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土壤环境状况不仅直接影响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安全,还关系到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国务院把土壤污染治理确立为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反复要求把土壤环境保护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
(二)是保护与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的需要。
通过调查,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
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的遏制污染,修复土壤,控制风险,防止事故,保障安全。
(三)是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压力越来越大,但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尚处于空白。
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非常薄弱,开展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把土壤环境保护作为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重点领域。
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专班赴湖北开展土壤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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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一节农产品产地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
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