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与惩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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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与惩罚的界定
现在学校教育中存在一个问题,孩子在家里是小皇帝,到学校后很多时候孩子不能按照学校的规则约束自己。这时老师的说教很多时候苍白无力。而与此同时,“惩戒”成了绝大部分老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老师们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各类媒体对体罚学生恶性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更使老师们噤若寒蝉,不敢越“雷池”半步。我们从媒体或其它途经都可以看到很多因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导致学生和家长的不满的例子,导至教师身败名列的事情也很多。这是社会对教育“惩戒”认识的偏差,把老师的依法管理等同于体罚。如此一来,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的说教起不到作用,老师不敢去惩戒学生,学生继续犯错误、违纪,这样也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学生的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学生越来越难管老师无能为力,使学校教育处于尴尬境地。怎样才能摆脱教育的这种“尴尬境地”呢?我们能不能用适当的惩戒去管理孩子?而我们又该怎么去界定惩戒与惩罚呢?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广义的惩戒可能包括了体罚,但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教育学作如下解释:惩戒是指施罚让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戒方式,它和体罚的本质区别是体罚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因此,所谓“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方式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进步。在教师的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紧密相连,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惩罚的目的就是让受惩罚的人明白自己的错误,并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体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惩罚往往只注意负强化的取得本身;惩戒也不同于管教,管教是一种管束,其内涵着眼于管理和规范,与惩罚、收拾同义;惩戒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体罚则以“治”人为出发点,对学生的身体进行处罚,往往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体罚不仅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者尽管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但惩戒中的“痛苦”使学生幡然悔悟,而体罚中的“痛苦”带给学生的则是身伤心碎。惩戒能使学生
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的对立矛盾,甚至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惩者,以正其心也”。因此,惩戒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这也是教师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所以惩戒是合理的。适度的惩戒还有助于孩子成长,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惩戒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它在目的、手段、方式和产生后果上都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