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国家级文化馆 标准
国家级文化馆标准一、设施设备要求建筑面积:国家级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应满足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需要,总面积不少于XX平方米。
建筑类别:文化馆建筑应以公共文化服务为主,同时具备艺术培训、展览展示、文化交流等功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布局设计:文化馆内部布局应合理,功能区域划分清晰,方便群众使用。
乐器、道具、展品等收藏和展览设备:国家级文化馆应具备丰富的乐器、道具、展品等收藏和展览设备,能满足各类文化活动的需要。
空调、照明、安全等保障设备:文化馆应配备先进的空调、照明、安全等保障设备,确保各项文化活动顺利进行。
二、人员编制要求事业编制:国家级文化馆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正式事业编制,根据馆舍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国家级文化馆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文化活动的策划、实施和指导。
学历与职称:国家级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职称结构合理,能满足工作需要。
工作内容与职责:制定和完善文化馆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负责各类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
绩效考评: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经费保障要求财政拨款:国家级文化馆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确保各项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他收入来源及其占比:国家级文化馆应积极拓展其他收入来源,如社会捐赠、演出收入等,占比不应超过总收入的XX%。
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以及乐器、道具、展品等收藏和展览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报销标准:建立完善的报销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服务内容与质量要求文化服务内容的丰富程度:国家级文化馆应提供各类文化服务内容,如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文化服务内容的创新程度:国家级文化馆应不断创新文化服务内容,推出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
服务质量:国家级文化馆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类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的高效性和优质性。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到达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说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电脑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到达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到达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
文化馆标准化建设一、引言文化馆是一个城市或地区的文化中心,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窗口,也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之一。
标准化建设是提高文化馆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探讨文化馆标准化建设。
二、规划设计1. 空间布局: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空间,确保功能齐全、流线顺畅。
2. 设计风格:根据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选择设计风格,体现地方特色和人文精神。
3. 环境美观:注重景观绿化、艺术装饰等环境美观设计,营造舒适宜人的氛围。
三、基础设施建设1. 建筑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符合防火防盗等相关标准。
2. 照明系统:采用节能环保的LED灯光系统,并设置智能控制系统,提高照明效果。
3. 空调通风系统:采用新风换气技术和高效空气过滤器,确保室内空气清新舒适。
4. 声学系统:采用专业的声学设计和材料,确保音乐、演讲等活动的声音效果良好。
四、管理制度建设1. 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 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报销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3.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维护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
4. 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服务承诺。
五、标准化认证1. 理念认知:文化馆应树立标准化意识,认识标准化对于提升文化馆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2. 管理体系建设:按照ISO9001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文化馆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体系内审和外审。
3. 资源整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效益,并对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管理流程和服务质量,建立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文化馆的标准化水平。
六、总结文化馆标准化建设是提高文化事业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是实现标准化的重要环节,同时需要进行标准化认证和持续改进。
文化馆分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分馆建设标准一、硬件设施1. 文化馆分馆应具备独立的馆舍,空间布局合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2. 文化馆分馆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灯光设备、乐器等,以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需求。
3. 文化馆分馆应设有专门的展览区域,能举办各类文化展览、艺术作品展示等活动。
4. 文化馆分馆应设有专门的活动区域,能举办各类文化讲座、文艺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活动。
二、软件资源1. 文化馆分馆应具备丰富的文化资源,包括书籍、报刊、杂志、文物、艺术品等,能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2. 文化馆分馆应建立完善的文化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文化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3.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开展数字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线上文化服务,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化服务模式。
三、服务内容1. 文化馆分馆应提供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展览、讲座、培训等,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2. 文化馆分馆应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如文化信息查询、文艺咨询、艺术辅导等,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文化服务。
3.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合作,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四、运营管理1. 文化馆分馆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分馆的正常运行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2. 文化馆分馆应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3.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分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群众前来参与文化活动。
五、经费保障1. 文化馆分馆应具备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分馆的日常运行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
2.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争取政府资金和社会捐赠,为分馆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文化馆分馆应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的最大化。
六、社会参与1.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分馆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分馆的活力和影响力。
