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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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报批稿2017)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报批稿2017)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有关要求,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下达重庆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审查要点编写任务的通知》(渝建〔2017〕116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对重庆市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一般要求、设计说明书、图纸、计算书、人防专篇、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信息模型专篇等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指导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组织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机三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重庆渝海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向渊明谢自强汤启明薛尚铃周爱农王仁华秦岚张珂张冯秋熊联波蒋煜徐革张红川徐梅肖佑坤戴辉自康骏肖国泓周莲石理平龚曼琳吴胜达周显毅杨越来武清赵华徐诗童徐海张胜强贺刚黎明孙曼莉汪洋杨勇张鹏童愚易小期游红王卫民李全闫兴旺胡宗郭凯生付佳珊张政伟刘贤凯万里鹏周海鹰张文正芦子奕万芸陈山泉曾虹静熊卫东张元刚何学荣罗宏伟程振宇余周张冬梁拥军王渝杨繁艾松马骁焦振宇刘四明审查专家:段晓丹郑灿营黄萍李英军刘正荣张陆润李玲赵启林冯建平刘小梅吴欣陈泽嘉余庆利陶洪明赵世海陈希昌钱志雄游兴芬王小飞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要求 (2)3 设计说明书 (3)3.1 总说明 (3)3.2 总平面 (5)3.3 建筑 (15)3.5 建筑电气 (31)3.6 给水排水 (34)3.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9)3.8 热能动力 (44)3.9 消防 (47)3.10 节能与绿色建筑 (54)3.10.1 一般规定 (54)3.10.2 设计说明 (55)3.10.3 建筑专业 (59)3.10.4 结构专业 (61)3.10.5 电气专业 (62)3.10.6 给水排水专业 (64)3.10.7 暖通专业 (66)3.10.8 相关支撑材料清单 (67)3.11岩土工程 (68)3.12 建筑幕墙 (70)3.13 建筑智能化 (71)3.14 轨道保护 (72)3.15 工程投资概算 (74)4 图纸 (82)4.1 总平面 (82)4.2 建筑 (85)4.3 结构 (87)4.4 建筑电气 (89)4.5 给水排水 (90)4.5.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图纸目录、图例、给水排水总平面图、系统原理图、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

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

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

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

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审批。

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4)建设场地现状照片;(5)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6)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7)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8)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渝建[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建〔2014〕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批是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我委《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1〕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对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简化环节,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节约资源,推行“白图”替代“蓝图”取消初步设计预审环节,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申报时,由接件窗口对申报要件是否齐全进行审查,若要件齐全,应当场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初步设计直接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不再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重复进行审查。

为节约资源,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推行“白图”(即直接用白纸打印的设计图)替代“蓝图”(即用硫酸纸晒出的图)。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提交审批的全部图纸原则按A3尺寸打印白图并装订,初步设计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按A4尺寸打印和装订,另提交3张1:500的总平面图蓝图以便存档。

出图比例不作硬性规定,以图文清晰、可辨为准。

所提交图纸的签章应当齐全,图签栏、说明文本和概算书扉页的设计人员签名须由本人手签。

二、充分领会初步设计审批的实质意义,强化程序性审查与专家技术审查强化程序性审查,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时,首先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技术人员是否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图签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名、初设审查会人员签到与我委网站公布的备案签名是否一致,图纸签章是否齐全,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明显低于国家指导价格,超限高层是否已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进行核查。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00]112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渝建函[1998]498号、渝建发[1998]2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从利益,保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和农村农房以外,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技术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及审查机构审查的结果对施工图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6年)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五章文件编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

重庆市建委初步设计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二、办理事项(一)主办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协办事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2、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3、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4、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5、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6、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三、承办部门(一)主办部门市建委(二)协办部门1、市公安消防局2、市气象局3、市园林局4、市人防办5、市市政委6、市交委四、受理范围(一)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3、主要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以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的多层厂房和仓库;(3)6层以上的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执行。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渝建发[2009]126号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渝建发[2009]126号

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初步设计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

1・3本规定所指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由初设文本和初设图纸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初设文本中包括初设说明、节能计算书、概算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注:涉及结构安全及消防隐患的建筑工程,还需提供结构计算书和消防计算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2、设计说明书2.1概况2.1.1反映整个工程状况的鸟瞰图、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2.1.2工程概况:介绍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专业特点等内容,可按表2.1.2填写表2.1.2 工程概况表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1 设计中应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 项目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文号或名称、方案文件等,并应在说明书后附件。

