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
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法律政策与行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在我国水运行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法律政策1. 内河运输法律框架我国内河运输的法律框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法规对内河集装箱船运输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包括运输安全、运输证照的申领和管理、承运人责任等方面。
2. 安全管理制度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备合格的船员、规范操作流程、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设施等。
此外,还要加强船舶的装卸和封箱操作安全,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3. 环保法规我国提倡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
比如,要求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或者装备洗涤装置减少废气排放;规定船舶废水的排放标准;限制危险废物的运输等。
4. 运输合同与索赔机制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通常通过运输合同进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运输的条件和约束。
此外,运输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索赔机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损、滞期等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行业标准1. 船舶设计与建造标准内河集装箱船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船舶的载重量、船舶的结构安全性、防火与防爆等。
此外,还应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船舶的运行安全和航行性能。
2. 船舶装备标准内河集装箱船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通讯设备、航行雷达、定位系统、消防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合理配置能够提高船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运输效率。
3. 培训与认证标准集装箱船舶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认证,确保具备操作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培训与认证标准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以提高我国内河集装箱船运输服务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3日)国发〔1987〕98号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
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厅水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厅水字〔201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
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
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内河货运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货运管理,确保货运活动安全、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内河货运活动,包括船舶、货物、人员等。
第三条内河货运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管理第四条货物装载前,必须对货物进行分类、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不得超载、超限。
第五条货物装载时,应严格按照装载规范进行,确保货物固定牢固,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倾斜或坠落。
第六条货物装载完毕后,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认装载符合要求后,方可启航。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进行卸载,并做好卸载记录,确保货物数量、质量与收货人确认无误。
第三章船舶管理第九条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熟悉船舶操作规程,掌握航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航道规定,保持安全航行距离,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三条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开启照明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内河货运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货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货运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货运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货运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货运企业负责解释。
内河船舶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航运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近日发布了新的内河船舶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等。
二、船舶登记与证书1. 船舶登记内河船舶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船舶证书内河船舶必须取得以下证书:(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3)船舶适航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检验与维护1. 船舶检验内河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并颁发船舶检验证书。
2. 船舶维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检查、保养和更换;(2)船舶结构的检查、维护和修理;(3)船舶消防安全系统的检查和维护;(4)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船员管理1. 船员资格内河船舶的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包括船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适任证书编号、适任类别、适任等级、适任专业、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2. 船员培训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操作技能培训;(2)水上交通安全培训;(3)应急处理培训;(4)环境保护培训。
五、船舶安全与环保1. 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舶安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防止船舶事故发生。
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2)船舶结构的完好;(3)船员的安全操作;(4)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齐全有效。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摘要: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内河运输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内河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为您介绍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引言内河运输船舶作为水陆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物流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内河运输船舶行业的发展,保证船舶运输的安全和高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成为迫切需要的任务。
二、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运输安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了船舶的安全性,确保了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2. 优化运营效率:标准化管理可统一船舶管理规范,使得船舶运营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3. 保护环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促进了船舶绿色运输和节能减排,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了水域生态环境。
4. 提升服务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了船舶的服务标准,提高了服务质量,增加了用户满意度,增强了内河运输船舶行业的竞争力。
三、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1. 船舶结构标准:规定了船舶的尺寸、吨位、载货量等结构标准,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输能力。
2. 船舶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必备的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并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船舶维护标准:要求船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的运行状况良好。
4. 船员资质要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5. 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船舶装载、起锚、航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为了确保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航和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标准化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交通运输部解读《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交通运输部解读《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近期,由我部组织起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审定的《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GB38030-2019,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印发,对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西江航运干线、珠江水系“三线”、黑龙江-松花江内河过闸运输船舶的总长、总宽尺度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规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的主尺度,是提升船闸通过效率、充分发挥内河优势作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规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2004年以来,陆续发布并修订出台了主要水系(或河流)的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覆盖我国主要内河通航水域,涉及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共163种,其中,船舶总长、总宽为强制性要求。
《公告》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升了船闸通过效率,缓解了内河运输瓶颈制约,同时,加快了内河运输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促进了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我部在组织实施《公告》过程中,根据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航运市场变化、港航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等情况,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进行了动态跟踪维护研究,并结合国家关于标准管理改革相关精神,积极推进将《主尺度系列》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历经两年左右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审查等工作,近期出台。
二、《主尺度系列》主要内容《主尺度系列》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保证船闸总体通过效率最大化、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航道、港口、船闸尺度等限制性条件,结合不同吨级船舶船型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尽可能赋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船型主尺度选择的灵活性,共确定了124种船型主尺度。
与《公告》相比,《主尺度系列》的主要变化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术语和定义”部分,统一调整了船舶总长、总宽的定义,并明确规定船艏艉两端或两舷的固定突出物长度、宽度应分别计入总长、总宽,活动突出物在船舶过闸前未能提起的,也应计入总长和总宽。
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
