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范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行为,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公路养护工程要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防止事故的发生。
2.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的效益和质量。
3. 规范性原则: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和监管标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技术指标的达标。
4. 经济原则:提高经济效益,降低公路养护工程的成本,合理利用财政资源。
三、工程管理的内容1. 规划管理:制定公路养护工程的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的布局养护工程。
2. 设计管理: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施工管理:组织施工队伍,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进度。
4. 资金管理: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5. 材料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的配送、使用和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的合理。
6. 设备管理:对公路养护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安全使用。
7. 运营管理: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四、工程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利。
确保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 加强工程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施工质量与技术要求。
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纠正和整改。
3. 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队伍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操作技能。
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核销,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
6. 加强对材料的采购和管理,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的合理。
7. 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8. 定期对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评估和验收,查验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公路运营效率,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辖区内所有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负责公路养护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养护计划和工作方案,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逐步提高公路养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等各方面的要求,注重公路养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养护档案和信息系统,保障养护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路养护工作。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养护作业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章养护计划和工作方案第九条养护计划应根据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地质水文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编制,按照优先保主干道、兼顾次干道、疏忽支路的原则,确保公路的安全与畅通。
第十条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项目、养护地段、养护内容、养护工期、养护经费等内容,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核,落实到具体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中。
第十一条养护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适应道路使用状况的变化。
第十二条养护工作方案包括养护方法、养护工艺、养护材料、作业技术要求等内容,应根据养护计划编制,并经过养护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养护工作方案应科学合理、操作规范,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养护作业管理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应按照养护工作方案进行,采用先期准备、定期养护、日常养护等方式进行养护作业,严禁无计划、无组织、无准备的临时养护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作业要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杜绝违章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要合理选择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进行养护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养护工程指对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修复、改造和加固等工程。
第四条养护工程的管理责任部门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五条养护工程的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依法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设计与计划第八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的计划应当根据交通设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养护周期和频次。
第十条养护工程的计划应当提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的计划应当包括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工序、施工人员等内容。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的设计和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运输的需求,确保施工过程对交通的影响最小化。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标志设置,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进度。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能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养护工程的验收与验收第二十条养护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的验收应当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的验收应当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测量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的验收应当编制相应的验收报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养护工程计划管理第八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规划和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专项计划。
第九条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的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内容、养护工程范围、养护工程期限、养护工程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养护工程专项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的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内容、养护工程范围、养护工程期限、养护工程资金来源、养护工程实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专项计划应当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三章养护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养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安全性与通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养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公路使用寿命,确保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四条按照公路养护的需要,制定养护计划。
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项目、养护周期和养护资金等内容。
第五条养护计划应根据公路的使用情况和养护需求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章养护管理单位第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具备充足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养护责任第八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养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如发生责任事故,应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养护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优化建议,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益。
第五章养护资金第十一条养护管理单位应编制养护预算,保障养护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二条养护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养护技术第十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熟悉公路养护的各项技术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养护方法和工艺。
第十四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养护监督第十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完成各项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养护管理单位所有。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使用寿命和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监管,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养护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强化技术支撑,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养护工程规划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八条养护工程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地貌地质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路线和工期。
第九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关注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的保护和规划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规划应依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综合评估,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规划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保证规划科学可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养护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进度、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施工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施工应遵守安全施工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施工应加强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数据录入,以备工程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养护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环保验收等。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竣工手续,将工程纳入日常养护管理体系。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公路养护工作是保障公路安全和提高交通效能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作,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一套科学、全面、有效的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标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路的正常运营和安全通行,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寿命,提高公路的服务质量和交通效能。