3 工程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地灾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

4 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消防、人防、抗震、节能、轻轨等要求和依据资料。

6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7 项目的分期实施情况和设计范围。

2.1.4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1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2 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交通组织、用地分配、节能、安保、人防设置以及抗震设防等主要原则。

3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总体布局和选用标准的综合叙述。

2.2 总平面2.2.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1 摘述方案依据资料及批准文件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 规划许可的技术条件(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或用地界限、建筑物控制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车位数等),以及对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报批稿2017)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报批稿2017)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有关要求,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下达重庆市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审查要点编写任务的通知》(渝建〔2017〕116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对重庆市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一般要求、设计说明书、图纸、计算书、人防专篇、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信息模型专篇等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指导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组织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博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重庆市信息通信咨询设计有限公司重庆机三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重庆渝海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向渊明谢自强汤启明薛尚铃周爱农王仁华秦岚张珂张冯秋熊联波蒋煜徐革张红川徐梅肖佑坤戴辉自康骏肖国泓周莲石理平龚曼琳吴胜达周显毅杨越来武清赵华徐诗童徐海张胜强贺刚黎明孙曼莉汪洋杨勇张鹏童愚易小期游红王卫民李全闫兴旺胡宗郭凯生付佳珊张政伟刘贤凯万里鹏周海鹰张文正芦子奕万芸陈山泉曾虹静熊卫东张元刚何学荣罗宏伟程振宇余周张冬梁拥军王渝杨繁艾松马骁焦振宇刘四明审查专家:段晓丹郑灿营黄萍李英军刘正荣张陆润李玲赵启林冯建平刘小梅吴欣陈泽嘉余庆利陶洪明赵世海陈希昌钱志雄游兴芬王小飞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要求 (2)3 设计说明书 (3)3.1 总说明 (3)3.2 总平面 (5)3.3 建筑 (14)3.5 建筑电气 (28)3.6 给水排水 (30)3.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4)3.8 热能动力 (38)3.9 消防 (41)3.10 节能与绿色建筑 (47)3.10.1 一般规定 (47)3.10.2 设计说明 (47)3.10.3 建筑专业 (50)3.10.4 结构专业 (53)3.10.5 电气专业 (53)3.10.6 给水排水专业 (55)3.10.7 暖通专业 (56)3.10.8 相关支撑材料清单 (57)3.11岩土工程 (58)3.12 建筑幕墙 (60)3.13 建筑智能化 (61)3.14 轨道保护 (61)3.15 工程投资概算 (63)4 图纸 (69)4.1 总平面 (69)4.2 建筑 (71)4.3 结构 (73)4.4 建筑电气 (74)4.5 给水排水 (75)4.5.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给水排水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图纸目录、图例、给水排水总平面图、系统原理图、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技术规则〔2021年版〕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二○一七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修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则(2021版)»的有关要求,提升修树立计质量与水平,依据市城乡建委«关于下达重庆市修建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则及审查要点编写义务的通知»〔渝建〔2021〕116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机中联工程、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讨院、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重庆市人防修树立计研讨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结合我市实践,编制了本技术规则。

