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残疾人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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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残疾人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残疾人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残疾人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残疾人资金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挤占残疾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残疾人资金是指国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改善残疾人生活而投入的各类资金。
第二章残疾人资金管理第七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不得超出资金用途范围,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八条残疾人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残疾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残疾人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残疾人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审计和监督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查看和审计。
第十二条残疾人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违规使用或挪用资金。
第三章残疾人资金使用第十四条残疾人资金应当用于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和报告。
第十七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重点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出现滥用、浪费和挥霍现象。
第二十条残疾人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和拨付,确保资金的精准使用。
残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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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残疾人联合会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和透明运用,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范围残疾人联合会的所有项目资金均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来源残疾人联合会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自筹资金等。
各类资金的使用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预算,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对于预算外支出的情况,需经理事会或财务部门审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项目资金的调剂使用,需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
3. 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贪污、挪用、浪费等不合法不正当行为。
4. 资金使用应遵循审计、监督等相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资金监管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预算计划和相关规定。
2. 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理事会或监事会。
3. 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资金报销1. 项目经理应在资金使用后及时进行报销,报销单据应真实、详细、清晰,并按规定流程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应对资金报销情况进行审核核实,确保报销的真实合法性。
3. 对于报销单据不清晰、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并要求相关人员重新整理。
4.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归档,并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等部门报告。
第七章资金使用记录1. 项目经理应建立完整的资金使用记录,包括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余额情况等,并确保资金使用记录真实可靠。
2. 管理部门应对资金使用记录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给管理部门。
3. 财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记录进行归档存档,确保资金使用记录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八章资金结余处理1. 项目结束后剩余的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归还政府、捐赠他项等。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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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一、主要内容1. 资金用途:残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2. 资金规模:根据当地残疾人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资金规模。
3. 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按照项目需要、预算安排、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4. 资金使用方式:资金可以使用资助、扶持、补贴、奖励等方式进行使用。
5. 资金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特点1. 资金规模有限:残联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根据当地残疾人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资金规模。
2. 分配科学合理:资金分配应按照项目需要、预算安排、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3. 管理规范严谨: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 支持重点明确:残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5. 公开透明: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残联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领导。
2. 优化资金分配:根据当地残疾人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优化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优化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5. 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度。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888d21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3.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浙财社〔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2月6日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dc350f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5d.png)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和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助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指中央财政用于资助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资助对象包括残疾人协会、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的组织。
第五条资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辅助器具、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项目。
第六条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监督管理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等原则。
第二章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资助资金的申请对象应具备法定资格,并根据相关资助项目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资金的组织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资助资金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过初审和复核后,由资助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助资金的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审核过程中保护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助资金的发放与使用第十一条资助资金的发放应按照审核结果和资助项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资助项目计划和规定,用于资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应合理、经济、节约,并建立使用台账和财务报告等制度。
第四章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定期检查、财务审计、项目评估等方式。
第十五条资助资金的受资助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据和绩效报告等,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对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当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抓好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抓好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f6a210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28.png)
抓好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残疾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申请程序、审核流程、报销标准等,确保资金使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2.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残疾人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
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防止和杜绝违规行为。
3.强化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避免资金被挪
用或占用。
同时,要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加强项目管理:对于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
目真实、可行,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假项目骗取资金。
5.加强人员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
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6.开展社会监督:通过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等方式,增强资金
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社会信任度。
7.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
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总之,抓好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和努力,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共同努力,形成合力,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公正、透明和有效。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53ee1e02768e9951e738ce.png)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963d4e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63.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日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扩中”“提低”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到2025年,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005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005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139a0403d8ce2f006623a4.png)
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部)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关于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https://img.taocdn.com/s3/m/cceafd7877232f60ddcca1a8.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社[2014]21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1.07【实施日期】2015.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2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月7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分配办法科学合理,分配程序透明高效,分配结果真实阳光。
(二)保障重点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
(三)统筹均衡发展。
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人力。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3b9bf6d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c.png)
残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捐赠的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残疾人联合会应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透明化,及时对接受捐赠、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需求、资金规模和使用情况,合理划分和管理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科学优化配置,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合法、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及损害残疾人利益的用途。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应明确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等文件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移资金用于其他方面。
第九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追踪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管第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监督、评估、监测体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应当坚持纪律约束、法律规定和财经制度的要求,确保资金安全和便民利民。
第十三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相关档案,保存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和凭证,便于监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定期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应另行制定,并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残疾人联合会所有。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c099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8a.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财社字[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7]13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你市、县(市、区)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捐赠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资金为省民政厅代表省政府接收的、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各种资金,包括救灾捐款、社会福利事业捐款、突发性重大事件捐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捐款。
二、收入管理第三条省级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四条省民政厅接收社会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省民政厅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季将省民政厅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捐赠资金划拨到省级社会捐赠资金专户。
遇特殊情况,则按支出需要即时划拨。
第八条省民政厅应将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支出管理第九条省级捐赠资金使用原则(一)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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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正文:----------------------------------------------------------------------------------------------------------------------------------------------------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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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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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
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残疾人的
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根据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残疾人补助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康复补助和其他补助等内容。
首先是生活补助。
针对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浙江省设立了不同的生活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生活补助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对于完全不能自理生活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相对较高,能够有效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而对于部分自理能力较强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则相对较低,以补充其生活所需。
其次是康复补助。
康复补助主要是针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包括康复
设备、康复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等。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治疗方案,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康复补助标准,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接受有效的康复治疗,提高其康复效果,提升生活质量。
最后是其他补助。
除了生活补助和康复补助之外,浙江省还为残疾人提供了其
他方面的补助,如教育补助、就业补助、交通补助等。
这些补助项目旨在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出行问题,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总的来说,浙江省残疾人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
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而设立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补助待遇,让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和权利,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包容的社会。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群体,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为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美好的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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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治理暂行方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治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进展残疾人事业为根本原则,以促进改革、进展、稳定大局为动身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有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暖和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进展收缴治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治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根据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2ac517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07.png)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财社[2011]228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规范“十二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残联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经国务院批准,项目资金具体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体育、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康复项目。
用于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和免费住院医疗救助、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配戴助听器的支出;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贫困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贫困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生活所需的辅助器具支出;为贫困肢体残疾人装配上肢及大、小腿假肢、膝离断或髋离断假肢和装配矫形器支出;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配置流动服务车及为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配发康复训练设备支出;为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员和假肢、矫形器装配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等支出。
残联系统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残联系统专项资金财务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72b43a6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aa.png)
残联系统专项资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残联系统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残联系统建设、维护、改造等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残联系统建设单位、维护单位、改造单位等。
第四条残联系统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使用,依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捐赠、赞助、补助等形式。
第六条政府拨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拨付,用于残联系统相关工作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用途。
第七条捐赠、赞助应当依据捐赠人、赞助人的意愿使用,并在合法、透明、公开的前提下使用。
第八条补助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残联系统专项资金进行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用于残联系统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账目进行清查并做好账务记录,确保账目的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专项资金的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计划,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账。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程序进行使用,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六条设专门监督机构对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发现资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残联系统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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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和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应按当年预算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
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
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等。
(二)残疾人教育。
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
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文化体育。
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五)无障碍改造。
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六)燃油补贴。
用于对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七)服务能力提升。
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八)其他支出。
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各地财政、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地财政、残联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保障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残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30号)等规定,做好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残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地残联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
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2号)同时废止。
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