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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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简易计税方法试行)

合同编号: HTKJY-LWHT2016-003

工程名称:XX综合楼工程

甲方: XX综合楼项目部

乙方:XX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甲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航天510所航天科技园AIT综合科技楼项目部

注册地址:邮编:730000

通讯地址:邮编:730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项目经理

纳税类型:一般纳税人

乙方:XX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号码:B1034044034681-1/2

发证机关:甘肃省建设厅

资质专业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纳税类型:(一般纳税人)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注册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730000

法定代表人:职务:项目经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部劳务用工,实现外部劳务用工的计划性、严肃

性和可控性,确保施工任务按期、优质、高效的完成,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就航天510所航天科技园区AIT综合楼防水工程的劳务分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XX综合楼防水工程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乙方承担劳务施工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2.1劳务分包范围:防水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劳务用工(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小型机具费)。

2.2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乙方承包XX综合楼防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劳务用工(具体内容见附件1-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条工作期限、承包模式及纳税方式。

3.1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2016年8月25日

结束工作日期:2017年4月5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240天

3.2 纳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条劳务方式

本合同为劳务协作型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甲方的管理资源和乙方的劳务资源。

4.1乙方为甲方防水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人员、防水施工材料、小型机具。

4.2甲方负责劳务协作所必须的技术管理、主要物资供应、安全检查、环境监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验工计价、结算等。乙方在甲方现场指导、监控下进行劳务工程施工。

4.3在本工程中,采用工序劳务单价(含乙方管理费及各类税金)方式进行,见附件1《工序劳务单价及包含工作内容一览表》。凡附件1中未明确的工作内容、数量及费用,其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的工序劳务单价中。

4.4附件1中的工序划分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定额子目标准划分,不得拆分。

4.5本合同在履行期间,无论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等涨价因素发生如何变化,均不得调整本合同的工序劳务单价。

4.6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甲方供应材料限额表见附件2,甲方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3。施工机械、设备待施工完毕后,乙方应如数交回,如乙方丢失和损坏按原价的2倍赔偿。

4.7乙方负责提供为完成附件1工作内容所需的除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工器具外的其余施工用小型工器具及低值易耗材料。

第五条工序劳务单价包含的内容

5.1本工程实行工序劳务单价1.5mm厚PCM反应粘结型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130元/m2、1.2mm聚氨酯防水涂料23元/m2、1.5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26元/m2、2mm厚HG203聚氨酯防水涂膜60元/m2(详见附件1)承包,最终合同价款以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不超过设计量及技术交底量)乘以附件1工序劳务单价确定。工序劳

务单价均包含以下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小型机具费、乙方自带的小型工器具、乙方为完成劳务施工任务所需的所有使用费(不含使用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的租金)、低值易耗材料费等费用; 人员及机具上、下场调遣费、乙方驻地内标准化建设、场内施工便道修建及保养、库房设置、材料场地设置;自然灾害、停水、停电、待料、政策因素、上级检查、设计变更等不可预见停工及待机费用;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平整、硬化;便道、便桥的修建、维修;临电、临时房屋建设等一切临时设施;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及各类材料从领料点到劳务作业现场的卸车、搬运等费用等一切与实施和完善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各类风险费、保险费(意外伤害险)、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税金(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应缴纳税金)。

5.2为完成本合同施工明示、暗示的所有风险费用以及设计图纸中应完成而未在附件1清单中列出的工序、内容、数量及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应的单价中,不在另行计量。

第六条简易计税税率

6.1税率:

简易计税计税税率为 3 %。

第七条双方驻工地负责人

7.1本合同乙方委派驻工地现场负责人必须与资审、投标提供的拟派现场负责人一致,不得更换(具体要求见 11.2.13 条款)。如合同签订人是授权委托人,则此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施工现场负责人。

7.2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XXX,职务项目经理,职称: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7.3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XXX,职务:项目经理,职称:项目经理, 身份证__________.

第八条计量规则

8.1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费用,由乙方现场工地负责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确认。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及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同时乙方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8.2涉及到试验、检测的工程:需等其试验结果合格后方能给予计价,如检验周期超过一个月,可以暂按已完工程量的70%办理验工计价。

8.3甲方在计量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附件1清单中的项目,按实际完成甲方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进行计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认为包含在相应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

第九条验工计价、付款方式

9.1验工计价

9.1.1合同签订后,根据附件1工作内容,甲方必须在每月下旬对乙方已完工程进行验工计价,在此期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已完工程验工要求,经甲方现场负责人签认,由甲方项目部组织总工、计财部、安质部、物资部、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队技术主管参加,进行现场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确认,验收合格后乙方提报经乙方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表,报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项目部物资、工程、安质专业工程师、总工、现场负责人复核签字后由甲方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实施计价。验工计价各种单据必须是乙方现场负责人先签认后甲方才能复核签字。

9.1.2在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扣回超计量部分或违反合同规定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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