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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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构成要件

第20卷第4期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

2006年12月JournalofJinlingInstituteofTechnology(SocialS—

cien

ce)

Vo1.20.No.4

Dec.,2006

揭开公司的面纱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朱云芳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赋予了公司

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

中的直接体现.该项规定只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制约,并非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因此,在实践中应

仔细分析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非充分满足则不能适用.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债权人;股东有限责任

中圈分类号:D922.291.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31X(2006)04—0029—04

LiftingtheVeilofCorporation ——

EssentiElementsofShareholder'sJointLiability

ZHUYun—fang

(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ing210097,China)

Abstract:TheCompanyLawenforcedonJanuary1.2006endowscompanycreditorsw iththerights

ofinvestigatingliabilitiesoftheshareholderswithaviewofpreventingthes hareholdersfromabus—

ingtheindependentstatusofjuridicalpersonandtheirlimitedliabilities.T hisistheimportofthe

"PiercingtheCorporateVeil"systemaswellasthedirectembodimentofthe"Pri ncipleofthePro—

hibitionofAbuseofRight"inTheCompanyLaw.ThisstipulationiSnotthedenial ofshareholder'

Slimitedliabilities,butrestrictionontheabsolutizationofshareholder's limitedllabilities.There—

fore.theessentialelementsshallbeanalysedindetailinpractice.Itcannotb eappliedunlessallthe

essentialelementsaresatisfied.

Keywords:piercingthecorporateveil;companycreditor;shareholder'S1imit edliabilities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国外"揭开公司

面纱"制度的引入,也是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

公司法中的直接体现.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内涵

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最早溯源于收稿日期:2006—07—26

作者简介:朱云芳(1976一),女,江苏宣兴人,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

民商法研究.

金陵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第20卷

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沃一案,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为了保持自己作为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而揭去被告的法人面纱以确定公司背后的自然人的公民身份.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J)在1905年的一个判例中更加明确地阐明了否认法人格的基本思想:"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

般的规则的话,那么这条规则就是,公司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法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

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11359"

该制度在美国被称为"法人实体之否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之说,德国则称之为"直索",其涵义大致相同,即"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笔者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的说法更能形象体现该项制度的内涵,这表明:面纱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特定条件下被揭开,从而让债权人有机会向原本隐藏在面纱背后的股东追究责任,之后面纱可以恢复,股东可以继续接受面纱的保护.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价值

法律制度的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律制度 (客体)的关系中.法律制度体现

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它的基本法律含义为:首先,正义是一种分配方式,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3】.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 达到快速募集资本的目的,满足了社会大生产对社会资本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可见,公司法人制度是符合正义的.

盂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L4J''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对外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侧重于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绝对化将会使股东具备滥用有限责任的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变成为现实后,其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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