三、管理原则1.规范管理:公路养护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2.科学技术: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先进设备:使用先进设备和工具进行养护作业,提高养护效果和效率,降低成本。
4.预防为主:注重公路设施的预防性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经济合理:根据公路状况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养护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养护效益。
6.环境保护:养护工作要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管理措施1.养护计划:制定年度和季度养护计划,根据公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因素确定养护重点和工作内容。
2.工作标准:制定养护工作标准,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3.组织管理:建立养护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保证养护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运行。
4.设备保障:采购、维护和更新先进的养护设备,保证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人员培训: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6.巡查检测:定期组织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防止事故的发生。
7.记录与统计:建立养护工作的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养护工作的情况和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8.监督检查:建立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管理评价1.养护质量评价:对每次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对养护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为下一次养护工作提供参考。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案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案引言干线公路是国家交通骨干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经济发展。
为保证干线公路的正常运行,必须进行定期的养护管理工作。
本文将提出一套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案,以确保干线公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养护管理流程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案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工作流程:1.环境评估:在开始养护工作之前,需要对干线公路的环境进行评估。
这包括交通流量、路面状况、气候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确定养护工作的优先级和目标。
环境评估应定期进行,以及时了解干线公路的变化情况。
2.养护计划制定:根据环境评估结果,制定养护计划。
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项目、工作周期和养护要求等内容。
为了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养护工程实施:根据养护计划,进行养护工程实施。
养护工程主要包括对干线公路路面、桥梁、隧道等设施的修复、保养和更新等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和环保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养护监督检查: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和要求。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巡查、抽查、技术评审等方式进行,以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养护质量。
5.效果评估和总结:在养护工程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和总结。
根据养护效果和成本效益等指标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改进养护管理方案。
养护管理技术应用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案需要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养护管理技术应用:1.环境监测系统:通过布设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干线公路的交通流量、能见度、路面温度等环境参数,为养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路况监测系统:利用视频监控、车载传感器和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对干线公路的路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
通过数据分析和处理,提前预警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养护施工设备:引入先进的养护施工设备,如刮削养护机、热再生设备等,提高养护施工效率和质量。
同时,配备适当的养护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维护为主,预防为辅,保养为基”的原则,加强责任落实和管理监督,促进公路养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养护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制定和修改,并逐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养护管理机构第六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养护监督检查部门等。
第七条各级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提高养护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能力。
第八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养护工作流程,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技术化的养护人才,提高全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养护管理制度第十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包括养护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安全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护作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公路安全通畅。
第十二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养护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养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第十三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节约和安全。
第四章养护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养护人员的责任范围和义务。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养护作业中的安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作业质量的控制和评价。
第十七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加强对养护作业对环境的影响的调查和管理。
第五章养护管理监督第十八条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养护作业的正常进行。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和通行条件,提高公路运输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公路、省道、县道等各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做到“养护为先,预防为主,维修及时、安全有序、设施完善”。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修补”的原则,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标准,保障公路养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统筹协调行政、财政、法制、监督、科技等各方面力量,推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养护手段在公路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养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
第二章养护管理体系第九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养护管理体系,包括养护规范、养护指南、养护方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公路设施的状况和养护需求,为养护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养护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养优先、维修合理的原则,推动公路设施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流程,并保证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护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养护经费的使用,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养护标准和规范,并确保养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养护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效益、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精细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素质和实战能力。
第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养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奖惩。
第八条公路养护管理应注重科学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设立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养护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公路养护管理规程和操作指南;2. 负责养护计划的编制和实施;3. 组织协调养护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养护人员的操作;4. 配置养护所需的材料、设备和资金;5. 开展公路养护技术研究和推广;6. 统计和分析养护工作的数据,编制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养护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1. 定期巡查和检修公路,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 维护道路设施,包括清理杂物、修补损坏部位等;3. 维护路面平整,包括填补坑洞、铺设沥青等;4. 维护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确保交通秩序畅通;5. 开展应急抢修工作,处理各类突发情况;6. 按照要求进行相关记录和报表的填写。
第三章养护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养护计划,制定养护方案。
第十三条养护方案应明确养护的内容、时间、所需材料和设备等。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应按照养护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五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养护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予以嘉奖和奖励。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对工作失职、失误或违规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养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养护人员的绩效和贡献,进行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单位和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1. 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可持续发展,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讨论了该办法中关于公路设施管理与保养的相关内容。
2. 公路设施管理2.1 路面管理2.1.1 路面检查与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各建设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检查与维护。
检查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裂缝情况、坑洞、脱胶等。
一旦发现路面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路面的安全和平稳。