2. 文化馆分馆应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建设标准78049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川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川且小于6000川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川且小于4000川的文化馆。
第^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 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第 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一个城市的文化窗口,也是人们了解城市文化、历史和艺术的重要场所。
因此,文化馆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城市形象,更关乎文化传承和发展。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展览陈列、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介绍文化馆建设的标准。
首先,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该符合城市规划,融入当地的文化和历史特色。
建筑外观要统一、大气,内部空间要合理布局,便于游客参观和学习。
同时,建筑材料和装饰要具有艺术性和文化内涵,能够展现当地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
其次,文化馆的展览陈列是文化馆的核心内容。
展览陈列应该具有学术性和艺术性,内容丰富多样,能够全面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艺术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展览陈列的布局和设计要合理,能够引导游客有序参观,增加参观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再者,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文化馆应该配备先进的展览设备和多媒体设备,以便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和艺术品。
同时,文化馆的公共设施也要完善,包括停车场、卫生间、休息区等,以提高游客的参观体验。
此外,文化馆的管理服务也是文化馆建设的重要一环。
文化馆应该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学术研究。
同时,文化馆的服务也要到位,包括导览服务、讲解服务、文创产品销售等,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总的来说,文化馆的建设标准应该是全面的、高标准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展示城市的文化魅力,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
希望各地在文化馆建设时能够充分重视建设标准,打造更加优质的文化馆,为城市的文化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文化馆(群艺馆)最新文明城市分类创建标准(十堰市)模板
文化馆(群艺馆)创建标准(一)公共设施1. 设有无障碍设施,标识清晰,配有扶手护栏;2. 建有公共卫生间,设有无障碍卫生间,标识清晰,设施齐全;3. 设有垃圾收集容器,能分类收集垃圾,分布合理;4. 指示指引标识、标牌完整清晰;5. 消防设施齐全,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道等设施;6. 建有视频监控系统;7. 设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8. 具备正常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
(二)公共服务1. 实行免费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2. 活动安排信息公示;3. 开展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和时政法制科普教育,举办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和演出等活动,并记录在册;4.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5. 公共、便民设备设施维护良好;6. 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卫生间得到妥善的维护和管理,可以正常使用;7. 卫生间设施齐全;配有洗手台、洗手液、风干机、纸巾等设施;合理设置除臭设施,保持厕所气味清新;8. 垃圾清扫、清运及时,垃圾收集容器定期检查清理。
(三)公共治理1. 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禁烟标识;2. 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且行业规范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志愿服务等内涵;3. 显著位置张贴管理制度、办事制度;4. 维护公共秩序,有效阻止吸烟、争吵谩骂、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折损花木、损毁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5. 显著位置设有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张贴有投诉处理机制及投诉处理流程;6. 有效整治空岗、脱岗、串岗,消极怠工,慵懒散拖等现象;7.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到位;8. 文化馆(群艺馆、美术馆)设施管理有序,有效治理私自出租、挪用、占用等现象。
(四)公益服务1. 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站牌标识醒目,有场地,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公示志愿服务人员,有常态化开展的服务项目及内容;2. 设有“学雷锋志愿服务岗”,有开展志愿服务的设施,正常开展志愿服务;3. 有佩戴“学雷锋志愿服务”标识的志愿服务人员,主动作为,形象良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8.30
•【文号】建标[2010]136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群文化馆建设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符合地域文化的特色:建设群文化馆应把地域文化作为主导,馆内特色展品要突出本地文化,把本地特色精神继承下去。
2、设施完备:群文化馆的功能要求要整体完善、实用性强,其中要有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咨询、活动等各种功能,配有必要的展厅、会议室、展品制作室等。
3、强调动态性:不仅要有良好的静态设施,还要有一定的动态性,组织各种文化活动,文化交流活动,使其能够不断地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不断地推动社会文化发展。
4、注重数字化: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设一座全流程数字化的文化馆,提高馆藏动态质量,提升服务质量。
5、以社区为核心:群文化馆要聚焦社区,切实服务社区居民,与社区深度融合,更好地实现文化地本化。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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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鹿勤詹雪红张全李湉王亮王亚青李家志王明田龚道孝王贝妮李潇技术顾问:冯守仁韩光宗李建军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2)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3)第四章面积指标 (5)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6)第六章建筑设备 (8)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9)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1)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2·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第十五条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3·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4·第四章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5·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 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允许噪声级·6·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08执行。
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执行。
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
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7·第六章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第三十六条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达到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第三十八条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
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