本技术规则对重庆市民用修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普通要求、设计说明书、图纸、计算书、人防专篇、装配式修建专篇、修建信息模型专篇等详细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则,是指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规则由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担任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担任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组织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讨院重庆市设计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重庆市人防修树立计研讨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博建修树立计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重庆大学修树立计研讨院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重庆市信息通讯咨询设计重庆机三院施工图审查重庆渝海树立工程施工设计审图主要起草人:向渊明谢自强汤启明薛尚铃周爱农王仁华秦岚张珂张冯秋熊联波蒋煜徐革张红川徐梅肖佑坤戴辉自康骏肖国泓周莲石理平龚曼琳吴胜达周显毅杨越来武清赵华徐诗童徐海张胜强贺刚黎明孙曼莉汪洋杨勇张鹏童愚易小期游红王卫民李全闫兴隆胡宗郭凯生付佳珊张政伟刘贤凯万里鹏周海鹰张文正芦子奕万芸陈山泉曾虹静熊卫东张元刚何学荣罗宏伟程振宇余周张冬梁拥军王渝杨繁艾松马骁焦振宇刘四明审查专家:段晓丹郑灿营黄萍李英军刘正荣张陆润李玲赵启林冯建平刘小梅吴欣陈泽嘉余庆利陶洪明赵世海陈希昌钱志雄游兴芬王小飞目录1 总那么 (1)2 普通要求 (2)3 设计说明书 (3)3.1 总说明 (3)3.2 总平面 (4)3.3 修建 (9)3.4 结构 (3)3.5 修建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0)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理 (20)3.8 热能动力 (25)3.9 消防 (27)3.10 节能与绿色修建 (30)3.11 岩土工程 (38)3.12 修建幕墙 (38)3.13 修建智能化 (39)3.14 轨道维护 (40)3.15 工程投资概算 (41)4 图纸 (45)4.1 总平面 (45)4.2 修建 (46)4.3 结构 (45)4.4 修建电气 (48)4.5 给水排水 (49)4.6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理 (50)4.7 热能动力 (51)4.8 岩土工程 (50)4.9 修建幕墙 (52)4.10 修建智能化 (53)4.11 轨道维护 (56)5 计算书 (55)5.1 节能与绿色修建计算书 (55)5.2 结构计算书 (55)5.3 修建电气计算书 (55)5.4 给水排水计算书 (55)5.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理计算书 (55)5.6 热能动力计算书 (56)5.7 修建幕墙计算书 (56)6 人防专篇 (57)6.1 普通要求 (57)6.2 设计总说明 (57)6.3 修建 (58)6.4 结构 (59)6.5 通风与空气调理 (61)6.6 给水排水 (60)6.7 电气 (59)7 装配式修建专篇 (63)7.1 普通要求 (63)7.2 专项设计说明书 (63)7.3 专项图纸 (65)7.4 专项计算书 (65)8 修建信息模型 (66)8.1 普通要求 (66)8.2 修建信息模型交付要求 (66)附录A:设计概算封面、签署页、目录式样 (70)附录B:概算表格格式 (73)附录C 修建工程项目BIM设计说明书封面 (76)731 总那么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民用修建、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任务,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并满足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依据国度及部委有关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的通知(渝建发〔2010〕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06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5—3114:21:25ﻬ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要点(2010年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前言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建筑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ﻩ4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8)五、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采暖通风与空调、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消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人防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十、节能设计综合篇审查要点ﻩ十一、环境保护综合篇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概算专业审查要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

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

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渝建发[2006]7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渝建发[2006]7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渝建发[2006]75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 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 2 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渝建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8]20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为了切实服务我市城乡统筹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第209号)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原则并结合我市城乡建设的实际,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执行。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大型建筑工程(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1)。

2、大、中型市政工程(按《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2)。

3、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4、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城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划分(一)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2、主要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含使用国债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八月前言本规定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写,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并针对重庆特点,加强对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管理。

本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版)编写,并针对重庆的实际情况作了如下补充和规定:——概况中,对各专业设计根本情况增加了一个简要的归类说明,以便日后查询。

——针对重庆的特殊地理条件,对场地环境、边坡、基坑等增加了设计内容要求。

——细化了抗震设计要求,对抗震概念设计作了一定规定。

——增加了消防设计中对结构专业的要求。

——根据重庆特点,对住宅建筑的节能设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要求。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由重庆市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为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分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分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1]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设计、建设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标准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提高初步设计质量和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版)和原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在总结我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已有建设成果和成熟设计经验的根底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6〕1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巴南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以提速增效、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时间为目标,承诺将66个法定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第三条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区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办。

区消防支队、区气象局、市民防办、区市政园林局、区交委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一)区消防支队:消防初步设计审查;(二)区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三)区气象局: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四)市民防办: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自建项目);(五)区交委:建设项目涉及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项目范围为:(一)建设工程所含单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100米)的项目;(二)建设工程所含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不含3万平方米)的项目;(三)建设工程所含裙房建筑面积为不超过5万平方米(不含5万平方米)的建筑综合体;(四)单跨不超过30米(不含30米)的工业建筑;(五)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不含1万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工程、防护等级四级以下的复建式人防工程;以上(一)~(五)款的项目范围以规划局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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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

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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