2.1.2 路面清洗与除冰高速公路的路面清洗与除冰工作是确保道路畅通无阻的关键环节。
根据办法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天气变化和道路状况,及时进行路面清洗和除冰工作。
同时,必须采取合理的除冰措施,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
2.2 路侧设施管理2.2.1 路灯管理公路路灯的正常运行对于夜间行车的安全至关重要。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对高速公路上的路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与更换。
确保路灯的亮度和稳定性,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2.2.2 护栏管理公路护栏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对于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经营管理单位应保持高速公路护栏的完好性和稳固性。
定期检查护栏的损坏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同时,对于护栏进行防锈、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2.3 桥梁管理2.3.1 桥梁检查与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要求,各经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高速公路上的桥梁进行检查与维护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桥梁的结构安全、铺设平整度和抗震性能等。
一旦发现桥梁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2.3.2 桥梁防腐防锈由于高速公路桥梁常处于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容易受到氧化、腐蚀等影响。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保证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公路养护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注重维护道路的基本功能,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养护工程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范围、内容和工期,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养护工程的实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承建单位。
第八条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工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监督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养护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档案,保存养护工程的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四章养护工程的维修与更新第十六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维修和更新,及时修补路面的损坏和老化。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公路的定期检测,评估公路的使用状况,及时制定维修计划。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四、合同履行五、合同变更和解除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附则九、附件前言为加强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高速公路的管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甲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乙方: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二、合同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吉林省高速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养护、交通安全、收费管理、服务区管理等。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1.3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
三、合同履行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报告高速公路的运营情况。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处理高速公路上的各类突发事件。
2.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高速公路管理权交还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高速公路无法正常运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附件附件一:高速公路管理方案附件二:内部管理制度附件三:运营情况报告模板附件四: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内容四、合同履行五、合同变更和解除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附则九、附件前言为加强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高速公路的管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甲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乙方: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科技有限公司二、合同内容2.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吉林省高速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养护、交通安全、收费管理、服务区管理等。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路养护工程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公路设施、延长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公共交通的顺畅运行。
2. 原则:本管理办法以科学管理、合理分工、依法依规为原则,注重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加强监督和检查,实现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三、工程计划与组织1. 养护计划: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的内容、范围、时间和预算,确保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程的高效完成。
四、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 前期准备:在养护工程实施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包括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培训等,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2. 施工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人员,确保养护工程按照规定的施工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护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安全与环保管理1.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 环保管理:积极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工程验收与管理1. 工程验收:在养护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工程质量、设计规范、材料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后期维护:建立工程档案,对养护工程进行后期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设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评估机制:建立养护工程评估机制,定期对养护工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今后的养护工程提供参考。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公路保养、维修、改建等。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养护工作合法、安全、高效。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整体效益。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应按照责任制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任务和权责。
第六条公路养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护质量。
第七条公路养护管理应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八条养护计划是公路养护工作的基础,应根据公路情况和养护需求制定。
第九条养护计划应明确养护内容、工作时间、人员配备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养护计划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需调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养护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养护情况,做好养护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养护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优化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标准第十三条养护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四条养护工作应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养护标准。
第十五条养护标准应包括养护步骤、养护方法、养护材料、养护工艺等内容。
第十六条养护标准应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养护监督第十七条养护监督是养护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养护监督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养护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养护监督应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养护监督应建立监督档案,定期报告养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养护监督应与其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养护工作整体效益。
第五章养护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养护工作应按照责任制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任务和权责。
第二十三条养护责任人应负责制定养护计划、组织养护工作、监督养护进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范本模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
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办法一、简介公路工程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则是保持公路工程运行良好状态的关键。
本文将介绍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内容、养护措施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公路工程养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及时,保证公路工程的正常使用。
2. 经济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注重经济合理性,以最少的成本维持最好的养护效果。
3. 科学性原则:养护管理应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采取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措施。
4. 全面性原则:养护管理应全面、系统地考虑公路工程各个方面的养护需求。
三、养护管理内容公路工程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巡查与监测:定期巡查公路工程,发现并记录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对公路工程的结构、标志、设备等进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清洁与维护:保持公路路面、排水设施、路肩等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和积水,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
3. 病害修复:对公路工程的病害进行修复,如路面裂缝、坑洞等。
修复工作应根据病害类型采取相应的修复方法,确保公路工程的平整度和安全性。
4. 绿化与景观养护:对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和景观设施进行养护,保持其景观效果,提升公路的美观性。
5. 紧急事件应对: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做出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四、养护措施公路工程的养护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持其良好状态。