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交水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建立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实现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提出的全国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目标,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编制的目的与意义:船型标准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内河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编制《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推动内河运输船舶技术进步,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减少船舶污染,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制《纲要》的目的,是在总结和分析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为基础,以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为条件,以内河航运和港口发展需求为依据,以2020年我国内河船型基本实现标准化为目标,确定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提出在全国主要内河和通航水域实现船型标准化的分阶段目标,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
其他解释性说明:标准船型:以标准形式公布的船型为标准船型。
船型标准化率:标准船型的艘数与船舶总艘数之百分比。
船舶平均吨位:船舶总运力(总吨、载重吨、客位、箱位)与船舶总艘数之比。
船龄:船舶自建造检验完成日到目前的年数。
航道与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是指实际通过量与设计通过能力之比。
目录1、内河航运与区域经济11.1 航道现状及规划11.2 运输船舶现状51.3 内河运输量现状71.4 内河航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81.5 内河船型标准化现状、发展阶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111.6 内河船型发展面临的问题152、指导思想与原则162.1 指导思想162.2 原则163、内河船型标准化的规划期间与范围173.1 规划期间:173.2 规划范围:173.3《纲要》实施的对象:184、船型标准化发展目标184.1 总体目标184.2 分阶段目标194.3 淘汰落后船型的时间表215、标准船型研究开发与认可公布235.1 标准船型形式235.2 标准船型形式的选择245.3 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程序265.4 标准船型的认可及公布程序285.5 对现有船型的认定286、标准船型与技术进步296.1 推进船型标准化与技术进步的关系296.2 标准船型的关键与重点技术306.3 标准化船舶研究开发与船舶规范的衔接及其解决307、保障措施317.1 组织保障317.2 制度保障327.3 经济鼓励措施327.4 资金保障337.5 配套措施337.6 宣传与推介341、内河航运与区域经济内河航运是我国综合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重点物资的运输以及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是指在河流、运河等内河水域进行船舶通航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环境,促进内河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就内河通航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航道标志和标识。
1. 航道标志,内河航道上的航标主要包括导航标志、水深标志、航行标志等,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志清晰可见,便于船舶识别和导航。
2. 航道标识,内河航道应设置清晰可见的航道标识,包括航道指示牌、航道标线等,标识应清晰明了,便于船舶按图索骥,确保航行安全。
二、船舶通航要求。
1. 船舶装备,船舶在内河通航时,应配备必要的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安全设备等,确保船舶设备完好,提高通航安全性。
2. 船舶驾驶员,船舶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了解内河水域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通航规则,确保船舶安全驶行。
三、通航安全管理。
1. 通航计划,船舶在通航前应制定详细的通航计划,包括航行路线、通航时间、通航目的地等,确保通航过程有条不紊。
2. 通航监控,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内河通航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通航中的安全隐患,确保通航安全有序进行。
四、水域环境保护。
1. 污染防治,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水域随意排放污染物,保护内河水域的生态环境。
2. 生态保护,内河通航应尊重水域生态环境,严禁捕捞、破坏水生植物,保护水域生态平衡。
五、应急处置。
1. 应急预案,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内河通航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通航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2. 救援能力,加强内河通航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域安全保障水平。
结语。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环境,促进内河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内河通航标准,共同维护内河通航秩序,确保通航安全,促进内河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运畅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运畅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引言内河航运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内河航运的畅通,并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涵盖的主要内容。
重要性内河航运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上交通方式,不仅在特定地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在国内贸易和物流运输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障内河航运的畅通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货物运输成本、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并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内河航标作为内河航运的重要指引,对于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1. 内河航标设置和规划为了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畅通,需要对内河进行科学的航标设置和规划。
具体来说,需要确定内河的航道线路、航标类型和数量,并根据内河的特点和航道的变化进行及时的维护和调整。
2. 内河航标的维护和管理内河航标的维护和管理是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这包括对航标的日常巡视、维护和修复,以确保航标处于良好状态。
还需要建立航标的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航标的运行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替换。
3. 内河航标的标准化和统一为了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需要对内河航标进行标准化和统一。
这包括航标的设计、规格和颜色等方面的统一,并建立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航标的统一性和可行性。
4. 内河航标的信息发布和共享内河航标的信息发布和共享对于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畅通至关重要。
相关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航标的位置、性能和状态等信息,以便船舶和航道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和调整。
5. 内河航标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航标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定期对航标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以进一步改进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结论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内河航运的畅通,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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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公布。
该《规定》共1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施行时间2015年4月1日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3实施.4解读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1]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管理规定编辑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实施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2]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对2001年颁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水域内从事运输的新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
《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三、组织开展现有船舶的标准化认定工作为全面了解现有船舶的标准化状况,请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按照《公告》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牵头组织完成长江、珠江水系和黑龙江的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统计等工作。
对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船舶,应列为“标准船型”,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上予以标注;不符合的,列为“非标船型”。
对于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建立船舶技术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为提高船舶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应建立内河运输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定期对本辖区已公布的内河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评价,对需调整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应及时修改完善。
中国船级社、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应加强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跟踪,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解读编辑一、修订背景内河船型标准化是通过对内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优化船舶结构、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的系统工程。
我部党组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在目前发展绿色交通、调整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下,内河船舶标准化的推进与这一总体要求是相契合的。
内河船舶标准化工作从简到繁、从单一航段到特定水域再到整个水系,经历了逐步推进的过程。
2001年我部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出台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内河船型标准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推示范”的思路,综合运用技术引导、财政补贴等措施,使船型标准化的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推进到现在,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予以解决:一是船型标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由原来单一主尺度系列扩大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要求已提高。
二是推进的进度效果与目标有差距。
其中有财政补贴比例低、船东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内在动力的问题,需要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有推出的标准船型还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目前在推进实施中各部门的联动还不到位,在监管上的合力还没有形成,强制性手段不够,一些非标准船仍能设计、新建并进入市场,船东缺乏淘汰压力,非标准船淘汰缓慢。
因此,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
三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将船舶标准化作为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准入和财政支持上有了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落实。
[3]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主尺度系列”扩大到“指标体系”。
随着对船型标准化认识的深入以及国家对水运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视,2012年我部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将标准化指标由单一的主尺度系列,扩大到燃油消耗、碳排放等方面,要求新建、改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括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此次修订,将原《规定》有关“船型主尺度”的内容调整为“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二)进一步强化了各相关环节的管控手段。
船型标准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管、船闸管理、船检、海事等部门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特别是如果没有海事管理机构在几个关键环节配合把关,船舶标准化工作则很难实质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