主要的养护措施包括:1. 路面养护:包括定期检查路面情况,修复路面裂缝、修补坑洞等,以保障公路的平整度和车辆的行驶安全。
2. 排水设施养护:及时清理排水沟、检查排水管道的状况,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雨水滞留和路面积水。
3. 标志标线养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公路的标志和标线,确保其清晰可见,提高交通安全性。
4. 路肩养护:保持路肩干燥、平整,防止路肩断裂、坍塌等问题的发生。
吉林省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办法-2015.8
《吉林省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路养护工程运行机制改革,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国省道和专养县道的公路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防护构造物、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养护改建及养护专项工程。
第四条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第五条凡加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受交通厅授权,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国家和本省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三)负责审查、核发、复审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四)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六)负责对进入本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外阜企业进行资质确认;(七)发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第七条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主要职责:(一)执行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企业资质的初审和报请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个类别,共6个级别。
一类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的特大桥或长隧道、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梁、构造物的中修、大修、养护及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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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2月01日 15时30分 387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交通运输“干线”“公路”“养护”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06]45号各市(州)交通局:现将《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全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为行车人、行路人提供安全、畅通、舒适、优美的公路交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桥涵、隧道等养护标准及《吉林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及市(州)公路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吉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受吉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和协调工作。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须优先安排。
养护工程计划应依据根据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及路况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
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养护改建、大修、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小修保养等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
养护改建工程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2年,大修工程应不低于8年,中修工程应不低于5年,预防性养护类小修保养工程应不低于2年。
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年度养护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用包干、权责一致,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应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公路及沿线设施损坏部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美观,保障行车安全畅通;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预防性养护和周期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经济及社会效益;积极改造低标准路段或对存在缺欠的路线、构造物、路面结构、沿线设施进行改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年限、安全性、服务水平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类行为,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养护工程施工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疏导交通,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
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保证便道、便桥的安全通行。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中间环节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养护工程年度生产计划,层层签订养护工程管理合同书。
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质量指标和时限要求,并依据合同完成情况和签订的合同内容计量拨付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市场管理手段,规范养护市场管理行为。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严禁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公路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当出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通行受阻等紧急情况时,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按《预案》要求,及时做出反应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按省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的《公路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灾害信息。
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还要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管理,促进各养护生产企业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参加公路抢险保通工作。
国、省干线公路原则上在24小时以内要恢复通车,确因灾害严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亦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省、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技术操作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职责第十六条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督工作;(三)审查公路养护工程年度生产计划;(四)监督指导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并提供协调服务;(五)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受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投资标准及公路养护工程、养护市场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二)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规划、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三)负责组织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奖惩,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各项养护工程及设施的技术状况;(四)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贯彻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五)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认真实行计量支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六)负责协调组织以下范围养护工程(以下简称省重点管理项目)项目的设计审批,招标文件审批,招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1.一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5公里以上(含5公里);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同一路线、同一地区辖区内累计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养护改建工程;2.大中桥梁改建、加固工程,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维修工程以及公路养护新技术试验推广(如路面再生技术)项目;3.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养护工程。
(七)参与新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接养,并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遗留问题;(八)发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九)掌握国内外公路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组织科技交流和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受省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二)承担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省重点管理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开工报告审批,组织项目招投标,并负责监督执行合同和检查验收、考核评比等工作;(三)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规划、计划;第十九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检查、核验和计量支付工作。
第四章设计管理第二十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吉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要求。
养护工程设计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设计,及时编报,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设计文件应取消设计,另行招标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建、大、中修(含预防性养护)工程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确保设计质量。
对于特殊路段(建设时间长,修补次数多,交通流量大、病害严重)还应采取取芯办法对路面进行检查分析,通过经济、技术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技术方案。
第二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须经省公路管理局组织协调各项目法人进行外业验收后,方可开展内业设计工作;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组织批复并报省局核备。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养护工程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需经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查论证确认后,由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批复,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备。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说明;(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反溃意见或批复。
第二十七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养护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承担。
如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设计变更,依据相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同时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